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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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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建标[2006]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要求,由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经我部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229-2005,自 2005 年月 日起施行。其中,3.0....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建标[2006]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要求,由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经我部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229-2005,自 2005 年月 日起施行。其中,3.0.1、3.0.9、3.0.11、4.0.8、4.0.11、5.1.1、5.1.2、5.2.1、5.2.6、5.3.5、5.3.12、6.2.3、6.3.5、6.3.13、6.4.2、6.6.2、6.6.5、6.7.2、6.7.3、6.7.4、6.7.5、6.7.8、6.7.9、6.7.10、6.7.12、6.7.13、7.1.1、7.1.3、7.1.4、7.1.7、7.1.8、7.1.9、7.1.10、7.1.11、7.2.2、7.3.1、7.3.3、7.5.3、7.6.2、7.6.4、7.6.5、7.6.6、7.10.1、7.12.4、7.12.8、8.1.2、8.1.5、8.5.4、9.1.1、9.1.2、9.1.4、9.1.5、9.2.1、9.2.2、10.1.1、10.2.1、10.2.2、10.3.1、10.6.1、10.6.3、10.6.4、11.1.1、11.1.3、11.1.4、11.1.7、11.2.2、11.4.4、11.5.1、11.5.3、11.5.8、11.5.9、11.5.11、11.5.14、11.5.17、11.5.20、11.5.21、11.6.1、11.7.1 为强制条文,必须执行。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96 同时废止。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者或由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 工艺带来的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其防火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题评估、论证或经必要的试验, 依据本规范的防火设计原则确认可行后,方可采用。 本规范由公安部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管理,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O O六年月日 1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1,2002 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要求,本规范由东北电力设计院、华东电力设计院、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浙江省消防局、广东省消防局、首安工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喜利得有限(中国)公司、北京弘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我国建筑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电力工业消防实践、国内、外消防标准的基础上,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运行、消防产品制造、消防监督及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公安部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定。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主要内容:总则,术语,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燃煤电厂工艺系统,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燃机电厂,变电站。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调整扩大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2 协调了规范与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的关系。 3 增加了术语一章。 4 增加了脱硫系统消防措施方面的规定。 5 修订充实了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进一步明确了主厂房内某些部位的防火要求,针对运煤系统的建筑提出了建筑构件的防火要求。 6 严格了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构筑物的防火分隔要求,细化了消防车道的条文。重点防火区域作了调整。 7 对于建筑物的疏散要求作了适当修改,细化了管道电缆穿越防火墙的防火要求。 8 针对煤场提出了新的贮煤要求。将原规范中运煤系统的有些要求合并至其他有关章节。 删除了不属于设计范畴的内容(如解冻车辆的制造要求)。 9 提高了煤粉仓的爆炸内压。补充了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 10 提出了消防电缆、动力电缆的选型要求。 11 将原规范的第 5 章的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并入第 7 章。对于电厂消防水系统的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建筑灭火、探测报警的型式,扩大了灭火设施、探测报警型式的选用范围。适当扩大了自动灭火设施的设置范围。提高了煤仓、运煤栈桥、电缆隧道的灭火水平。 12 规定了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的灭火水量,对于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的具体设置给予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消防水系统与水泵结合器的关系。室内消防水管网的静水压力予以调整。修改了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 13 制订了适用自动喷水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强化明确了消防水泵的动力要求。 14 提出了气体灭火系统的备用量要求,适当提高了灭火系统的设置标准。在第 7 章增加了水喷雾、自动喷水、气体灭火、灭火器、泡沫灭火等节。 15 明确了消防控制室与集中控制室的相互关系。 16 采暖部分内容予以调整。增加了空调系统的防火要求。 17 提高了人员疏散应急照明的最低照度要求。 18 增加了燃机电厂一章。 19 变电站的建筑物种类作了调整与补充。条文次序作了调整。增加了地下变电站、无人值守变电 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站的防火要求。增加了建筑物内消防水量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由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技术标准,政策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相关标准多,希望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具体工程实践和科学技术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积累资料,一经发现有需要修改和完善之处,及时将意见和有关信息、资料寄送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东北电力设计院(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4368 号,邮编:130021),以供再修订参考。 本规范 1996 年版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东北电力设计院 参编单位:华东电力设计院 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刘汝义、王恩惠、张焕荣、张新亚、杨趣贤、胡 杰、李春晖、李善化、 石守文、裴跃、王泽义、何永吉、王琳 本规范 2005 年版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东北电力设计院 参编单位:华东电力设计院、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中国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浙江省消防局、广东省消防局、首安工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Hilti 有限(中国)公司、弘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向东、徐文明、龙建、李标、郑培钢、张焕荣、龙辉、王立民、孙相军、倪照鹏、李岩山、王爱东、徐海云、余威、肖裔平、李佩举、丁国锋、徐凯讯、王东方 1 总则 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厂和变电站: 1 3,600MW级机组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2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 25MW,250MW 级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 3 电压为 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 5000kVA 及以上的变电站;600MW 级机组以上的燃煤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 25MW 级以下及 250MW 级以上的燃机电厂、500kV 以上变电站可参照使用。 1.0.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主厂房 main power house 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系由汽机房、集中控制楼(机炉控制室)、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燃机电厂的主厂房系由燃气轮机房、汽机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热锅炉等组成的综合性建 筑。 2.0.2集中控制楼 central control building 由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2.0.3主控制楼 main control building 由主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2.0.4网络控制楼 net control building 3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由网络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2.0.5特种材料库 special warehouse 存放润滑油和氢、氧、乙炔等气瓶的库房。 2.0.6一般材料库 general warehouse 存放精密仪器、钢材、一般器材的库房。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3.0.1 的规定。 表 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集中控制楼、煤仓间、锅炉房) 丁 二级 吸风机室 丁 二级 除尘构筑物 丁 二级 烟囱 丁 二级 脱硫工艺楼 戊 二级 脱硫控制楼 丁 二级 吸收塔 戊 三级 增压风机室 戊 二级 屋内卸煤装置 丙 二级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丙 二级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丙 二级 筒仓、干煤棚、解冻室、室内贮煤场 丙 二级 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 丙 二级 油处理室 丙 二级 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 丁 二级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 的设备) 丙 二级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 的设备) 丁 二级 屋外配电装置(内有含油电气设备) 丙 二级 油浸变压器室 丙 一级 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戊 二级 灰浆、灰渣泵房 戊 二级 生活、消防水泵房、综合水泵房 戊 二级 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戊 二级 进水建筑物 戊 二级 冷却塔 戊 三级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戊 二级 供氢站 甲 二级 启动锅炉房 丁 二级 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戊 二级 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 丁 二级 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 丁 二级 天桥 戊 二级 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 丙 二级 变压器检修间 丙 二级 雨水、污(废)水泵房 戊 二级 检修车间 戊 二级 污水处理构筑物 戊 二级 给水处理构筑物 戊 二级 电缆隧道 丙 二级 柴油发电机房 丙 二级 特种材料库 乙 二级 一般材料库 戊 二级 材料棚库 戊 二级 机车库 丁 二级 推煤机库 丁 二级 消防车库 丁 二级 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 规定。 2 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天桥、继电器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 为丙类。 3.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3.0.3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6 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 1 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0.4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 2应大于 3000m。 3.0.5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5h。 3.0.6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lh。 