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成都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8)

成都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8)

举报
开通vip

成都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8)成都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8)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 《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区 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

成都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8)
成都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8)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 《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区 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 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 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 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 建设用地范围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第2.2.1条 中心城区域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2.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注:1(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 (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臵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部分。 3(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 第一分区范围 第二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表2.2.2.3 第二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2.4或表2.2.2.5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或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40.0米时,按表2.2.2.4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198”地区范围第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第四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地块所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配套内容的用地的总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最大增加值不超过5%。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据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 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 第2.2.3条 第二和第三分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行: 第2.2.5条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5.1、表2.2.5.2的内容进行确定。 表2.2.5.1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高层) 表2.2.5.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多层) 第2.2.6条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中心城范围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总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本表容积率要求如低于国家其他 规范的,按国家其他规范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执行。 表2.2.7.2 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 调5%。 第2.2.8条 高等学校用地应按表2.2.8执行。 表2.2.8 高等学校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 第2.2.9条 物流项目用地是指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等三类规划用于集中发展现代物流的项目用地。其它物流项目不纳入物流用地。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项目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物流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规模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用地规模应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规模执行; (2) 物流服务站用地规模:三环路以 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0的规定执行。 第2.2.11条 科研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1的规定执行。 第2.2.13条 其它性质用地(主要是指公益事业性项目的用地,如医院、卫生防疫站、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建筑对应的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执行,其中体育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容积率不大于2.4,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2.3.1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 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二环路以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情况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2.3.3条 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1( 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2(停车场(位)用地 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第2.3.6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 第2.3.7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臵健身活动设施。其中三环路以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臵,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臵,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臵,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 平方米; 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臵,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5(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臵于地面以上部分。 第2.3.9条 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确需建围墙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70,,通透部分的绿视率应达60,以上; 2(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大于80,,无枯、死、残缺植物; 3(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要砌宽度30.0厘米以上、高度40.0厘米的种植槽,用于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0,。 第2.3.12条 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1(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只能配建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2(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 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第2.3.13条 对建设用地60米(含6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1(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臵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 2(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臵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臵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 3(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0.45米。 第2.3.16条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表2.3.16的规定执行,新建中小学的班级数和建筑面积按《成都市主城区中、小学布点规划》确定的班级数和建筑面积。 第2.3.18条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1(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项目中可根据实际需求配臵不超过总建筑面积7%的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2(非生产性工业项目临规划道路、广场和绿地等禁设围墙。 第2.3.19条 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足高等学校教学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3.0.1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3.0.2 条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1 建筑间距 第3.1.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3.1.2,3.1.7条的规定。 第3.1.2条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臵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 ):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2( H(多 3( 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4( 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表3.1.3.1的规定控制,当建筑高度超过60.0米时,按6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臵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2控制; 表3.1.3.2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 2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居住建筑错位布臵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 第3.1.