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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意识 @第八讲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树立“以 遵记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容。旦有认真领会社会主 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修养,才能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我国制定和实施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贯穿于我国 法律体系的始终。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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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 @第八讲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树立“以 遵记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容。旦有认真领会社会主 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修养,才能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我国制定和实施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贯穿于我国 法律体系的始终。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就是要深入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主义 法律的内涵、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与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相厂致,法律有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律、 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类型 的法律。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 象,把握深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 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 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 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活动;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 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 家强制性。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 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的内容。首先,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 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 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统治阶级的成员也 遵守法律。其次,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 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 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之中。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 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 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阶级社 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奴隶制生产关系、封 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应地产生了四种性质 的法律。同样,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不能设想,在生产 力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会制定出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在大工业时 代之前的社会,会制定出保护自然环境的环境法。 综合以上三方面,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 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 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实施了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 如土地法、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 国成立后,国家制定了《婚姻法》、《宪法》等法律。“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 受“左”的错误的严重干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 制建设进程被迫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厂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 日前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文化、 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 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在全体人民当中,工人阶级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 表,在政治上居于领导地位。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 现: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 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当然,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的意 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 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 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规律和历史发展趋势相背离。社会主义法律 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尽管这种共同利益的 具体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但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 律是一致的。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够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更 具有科学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社会主 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和 历史唯物主义指引人们去发现客观规律,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二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前人和他人的成 功经验实际上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因而对这些成功经验的吸收,就是对规律性认 识的吸收。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 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 展的法律保障:在经济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改革 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政治建设方 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推进, 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 动,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在文化建没方面,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思想道 德准则,促进和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社会 建设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的构建。在对外方面,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营造和 平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 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 体。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每一 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目前我国 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到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 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习惯上,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 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 徽法》、《国籍法》等作为与宪法相关的法律。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 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 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特别行政法 则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 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 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 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 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 《继承法》、《收养法》等。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 《证券法》、《信托法》等。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 律,我国现已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广告法》等: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 法》,《审汁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五)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 部门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六)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我国目前的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 (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法律制定是 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 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 现实中的法律。 (一)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话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 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 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 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 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 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自 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 律。 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 律的公布。 (二)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 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 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雁行义务。因此,不能将守法仅 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 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义务。” (三)法律执行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 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 要环节。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 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我国,行政执法的主 体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主要有工商、公安、税务、物 价、环境保护、食品卫生、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城建、农业、水利、交通、 诲关、金融、计量、统计、审计、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 版、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等部门。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 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例如,《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食品卫 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为 发放救灾、救济物资。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 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 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法规, 公正司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治违法犯 罪行为,从而捍卫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国家,不仅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 家,而且也应当成为实行法治的国家。在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途中,我们 国家既探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过深刻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 来,我们党和国家日益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确立了法制 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人宪法。这一基本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治国方 略的历史性转变,是我国法制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 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 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 本质特征之一。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 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 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 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需要人民群众广 泛参与的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要经过几代人持续 不断的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立法与改 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发展;坚持立法严密、 细致的原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保证 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 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 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领导 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 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 治理国家。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 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 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没的重要内 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坚持 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1)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 社会的关系,使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逐步形成行为规 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 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2)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 济社会秩序。