3.0.7汽轮机头部主油箱及油管道阀门外缘水平 5m 范围内的钢梁、钢柱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h。 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主油箱对应的运转层楼板开孔时,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保护其对应的屋面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防护屋面钢结构时,主油箱上方楼面开孔水平外缘 5m 范围所对应的屋面钢结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5h。 3.0.8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3.0.9主厂房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lh 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lh。 3.0.10当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11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高度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h。 3.0.12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4.0.1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 4.0.1 的规定。 表 4.0.1 重点防火区域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 重点防火区域 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 主厂房、除尘器、吸风机室、烟囱、靠近汽机房的各类油浸变压器及 主厂房区 脱硫建筑物(干法) 配电装置区 配电装置的带油电器设备、网络控制楼或继电器室 点火油罐区 卸油铁路、栈台或卸油码头、供卸油泵房、贮油罐、含油污水处理站 贮煤场区 贮煤场、转运站、卸煤装置、运煤隧道、运煤栈桥、筒仓 供氢站区 供氢站、储氢罐 贮氧罐区 贮氧罐 消防水泵房区 消防水泵房、蓄水池 材料库区 一般材料库、特种材料库、材料棚库 4.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0.3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应不 15m×15m。 小于 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 4.0.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0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 4.0m。 4.0.5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4.0.6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它工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4.0.7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 2 消防车库的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0m。 4.0.8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符合本规范第 5.3.8 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4.0.9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1 应单独布置; 2 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 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4.0.10供氢站、贮氧罐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 及《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 的有关规定。 4.0.11 的规定。 4.0.11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0.12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它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 4.0.11 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3m。 4.0.13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 4.0.14当主厂房呈凵形或Ш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表 4.0.11 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丙、丁、戊 厂外厂内道路露天卸点火办公、生活建筑 铁路中心线 露供储类建筑 道路(路边) 屋外配煤装置油罐天氢氢建(构)筑物名称 油区贮(路耐火等级 电装置 或贮煤耐火等级 站罐主次 厂厂库 油罐 要要内外 边) 场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丙、丁、耐火 一、二级 10 12 10 8 12 12 20 12 10 12 — — 戊类建筑 等级 三级 12 14 12 10 14 15 25 15 12 14 屋外配电装置 10 12 — 25 10 12 — — — — — 25 主变压 油量 ,10 12 15 15 20 — — — — — 1器或屋(褐25 25 (t/10,50 5 15 20 — 40 30 20 25 — — — — — 外厂用 煤) 变压器 台) ,50 20 25 25 30 — — — — — 15 15 8 10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 8 10 — — — — — — 25(褐煤) 25(褐煤) 供氢站 12 14 25 12 12 25 25 25 30 20 15 10 5 储氢罐 注, 12 15 25 12 25 20 20 15 10 5 125 点火油罐区贮油罐 注6 5 20 25 25 25 25 — 25 32 30 20 15 10 5 (褐露天油库 注4 12 15 25 15 15 20 30 20 15 10 5 煤) 办公生耐火一、二级 10 12 10 8 25 25 15 6 7 25 — — 活建筑 等级 三级 12 14 12 10 32 20 7 8 注: 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份外缘算起; 7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防火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定。 2 表中油浸变压器外轮廓同丙、丁、戊类(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3 贮氢罐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34 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 1000m,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成组布置,其贮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宜小于 1.5m。 35 储氢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贮氢罐总贮量小于或等于 1000m考虑,贮氢罐总贮量是以贮罐的 3总水容积(m)与其工作压力(绝对压力)与大气压力的比值的乘积 3计算的。当贮氢罐总贮量大于 1000m时,贮氢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氢氧站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 点火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的规定。 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5.1.1主厂房各车间(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5.1.2主厂房的疏散楼梯可为敞开式楼梯间;至少应有一个楼梯通至各层、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一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5.1.3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 0.8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 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lm。主厂房室内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 1.l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 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 0.9m。 25.1.4集中控制楼内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建筑面积小于 60m时可设一个。 5.1.5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平台的疏散出口。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5.2.1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仓带式输送机层至少应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采用敞开式钢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 0.8m、坡度不应大于 45?。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 200m 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5.2.2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 60m 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5.2.3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 100m 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 75m。 5.2.4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地下室的长度超过 200m 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 100m。 25.2.5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建筑面积小于 60m时可设一个。 5.2.6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15m。 5.3 建筑构造 5.3.1主厂房的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须符合下列要求: 8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1 在首层的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kg; 3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4 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5 电梯的供电应符合 9.1 节的有关规定; 36 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 2m,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5.3.2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25h,在楼梯周围 2m 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3.3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等室内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但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可为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5.3.4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5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 5.3.6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3.7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5.3.8当汽机房侧墙外 5m 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 3m 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汽机房侧墙外 5m,10m 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90h。 5.3.9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0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填塞。当直径大于或等于 32mm 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墙时,除填塞防火材料外,还应采取阻火措施。 5.3.11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 5.3.12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合并设置时,二者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5.3.13发电厂建筑中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5.3.14火力发电厂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执行。 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6.1 运煤系统 6.1.1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相邻煤堆底边之间应留有不小于 10m 的距离。 