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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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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答辩状货物买卖合同答辩状 篇一:混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155弄25号。 因被答辩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答辩人(被告)××××建设有限公司(2007)×民二(商)初字第16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的名称已于2007年5月日由××××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已经不复存在。众所周知,诉讼主体应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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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答辩状 篇一:混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155弄25号。 因被答辩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答辩人(被告)××××建设有限公司(2007)×民二(商)初字第16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的名称已于2007年5月日由××××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已经不复存在。众所周知,诉讼主体应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被答辩人以变更前的名称起诉,显属主体错误。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各一份。 二、经2007年10月12日对帐(《混凝土结算清单》被答辩人已提供)后,本公司于月日和月日先后两次支付了货款 1 30万元,至今已共支付了85万元。显然,被答辩人在不间断地供货,答辩人在不间断地向被答辩人支付货款,并没有较长时间拖欠货款的事实。 三、被答辩人起诉的第一请求称“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444359.25元”没有事实依据。经查: 被答辩人提供的混凝土《购销合同》的未约定货到付款,而是按照合同约定定期付款。根据双方于2007年3月20日签订的《上海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载明,建设工程“结构封顶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砼款总额的50%”。现本工程结构尚未封顶,被答辩人亦未提供其供货工程结构已经封顶的相关证据。按照被答辩人提供的《混凝土结算清单》记载,货款总数为143.6208万元,已付85万元,占59.2%。已超过约定付款期限内应付款的数量。 四、被答辩人起诉的第二诉讼请求称,判令被告偿付逾期付款违金75941元更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首先,不存在逾期付款,岂用偿付逾期付款违金,其次,即便逾期付款,其期限也只能从货款结算后应付款日起计算。被答辩人提供的经双方签名盖章和《混凝土货款结算清单》上明确记载,货款结算日为2007年10月12日,那么货款结算前就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了。且2007年3月20日的购销合同上有“2006年所欠未款不计违约金”记载。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不但起诉所指被告主体错误,且对自 2 己提出的主张缺乏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以上事实存在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据此,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谢谢~ 呈××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O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附:1、营业执照付本复印件1份;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份;2、付款凭证2份;3、答辩状副本1份。 篇二:民事答辩状-买卖合同纠纷【上海瑟昱】-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上海瑟昱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5088弄5186号二层,法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吴海燕。 被答辩人:陈慧珍,女,汉族,1994年1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工业园区中达路800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请,作出如下答辩: 一、根据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从证据的三性上来认定被答辩人所购买的葡萄酒即为答辩人所属店铺所售。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能确认。 (一)被答辩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发票信息,答辩人对其 3 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 1、购物小票虽然表明涉案商品的具体品名及价格,但是无法认定该购物小票是从答辩人下属商店所取得。因此,购物小票的真实性无法认定。 2、发票上虽然显示有答辩人的发票专用章,但是两张发票上的项目仅仅标明为“酒类”,并无法与购物小票上的具体葡萄酒相关联。因此,发票与购物小票的关联性无法认定。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包装食品复印件,答辩人对其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被答辩人提供的涉案商品包装的复印件,并不能证明这些商品是由答辩人所出售。因此,包装食品复印件与本案存在的关联性无法认定。 (三)对于上海市金山区酒类专卖管理局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投诉举报回复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对其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上海市金山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酒类专卖管理局)提供的这些证据仅仅显示答辩人下属商店曾经有销售过以上不合规范的商品的行为。虽然答辩人曾经存在销售相关商品的情形,但是这些文件并不能证明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涉案商品是从答辩人处购买。因此,酒类专卖管理局这些文件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 (四)对于上海市酒类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 4 涉案商品的《检验 报告》,答辩人对于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上海市酒类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答辩人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无异议。但是,检验报告中所检验的商品并不能证明是从答辩人处购买所得,无法认定与本案存在关联性。 (五)对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第(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调解书和第(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裁定书,答辩人对于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关联性不予认可。 