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填制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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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填制方法:
(一)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
托运人是指委托运输的人,在贸易中是合同的卖方。一般在填写海运提单Shipper栏目时,如信用证无特殊的规定,都填写卖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许多制单人是直接把公司的公章盖在这一栏目中。
托收方式下的提单托运人栏:应按合同规定的出口商作为托运人人
(二)收货人(Consignee)
与托运单“收货人”栏目的填写完全一致。根据信用证在:记名收货人、凭指示和记名指示中选择一个:
例如,信用证或合同对提单要求如下:
?“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记名收货人
?“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to order
凭指示,即“空白抬头”
?“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记名指示
(注:Applicant:指信用证业务中的开证申请人,也就是买方)
?“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记名指示(our指开证行XYZ银行)
?“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shipper与to order没有区别:凭托运人指示
托收方式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填写
(三)被通知人(Notify party,Notify,Addressed to)
如果第(二)栏中的Consignee做成了“记名”式的,即
在收货人栏中填上了买方的单位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则在该栏中填【买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填上:“THE
SAME AS CONSIGNEE”
如果第(二)栏中的Consignee做成了“凭指示”式的,则该栏目中填写货物到达目的港(地)船公司需要通知的人,一般情况下,该栏目填写的内容与托运单内容相同,即【买方或进口商在目的港的代理人的单位名称;×××货运代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
(四)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
如果货物需转运,在这一栏目中填写第一程船的名称;
如果货物不需转运,空白这一栏目。但驳船用“Lighter”字样填入此栏目。
(五)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
如果货物需转运,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
如果货物不需转运,空白这一栏目。
(六)海运船只、航次(Ocean Vessel Voy( No)
如果货物需转运,填写第二程船的船名;
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
(七)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填写装运港名称。
如果货物需转运,填写装运港/中转港名称。
如货物在广州装运,需在香港转船,则在此栏目填写
“GUANGZHOU/HONGKONG”。
(八)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填写卸货港(指目的港)名称。
如货物须转运,装运港后面没有注明中转港,则可在目的港之后加注“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简写为W/T HONGKONG,如“SINGAPORE W/T HONGKONG”(目的港新加坡,在香港转船)。
如货运目的港装运内陆某地,或利用邻国港口过境,须在目的港后加注“IN TRANSIT TO某地”或“IN TRANSIT 某地”,如
KUWAIT IN TRANSIT SAUDI ARABIA(目的港科威特转运沙特阿拉伯)。
(九)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
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的话,空白该栏。
(十)Container No(
填写集装箱箱号。
海运集装箱号码由四个字母箱主代码(第四位为海运集装箱代号U)
,顺序号六位数,核对数一位组成,如“KHLU620686,7”。
(十一)Seal No( Marks & Nos
填写唛头和封箱号。封箱号一般由五位数组成,如“SEAL 08134”。
Marks:ShipingMarks 即运输标志,信用证中规定了运输标志,要填写在该栏中,如果没则在该栏中填:No Marks或N/M。
(十二)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描述及数量)
商品描述使用文字:
?在没有特别说明时全部使用英文。
?来证要求使用中文填写时,应遵守来证规定,用中文填写。
数量是指本海运提单项下的商品总包装件数。
(1)包装货物:packed goods:填几纸箱或几木箱等
(2)散装货:bulk cargo
(3)裸装货:NO packed goods
(4)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atio:填几个多少英尺的集装箱
例如:THREE 20’CONTAINERS 或:3×20’CONTAINERS
(5)托盘装运: palletized transport:填几个[×××CM]×[×××CM] 的托盘
(6)两种或多种包装:填几纸箱和几铁桶等。
提单上货物名称的描述可以只写总的名称,例如:“GOLD ELEPHANT” BRAND WATCH,而不必如发票上描述的那样细致。
(十三) Gross Weight:毛重
填写承运货物得总毛重,该数据是船公司计算运费的根据之一。 提单的重量应与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保持一致;如果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时,则在净重千克数前加注“N.W.”(Net Weight), 或加注
“Gross for Net”(以毛作净)即可
(十四)Measurement:体积
填写承运货物得总尺码,该数据是船公司计算运费的根据之一。
(十五)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in words)
大写合计件数: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即可。
合计件数大写有两种方法:
1、SAY:TWO 20’CONTAINERS ONLY;
或2、SAY:ONE HUNDRED AND THIRTY CARTONS ONLY
(十五)B/L No. 海运提单的编号
(十六)Freight and Charges :运费和其他费用
一般情况下本栏留白不填,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Revenue tons(计费吨或运费顿)、rate (运费率)、per(单位)、 prepaid (运费预付)、collect(运费到付) 、prepaid at(运费预付地点) 、payable at(运费到付地点)、Total prepaid(总运费)等栏,如信用证没有特别的规定,则无需填写
(十七)Place and Date of issue:签发提单的地点和日期
签单地点和日期:一般为承运人或实际装运的地点和时间。
如果一批货物分几个装运港装于同一艘船上运往同一目的港,签发几个不同日期的提单时,则以较迟的日期为装运日期 (十八)Number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单份数
托收方式下的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两份或三份皆可;
信用证项下的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应按信用证规定办理:
如果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oading„”(全套已装船清洁单),而没有规定具体的份数,此时根据UCP600第23条规定“开立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应该提供承运人签发的所有正本提单,一般是三份。