6.1.2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煤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 2 当采用斗轮机时,煤场的布置及煤场机械的选型应为燃煤先进先出提供条件; 3 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及其挥发分来确定,一般应为2,3个月,在炎热季节翻烧周期宜为15天; 4 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 5 对于易自燃的煤种,当露天煤堆较高时,可设置高度为1m,1.5m的挡煤墙,但不应妨碍堆取 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料设备及煤场辅助设备的正常工作。 6.1.3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宜采用通过式布置,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设置防爆装置; 2 监测温度; 3 监测烟气、可燃气体浓度; 4 设置喷水装置或降低煤粉及可燃气体浓度。 6.1.4室内贮煤场应采取下列防火、防爆措施: 1 喷水设施; 2 通风设施; 3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应设置烟气及可燃气体浓度监测设施,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6.1.5卸煤装置以及筒仓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凸出或凹陷; 2 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料口部位为等截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 3 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 6.1.6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撒和防积措施。 6.1.7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输送带跑偏信号、落煤斗堵煤信号和紧急拉绳开关安全防护设施。 6.1.8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燃煤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难燃型。卸煤装置、筒仓、混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管的内衬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1.9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从贮煤设施取煤的第一条胶带机上应设置明火煤监测装置。 6.1.10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 6.2 锅炉煤粉系统 6.2.1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煤仓和煤粉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煤、不堵粉,仓的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及煤粉能够顺畅自流; 2 圆筒形原煤斗出口段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 0.7,下口直径不宜小于 600mm,原煤斗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 60?。非圆筒形结构的原煤斗,其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 5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 60?;对于粘性大、高挥发分或易燃的烟煤和褐煤,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 6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 7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 200mm; 3 金属煤粉仓的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5?,相邻两壁间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 6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 200mm; 4 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和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5 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上应设置防爆门,除无烟煤外的其它设计煤种,煤粉仓应按承受40kPa以上的爆炸内压设计; 6 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和吸潮、放粉及防爆设施。 10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6.2.2在任何锅炉负荷下,送粉系统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送粉管道满足下列流速条件时允许水平布置,否则与水平面的夹角应不小于45:: 1) 热风送粉系统:从一次风箱到燃烧器和从排粉机到乏气燃烧器之间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 25m/s; 2) 干燥剂送粉系统:从排粉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 18m/s; 3) 直吹式制粉系统:从磨煤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 18m/s。 2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6.2.3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2.4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制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必须设置系统之间的输粉机械时应布置输粉机械的温度测点、吸潮装置。 6.2.5锅炉及制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格栅板平台。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处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6.2.6煤粉系统的防爆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设计时,应设置防爆门; 2 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风扇磨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 3 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6.2.7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应不大于表 6.2.7 的规定。 表 6.2.7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 空气干燥 烟气空气混合干燥 类别 煤种 温度 煤种 温度 贫煤 150 风扇磨煤机直吹式系统(分离器后) 烟煤 ,180 130 褐煤、页岩 100 无烟煤 不受限制 褐煤 90 钢球磨煤机储仓式系统(磨煤机后) 贫煤 130 烟煤 120 烟煤、褐煤 70 烟煤 7075 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直吹式系统 褐煤 70 (分离器后) V?15%的煤 100 daf 当 V,40%时,t=[(82-V)5/3,5];当 V?40%dafM2dafdaf中速磨煤机直吹式系统(分离器后) 时,t,70。 M2 RP、HP 中速磨煤机直吹式系统 高热值烟煤,82,低热值烟煤,77,次烟煤、褐煤,66 (分离器后) 注:t指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 M2 6.2.8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 6.2.9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15%及以上的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 160:C;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15%以下的烟煤及贫煤,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 11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6.2.10当制粉系统设置有中间煤粉储仓时,宜设置该系统停止运行后的放粉系统。 6.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6.3.1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的有关规定。 6.3.2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6.3.3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 250:C。 6.3.4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 6.3.5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分别设置隔离阀。油罐区的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隔离阀。丙类液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设置隔离阀。 6.3.6油罐的进油管宜从油罐的下部进入,当工艺布置需要从油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6.3.7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堤。当需要穿过时,管道与防火堤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堵料紧密填塞,当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还应在堤体两侧 1m 范围内的管道上采取绝热措施;当直径大于或等于 32mm 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堤时,除填塞防火堵料外,还应设置阻火圈或阻火带。 6.3.8容积式油泵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罐与油泵之间的回油管道上,回油管道不应装设阀门。 6.3.9油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油管道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时,油管道应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 6.3.10油管道及阀门应采用钢质材料。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严禁采用填函式补偿器。 6.3.11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编织网套的波纹管连接。 6.3.12在每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关断阀和手动关断阀。 6.3.13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3.14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的有关规定。 6.3.15在装设波纹管补偿器的燃油管道上宜采取防超压的措施。 6.4 汽轮发电机 6.4.1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且避开高压电气设施; 2 汽轮机的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设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房零米层机头靠 A 列柱侧处并远离高温管道; 3 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4 压力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及钢制阀门,并应按高一级压力选用。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应采用焊接连接; 5 200MW 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 6 油管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不能避开时,应将其布置在蒸汽管道的下方; 7 在油管道与汽轮机前轴封箱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护槽和将漏油引至安全处的排油管道; 8 油系统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载热体时,载热体管道外面应 1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外面应采用镀锌铁皮或铝皮做保护层; 9 油管道法兰接合面应采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采用塑料垫、橡皮垫和石棉垫; 10 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应设置两个钢制阀门,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外缘5m以外的地方,并应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得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 11 油管道及其附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节油系统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5,2 倍; 2)润滑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不应低于 0.5MPa; 3)回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不应低于 0.2MPa。 12 300MW 及以上容量的汽轮机调节油系统,宜采用抗燃油。 6.4.2发电厂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机房内的氢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2 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外部的安全处;排氢管必须接至厂房外安全处。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3 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 4 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 6.5 辅助设备 6.5.1在电气除尘器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烟温测量和超温报警装置。 