(4)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使 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使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使 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高效、诚信。(5)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6)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7)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 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实现这一目标,就必 须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1)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 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2)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3)要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要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 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5)要加强对司法丁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没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为防止权力的滥用与腐败,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建立结构合理、 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国家 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 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3)进一步完 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同 时,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 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六)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继承人类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 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立足中国实践, 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 (2)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关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关系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要树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观念等基本观念,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与法制。我国社会主义民 主与法制不仅包含丰富的内容。而且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当代大学生应当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性质和特征,树立起符合 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邓小平提出,为了实现社会主 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进一步提出,没 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 要组成部分。从文明的分类来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 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志: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 行真正的民主与法制,才能建立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与法制、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 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 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就不可能建设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 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 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 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 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宪法和法律。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之间 存在着密切关系。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 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只有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才能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 民主权利作为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与归宿,才能使社会主义法制得到广大 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持续、 稳定、有序地推进,人民当家做主才有切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 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很多人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较为淡薄,不能正 确对待权利和义务。全体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 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包括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法 律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 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应当从两者的相互联系中去理 解它们各自的性质。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 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后一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 常被称为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 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 或自由。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 作出一定行为,如依法纳税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 法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如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挪用公共财产。法律通过 规定义务,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 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 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 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无 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 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复杂关 系。一般说来,可以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三个方面。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 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 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就此而 言,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 斥的对立面。同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两者都不可能 孤立存在与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 相互渗透、相互包含,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 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首先,一个社 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一个社会,无论法律权利和法律 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怎样不 均衡,也不管规定权利与规定义务的法条数量是否相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 总量上总是等值或等额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互相 包含。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同样,法律义务的范围就是法律权 利的界限。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 充的功能。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 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 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由于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因而法律义 务和法律权利对一个社会来说是缺一不可的。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的。这一观念 是对封建社会等级观念、特权制度的否定,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但在资本主义 社会中,由于人们在经济、政治及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因而法律上的真正平等 在社会生活中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奠定了 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 认,而且得到充分体现,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 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 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 公民。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 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 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 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一方面, 国家安全是个人安全的前提。没有国家安全,就不可能有个人安全。另一方面, 国家安全有赖于每个公民的自觉维护。在国家安全问题越来越复杂的今天,大学 生必须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学习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 全的法律义务。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 状态。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 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随着国际环境的巨大变化和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在国 际局势总体趋于缓和的情况下,国家安全仍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威胁和挑战,影 响国家安全的因素也越来越多样化和不确定化。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 的因素相互交织,恐怖主义危害上升;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有新的表现;民族、 宗教矛盾和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时起时伏。 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要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新的国家安全观不仅包括传统 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 会公共安全等。 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没有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 就根本不可能有国家安全。政治安全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势保持稳定, 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国防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安全, 不受外来军事威胁或侵犯。 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 要内容。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是指国民经济能够抗御国内外各种经济风 险而保持平稳有序运行的态势,包括金融安全、能源安全、贸易安全、粮食安全 等。科技安全是指国家的科学技术系统能够有效地应对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威胁, 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的能力和状态。文化安全是指一国人民能够独立自主地选择 自己的价值观念、文化制度,独立自主地控制和利用自己的文化资源。由于科技 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带来的影响,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问题变得非常突出,要 保证国家的文化安全,必须特别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生态安全是指国家所 处的自然生态环境能够维系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预 防、控制、处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突发灾害事故,以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 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不仅包 括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治安,还包括越来越重要的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我国不仅在《宪法》、《刑法》等法律法规 中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而且还专门制定了一批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 规。公民要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就必须了解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掌握国家 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 作中的职责以及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各类危害国家安 全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 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 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 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具体罪名。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国防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 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国防法》是维护 国防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 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 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内 容。《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了台湾问题的性质、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 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制止“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等内容。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虽然缺乏有关经济安全的专门立法,但很多经济法律法规都包含了 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规定,具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功能。例如,涉及外商投资 方面的法律,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 业法》等;涉及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保险法》等;涉及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有《矿产资源法》、《节约 能源法》等。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制定、修改了一批与世贸组织相关的法 律法规,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对外贸易法律等方面,加强了对国家经济 安全的保障。