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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强制执行法中引入主动执行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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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强制执行法中引入主动执行制度的思考关于在强制执行法中引入主动执行制度的思考 (论文提要:主动执行是能动司法的构成部分,是一项创新性活动,本文从法的目的和司法权的特点入手,阐述主动执行的理论基础,探讨这项制度在维护法秩序和实现司法人民性上的意义。全面分析和提出了主动秩序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意见,认为抓好法院内部立审执协调和上下级协调,建立快速执行机制,完善释明、告知等制度,对主动执行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动执行制度的缘起 2008年底,广东高院郑鄂院长提出主动执行的构想,他认为,主动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能动开展执行工作,依法主动启动、...

关于在强制执行法中引入主动执行制度的思考
关于在强制执行法中引入主动执行制度的思考 (论文提要:主动执行是能动司法的构成部分,是一项创新性活动,本文从法的目的和司法权的特点入手,阐述主动执行的理论基础,探讨这项制度在维护法秩序和实现司法人民性上的意义。全面分析和提出了主动秩序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意见,认为抓好法院内部立审执协调和上下级协调,建立快速执行机制,完善释明、告知等制度,对主动执行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动执行制度的缘起 2008年底,广东高院郑鄂院长提出主动执行的构想,他认为,主动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能动开展执行工作,依法主动启动、主动推进并主动完成执行程序,将主动意识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在执行工作中实行全员、全程、全面、主动的执行工作新理念和新机制。2009年,广东选择了部分法院进行主动执行试点,2010年初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主动执行。近两年来,主动执行成效明显。2010年,全省法院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287280件,执行结案标的额513.83亿元,与上一年度相比,同比分别上升4.67%和51.92%;执行结案率为93.03,,同比提高3.39个百分点;未结案件为21539件,同比下降32.11,。当事人选择主动执行的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从原来的3个月左右缩短至1个半月左右;全省法院实际执行率达77.86,,同比提高22.72个百分点;执行和解率同比大幅提高;执行投诉率同比大幅降低。广东主动执行制度改革也得到最高法院肯定,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批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的主动执行制度改革是坚持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探索,是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权益的重大举措,有效地增强了执行效率、促进了社会和谐。最高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这项改革,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并大力推开,以更加有效地解决执行难这一社会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2010年10月,最高法院在广东省召开全国法院能动执行工作现场会,向全国法院推广了广东法院主动执行经验。实践上部分法院对实行主动执行存在模糊认识,认为主动执行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主动执行制度改革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作为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在实践的运用上产生争议是可以理解的,但针对我国国情,实行主动执行改革是完全正确的,符合我国社会管理的客观实际需要,应在总结经验后写进强制执行法。 以下就主动执行制度的法理依据、实践基础、现实问题和制度设计等试行全面阐述。 一、主动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质内涵 维护秩序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法的两个主要的、并行不悖的价值与功能。法的首要目的是实现秩序,但同时也必须实现公平与正义,否则人们就不会自觉地维护秩序。(1)法治社会是权利社会,国家只有运用好法律,维护好社会成员的权利,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律才能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崇仰。这就是法的目的的充分体现。我们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的各种关系面临着新的调整,以法律形式进行调整重构新的秩序,是法的本质要求。各个领域社会成员提出的诉求就是要求权利义务关系调整的集中表现,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通过解决权利诉求,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合法合理的诉求得到完全落实,就是秩序的客观要求。但在权利诉求的解决方式上,最具法律诉讼特点的当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按照诉讼法的通说,诉讼上的诉求多指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人的争议所提出的诉讼主张,反映了当事人的利益要求。这种诉求只是诉讼上要 求法院作出裁决的请求,并不包含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裁判结果。实践上,我国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在诉讼法律上被分为两个阶段诉讼与执行两个阶段进行,这与大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采用分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保护当事人权利诉求的形式是基本相同的。在大多资本主义国家看来,诉求属于私权范畴,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分开两个阶段进行保护,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私权。按照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诉求的本意在于案结事了,彻底解决纠纷,实现权利。