6.5.2柴油发电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发电机的油箱,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油箱不应布置在柴油机的上方; 2 柴油机排气管的室内部分,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 3 柴油机曲轴箱宜采用正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设置钢丝网阻火器。 6.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6.6.1屋外油浸变压器及屋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0.8条及第 4.0.11 条的规定。 6.6.2油量为 2500kg 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6.6.2 的规定。 表 6.6.2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 电压等级 最小间距(m) 35kV 及以下 5 66kV 6 110kV 8 220kV 及以上 10 6.6.3当油量为 2500kg 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 6.6.2 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 lm。 6.6.4油量为 2500kg 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油量为 600kg 以上且2500kg 以下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 6.6.535kV 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 13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 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总油量超过 100kg 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6.6.6屋内单台总油量为 1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 20,设计。 6.6.7屋外单台油量为 10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 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且变压器未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 60,确定。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变压器外廓每边各 1m。 6.6.8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 250mm,卵石直径宜为 50,80mm。 6.7 电缆及电缆敷设 6.7.1容量为 300MW 及以上机组的主厂房、运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 C 类阻燃电缆。 6.7.2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空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应低于 1h。 6.7.3在电缆竖井中,每间隔约 7m 宜设置防火封堵。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 1 单机容量为 1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对应于厂用母线分段处; 2 单机容量为 100MW 以下的发电厂,对应于全厂一半容量的厂用配电装置划分处; 3 公用主隧道或沟内引接的分支处; 4 电缆沟内每间距 100m 处; 5 通向建筑物的入口处; 6 厂区围墙处。 6.7.4当电缆采用架空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阻火措施: 1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之间的隔墙处; 2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外墙处; 3 架空敷设每间距 100m 处; 4 两台机组连接处; 5 电缆桥架分支处。 6.7.5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延燃的措施。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 3h。 6.7.6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所容纳的电缆回路,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为 200MW 及以上时,不应超过 1 台机组的电缆; 2 单机容量为 100MW 及以上且 200MW 以下时,不宜超过 2 台机组的电缆; 3 单机容量为 100MW 以下时,不宜超过 3 台机组的电缆。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7.7对直流电源、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及运煤系统公用重要回路的 1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6.7.8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汽轮机油系统、锅炉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6.7.9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中间接头两侧各 2,3m 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措施。 6.7.10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6.7.11对明敷的 35kV 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燃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大于200MW时,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明敷在同一条电缆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 2 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6.7.12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6.7.13在密集敷设电缆的电缆夹层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6.7.14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平行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 0.5m 及 1m;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交叉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 0.25m 及 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7.1 一般规定 7.1.1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燃煤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7.1.2100MW 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宜采用与生活用水或生产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125MW 机组及以上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7.1.3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压力应保证消防用水总量达到最大时,在任何建筑物内最不利点处,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 13m。 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 19mm 的水枪和直径 65mm、长度 25m 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每支水枪的 计算流量不应小于 5L/s。 2 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 2.5m/s。 7.1.4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的次数及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7.1.5厂区内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消防给水系统可合并设置。 7.1.6机组容量为 50,135MW 的燃煤电厂,在电缆夹层、控制室、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屋内配电装置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7机组容量为 200MW 及以上但小于 300MW 的燃煤电厂应按表 7.1.7 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表 7.1.7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序建(构)筑物和设备 火灾探测器类型 号 一 集中控制楼(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楼 感烟或缆式线型感温 电缆夹层 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 1 电子设备间 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 2 控制室 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 3 计算机房 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 4 继电器室 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 5 配电装置室 感烟 6 二 微波楼和通信楼 感烟 三 脱硫控制楼 控制室 感烟 1 配电装置室 感烟 2 电缆夹层 感烟或缆式线型感温 3 四 汽机房 汽轮机油箱 缆式线型感温或火焰 1 电液装置 缆式线型感温或火焰 2 氢密封油装置 缆式线型感温或火焰 3 汽机轴承 感温或火焰 4 汽机运转层下及中间层油管道 缆式线型感温 5 给水泵油箱 缆式线型感温 6 配电装置室 感烟 7 五 锅炉房及煤仓间 锅炉本体燃烧器区 缆式线型感温 1 磨煤机润滑油箱 缆式线型感温 2 六 运煤系统 控制室与配电间 感烟 1 转运站 缆式线型感温 2 碎煤机室 缆式线型感温 3 运煤栈桥 缆式线型感温 4 煤仓及煤仓层 缆式线型感温 5 七 其他 柴油发电机室 感烟 1 点火油罐 缆式线型感温 2 汽机房架空电缆处 缆式线型感温 3 锅炉房零米以上架空电缆处 缆式线型感温 4 汽机房至主控制楼电缆通道 缆式线型感温 5 1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电缆交叉、密集及中间接头部位 缆式线型感温 6 电缆竖井 缆式线型感温或感烟 7 , 主厂房内主蒸汽管道与油管道交叉处 缆式线型感温 7.1.8机组容量为 300MW 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按表 7.1.8 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 表7.1.8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 序建(构)筑物和设备 火灾探测器类型 灭火介质及系统型式 号 一 集中控制楼、网络控制楼 电缆夹层 吸气式感烟或缆式线型感温和点型感烟组合 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 1 电子设备间 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和点型感烟组合 固定式气体或其他介质 2 控制室 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 3 — 计算机房 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和点型感烟组合 固定式气体或其他介质 4 继电器室 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和点型感烟组合 固定式气体或其他介质 5 DCS 工程师室 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和点型感烟组合 固定式气体或其他介质 6 配电装置室 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和点型感烟组合 固定式气体或其他介质 7 二 微波楼和通信楼 感烟或感温 ———— 三 汽机房 汽轮机油箱 缆式线型感温或火焰 水喷雾 1 电液装置(抗燃油除外) 缆式线型感温或火焰 水喷雾或细水雾 2 氢密封油装置 缆式线型感温或火焰 水喷雾或细水雾 3 汽机轴承 感温或火焰 4 ———— 汽机运转层下及中间层油管道 缆式线型感温 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 5 给水泵油箱(抗燃油除外) 缆式线型感温 水喷雾或细水雾 6 配电装置室 感烟 7 ———— 吸气式感烟或缆式线型感温和, 电缆夹层 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 点型感烟组合 , 汽机贮油箱(主厂房内) 缆式线型感温或火焰 水喷雾或细水雾 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和点型电子设备间 固定式气体或其他介质 10 感烟组合 汽机房架空电缆处 缆式线型感温 11 ———— 四 锅炉房及煤仓间 锅炉本体燃烧器 缆式线型感温 雨淋或水喷雾 1 磨煤机润滑油箱 缆式线型感温 水喷雾或细水雾 2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 感温(设备温度自检) 提供设备内消防水源 3 原煤仓、煤粉仓(无烟煤除外) 缆式线型感温 惰性气体 4 锅炉房零米以上架空电缆处 缆式线型感温 5 ———— 五 脱硫系统 17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脱硫控制楼控制室 感烟 1 ———— 脱硫控制楼配电装置室 感烟 2 ———— 脱硫控制楼电缆夹层 感烟或缆式线型定温 3 ———— 六 变压器 主变压器 感温 水喷雾或其他介质 1 启动/备用变压器 感温 水喷雾或其他介质 2 联络变压器 感温 水喷雾或其他介质 3 高压厂用变压器 感温 水喷雾或其他介质 4 七 运煤系统 控制室 感烟或感温 1 ———— 配电装置室 感烟或感温 2 ———— 电缆夹层 缆式线型感温或吸气式感烟 3 ———— 转运站及筒仓 缆式线型感温 水幕 4 碎煤机室 缆式线型感温 水幕 5 封闭式运煤栈桥或运煤隧道(燃缆式线型感温 水喷雾或自动喷水 6 用褐煤或易自燃高挥发分煤种) 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 缆式线型感温 水幕及水喷雾或自动喷水 7 室内贮煤场 可燃气体 8 ———— 其他 柴油发电机室及油箱 感烟和感温组合 水喷雾、细水雾及其他介质 1 油浸变压器室 缆式线型感温 2 屋内高压配电装置 感烟 3 ———— 汽机房至主控制楼电缆通道 缆式线型感温 4 ———— 电缆竖井、电缆交叉、密集及缆式线型感温 灭火装置 5 中间接头部位 主厂房内主蒸汽管道与油管道感温 灭火装置 6 (在蒸汽管道上方)交叉处 电除尘控制室 感烟 7 ———— 供氢站 可燃气体 8 ———— 办公楼(设置有风道(管)的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建筑面积感烟 自动喷水 9 2大于 3000m) 点火油罐 缆式线型感温 泡沫灭火或其他介质 10 油处理室 感温 11 ———— 电缆隧道 缆式线型感温 水喷雾、细水雾及其他介质 12 消防水泵房的柴油机驱动消防感温 水喷雾、细水雾或自动喷水 13 泵泵间 注:对于设置固定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采用两种同类或不同类的探测器组合探测方式。 