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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公务员伦理规范※台中市政府公务员伦理规范※臺中市政府公務員倫理規範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行政風氣,砥礪公務員節操,建立民眾對政府之信賴,特訂定本規範。二、本規範所稱公務員,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三、本規範所稱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四、本規範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單位與該機關或所屬機關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助等關係。(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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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公务员伦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臺中市政府公務員倫理規範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行政風氣,砥礪公務員節操,建立民眾對政府之信賴,特訂定本規範。二、本規範所稱公務員,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三、本規範所稱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四、本規範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單位與該機關或所屬機關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助等關係。(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三)其他因機關業務之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五、本規範所稱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係指依正常習俗,社交餽贈之標準,其價值未逾新臺幣三千元者,或同一年度自同一贈與人取得之餽贈,價值合計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六、本規範所稱請託或關說,指當事人或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其利益之人就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與否,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提出有利於本人或不利於第三人之要求,致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1七、本規範所稱贈受財物,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收受財物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要求或期約者亦同。八、本規範所稱飲宴應酬,指公務員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或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或出入不正當場所致影響機關廉潔形象者。九、公務員遇有請託或關說,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請託或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請託或關說者之姓名、身分、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十、公務員遇有請託或關說,無法判斷是否違法或有不當影響時,依前點規定辦理。十一、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收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一)屬機關公務禮儀之性質許可。(二)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救助或慰問。(三)公務員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升遷異動、退休、辭職、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傷病、死亡,所為之餽贈且價值未逾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四)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五)利害關係人之餽贈,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或對機關內多數人為之,價值總額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2十二、公務員遇有贈受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除前點但書之情形外,應予以拒絕或退還,並作成書面紀錄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無法退還時,除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外,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將受贈之財物送交政風單位處理,並得由公務員以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二)前點第四款之情形,應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三)除其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間所為之餽贈外,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其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十三、政風單位對於公務員送交之受贈財物,除依規定登錄建檔外,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可作為犯罪證據者,依法定程序處理。(二)取據將受贈財物發還原饋贈人,如原饋贈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無法發還時,依據無法退還之贈受財物拍,變,賣繳庫作業規範規定辦理公告拍,變,賣。十四、有關贈受財物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公務員以自己名義所為,(一)由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親屬要求、期約或收受者。3(二)藉由其他第三人名義要求、期約或收受而轉達予其本人者。十五、公務員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應予拒絕,並作成書面紀錄,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但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本於公務或國際禮儀確有必要參加且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二)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舉辦活動,邀請機關派員參加。(三)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四)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五)公務員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升遷異動、退休、辭職,所為之飲宴應酬且其價值未逾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應先簽報其長官或知會政風單位。十六、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應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十七、公務員於視察、調查或執行監督工作之出差、會議時,不得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但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不在此限。十八、公務員知有違反本規範之情事,得向該管長官或政風單位舉發。4該管長官明知屬員有違反本規範之情事,而不依本規範處置並知會政風單位者,依其情節負行政上連帶責任。十九、本規範規定應由政風單位處理之事項,如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或學校未設政風單位者,由協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辦理,該協辦或首長指定人員並應轉報上級政風單位處理。二十、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懲處。踐行本規範有重大具體優良表現者,依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獎勵或表揚。二十一、本規範所需紀錄表由本府政風室另定之。,單位名稱或所屬機關學校全銜,請託關說事件紀錄表請託關說者受請託關說者兩者關係請託關說時間?監督關係職稱、姓名職稱、姓名?長官年月日?部屬?同事?同學身分方式請託關說地點5?親友?民意代表?書面?其他?公務員?非書面?其他請託關說事項處理情形或擬處意見受請託關說者會知單位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核閱,單位名稱或所屬機關學校全銜,贈受財物事件紀錄表贈送者受贈者兩者關係贈送財物時間?監督關係職稱、姓名職稱、姓名?長官年月日?部屬時分?同事?同學身分方式贈送財物地點6?親友?民意代表?直接?其他?公務員?間接?其他贈送財物事項處理情形或擬處意見受贈者會知單位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核閱,單位名稱或所屬機關學校全銜,飲宴應酬事件紀錄表邀宴者受邀者兩者關係飲宴應酬時間?監督關係職稱、姓名職稱、姓名?承攬買賣關係年月日?業務推動關係時分?其他身分方式飲宴應酬地點7?民意代表?餐敘?公務員?其他?其他飲宴應酬事項處理情形或擬處意見受邀者會知單位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核閱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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