博登海默说过:“如果一个纠纷根本得不到解决,那么社会机体上就可能产生溃烂的伤口;如果此纠纷是以不适当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人们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2)彻底解决纠纷的内涵主要由纠纷获得公正裁判和完全执行两个部分构成,从这个意义上说,诉讼上的诉求应包含诉请裁决纠纷及申请执行裁决结果。我国传统社会的法律秩序就是诉讼执行一体化,直接落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黄金龙同志在《澳门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介绍》一文中提到,我国澳门民诉法把执行作为执行之诉来对待,执行之诉系以一执行名义为依据,而其目的及范围透过该执行名义予以确定。执行之诉目的得为支付一定金额,交付一定之物又或作出一积极或消极事实。澳门法院的执行实际上是以法官为主进行的,执行过程的进行、停止及续行都是法官控制的。 (3)该文提到澳门民法典规定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文件,包含了经债务人签名的、设定或确认金钱债务或交付动产债务或行为债务的私文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这种债权私文书由澳门法院直接判断并赋予执行力,实际就是合并了普通诉讼上的诉求和申请执行的诉求,通过司法权的作用兑现当事人权利。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决,不但侵害了权利人的私权利,而且破坏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立的权威,这种权威的实质是公共利益。兑现当事人权利是一种秩序,执行作为兑现权利的最后一个环节,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的诉求,从这个意义上说,诉求既包含私权主张,又具有启动公权维护秩序的价值,为建立权利秩序,司法主动是必要的,除非当事人放弃其权利,否则,司法应为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秩序而实施主动措施。 司法权是政权的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体,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的国体,这种政治体制决定了我国的政权特点具有强烈的人民性。“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以人为本也是司法的应有功能。”(4)司法的人民性也是司法的最主要特点,这也是由我国的政权特点决定的。人民性的基本内涵就是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都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核心,任何不利于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应该纠正,服务就是国家机关工作的基本要求。司法服务是司法的人民性在实践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司法机关应有的职能。司法服务涵盖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具有全面、积极、主动的特点。提倡司法服务,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尤其转型时期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变化比较复杂,随时随地调整、理顺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秩序稳定发展,是司法审判机关的应尽职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后主动兑现裁判结果,主动启动执行和主动实施执行,实质就是司法服务,符合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这种司法服务就是主动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相对于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执行行为,更具有人性化的特点,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这应该得到肯定和推行。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2009年8月在江苏高院调研座谈会上发表《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时强调:“能动司法是主动型司法。司法机关必须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二、主动执行工作机制构建的基本思路 主动执行是围绕执行的一项综合性工作,涵盖了立审执和法院装备、警务管理等多领域 的工作,主动执行的全部意义是裁判得到快速兑现,围绕高效快速兑现这个核心点,我们应当看到,提高法院裁判的可执行性,需要多方配合,既要上下级法院及法院内部各个部门的配合协调,有效控制财产,清晰、明确地作出裁判,跟进裁判的落实,又要提高执行的效率和效果。法院内部的各个部门在诉讼立案、财产保全、裁判调解、跟进落实、执行信访、快速执行和执行中各种异议及诉讼的处理上,主动配合协调,提高执行的实效性,推进执行的落实,是主动执行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之一。上下级法院在执行信访、诉讼立案和排除执行障碍等问题上,应当相互配合,有效地克服执行干扰,也属主动执行的内容。从法院工作的要求进行分析,主动执行工作机制的构建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立审执协调机制,二是上下级法院的协调机制,一是快速执行机制。 (一)法院内部的立审执协调机制 执行作为最后一个环节,集中了各种问题,是法律权利兑现和攻坚的关键点。要有效地推进执行,需要理清阻碍执行的各种情形,采取措施加以克服和化解,尤其要利用法院自身的条件和优势构建保障执行的机制和解决影响执行的问题,首先,应当按照诉讼执行程序找出问题,全面优化诉讼执行的步骤和相关环节。由于我们社会的诚信体系还欠缺完善,被执行人一旦转移财产,往往就很难以有效执行。从执行的大量实践来看,成功执行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能够发现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应提前在立案阶段采取措施解决执行的问题。其中,最有效措施就是完善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是债务人可能逃避债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方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控制。过去,财产保全是以查明的债务人特定财产为对象而实施的,一旦申请人不能查到债务人的财产,就很难以实施财产保全。由于目前财产的表现形式多样,财产实名制不完善,查询困难,产权主体易于隐蔽,被执行财产难以发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引入“概括式财产保全”的做法,所谓“概括式财产保全”,就是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后,人民法院查控债务人在辖区有关登记机关、银信机构登记的房地产、车辆、股权及存款等情况后,对可控制的财产范围进行保全。目前,在实践中这种概括式财产保全形式采用的是当事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先由债权人申请保全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财产,在人民法院查控具体财产后由债权人补充申请内容,然后再由人民法院对无必要保全的财产及时作出相应的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债权人一般要经两次申请,才能实现概括式财产保全,而且财产保全的范围局限于受诉法院的辖区范围内,这种财产保全的手续相对繁琐,局限性也比较大。