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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库精品】认缴出资三天就抽回 法院判决:股东抽逃资金要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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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库精品】认缴出资三天就抽回 法院判决:股东抽逃资金要补交【文库精品】认缴出资三天就抽回 法院判决:股东抽逃资金要补交 认缴出资三天就抽回法院判决:股东抽逃资金要 补交 认缴出资三天就抽回法院判决:股东抽逃资金要补交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刘晓燕通讯员林劲标杨虹)股东在向公司认缴出资 后三日,即从公司转账取得资金,五年后公司愤而起诉索要该出资。近日,广 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乔 某、麦某的转账行为符合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判决两人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 依力玛电子有限公司补交认缴的出资。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7月25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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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库精品】认缴出资三天就抽回 法院判决:股东抽逃资金要补交 认缴出资三天就抽回法院判决:股东抽逃资金要 补交 认缴出资三天就抽回法院判决:股东抽逃资金要补交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刘晓燕通讯员林劲标杨虹)股东在向公司认缴出资 后三日,即从公司转账取得资金,五年后公司愤而起诉索要该出资。近日,广 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乔 某、麦某的转账行为符合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判决两人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 依力玛电子有限公司补交认缴的出资。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7月25日,被告乔某、麦某与黄氏两兄弟共4人合力 筹建原告依力玛公司。根据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模板下载深圳公司章程下载工商局公司章程下载 约定,乔某出资10万元,占出资额20%; 麦某出资5万元,占出资额10%。同年7月27日,两被告足额认缴了全部出 资。然而根据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永丰分社的两份进账单,在同月30日,原 告分别向两被告开具了金额为5万元和10万元的支票两张。同日,两被告分别 凭该两张支票从原告账户中转走了上述款项。 2009年9月27日,原告依力玛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该转账行为是两被告在 抽逃出资,要求两被告补缴抽逃的出资。 庭审屮,两被告答辩称:原告依力玛公司已子2008年8月28日被工商部门依 法吊销,虽然至今还没有办理注销,但已经不在原址办公,己没有诉讼主体资 格;同时,根据公司的验资报告,两被告己履行了出资义务;且原告在2009年 向法院起诉,距2004年7月30日己五年多,原告的起诉己超过诉讼时效,请 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力玛公司虽处于吊销状态,但由于其尚未经过清算并 注销的程序,法人资格仍未消灭,依法可以进行清理公司财产的行为,因此原 告在本案中具有适格的民事主体资格及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从原告处取得案 涉款项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损害了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及法人财产制 度,构成了抽逃出资的情形。故判决被告麦某、乔某分别向原告依力玛公司补 缴抽逃出资款5万元、10万元及利息。 是否抽逃关键看有无支付合理对价 ?连线法官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如何认定,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是否适用两年的诉讼 时效,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审判长、顺德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顾玮琦。 顾玮琦说,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关键是对股东出资资金(或相应的资产)的所 有权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移转”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 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资产或权益。而判断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 的对价,其主要依据是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比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损 益表、利润分配表、记账凭证、长期投资账册及银行对账单等。而在本案中, 两被告自认其从未向依力玛公司投入资金,公司成立过程中两被告用做验资的 出资款是向他人的借款,公司成立后该款立即转出,两被告没有再向公司补缴 出资。有关资金的转出时间是在依力玛公司有效登记成立后,故两被告的行为 应构成抽逃出资的情形。 对于审查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顾玮琦解释说,由于股 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般以隐蔽的方式进行,而且其关键证据均保存于公司内部, 故该类案件原则上应由债权人举证,但不能过于严格,只要其能举出使人对抽 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即可。股东如果否认,不但 要提供出资凭证、验资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证据,还应当提供能 够证明该资金转移是基于合法原因的书面证据。 本案中,依力玛公司主张两被告抽逃出资,只需提供抽逃出资的初步证据即可, 即发生从依力玛公司的账户划款到两被告账户的客观事实,两被告抗辩其账户 未收到款项,应该对其取得该笔款项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现两被告未对注 册资金的流向作出合理解释,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 资请求权„„ 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诉讼时效问题,顾玮琦认为,由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而带 来的补缴出资问题,其在法律性质上与“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无异,因此在诉讼时效制度中也应比照适用该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并不适用 普通债权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因此,对于两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 没有采纳。 股东抽逃出资 ?背景链接 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 行为。即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 当日足额存于公司,但之后股东或出资人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 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个人所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用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传统公司法法理“资本确定”、“资本维 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要求,股东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 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股东向公司出资后,股东的投资款即转化为公司的 独立资产,股东丧失了对其出资的所有权,从而获得基于出资而带来的股权。 因此,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禁止股东抽逃出资意在保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保护公司财产的完整性,维 护国家建立的公司法人制度,维护公司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一般而言,如 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 贷关系、劳动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等,而仅仅将公司设立时的出资 额,在设立后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的,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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