7.1.950MW 机组容量以上的燃煤电厂,其运煤栈桥及运煤隧道与转运站、筒仓、碎煤机室、主厂 18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房连接处应设水幕。 7.1.10封闭式运煤系统建筑为钢结构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 7.1.11机组容量为 300MW 以下的燃煤电厂,当油浸变压器容量为 90000kVA 及以上时,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它灭火系统。 7.2 室外消防给水 7.2.1厂区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2.2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表 7.2.2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 3建(构)筑物体积(m) 耐1501,3001,5001,20000,火一次火灾用水量(L/s) ,50000 等3000 5000 20000 50000 级建筑物名称 主厂房 15 20 25 30 35 二特种材料库 15 25 25 35 —— 级 其他建筑 15 15 20 25 30 其他厂房或一般材料库 10 15 20 25 35 三 级 其他建筑 15 20 25 30 —— 注:1 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 甲、乙类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3 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 4 当建筑物内有自动喷水、水喷雾、消火栓及其他消防用水设备时,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上述室内需要同时使用设备的全部消防水量加上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 50%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本表的定。 2 点火油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3 贮煤场的消防用水量应不少于20L/s; 4 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时,应确保消防用水量(消防时淋浴用水可按计算淋浴用水量的15%计算); 5 主厂房、贮煤场(室内贮煤场)、点火油罐区周围的消防给水管网应为环状; 6 点火油罐宜设移动式冷却水系统; 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 在道路交叉或转弯处的地上式消火栓附近,宜设置防撞设施。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7.3.1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器层;锅炉燃烧器各层平台); 1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2 集中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有充油备),脱硫控制楼; 3 屋内卸煤装置,碎煤机室,转运站,筒仓皮带层,室内贮煤场; 4 解冻室,柴油发电机房; 5 生产、行政办公楼,一般材料库,特殊材料库; 6 汽车库。 7.3.2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脱硫工艺楼,增压风机室,吸收塔,吸风机室,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无油),除尘构筑物,运煤栈桥,运煤隧道,油浸变压器检修间,油浸变压器室,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灰浆、灰渣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进水、净水构筑物,冷却塔,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启动锅炉房,供氢站,推煤机库,消防车库,储氢罐,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天桥,排水、污水泵房,各分场维护间,污水处理构筑物,电缆隧道,材料库棚,机车库,警卫传达室。 7.3.3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 7.3.3 的规定。 表 7.3.3 室内消火栓系统用水量 消火栓 同时使用水枪每根竖管最 建筑物名称 高度、层数、体积 用水量 同时使用水枪小流量 (L/s) 数量(支) (L/s) 3高度?24m、体积?10000m 5 2 5 3高度?24m、体积,10000m 10 2 10 主厂房 24m,高度?50m 15 3 15 高度,50m 20 4 15 3集中控制楼、网控楼、高度?24m、体积?10000 m10 10 2 10 微波楼、电气控制楼、3高度?24m、体积,10000 m 15 3 10 脱硫控制楼、配煤楼 3办公楼、其他建筑 层数?5或体积,10000 m 15 3 10 3高度?24m、体积?5000 m 一般材料库、特殊材5 1 5 3料库 高度?24m、体积,5000 m 10 2 10 注:消防软管卷盘的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1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接成环状管网,与室外管网连接的进水管道,每条应按满足全部用水量设计; 2 主厂房内应设置水平环状管网;消防竖管应引自水平环状管网成枝状布置; 3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对于单层厂房、库房,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对于办公楼、其他厂房、库房,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当超过3条竖管时,可按 20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关闭2条设计; 4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流量时,应仍能供全部消防用水量。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合并的管网上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通过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主厂房内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可不设水泵接合器; 5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应在报警阀或雨淋阀前分开设置。 7.4.2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且体积小于等于5000m的材料库,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确定。对于主厂房及二层或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3m;对于超过4层且建筑高度?24米的建筑,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对于其他建筑,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不宜小于7m。 3 消防给水系统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1.2MPa,当超过1.2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当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4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 0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5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主厂房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 6 应采用同一型号的配有自救式消防水喉的消火栓箱,消火栓水带直径宜为65mm,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7 主厂房的煤仓间最高处应设检验用的压力显示装置; 8 当室内消火栓设在寒冷地区非采暖的建筑物内时,可采用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但在进水管上应安装快速启闭阀,在室内消防给水管路最高处应设自动排气阀; 9 带电设施附近的消火栓应配备喷雾水枪。 7.4.3主厂房宜设置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主厂房煤仓间最高处,且为重力自流水箱; 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 333过12m时,可采用12 m;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量超过18m时,可采用18 3m; 3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 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1 系统由消防水泵、稳压装置、压力监测及控制装置等构成; 2 由稳压装置维持系统压力,着火时,压力控制装置自动启动消防泵。 3 稳压泵应设备用泵。稳压泵的工作压力应高于消防泵工作压力,其流量不宜少于 5L/s。 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5.1水喷雾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7.5.2当在寒冷地区设置室外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系统、油罐固定冷却水系统时,应设置管路放空设 21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施。 7.5.3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与设备的火灾危险等级不应低于表 7.5.2 的规定。 表 7.5.3 建筑物与设备的火灾危险等级 建(构)筑物与设备 火灾危险等级 电缆夹层 中II级 汽机运转层下及中间层油管道 中?级 锅炉本体燃烧器区 中?级 运煤栈桥(燃用褐煤或易自燃高挥发分煤 中II级 煤仓间、筒仓带式输送机层 中II级 柴油发电机房 中II级 生产、行政办公楼(当设置有风道 建筑高度小于 24m 轻 集中空调系统时)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 24m 中?级 7.5.4运煤系统建筑物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7.5.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或《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 的有关规定。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响应时间和供水持续时间宜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 的有关规定。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7.6.1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6.2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7.6.3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 7.6.4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试验回水管上应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7.6.5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机组容量为 125MW 以下燃煤电厂的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机组容量为 125MW 及以上燃煤电厂,宜设置柴油驱动消防泵作为消防水泵的备用泵,其性能参数及泵的数量应满足最大消防水量、水压的需要。 37.6.6燃煤电厂应设消防水池。容积大于 500m的消防水池应分格并设公用吸水设施。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7.6.7当冷却塔数量多于一座且供水有保证时,冷却塔水池可兼作消防水源。 7.6.8消防水泵房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接联络的通信设备。 7.6.9消防水泵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7.7 消防排水 7.7.1消防排水、电梯井排水可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 7.7.2变压器、油系统等设施的消防排水,除应按消防流量设计外,在排水设施上应采取油水分隔措施。 2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7.8 泡沫灭火系统 7.8.1点火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8.2点火油罐的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单罐容量大于200m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32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 m的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7.8.3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或 《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的有关规定。 7.9 气体灭火系统 7.9.1气体灭火剂的类型、气体灭火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特点、重要性、环境要 求并结合防护区的布置,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7.9.2灭火剂的设计用量应按需要提供保护的最大防护区的体积计算确定。灭火剂宜设 100%备用。 7.9.3采用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时,其贮罐宜布置在零米层。 7.9.4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 7.10 灭火器 7.10.1各建(构)筑物及设备应按表 7.10.1 确定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并配置灭火器。 