为方便当事人和有效实行财产保全,对可联网查询的地方,概括式的财产保全应覆盖可联网查询的地方。当事人只需提出一次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确定相应需保全的具体财产,并依法作出裁定。立案阶段,对可能涉及执行的事项应推行立案释明和告知制度,对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执行风险等进行必要的释明和告知。审判阶段,应当做到判项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建立征询和告知制度,案件宣判时应当征询权利人是否放弃由法院主动执行,放弃由法院主动执行的,告知债权人在生效裁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对于裁判文书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人为第三人的,而第三人并不是民事裁决的诉讼主体的,主动执行的事项应告知作为权利人的第三人;对于主动执行的案件,应当告知债务人依法在履行期间内履行,否则,逾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债务人在履行期间内履行的,应主动告知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否则,造成损失的应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对限期或者分期履行的裁决结果,应当由审判部门指定专人跟进和移送案件。在案卷移送执行的设计上,可以设定对到期未履行的案件,由审判庭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三日内将案卷移送立案庭进行立案,立案庭立案后两日内将案卷移送执行机构。对于审判阶段,当事人已履行债务并告知审判部门的,由审判部门登记备案。 (二)上下级法院的协调机制 人民法院的裁判就是法律的体现,具有法律权威。执行系统采用执行统一管理体制,实行自上而下、上下配合的方式共同推进执行工作,实际就是贯彻落实“法律统一”的精神,因此,执行是上下级法院共同的职责,是影响广泛的一体化体系,在执行中建立上下级法院执行协调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在上下级法院执行协调机制的构建上,重点应建立上级法院的主动协调督办执行机制,这种机制的内容是对诉讼时初步判断难以执行的案件、下级法院执行时遇有阻力,无法排解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立案或提级执行的,上级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相应处理;对信访中发现的久拖不执的案件、下级法院违法执行等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分类迅速处理,督促下级法院限期办理,必要时应派员协调落实;对下级法院反映的执行难案件,要求上级法院提级管辖的,应建立可操作的提级执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上级法院提级管辖;对不同法院根据不同的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进行执行的,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难以确定财产分配顺序,下级法院请求上级法院协调的,上级法院应协调案件;为克服上诉审和再审裁判文书送达与执行法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不同步的问题,对上一级法院上诉审或再审终审的案件,其生效裁决应在宣判的同时送达给原一审法院,由原审法院作为执行法院进行立案,交由执行机构进行执行,同时,原审案卷应在送达后三日内移送原审法院。 (三)分段集约快速执行的设计 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供执行的财物和财产性权益比较分散和隐蔽,法院的执行人员编制有限,而法院的执行收案相对较多,执行的时限也相对较短,执行人员在外单兵作战的机率高,易于被诱惑或者腐蚀,在主动执行上,法院的最大困难就是如何运用有限力量,实现最佳的执行效果。为应对解决这些问题,改革执行程序,建立科学的流程管理系统,完善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优化执行节点和执行步骤,是执行立法和法院工作的必然选择。以系统论的观点看,提高一个系统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必须从系统的组织结构、流程管理、监控体系等多方面进行改进或者再造。主动执行制度追求的目标就是执行稳、准、快,既要快速有效执行,又要廉洁执行。从建立健全主动执行制度的要求来看,主动执行的快速执行机制的内容应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执行依据。在立法上应适当地扩大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二是执行通知与执行措施同步进行。对已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在立案、审判阶段未申请财产保全的,执行机构可以在收到执行案卷后两日内发出执行通知,并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民诉法确定的执行方式是先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再强制执行。这种方式实际不利于执行,针对当前一些案件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常迅速转移、隐匿财产的问题,为提高执行效果,应实行发出执行通知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同步进行的做法。三是实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配备专门人员按照案件的繁简程度进行筛选和分类,对案情简单,有明显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由专门人员进行处理;对繁杂、困难的案件,由专门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专门处理。四是建立执行信息公开和释明引导制度。对执行中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节点和步骤,公开必要的信息。由执行机构公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公布执行依据、执行主体,公布财产处置情况,公布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和裁决情况等。对执行的有关问题,主动向当事人进行释法答疑,主动引导当事人依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地进行法律救济,诸如对当事人不服执行的,引导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对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引导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等。五是建立完备的执行豁免制度。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应予豁免、不能执行的被执行财产,如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 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应属于豁免执行的范围。