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 2(高 非居住建筑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 第3.1.5条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臵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 1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 3( 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臵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2控制; 表3.1.5.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 2 2(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臵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3控制。 3 第3.1.6条 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中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3.1.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臵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3.1.8条 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和周边建筑的距离满足以下要求: 1(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 2(与生产性工业项目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 3(生产性工业用地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中关于非居住建筑的要求执行。 3.2 建筑退界 第3.2.1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条的规定。 第3.2.2条 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3.2.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注:1( 2(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第3.2.4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臵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1(纯住宅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2(其他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3(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5及下列规定控制: 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上修建 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 3(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4(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5(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 6(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7(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 1(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 3(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当规划道路两侧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 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可只须满足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 第3.2.7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表3.2.7规定: 表3.2.7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 圾房、市政设施用房可临围墙设臵。门卫用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表3.2.3的规定执行。 当建设用地四面临路时,设臵围墙的,低层辅助用房可临围墙设臵,并结合围墙设计美化处理;规定不设臵围墙的,应纳入主体建筑设臵。 当相邻不同性质地块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且不得进行拼建时,相 第3.2.9条 邻地块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的距离为5.0米。 第四章 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4.0.1条 中央商务区的建设项目以修建性详细规划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合理性作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在满足规划确定的路网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考虑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土地的整合开发,并根据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规划控制指标指标。 第4.0.2条 建筑布局及高度不应影响相邻地块现状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4.0.3条 建筑间距按表4.0.3及以下规定控制: 1(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消防要求; 2(日照要求符合第3.1.2条的规定; 3(居住建筑之间或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4.0.3的规定执行。 2(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 3(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第4.0.4条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满足以下规定: 1(多、低层不小于5.0米,高层主要朝向不小于13.0米,次要朝向不小于9.0米; 2(春熙路片区多、低层不小于5.0米,高层不小于9.0米; 3(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第4.0.5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4.0.5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底层后退规划步行街(红星路步行街除外)红线3.0米, 二层及二层以上裙房外墙可出挑,出挑距离(包括外墙的装饰材料及附属物等)不大于3.0米,出挑外缘(包括外墙的装饰材料及附属物等)可与道路红线齐平,但外墙最 突出部分不能超出道路红线;沿街底层退让部分形成公共空间,公共空间净高不小于4.0米,净宽不小于2.0米,公共空间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 墙出挑为4.0米(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4.5米,5.0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 相邻地块可设臵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地上廊道式和地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 1(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廊道宽度宜为3.5米至4.5米,地上廊道跨越步行街时,规划步行街红线 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的建筑规划管理按第4.0.2条,第4.0.6条的规定执行。 第4.0.8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五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 第5.0.1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5.0.2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中心城范围内临大于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 (含30米)和主要河道(府河、南河、沙河、清水河、东风渠)的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商住楼和10层(含10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面宽的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详见图示二) 2(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注:1(A、B、2(A? 3(80?A,60.0米,L?60.0米。 4(A,80.0米,L?40.0米。 第5.0.5条 在建筑外墙设臵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 板的位臵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臵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第5.0.6条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采用玻璃、钢材、金属幕墙、金属百叶、高级天然石材、高级环保人工石材、高级环保涂料等,严禁使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劣质面砖、劣质涂料等。 第5.0.7条 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墙总面积的40%。 第5.0.8条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臵;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臵时其搁板的位臵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第5.0.9条 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臵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要求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4.0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4.5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 临规划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1(建筑外立面不得设臵开敞式阳台; 2(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 3(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4(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第5.0.11条 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 第5.0.12条 三环路以 鼓励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直接落地。 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宅,其建筑层 第5.0.14条 高不得高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宜高于3.6米。 