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商品的标签虽未标明添加剂二氧化硫及其具体含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是根据上海市酒类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所显示,这些商品的二氧化硫含量均未超标,不会对相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损害。 被答辩人诉称涉案的葡萄酒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则》(GB7718-2011)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相关规定,未在所售葡萄酒标签中表明是否含有二氧化硫及其具体含量,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5 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但是根据上海市酒类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这些商品仅在“未标示二氧化硫在成品中的含量;净含量标示不符合;未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方面不符合相关标准,其二氧化硫含量检验均符合相关标准,并未超标。因此,涉案葡萄酒并不会对相关公众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十倍赔偿与法无依。 三、被答辩人购买涉案葡萄酒并非为了自己日常饮用,而是有意进行购买从而获得相关赔偿。因此,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的消费者身份不予认可。 被答辩人是职业打假人,其购买涉案葡萄酒并非是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 购买并食用,而是在有意区分并意图获得赔偿的情形下进行购买。 6 主要依据如下所述:1、根据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第(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调解书和第(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裁定书可以看出,被答辩人多次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进行诉讼,其诉讼目的便是为了通过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从而获得高价赔偿。2、被答辩人在购买涉案葡萄酒后并未饮用,且事后并未第一时间向销售者主张赔偿,而是向金山区酒类专卖管理局进行投诉,从而为其诉讼做准备。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虽然部分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疑议,但是关键证据,如购物小票及盖有答辩人发票专用章的发票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无法认定,因此无法证明涉案产品是答辩人所销售的。且涉案葡萄酒虽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瓶身标签上标注二氧化硫及其含量,但此仅属于食品的标签瑕疵,并且涉案商品中二氧化硫的含量完全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相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并影响食品安全。因此,被答辩人主张十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中“1.依法赔偿243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不合理请求。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上海市瑟昱商贸有限公司 7 日 期: 2015年 月 日 篇三:木材买卖合同纠纷案(无权代理)民事答辩状 木材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因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对于此案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首先,本案答辩人未与被答辩人签订过“《木材供货合同》(证1)”,且据以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所谓的“《木材供货合同》(证1)”,既无答辩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更未加盖答辩人的企业公章。显而易见,该证据缺乏客观性、合法性,故不能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形成买卖关系和民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第二,答辩人不认可在该“《木材供货合同》(证1)”签名的签名人的代理身份。在该“《木材供货合同》(证1)”签名的并非答辩人的工程项目经理,答辩人也未赋予签名人有签订合同的权利,答辩人也从未追认过该合同的效力,显然,签名人的行为实属个人行为,理应由签名人承担责任。 第三,经答辩人核查,据以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 模板 个人简介word模板免费下载关于员工迟到处罚通告模板康奈尔office模板下载康奈尔 笔记本 模板 下载软件方案模板免费下载 、方木对账单(证2)”上的“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项目技术专用章”系工程项目经理伪造,更未经答辩人允许私自 8 刻印并擅自给予他人使用,签名人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以答辩人名义与被答辩人进行对账,答辩人也未对其“代理行为”进行过追认,显然签名人行为是无权代理的,应当由签名人自已承担责任,对答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被答辩人对于此案有过错且非善意: 首先,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尽有审慎义务。 据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木材供货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双方单位和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该《木材供货合同》乙方签章处仅有个人签名,明显缺失盖章,且该签名人不具有签订合同的相关权利。说明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对于未尽到审慎义务所产生的法 律后果理应由原告自已承担。 其次,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并非善意。 该《木材供货合同》的生效要件已明确约定“双方单位和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说明“单位盖章”和“代表签字”是该《木材供货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不可少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而原告明知该份合同欠缺答辩人的“单位盖章”这一生效要件,仍坚持单方签字和盖章,故答辩人有理由相信原告对缺少“单位盖章”是知情的,而且原告并非善意。 第三,原告与签名人有恶意串通的嫌疑。 该《木材供货合同》乙方签章处的签名人既非该工地的项目经理,也不是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人,答辩人也从未授权签 9 名人签订合同的权利,原告明知合同生效要件不齐全,仍然与签名人签订了该《木材供货合同》,并且在“模板、方木对账单”上恶意相信签名人及技术专用章的效力,显然属原告与签名人恶意串通损害答辩人利益的行为,存有合同诈骗之嫌疑,答辩人将保留对原告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签名人属无权代理行为,而且被答辩人并非善意,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切法律后果应由无权代理人及被答辩人承担。据此,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本案被答辩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谢谢~ 呈某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 年 月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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