建立完备的财产豁免指引,有利于执行效率提高。六是建立分段集约执行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利用执行程序的阶段性特点,统一管理,集约操作,切断易于形成私利的链条,加强监管,达到执行效率提高,廉洁执行的目标。在具体运行上,根据执行工作职能、流程和目标的要求,可在执行机构内部设置若干个小组,以设综合组等六个小组为例,设综合组负责接收执行案件、处理执行信访、执行法律咨询、向当事人公开执行信息,管理执行指挥中心和启动执行联动机制等;设繁简案件分流组,对繁简案件进行迅速分流,对能够采取简易方式当即办结的简易案件由分流组自身办理,复杂疑难案件转由财产查扣组办理;设财产查扣组负责统一责令被执行人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财产,发现、查询当事人财产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设财产处置组负责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其他处置;设执行异议处理组负责对执行异议进行处理。设恢复执行组,建立循环发现、查扣财产制度,对已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借此发现、查扣财产,处置执行财产。繁简案件分流组、财产查扣组、财产处置组和执行异议处理组、恢复执行组应及时将执行的进展情况反馈给综合组,由综合组向当事人依法公开执行信息。执行中涉及需启动联动执行机制的,由执行综合组决定后报批。审判部门向执行部门移送执行时,债务人已经自觉履行债务的,应当告知执行机构。各个小组在流程上密切配合,无缝衔接,信息共享,及时传递,规范运作,灵活应对,结合快速办案的实际,均可以对案件进行执行和解。七是建立穷尽执行措施和主动执行的退出机制。执行追求的目标是具有长期性和阶段性的,是一项时效性较强的工作。对案件执行经过一个完整的执行程序后不能执行或者不能完全执行的,应视情况中止或者终结,对存有财产执行可能性的,仍然应当跟进执行,对难以查找财产的,在中止执行后仍然无法有效恢复执行的,应适时退出执行,这样,才能促进执行案件良性循环,避免积压过多。对哪些案件应列入退出执行的情形,原则上应作出规定,对于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的,就应退出执行。穷尽执行措施的认定,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但结合实际来看,两次中止执行后,经全面财产查询,不能查到财产的,应作为穷尽执行措施对待,退出执行。八是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主动执行的评判在于对立审执涉主动执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步骤进行评判,考查各个环节是否落实主动措施。通过建立完备的考评体系和标准,促使涉主动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效能提高,有机配合。九是延伸主动执行的范围。对非诉协议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生效的,由相关单位协助监督落实调解书的执行内容,负责指定专人作为执行监管人员,协助查找财产和督促当事人执行。 四、主动执行中应当处理的若干问题 (一)执行的释明、告知和事后答疑 执行行为从启动的主体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依申请进行的执行行为,依职权进行的执行行为和依申请与依职权相结合作出的执行行为,在这几种执行行为中,依职权作出执行行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主动性比较强烈,依申请作出执行行为及依申请与依职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执行行为,被动性相对比较明显,以当事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例,这是依申请与依职权相结合进行的执行行为,当事人明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故意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清当事人的财产线索的,执行工作被动的问题就出现了。要改变这种局面,需要变被动为主动,采取措施激励和约束当事人,主动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和告知。依申请进行的执行行为,在推进执行程序,落实执行措施,一些时候涉及权利人的权利和意愿,需要执行债权人作出取舍,诸如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该第三人申请人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人民法院依申请作出执行措施的,在人民法院的执行中,应建立相应的互动配合机制,由人民法院向权利人通报情况,对执行涉及当事人权利保护的问题进行告知释明,引导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配合法院的执行。不管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作出的执行行为,执行行为涉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权利的,应实行告知,如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的,必须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被执行财物已抵押的情况。当事人对执行措施不理解不支持的,应事后进行必要的答疑解释,尽可能减少矛盾对抗。在《强制执行法》的条款设计上,宜分两条作出明确规定,第一条规定可以设计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及时执行,但执行权利人放弃由法院主动执行的,可以在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两年内,向作出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条规定可设计为:“人民法院主动执行的,在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执行机构应当主动、适当地实行执行措施,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和告知执行环节。” (二)裁判文书的完善 人民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后,基本改变了过去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的做法,首先是裁判文书首部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以申请为前提的,裁判文书多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主动执行为前提的,裁判文书同样应列明当事人的地位,“申请执行人”的称谓宜改为“执行权利人”。 (1)见《司法能力研究》第51页,尹忠显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 (2)《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第530页,(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重庆法律咨询律师在线www.40006488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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