第5.0.15条 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宜采用疏林草坪为主。 第六章 建筑色彩规划管理 第6.0.1条 在建筑色彩规划管理中应配套使用《成都市中心城建筑色彩分区管理图》(以下简称“分区图”,详见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建筑色彩控制管理图》(以下简称“控制图”详见附图五)。 第6.0.2条 城市建筑色彩设计引导 1(城市建筑色彩控制原则: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突出特色、展现风貌; 2(建筑色彩选用色卡为《中国建筑色卡GSBl6—1517(1—2002》。数量化表色体系以色调、明度、彩度三属性来确定颜色标号,表示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为彩色 H V/C(色相 明度/彩度),无彩色 N V(中性色 明度); 3(基本色是复合灰(应为明度在N6一N8(5之间,彩度?5的色调)之下的多元化组合。 第6.0.3条 城市建筑色彩控制分区 1(成都市的建筑色彩依据《分区图》被划分为“城市色彩一类控制区”、“城市色彩二类控制区”和“城市色彩三类控制区”; 2(城市色彩一类控制区:主要包括中心城以内的部分历史文化风景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区域内建筑主色调应依据《控制图》相应地块色号确定; (2)(区域内禁止使用任何破坏整体环境色调的建筑色彩。现状建筑色彩与本 区域环境色调不协调的,需通过色彩整治等措施进行改造。 3(城市色彩二类控制区:三环路以内部分现状已建成或部分建成,且建筑密集的区域,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区域内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社区用 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主色调应依据《控制图》相应地块色号确定。主色调房、 调整范围宜为:色相H?2,明度V?1,彩度C?2; (2)(丰富城市建筑特色、增加城市色彩活力,区域城市建筑色彩控制管理 1(色彩管理应依据《控制图》和《分区图》进行,在建设项目用地的设计条件中,提出建筑色彩控制要求,并附相应的主色调色号。如1.9Y (?2) 7.5(?1)/2.4(?2); 2(在建筑渲染图和总平图说明书上,应注明主色调色号并附色卡; 3(建筑渲染图报批标准格式详见图示一。 图示一 建议色彩报批采用建筑渲染图,图面右下角为建筑色彩标注符号:HV/C(色 /彩度)如2.5P 7/2;N为无彩色 NV(中性色 明度)如N6。 相 明度 第七章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 7.1 城市景观照明控制分区 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情况和景观处理的协调,将规划管理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控制区,作为一般情况, 各类控制区照明设臵的规划技术要求详见表7.1: 7.2 建筑立面景观照明 第7.2.1条 一般建筑景观照明 1(应根据被照明对象的特征确定,不宜采用单一的泛光照明; 2(表面反射比小于20,时不宜使用泛光照明; 3(玻璃幕墙建筑不宜使用泛光照明; 4(住宅区范围 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 1(现代建筑 (1)(高层现代建筑应采用三层布光的照明方法。建筑屋顶用投光灯或串灯照明呈现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高照度的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第8.0.1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 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8.0.2条 规划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第8.0.3条 容积率的规划核实 建筑的平面尺寸、高度、层数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竣工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3%的,可办理规划核实;竣工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比例大于3%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8.0.4条 建筑密度的规划核实 建筑密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可办理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但误差值小于等于1.5%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误差值大于1.5%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8.0.5条 绿地率的规划核实 绿地率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可办理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但经整改后误差值小于等于3%的,可办理规划核实,经整改后误差值大于3%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8.0.6条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的规划核实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有差异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误差值小于等于30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误差值大于30厘米,但仍满足本规定有关条款最小值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误差值大于30厘米,又不能满足本规定有关条款最小值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8.0.7条 建筑高度、层数的规划核实 建筑层数未发生变化但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有差异,若建筑高度符合城市规划和航空限高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若建筑高度不符合城市规划和航空限高要求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8.0.8条 配套设施用房的规划核实 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用房的建设(物管用房、社区用房、公厕、垃圾点等)符合规划条件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8.0.9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项目用地红线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明确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须拆除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九章 附 则 第9.0.1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批准的方案若需调整,必须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 第9.0.2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执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现行技术规范要求有矛盾时,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9.0.3条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2 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别墅、商住楼、公寓等。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3 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4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层至3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1.0米的为低层住宅;4层至6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为多层住宅;7层至9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30.0米的为中高层住宅(不含6跃7层);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为多层建筑(含单层建筑),大于24.0米的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5 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6 公寓: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中央商务区内“公寓”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受限制,除中央商务区外的其他区域“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 7 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 8 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9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0米的附属建筑。 10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1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2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臵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3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臵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14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5 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6.0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物管用房等。 16 停车空间: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17 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8 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9 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0 高层建筑主要朝向:?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向。 21 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臵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 22 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投影面宽小于35.0米的高层住宅。 23 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臵面以及面宽大于18.0米的山墙面。 24 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8.0米的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臵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25 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6 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7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2005)执行。 28 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29 农业产业化项目:主要指就地加工,在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外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30 中心城中心城由以下部分组成: (1)成都市外环路外侧500米生态带以内的区域; (2)含高新西区和高新区大源组团; (3)五城区在外环路外侧500米生态带以外的行政区域。 