表 7.10.1建(构)筑物及设备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配置场所 火灾类别 危险等级 电缆夹层 E(A) 中 高、低压配电装置室 E(A) 中 电子设备间 E(A) 中 控制室 E(A) 严重 计算机室,DCS 工程师室,SIS 机房,远动工程师室 E(A) 中 继电器室 E(A) 中 蓄电池室 C(A) 中 汽轮机油箱 严重 B 电液装置 中 B 氢密封油装置 中 B 汽机轴承 中 B 汽机运转层下及中间层油管道 严重 B 给水泵油箱 严重 B 汽机贮油箱 严重 B 主厂房内主蒸汽管道与油管道交叉处 严重 B 汽机房架空电缆处 E(A) 中 电缆交叉、密集及中间接头部位 E(A) 中 汽机发电机运转层 混合(A) 中 锅炉本体燃烧器区 中 B 润滑油箱 中 B 23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磨煤机 严重 A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 严重 A 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 中 A 锅炉房零米以上架空电缆处 E(A) 中 微波楼和通信楼 E(A) 中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充油设备) E(A) 中 室外变压器 中 B 脱硫工艺楼 轻 A 脱硫控制楼 E(A) 中 增压风机室 轻 A 吸风机室 轻 A 除尘构筑物 轻 A 转运站及筒仓皮带层 中 A 碎煤机室 中 A 运煤隧道 中 A 屋内卸煤装置 中 A 解冻室 中 A 堆取料机、装卸桥 轻 A 贮煤场、干煤棚 中 A 室内贮煤场 中 A 柴油发电机室及油箱 中 B 点火油罐 严重 B 油处理室 中 B 供、卸油泵房、栈台 中 B 油浸变压器室 中 B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轻 A 启动锅炉房 中 B 供氢站 C(A) 严重 空气压缩机室(油润滑油) 中 B 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 中 A 油浸变压器检修间 中 B 各分场维护间 A、B 轻 生活、消防水泵房(有柴油发动机) 中 B 生活、消防水泵房(无柴油发动机)及其他水泵房 轻 A 生产、行政办公楼(各层) 中 A 一般材料库 混合(A) 中 特种材料库 混合(A) 严重 机车库 中 B 汽车库、推煤机库 中 B 2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车库 A(B) 中 警卫传达室 轻 A 注:1 柴油发电机房如采用了闪点低于 60?的柴油,则应按严重危险级考虑。 2 严重危险级的场所,宜设推车式灭火器。 27.10.2点火油罐区防火堤内面积每 400m应配置一具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 6 具时,可采用 6 具。 7.10.3露天设置的灭火器应设置遮阳棚。 7.10.4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继电器室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室可采用卤代烷灭火器。 7.10.5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 的规定。 7.11 消防车 7.11.1消防车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为50MW及以上机组: 1)总容量大于 1200MW 时不少于 2 辆; 2)总容量为 600,1200MW 时为 2 辆; 3)总容量小于 600MW 时为 1 辆。 2 机组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机组,当地消防部门的消防车在5min内不能到达火场时为1辆。 7.11.2设有消防车的燃煤电厂,应设置消防车库。 7.12 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设备控制 7.12.1单机容量为 50MW,135MW 的燃煤电厂,应设置区域报警系统。 7.12.2单机容量为 200MW 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设置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系统应配有火灾部 位显示装置、打印机、火灾警报装置、电话插孔及应急广播系统。 7.12.3200MW 级机组及以上容量的燃煤电厂,宜按以下原则划分火灾报警区域: 1 每台机组为一个火灾报警区域(包括单元控制室、汽机房、锅炉房、煤仓间以及主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联络变压器、厂用变压器、机组柴油发电机、脱硫系统的电控楼、空冷控制楼); 2 办公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和通信楼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及电缆夹层); 3 运煤系统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与配电间、转运站、碎煤机室、运煤栈桥(隧道)、室内贮煤场或筒仓); 4 点火油罐火灾报警区域。 7.12.4消防控制室应与单元控制室或主控制室合并设置。 7.12.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运行值班负责人所在的单元控制室或主控制室内;区域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对应的火灾报警区域内。报警控制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监控。 7.12.6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 7.1.8 条、第 7.1.9 条的规定。 7.12.7主厂房内的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宜选用金属层结构型。 7.12.8点火油罐区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为防爆型。 7.12.9运煤系统内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为防水型。 7.12.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报音响应区别于其他系统的音响。 7.12.11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将生产广播切换到火灾应急广播。 7.12.12消防设施的就地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标志,并应有防误操作保护措施。消防水 25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泵的停运,应为手动控制。 7.12.13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信号应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2.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8 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1 采暖 8.1.1运煤建筑采暖,应选用表面光洁易清扫的散热器;运煤建筑采暖散热器入口处的热媒温度不应超过 160?。 8.1.2蓄电池室、供氢站、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建(构)筑物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8.1.3蓄电池室的采暖散热器应采用钢制散热器,管道应采用焊接,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采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 8.1.4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电气设备间。 8.1.5室内采暖系统的管道、管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2 空气调节 8.2.1计算机室、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应设排烟设施;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可按房间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 6 次计算。其他空调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8.2.2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道,在穿越重要房间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时应设置防火阀: 8.2.3空气调节风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楼板,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风道内设置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 2m 范围内的风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穿过处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8.2.4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机、回风机应与消防系统联锁,当出现火警时,应立即停运。 8.2.5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口和其他火灾危险区的烟气排气口。 8.2.6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置超温断电保护信号。 8.2.7空气调节系统的风道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8.2.8空气调节系统风道的保温材料、冷水管道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者难燃烧材料。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8.3.1配电装置室、油断路器室应设置事故排风机,其电源开关应设在发生火灾时能安全方便切断的位置。 8.3.2当几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通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火阀。 8.3.3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凡具有火灾探测器的变压器室,当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8.3.4当蓄电池室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通风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8.3.5蓄电池室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风机室内;当采用新风机组,送风设备在密闭箱体内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8.3.6采用机械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通风机电源。通风系统 2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的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 8.4 油系统通风 8.4.1当油系统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当在送风管道上设置逆止阀时,送风机可采用普通型。 8.4.2油泵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其排风道不应设在墙体内,并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 8.4.3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应设置通风设施。 8.4.4含油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通风设施。 8.4.5油系统的通风管道及其部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8.5.1运煤建筑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设备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 8.5.2运煤系统采用电除尘器时,煤尘的性质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与电除尘器配套的电机应选用防爆电机。 8.5.3运煤系统的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当煤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等于或大于 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 8.5.4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8.5.5室内除尘设备配套电气设施的外壳防护应达到 IP54 级。 8.6 其他建筑通风 8.6.1氢冷式发电机组的汽机房应设置排氢装置;当排氢装置为电动或有电动执行器时,应具有防爆和直联措施。 8.6.2联氨间、制氢间的电解间及贮氢罐间应设置排风装置。当采用机械排风时,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 8.6.3柴油发电机房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及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9.1 消防供电 9.1.1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当单台发电机容量为 200MW及以上时应按保安负荷供电;当单机容量为 200MW 以下时应按 I 类负荷供电。 9.1.2单机容量为 25MW 以上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 I 类负荷供电。单机容量为 25MW 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不低于 II 类负荷供电。 9.1.3发电厂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本身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厂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厂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 9.1.4单机容量为 200MW 及以上燃煤电厂的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主厂房出入口、通道、楼梯间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宜采用自带电源的应急灯。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9.1.5单机容量为 200MW 以下燃煤电厂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运行,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主控制室的应急照明,正常时可不运行。