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广州开发区智慧产业联盟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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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智慧产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稿)
二O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定名称:广州开发区智慧产业联合会。广州开发区智慧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是在广州开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科信局)作为行业指导单位的指导下,由广州开发区从事智慧产业研究和建设的行业机构、科研院所、企业和基地运营机构等共同发起的行业公共社会服务组织。联合会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地区行业组织管理相关章程和法律规定。
第二条 发起目的:贯彻《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广州市“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落实,加强广州开发区智慧产业间的合作,形成产业链聚集的规模化发展,推进行业应用和跨区域智慧产业建设的互联互通。
第三条 联合会的性质:是以非盈利为目的的、非独立法人的松散性的、行业自发形成的社会性公共服务组织。由广州开发区及相关开展智慧产业建设的技术研发、产业制造、第三方服务和公共平台建设和运营的企事、企业、院校等机构,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原则结合而形成的互利共同体。
第四条 联合会的宗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针,做好“政府的帮手、企业的助手”。面向智慧产业建设的相关领域,实现整体产业链整合,构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咨询和交流行业动态,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体系建设,推广智慧技术应用水平和市场服务,开拓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推进广州开发区智慧产业发展进程。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职责范围是:
1. 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对智慧产业发展实行研究和推进工作,发挥行业渠道优势,
反映行业的动态和需求,协助政府出台产业政策和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
提供咨询和行业依据,推动政府专项资金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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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推动联合会成员为开发区的智慧产业建设出谋划策,为推广智慧技术应用水平和市
场服务,开拓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推进广州开发区智慧产业发展进程; 3. 围绕智慧产业发展,促进成员之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提升成员群体竞争力;协
调联合会内单位间的相互关系,搭建成员之间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
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协助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4. 开展公共服务,开展智慧产业及智慧应用项目各个领域试点工作、共性技术研究、
应用示范、人才培养等工作,形成良性的产业发展环境,推进区域性智慧产业项目
应用与产业发展建设布局;
5. 鼓励和引导联合会内各成员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尤其是支持联合会内企业与科研院
所之间建立长期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活动:通过共建研究机构、
联合开发新产品、联合研发核心关键技术、共同承担重大项目等方式,促进上下游
单位和产品间的衔接;
6. 协助成员单位积极参与智慧产业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对外技术交流、经
贸考察、外出参展等活动,协调与国内外共建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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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等相关组织的关系,
促进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产品、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发展及推广; 7. 落实和实施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完成联合会理事会通过和交代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联合会成员
第六条 按照联合会开放合作的原则,从事智慧产业相关技术研发、产品制造、标准制
定、项目投资、技术服务和运营等区内企业和研究机构均可提出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联合会常设机构经过
资格审查后,确定成员关系。
第七条 联合会成员包括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注册的合法单位; 1.
