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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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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案情介绍〗 1998年原告董矫(女)为旅行社导游,在一次带团去黄山时一位游客摔倒,恰遇被告韩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志愿兵,现役军人)相助。董矫对韩虎感激不尽,两人自此相识并恋爱,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周韩虎就回到了部队。韩虎怕董矫一人生活不便,便将自己的母亲从农村接来与媳妇同住。不久,董矫因与婆婆不和而向丈夫发泄,找各种借口与其吵打。周末丈夫一回来就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韩虎的情绪和正常生活。但是,韩虎考虑到与董矫相识的过程,总以...

《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案情介绍〗 1998年原告董矫(女)为旅行社导游,在一次带团去黄山时一位游客摔倒,恰遇被告韩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志愿兵,现役军人)相助。董矫对韩虎感激不尽,两人自此相识并恋爱,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周韩虎就回到了部队。韩虎怕董矫一人生活不便,便将自己的母亲从农村接来与媳妇同住。不久,董矫因与婆婆不和而向丈夫发泄,找各种借口与其吵打。周末丈夫一回来就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韩虎的情绪和正常生活。但是,韩虎考虑到与董矫相识的过程,总以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自己又不能在妻子身边为由一直予以容忍,并多次规劝董矫,希望能够挽回双方的感情。董矫对此并不理解,不但没有改正自己的错误,反而认为韩虎的行为是软弱无能,最后发展到要求与韩虎离婚的地步。韩虎一直对双方的婚姻抱有希望,不同意董矫的要求。2004年春节韩虎刚回家,屁股还没坐定,董矫就开始挑衅,满嘴带脏字,婆婆也被气得直哆嗦,韩虎一怒之下打了董矫一巴掌。董矫哭着跑了出去。2004年4月20日,韩虎接到了人民法院送来的离婚起诉书。 〖审理结果〗 原告董矫主张:双方偶然相识,缺乏了解,与军人结婚完全是出于对军人的崇拜。婚后发现二人差距太大了,生活习惯也不相同。我和他结婚,到头来却每天和婆婆一起。结婚前设想的浪漫婚姻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与婚后的实际生活相去甚远,故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韩虎答辩说:二人结婚基础好,不能在一起是工作性质所决定。自 己将母亲接来是出于好意,怕妻子孤单,现在出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我也有责任,但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感情基础较好,造成双方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与婆婆之间的矛盾,被告婚后对原告关心不够,但双方之间没有原则性分歧,相互之间还有感情。且被告系现役军人,其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原告也未能举证说明被告有重大过错,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应予支持。遂依据《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军人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军人的婚姻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是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胜诉权的一种限制。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关系,从而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权。 保护军婚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传统,根据地时期关于婚姻的法律、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都有类似的内容。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在法律上给予现役军人的婚姻特殊的保护,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1997年公布的《国防法》第59条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对军 人的婚姻特别保护,并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由于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的职业特点,对其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既体现在《婚姻法》保护军婚的规定,也体现在军人择偶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配偶也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军婚家庭的优待和照顾。《刑法》也对破坏军婚罪作了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婚的高度重视和特殊保护。 适用保护军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另外,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军人不享受现役军人的待遇。 第二,“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含义。这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而言。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保护军婚的规定。 第三,对“须征得军人同意”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第四,何谓“重大过错”,过去我国有一段时期保护军婚过于绝对,即使军人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法和好,只要军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离。这实际上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权,妨碍了法律的公平性。《婚姻法》修改后,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婚姻过错的,不 需再征求其同意。所谓重大过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为: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问题存在于婆媳之间。从婚姻成立时的感情看,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结合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感情基础,婆媳之间因生活方式不同而导致的矛盾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解决。夫妻之间有一定感情基础,且军人一方并不存在法定过错的行为。因此,人民法院从保护军人婚姻的角度出发,判决不准予离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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