31 旧区:指成都市中心城三环路以内的区域。 32 新区:指成都市三环路以外的中心城区域。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33 第一圈层:外环路以 计算规则 1 容积率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3)给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4)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库(场)的建筑面积(专用停车场除外); (5)设备管道层.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入面积的项目: (1)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2)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3)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4)建筑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5)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挑阳台、挑廊; (6)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7)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8)独立烟囱、烟道、地沟、贮油(水)罐、气柜、水塔、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2 建筑密度计算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独立的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 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高于室外地坪大于4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 建筑基底总面积是指所有建筑基底面积总和。 3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建设项目的净用地面积(不包括各类公共用地的面积,如绿地、道路、道路广场和水域)。 4 建筑朝向确定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北:偏东60?到偏西60?范围;南: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东西:东或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 5 建筑高度的计算 (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高层民用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其它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浣花风景区、金沙片区按原有规定执行);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6 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根据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0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0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0H。 7 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轴线与规划各色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0.6米的凸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10.0米的阳台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8 层数计算 (1)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6节的有关要求,设备层?2.2M计入层数; (2)架空层计入层数。 9 绿地面积的计算 (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 ?距建筑物外墙脚1.0米; ?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 ?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计算,但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用地面积的70%。 (2)停车场绿地面积计算: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面积: ?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胸径?10厘米)。 (3)架空层内绿地面积计算:建筑物首层为架空层时,架空层内绿地计算起止界可从柱外缘或边梁外缘投影线起算,至架空层内架空层净高一倍处,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4)树阵及树池的绿地面积计算: ?对于小区内一些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对于单植乔木(如行道树等),按树池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或按每株1.0平方米计入绿地面积。 (5)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建筑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时,其实际绿化面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6)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方便居民室外活动提供的大于200平方米的公共活动空间,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10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计算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高层主体基底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注:1、本表未包括的指标内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标注。 2、根据《行政许可法》,报建单位须如实申报各项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的真实性及指标与报建图纸内容的相符一致性负责。 附录五 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及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 二、总图设计应采用成都坐标系统。 2 除特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可采用,:1000或1:2000的绘制比例外,总图应采用,:500的比例绘制。 3 需注明图名,绘制区位示意图、指北针及风玫瑰图、比例尺,并注明图纸比例、尺寸单位。 4 总图中应表达红拨图和红线图中所包含的各类规划线,并加以注明。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图例。 5 总图中须标明用地需标明场地室外地坪、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标注各规划建筑(含所有建、构筑物及设施)最高处的绝对海拔高程。施工图阶段须标明?0.000米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海拔高程。 7 建设用地范围须表达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幢数编号、建筑性质、层数、高度(施工图阶段需标明定位坐标)。涉及不同性质、不同层数、不同高度的建筑,须分别标注相应的范围、性质、层数、高度。 9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使用数字编号时,应列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编号表”。 10 地下室、水池、油库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并在图中引注说明。 须明确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相互尺寸关系,及其与各类规划控制线控制点的最小距离。 11 建筑之间、建筑与各类控制线之间成夹角关系时,须标注夹角的角度,并根据技术规定计算间距。 12 须标注建筑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阳台、落地凸窗、雨棚、楼层出挑、室外楼梯、踏步等)与各类控制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13 如有公寓,则应明确公寓的具体位臵及范围,并标注公寓的楼层、套数。 14 须在总平图上明确规划要求的各类配套设施(包含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门卫、社区居委会、开闭所、变电站、市政设施点位等)的具体位臵及范围,并准确标注其面积、楼层、用途等相关信息。 15 总图中应明确架空层的具体位臵及范围,并标注其用途及面积。 16 报建总图中不表达环境景观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广场、绿地、泳池、体育休闲设施、小品等)的具体方案。 17 总图中应注明用地四邻原有及规划河道、防护绿地、街头绿地等的位臵及范围、宽度等。 18 总图中应对规划建设净用地须明确集中绿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臵注明面积。 20 如有全民健身用地,则须明确全民健身用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臵注明名称和面积。 21 如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等需加以注明,并明确其保护范围控制线。 23 总图中应注明规划及保留的建筑物的各类的出入口位臵。 24 需表达用地周边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臵、名称、宽度。 25 需明确绘制出项目用地机动车交通出入口的位臵、宽度,并以文字注明。 26 图中需标注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红线等规划控制线的最小距离及用地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总图,并对总平 面图实质项目设计平、立、剖图纸须与总平面图表达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 3 报建总平面图的蓝图上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执业章。如为拼建、联建以及涉及两家及两家以上建设单位的,还需加盖相关建设单位公章。 4 设计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增添必要的总平面图的编制还应满足《总图制图标准》、《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6 建筑规划设计电子图形数据标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7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附录六: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第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类,46中类,73小类。 第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1.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
本文档为【成都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8)】,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94905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56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18-08-21
浏览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