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我国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 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计算机信 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实施 的各种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办法。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的生态安全法律制度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我国制定的有关生态 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另一部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生态安全保护的条 约。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包括环境保护、灾害防御、自然 资源保护、生物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内的生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我国 已经缔结或参加了60多个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有关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濒 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为了保证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刑法》、《治安 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2003 年国务院公布并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原则和各项制度、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 门、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责任与义务,还明确了违反该 条例的法律责任,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 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履行维护国 家安全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义务,《国家 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 国家安全的各项具体的法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构成的武装力量是巩固国 防、抵抗侵略、保卫国家的主要力量。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 武装力量存在和发展的人员保证。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的光荣义务。(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都重申了公民的这一基本义务。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国家秘密的泄露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因此,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保守国家 秘密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国防法》等法律具体规定了 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 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 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 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 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 和其他秘密物品。 (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国家开展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得到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支持或协助。 《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 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 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故意妨碍国家安全机关 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 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 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与其他犯罪不同,它 侵犯的是国家的安全和根本利益,危害性非常大。如果有关公民和组织知情不报, 不提供证据,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国家安全法》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 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法 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及时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公民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助于国家机关尽早采取措施阻止危害 国家安全行为的实施。因此,《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 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为防止有人利用专用间谍器材非法窃取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法》规定,任 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对非法持有、 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 的地方进行搜查,并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 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 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能否顺利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要看社会主义法 律思维能否深入人心。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不仅包括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 而且包括努力提升公民的法律思维水平。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 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问题往往还包含着政治、经济或道 德问题,可以从道德的、经济的、政治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但一旦这些问题被 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来思考与处理。在相 当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与按照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 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会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沦,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得 出不同的结论。 例如,欠债还钱是几乎所有社会普遍通行的一项道德原则;法律保护债权人 的合法权利,但法律中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 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二年内既 没有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也没有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要求,而且债务人也没有表示 要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法律虽然不强迫债务人履行 义务,但并不反对债务人自行履行,因为从道德上说,一项债务不论过了多长时 间,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在此类情况下,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之间即产生 了冲突。必须强调的是,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律思维应当优先, 不能用道德的原则和道德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某种行为是合 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如果脱离法律来 思考与处理问题,就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 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 能漠视、违背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 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 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 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讲证据。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以证据为根据。正确地分析与处理 法律案件,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只有 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 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 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 主观臆断。再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 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讲程序。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从法律程序出发。程序问题在法律 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简单地说,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 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 为时,应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才是符合法律的。 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相比,法律思维更为关注行为的程序问题。 讲法理。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法律思维的 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 法律理由。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论,而法律思 维对理由的要求更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 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就此而论, 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不如说是寻求据此作出结论 的法律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培养法律思维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是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大学 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 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 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 二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 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律思 维方式都很重要。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又了解法律 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 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 法。法律方法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 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应 当指出,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当复杂,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 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 的具体方法。大学生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 方式。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参 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 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 进,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将越来越广泛,人们面临的法律事务必然会越来 越多。这既对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出了迫切要求,也为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供了 良好条件。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前提条件。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树立和维护社会主 义法律的权威。 (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 可违抗性: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法律的外 在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尽管法律 权威不可能完全建立在外在强制力的基础之上,但必要的外在强制力,是树立法 律权威不可缺少的条件。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权威的内在基础。如果仅仅依 赖外在强制力,’法律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权威。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既来源于法律 本身的内在合理性,如法律合乎情理、维护正义、促进效率、通俗易懂,也来源 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如执法公平、司法公正。正是由于法律本身及法律实 施具有这些内在合理性,法律才受人尊重,被人信赖,为人遵守。 在当代中国,树立法律权威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 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权威是国家稳定的坚实基础。当国家的最高权威是 领导者个人时,政治的稳定、国家的兴衰就将寄托于领导者个人身上。随着领导 者的更迭,国家的政局就有可能大起大落,政策与法律也会频繁变动。而当国家 的最高权威是法律时,由于法律是一种超越于任何个人之上的普遍性规则,并且 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尽管领导者会变动和更迭,但政治统治与社会秩序仍将会 保持相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 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因素。例 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 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 律意识。从个人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对于 大学生来说,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 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 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 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大学生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 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帮助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 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 人们了解、熟悉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 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 法律权威的蔑视。大学生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 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式 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 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学习思考: 1.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3.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大学生应该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 阅读文献: 1.邓小平:《民主和法制两手都不能削弱》,《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 版社1994年版。 2.邓小平:《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 版社1993年版。 3.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4.胡锦涛:《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5.胡锦涛:《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十六大以来重要 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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