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可采用应急灯。 9.1.6当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切换。 27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9.2 照明 9.2.1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时,应按表 9.2.1 中所列的工作场所,装设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 应急照明。 表 9.2.1 发电厂装设应急照明的工作场所 应急照明 工作场所 继续 人员 工作 疏散 锅炉房运转层 ? 锅炉房底层的磨煤机、送风机处 ? 除灰间 ? 引风机室 ? 锅燃油泵房 ? 炉给粉机平台 ? 房 及锅炉本体楼梯 ? 其 辅司水平台 ? ? 助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处 ? 车 间 燃油控制台 ? 给煤机处 ? 运煤胶带机层 ? 除灰控制室 ? 汽机房运转层 ? 汽机房底层的凝汽器、凝结水泵、给水泵、循环水泵、备用励磁机 ? 等处 汽 机加热器平台 ? 房 及发电机出线小室 ? 其除氧间除氧器层 ? 辅 间 除氧间管道层 ? 供氢站 ? 碎煤机室 ? 转运站 ? 运煤栈桥 ? 运运煤隧道 ? 煤运煤控制室 ? 系 统 筒仓 ? 室内贮煤场 ? 翻车机室 ? 供水 岸边和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 系统 生活、消防水泵房 ? 28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化学水 化学水处理控制室 ? 处理室 主控制室 ? 网络控制室 ? 集中控制室 ? 单元控制室 ? 继电器室及电子设备间 ? 电屋内配电装置 ? 气 车主厂房厂用配电电装置(动力中心) ? 间 蓄电池室 ? 计算机主机室 ? 通讯转接室、交换机室、载波机室、微波机室、特高频室、电源室 ? 保安电源、不停电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及其配电室 ? 直流配电室 ? 脱硫 脱硫控制室 ? 系统 通道 控制楼至主厂房天桥 ? 楼梯 生产办公楼至主厂房天桥 ? 及其 运行总负责人值班室 ? 他 汽车库、消防车库 ? 主要楼梯间 ? 9.2.2表 9.2.1 中所列工作场所的通道出入口应装设应急照明。 9.2.3锅炉汽包水位计、就地热力控制屏、测量仪表屏及除氧器水位计处应装设局部应急照明。 9.2.4继续工作用的应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 10,。 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 1lx。 9.2.5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配有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 100W 及以上的白炽灯光源的灯具(如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物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9.2.6超过 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和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9.2.7建筑内设置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火灾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 的有关规定。 10 燃机电厂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10.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10.1.1 的规定。 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表 10.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主厂房(汽机房、燃机厂房、余热锅炉、集中控制室) 丁 二级 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 丁 二级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 的设备) 丙 二级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 的设备) 丁 二级 屋内配电装置楼(无油) 丁 二级 屋外配电装置(内有含油设备) 丙 二级 油浸变压器室 丙 一级 柴油发电机房 丙 二级 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戊 二级 生活、消防水泵房 戊 二级 冷却塔 戊 三级 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戊 二级 油处理室 丙 二级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戊 二级 供氢站 甲 二级 天然气调压站 甲 二级 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戊 二级 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 丁 二级 天桥 戊 二级 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 丙 二级 变压器检修间 丙 二级 排水、污水泵房 戊 二级 检修间 戊 二级 进水建筑物 戊 二级 给水处理构筑物 戊 二级 污水处理构筑物 戊 二级 电缆隧道 丙 二级 特种材料库 丙 二级 一般材料库 戊 二级 材料棚库 戊 三级 消防车库 丁 二级 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2 油处理室,处理重油及柴油时,为丙类;处理原油时,为甲类。 10.1.2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30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10.2.1天然气调压站、燃油处理室及供氢站应与其它辅助建筑分开布置。 10.2.2燃气轮机或主厂房、余热锅炉、天然气调压站及燃油处理室与其它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10.2.2 的规定。 表 10.2.2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丙丁戊 行政生铁主变压器或屋外 燃燃厂路类建筑 活福利 油建气天屋外中厂用变压器 处构轮然外道建筑 心供储理筑机气配路线序氢氢 室物或调电)耐火等级 油量(t/台) 耐火等级 站罐号 主路名压装一一称厂站置边 ,10三原重三厂厂、、?10 ,50 房) 二二级油油级外内 ?50 级级 燃气轮机 1 10 12 — 30 30 10 12 15 20 10 12 12 10 12 5 5 — 或主厂房 天然气 2 12 14 30 — 12 12 25 25 12 12 25 30 20 15 调压站 原燃12 14 30 12 — — 25 25 12 12 25 30 20 15 油油 处3 重理10 12 10 12 — — 12 15 20 10 12 12 10 5 5 — 室 油 注:燃油燃机电厂的油罐的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10.3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10.3.1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 10.4 燃料系统 10.4.1天然气气质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J50251 及燃气轮机制造厂对天然气气质各项指标(包括温度)的规定和要求。 10.4.2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内天然气管道宜高支架敷设、低支架沿地面敷设或直埋敷设,在跨越道路时应采用套管; 2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阀门连接外,天然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 3 进厂天然气总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和手动关断阀,并且在厂内天然气管道上应设置放空管、放空阀及取样管。在两个阀门之间应提供自动放气阀,其设置和布置原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J50251 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天然气管道试压前需进行吹扫,吹扫介质宜采用不助燃气体; 5 天然气管道应以水为介质进行强度试验,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 1.5 倍;强度试验合格后,应以水和空气为介质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 1.05 倍;再以空气为介质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 0.6MPa; 6 天然气管道的低点应设排液管及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至密闭系统。 10.4.3燃油系统采用柴油或重油时,应符合本规范 6.3 节的规定;采用原油时应采取特殊措施。 31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10.4.4燃机供油管道应串联两只关断阀或其它类似关断阀门,并应在两阀之间采取泄放这些阀门之间过剩压力的措施。 10.5 燃气轮机的防火要求 10.5.1燃气轮机采用的燃料为天然气或其它类型气体燃料时,外壳应装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10.5.2当发生熄火时,燃机入口燃料快速关断阀宜在 1 秒钟内关闭。 10.6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0.6.1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燃机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10.6.2本规范 7.1.2 条至 7.1.4 条及 7.1.6 条适用于燃机电厂。 10.6.3燃机电厂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为一次。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10.6.4多轴配置的联合循环燃机电厂,除燃气轮发电机组外,燃机电厂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固定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汽轮发电机组容量对应执行本规范 7.1 节的规定;单轴配置的联合循环燃煤电厂,应按单套机组容量对应执行本规范 7.1 节的规定。 10.6.5燃气轮发电机组(包括燃气轮机、齿轮箱、发电机和控制间),宜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6.6当燃气轮机整体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喷放灭火剂前应使燃气轮机停机,关闭箱体门、孔口及自动停止通风机; 2 应有保持气体浓度的足够时间。 10.6.7燃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灭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随主机设备成套供货,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布置在燃机控制间并应将火灾报警信号上传至集中报警控制器。 10.6.8室内天然气调压站,燃气轮机与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厂房应设可燃气体泄漏探测装置,其报警信号应引至集中控制器。 10.6.9燃机电厂的油罐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的有关规定。 10.6.10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 50MW 及以上的燃气燃机电厂,消防车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总容量大于 1200MW 时不少于 2 辆; 2 总容量为 600,1200MW 时为 2 辆; 3 总容量小于 600MW 时为 1 辆。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 25MW 及以下的机组,当地消防部门的消防车在 5min 内不能到达火场时为 1 辆。 燃油燃机电厂消防车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的有关规定。 10.7 其他 10.7.1燃机厂房及天然气调压站,应采取通风、防爆措施。 10.7.2燃机电厂的电缆及电缆敷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及输气、输油和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 C 类阻燃电缆; 2 燃机附近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10.7.3燃机电厂与燃煤电厂相同部分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燃煤电厂的相关规定。 11 变电站 3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11.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11.1.1 的规定。 表 11.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主控通信楼 戊 二级 继电器室 戊 二级 电缆夹层 丙 二级 单台设备油量 60kg 以上 丙 二级 配电装置楼(室) 单台设备油量 60kg 及以下 丁 二级 无含油电气设备 戊 二级 单台设备油量 60kg 以上 丙 二级 屋外配电装置 单台设备油量 60kg 及以下 丁 二级 无含油电气设备 戊 二级 油浸变压器室 丙 一级 气体或干式变压器室 丁 二级 电容器室(有可燃介质) 丙 二级 干式电容器室 丁 二级 油浸电抗器室 丙 二级 干式铁芯电抗器室 丁 二级 总事故贮油池 丙 二级 生活、消防水泵房 戊 二级 雨淋阀室、泡沫设备室 戊 二级 污水、雨水泵房 戊 二级 注:1 主控通信楼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 当地下变电站、城市户内变电站将不同使用用途的变配电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联合建筑物内时, 则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另有防火隔离措施外,需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选用。 3 当电缆夹层采用 A 类阻燃电缆时,其火灾危险性可为丁类。 11.1.