2. 拥护和遵守本联合会的章程;
3. 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愿望,积极参与联合会的活动;
4. 理事单位须在智慧产业相关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九条 联合会成员入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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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审议通过;
3. 交纳联合会会费;
4.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联合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 了解广州开发区智慧产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及进度,参与开发区智慧产业建设,成为
开发区智慧产业规划与建设决策的智囊团,及智慧产业建设项目的中坚力量; 2. 协助参加联合会举办的研讨会、展示和体验活动、发布会、有关联合会伙伴方面的
会议及其它活动中享有优惠及优先权;
3. 获得联合会提供的相关产品测试和评估、技术与应用咨询、相关解决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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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及系
统集成服务等各种服务;
4. 在联合会内产品的优先推广权和参与联合项目的优先权,获得联合会成员间的各项
优惠;
5. 获得联合会提供的技术成果、应用示范、市场调研等信息的权利;联合会为成员提
供政府项目推荐、投资推荐、市场优质产品与案例示范推荐服务; 6. 优先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种行业专题培训,并根据联合会成员的不同身份,享受相
关的优惠服务;
7. 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联合会出面协助予以维护;
8. 对本联合会的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9.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成员除享有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外,还获得以下权益: 1. 作为联合会理事参与联合会决策;
2. 参加联合会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3. 在联合会组织的系列推广活动中享受优惠服务。
第十二条 联合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联合会的章程,按规定缴纳联合会会费;
2. 维护本联合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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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4. 充分尊重联合会成员间的知识产权;
5. 联合会成员要平等、诚实、守信、不得欺诈,对联合会成员间提供的相关的技术、
市场、价格、授权规定等情况,不得泄露给他人;
6. 积极向本联合会反映有关联合会的真实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积极参与制定联合会
的相关规定及联合会章程。
第十三条 联合会成员的退出与除名
1. 向理事会提出书面退出声明;
2. 提出退出声明起三十日内退出联合会,并交回联合会成员证,成员退出联合会后一
年内不能申请加入联合会;
3. 理事会成员退出联合会视为同时退出理事会;
4. 成员违反联合会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做出不利于联合会的行为、不履行成员义务
和不按时交纳规定的会费,联合会可以将该成员从联合会或理事会除名,成员从联
合会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联合会;
5. 联合会成员中途退出,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联合会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联合会的组织机构由联合会成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组成,并可根据产品、技术、标准、应用和运营等成立多个专业分会。联合会的日常决策机构为理事会,日常运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在秘书长所在单位实施日常管理,财务和法律等独立运作。
第十五条 联合会最高决策机构为联合会成员大会,章程和组织架构的修改要通过成员大会,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成员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大会表决需三分之二成员代表通过方为效;成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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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在联合会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合会成员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联合会成员大会选举和罢免,首任理事会由联合会发起人组成。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常务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单位主要领导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最多可连任两届。理事长多名时,可选理事会轮值主席一名,一年一届,得票多数者当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单位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理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理事长或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为:
1. 审议通过提请联合会成员大会修改联合会章程的决议;
2. 执行联合会成员大会决议;
3. 制定联合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 编制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5. 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6. 成员加入及除名的审核批准;
7.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单位、理事成员,决定秘书长以及对各专业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
任;
8. 审议批准和修改联合会内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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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秘书处全面主持联合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单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配合理事长或理事会轮值主席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管理与联合会日常服务和行使联合会职责的对外工作。理事长或理事会轮值主席可指定一位副秘书长参加秘书处工作,秘书处成员由理事会成员推荐担任;秘书处工作由理事会进行年度考核,以考核结果评估秘书处工作人员是否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会的理事长代表、秘书长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长期从事智慧产业相关工作,在智慧产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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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领导联合会实现联合会宗旨的能力;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联合会理事长单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向联合会成员大会与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1. 领导秘书处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专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3. 若需专职工作人员,可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的职责:
1. 具体执行联合会成员大会决议,协助理事会管理各专业部门及成员在联合会内的活
动;
2. 负责联合会成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 负责联合会工作规划的推进落实、联合会宣传工作和产业研讨等活动策划和组织管
理;
4. 起草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 负责受理加入联合会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6. 依据联合会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合会的申请; 7. 向理事会提出议案;
8. 负责联合会成员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是联合会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由行业内、外知名的信息化专家、政策研究专家和学者组成,各联合会成员单位亦可派出技术专家担任成员。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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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责制定联合会的技术发展方向、规划与重点项目;
2. 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制定项目计划; 3. 向项目负责人提出制定与该项目有关的技术战略方针;
4. 审查项目技术方案的建议和安排,检查和评定项目及各课题执行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成员会费,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按会员在联合会内担任的职务分别规定:
理事长单位:500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理事单位:5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二十九条 会费缴纳:联合会成员入会审批通过后一个月内缴纳一年会费,会费必须
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依法纳税,并以报表的形式每年度向成员公布联合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大会和
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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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的财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理事会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理事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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