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赔师考核
第二章 基础类 法律合规知识
一、保险法律
考试指定教材:《保险法基础知识》,出版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主编:李玉泉、邹志洪;出版时间:2011年
掌握:1.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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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第七章第一节)
《保险法》第49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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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责任的开始。(第五章第二节)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时间,也是被保险人真正获得保险保障的起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保险期间的开始时间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如,期内索赔式,仓至仓条款。
《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一般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保险费是否交付并不会对保险责任产生任何影响。但实践中,如果保险合同将保险费的交付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则只有在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后,保险责任才开始;如果没有约定,则保险费的交付并不影响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合同的无效。(第五章第二节)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从而部分或全部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的四个特点:1、违法性、2、自始、确定不具有法律效力,3、不得履行性,4、确认机关的特定性---只限于人民法院和促裁机关。
保险合同无效与不成立是二个不同的概念。1、法律性质不同 ,2、国家是否主动干预不同,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4、是否可以履行予以补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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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原因。1)危险不存在的保险合同无效,2)投保人无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3)超额保险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4)死亡保险合同不满足法定条件时无效(被保险人不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必认可)
合同无效的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
4.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章第二节)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给付保险费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危险显著增加之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有关资料这提供义务及施救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危险承担义务与损失赔偿义务、说明义务、通知义务。
5.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第七章第二节)
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以下情形可以解除: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保险欺诈骗(一是、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3)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4)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5)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逾期未复效。;6)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部分履行责任(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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