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 11.1.3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 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11.1.4 变电站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1.1.4 的规定 表 11.1.4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 丙、丁、戊 可燃介 屋外配电装置 生活建筑 总事 类生产建筑 质电容 建、构筑物名称 故贮 耐火等级 每组断路器油量(t) (室、耐火等级 油池 棚) 一、二级 三级 ,, ?, 一、二级 三级 丙、丁、耐火 一、二级 10 12 — 10 10 5 10 12 33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戊类生 等级 三级 12 14 12 14 产建筑 每组 ,, — 屋外配 断路 — 10 5 10 12 电装置 ?, 10 器油量(t) 5,10 15 20 单台设 油浸 备油量 ,5,10 见 11.1.6 10 10 5 20 25 变压器 (t) ,50 25 30 可燃介质电容器(室、棚) 10 10 — 5 15 20 总事故贮油池 5 5 5 — 10 12 一、二级 10 12 10 15 10 6 7 生活 耐火 建筑 等级 三级 12 14 12 20 12 7 8 注:1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 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 3 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5m。 4 生产建(构)筑物侧墙外 5m 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 3m 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 3m 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 5,10m 时, 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90h。 11.1.5控制室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11.1.6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变压器与本回路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6.6 节的有关规定。 11.1.7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211.1.8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 3000m时,变电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或回车道。消防车道宽度及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11.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11.2.1带油电气设备的防火、防爆、挡油、排油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6 节的有关规定。 11.2.2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 11.3 电缆及电缆敷设 11.3.1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主控制室与电缆夹层之间以及长度超过 100m 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均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应根据变电站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1 采用防火隔墙或隔板,并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 2 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11.3.2220kV 及以上变电站,当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或通信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时,宜采用防火槽盒或防火隔板进行分隔。 11.3.3地下变电站电缆夹层宜采用 C 类或 C 类以上的阻燃电缆。 3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11.4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11.4.1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211.4.2建筑面积超过 250m的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其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60m 时,应增设一个中间疏散出口。 211.4.3地下变电站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大 1.0 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11.4.4地下变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11.4.5地下变电站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1.5.1变电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3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 3000m,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11.5.2变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11.5.3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11.5.3 的规定。 表 11.5.3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3建筑物体积 m 建筑物 建筑物火灾 耐火等级 危险性类别 ?1500 1501,3000 30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丙类 10 15 20 25 30 一、二级 丁、戊类 10 10 10 15 15 注:当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 11.5.4单台容量为 125000kVA 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合成型泡沫喷雾系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采用干粉灭火器。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宜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 11.5.5变电站户外配电装置区域(采用水喷雾的主变压器消火栓除外)可不设消火栓。 11.5.6变电站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11.5.6 的规定。 表 11.5.6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消火栓 同时使用 每支水枪 每根竖管 用水量 水枪数量 最小流量 最小流量 建筑物名称 高度、层数、体积 (支) (L/s) (L/s) (L/s) 3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高度?24m、体积?10000m 5 2 2.5 5 3楼、继电器室、变压器高度?24m、体积,10000m 10 2 5 10 室、电容器室、电抗器室 高度> 24m,50m 25 5 5 15 3其他建筑 高度?6 层或体积?10000m 15 3 5 10 35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11.5.7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 33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的戊类厂房; 33 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的建筑物。 11.5.8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 10L/s 时,地下变电站外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 11.5.9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11.5.10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时,其疏散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 11.5.11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11.5.12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 11.5.13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安全卸压及压力测量装置。 11.5.14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11.5.15消防管道、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11.5.16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 11.5.17变电站应按表 11.5.17 设置灭火器。 表 11.5.17 建筑物火灾危险类别及危险等级 建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类别 危险等级 主控制通讯楼(室) E(A) 严重 屋内配电装置楼(室) E(A) 中 继电器室 E(A) 中 油浸变压器(室) 混合 中 电抗器(室) 混合 中 电容器(室) 混合 中 蓄电池室 , 中 电缆夹层 , 中 生活、消防水泵房 , 轻 11.5.18灭火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 的有关规定。 11.5.19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变电站,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 7.7 节的有关规定。 11.5.20下列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 2 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其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探测,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传至上级有关单位; 3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3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 4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 5 220kV 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 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11.5.21变电站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表 11.5.21 的规定。 表 11.5.21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建筑物和设备 火灾探测器类型 备注 主控通信室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电缆层和电缆竖井 线型感温、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继电器室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电抗器室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如选用含油设备时,采用感温 可燃介质电容器室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配电装置室 感烟、线型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主变压器 线型感温或吸气式感烟(室内变压器) 11.5.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1.5.23户内、外变电站的消防控制室应与主控制室合并设置,地下变电站的消防控制室宜与主控制室合并设置。 11.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6.1地下变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2 电气配电装置室应设置机械排烟装置,其他房间的排烟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3 当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防火阀应能立即自动关闭; 11.6.2地下变电站的空气调节,地上变电站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本规范第 8 章的有关规定。 11.7 消防供电、应急照明 11.7.1变电站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电动阀门、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2 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3 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5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当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敷时(包括附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矿物绝缘类等具有耐火、抗过载和抗机械破坏性能的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37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11.7.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变电站、户外变电站主控通讯室、配电装置室、消防水泵房和建筑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 2 地下变电站的主控通讯室、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继电器室、消防水泵房、建筑疏散通道和 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 3 地下变电站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 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继续工作应急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5 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 用词和用语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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