(十九)By (Signed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任何 一种运输单据必须由其承运人签章才能生效,这也是承运人的义务。UCP600第23条对于港至港运输提单的签字方式作了规定,即“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被下列人员签字或用其他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因此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时,签字栏下端一般须加注“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
承运人签字时:则在上端加注“As Carrier”。
(二十)Carrier 承运人:
即提单上端印就的船公司名称。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代表货
权的凭证,因此提单上承运人名称是非常重要的项目。UCP600第23条对银行接受提单的条件首先规定提单表面要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海运提单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非托运人,确认已经收到托运的货物,或者已把托运的货物装上了指定的船舶的一种单据。它的功能表现在:
?是承运货物的收据,承运人要保证凭此收据交付货物;
?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货物即属谁所有;
?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
1. Carrier 承运人:即提单上端印就的船公司名称。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代表货
权的凭证,因此提单上承运人名称是非常重要的项目。UCP500第23条对银行接受提单的条件首先规定提单
表面要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2. Shipper发货人:又称托运人。托收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应按合同规定的出口商作为发货人,
信用证 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一般填写 信用证 受益人的名址。如果 信用证 受益人并未规定地址,提单发货
人也可以不加注地址,并且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示以信用证受益
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3. Consignee 收货人:托收方式下,本栏一般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
,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根据URC522第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
运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4. Notify Party 被通知人:托收方式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写。信用证方式下本栏
须按来证规定填写,若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
5. Place of Receipt 收货地点:如货物需转运,则填写收货的 港口 名称或地点;若无需转运
,则此栏空白。
6. Voyage No. 海运船名、航次:填写该批货物实际所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需转运,则填写
二程船的船名和航次号。
7. Port of Loading 装货港:即该批货物实际的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 港口
的名称。
8. 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即目的港的名称。
9. Place of Delivery (或Final Destination)最终目的港
10. B/L No. 海运 提单编号
11. Marks 填写唛头(无唛头时填“N/M”)及集装箱号、铅封等。
12.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件数和包装种类
此栏填写时应注意与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一致。
13.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名称
提单上货物名称的描述可以只写总的名称,而不必如发票上描述的那样细致。
14. Gross Weight (KGS)毛重(千克):
提单的重量应与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保持一致;如果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时,则在净重千克数前
加注“N.W.”(Net Weight), 或加注“Gross for Net”(以毛作净)即可。
(Cubic Meter) 15. Measurement
尺码(立方米):即指货物的体积。应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
16.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in words)
大写合计件数: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即可。
17. Freight and Charges 运费和费用:
一般情况下本栏留白不填,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Revenue tons、rate 、per、 prepaid 、collect、
prepaid at 、payable at、Total prepaid等栏如信用证没有特别的规定,则无需填写。
18.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签单地点和日期:一般为承运人或实际装运的地点和时间,如果一批货物分几个装运港装于同一艘船上运
往同一目的港,签发几个不同日期的提单时,则以较迟的日期为装运日期。
19. Number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单份数:托收方式下的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两份或三份皆可;信用
证项下的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应按信用证规定办理。如果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oading„”(全套已装船清洁单),而没有规定具体的份数,此时根据UCP500第23条规定“开犁
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应该提供承运人签发的所有正本提
单,一般是三份。
20. Date 该海运提单的日期。
21. By (Signed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任何 一种运输单
据必须由其承运人签章才能生效,这也是承运人的义务。
UCP500第23条对于港至港运输提单的签字方式作了规定,即“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被下列人员签字
或用其他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
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因此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时,签字栏下端一般须加注“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
承运人签字时则在上端加注“As Carrier”。
22. Endorsement:出示此公司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