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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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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探讨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可喜景象,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运行中,公司和企业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事主体,公司和企业要想在市场上立足就需要进行登记,因而商事登记制度十分重要。当前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一些不足,需要不断完善才能更好的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服务。 本文采集自网络,本站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关键词:商事登记...

探讨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探讨我国商事登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完善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可喜景象,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运行中,公司和企业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事主体,公司和企业要想在市场上立足就需要进行登记,因而商事登记制度十分重要。当前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一些不足,需要不断完善才能更好的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服务。 本文采集自网络,本站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17-01 作者简介:彭浩洋(1988-),男,四川南充人,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就职于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在我国的经济领域中极为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就是商事登记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各国之间的竞争与合作愈演愈烈,通过商事登记制度能够确保商事主体地位,才能使得市场经济有序进行。然而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日益凸显出一些弊端,需要相关学者加以重视,并积极探索新的途径使其更加完善。 一、商事登记制度的相关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作商业登记,是商主体或者商主体的筹办者,为能取得、变更、终止主体资格,可以申请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会将涉及的事宜进行登记并且公示出去的一种法律行为[1]。通常而言,此种法律行为主要是在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更上使用较多。依据相关的法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进行商事登记一方面使得商事主体有了从事某商事活动的资格,另一方面进行商事登记后可以满足登记机关的审查、公示,实现国家对商事主体的一种监督,确保交易安全。当前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的商事登记法,与商事登记制度相关的体系也未能系统的统一,只能依据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分别立法。例如:《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等多部单行法律繁多,因而形成一部统一的商事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是学者们亟待解决的一项课题。 二、当前商事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体系未能形成统一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依旧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主要是依据商主体的不同分散立法来维护市场秩序,如此使得法规之间各自为政,难免产生矛盾或者重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个商主体之间的登记条件也是不尽相同的,这样会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并且不同主体需要不同登记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势必加大登记机关的工作量,登记管理效率大大降低。不同法规之间的模糊性也给商事登记制度的统一性造成消极影响。 (二)监督机制不太健全 商事登记监督机制主要是商事登记后进行监管、监查环节。事后监督机制主要涉及到:年检、复查、市场巡查[2]。实际工作中,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较少,造成登记簿机制有所缺陷,使得事后监督效果大打折扣。比如,年度检查制度中凸显的问题多,收费多,不仅未能给事后监督提供有力保障,反而无形中加重企业的负担,再加上商事登记机关的职责模糊不明确更使得事后监督成了走形式。 (三)商事登记与营业登记容易混淆 商主体登记是上是主体进行合法运营的基础,而营业登记是以商主体经营范围与许可程度的限制。两者之间混淆后会造成商主体在确定营业资格之前难以获得商主体资格的认证,限制商主体自由活动,并且即便商主体营业执照被吊销了也不一定就使其商事登记中除名。 三、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加快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 ?S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商事登记立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而建立统一专门的商事登记法,不仅可以将当前分散凌乱的法规加以整合,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并适用于各个商主体,而且专门的商事登记法会对商主体商事登记的范围进行详细的划分,登记机关也可以在审查时候按照统一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进行认定,大幅度提升登记机关的登记效率,更好的体现法律的权威性。 (二)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健全监督机制 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实行监督问责机制,“谁审批谁负责”,加强其权责意识,为商事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例如2014年颁布的新《公司法》规定商主体的年检转变为年度报告,可以对商主体的违法行为加以约束,降低败现象的发生[3]。同年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每年需要向登记机关进行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这就需要健全商主体信用体系,扩大社会监督。 (三)正确区分商事登记与营业登记 商事登记可以说是对商主体的法律身份一种认定,是进行营业登记的基础,多适用于形式审查中;营业登记需要对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有着严格的限制,多适用于实质性审查中。当前主要是形式审核为主,实质性审查为辅也使得商事登记与营业登记难以真正的区分。这两者对市场的干预程度、政府的监督职能是不同的,营业登记的内容的管理更能体现出市场自由竞争同时政府也在行使安全干预职能。 [参考文献] [1]张淼晶.浅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J].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7):69-71. [2]万杨.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J].知识经济,2011(16):42-42. [3]欧阳沙郴.试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D].中山大学,2009. 浅议中国案例指导制度 ?オ? 摘要:案例指导制度为司法公正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为目的,为适应我国国情之需要,以起到对案件借鉴和示范的作用,尽管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的相关法律制度、理论研究仍不完善。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加之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专门对案例指导制度的不断深入,案例指导制度也逐渐被司法实践所完善。 本文采集自网络,本站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关键词:案例;案例指导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20-01 作者简介:范长波(1991-),男,汉族,黑龙江虎林人,哈尔滨商业大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李林泽(1993-),男,汉族,黑龙江虎林人,哈尔滨理工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含义 案例指导制度,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国情复杂、司法适用多元以及“同案不同判”等情形进行的经验性总结,并以此作为参照性案例进行裁判,从而达到司法公正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的制度。也是颇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汇,对于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司法界争论不断,有学者认为一定程度地学习了西方判例法制度,是将判例法理念融入我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当中;也有学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属于司法解释,是对司法解释的补充性规定; 还有的学者持中立态度,认为是一种创新。笔者认为,无论哪种观点成为主流,凡是能提高现行司法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我们都应该认可。 二、案例指导制度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制度的区别 1.外部环境不同。两种制度起源完全不同,植根在不同文化和意?R形态之下。判例制度产生于英国,英国重视经验和归纳,这种经验法来自于法律在法律实践中不断的日积月累,法官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更为判例法发展提供了环境基础。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的特色制度,中国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其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案例指导制度作为辅助司法裁判的制度,主要解决法律局限性,并维护司法的统一性。 2.法律地位不同。判例法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占据主导作用,也是其独立的法律渊源。我国是制定法为依据,司法审判严格依法办事,案例指导制度起到辅助作用。即司法裁判的法律依据仅仅使用制定法,案例指导制度只是起到指引作用。 (二)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有一点不尽相同,是中国独一无二的制度。 1.制作主体不同。司法解释权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司法解释则是主动释明;而案例指导制度中指导性案例发布主体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但不仅可以在司法内部推荐案例,也可以在司法系统以外推荐。符合标准的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遴选后进行确定发布。 2.司法效力不同。这也是两者最大区别。司法解释属于法律解释,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官可以直接援引司法解释作为依据裁判;但案例指导制度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仅具 有指引和参考的作用。 三、中国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 从马克思主义理论视角分析,在我国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现实体现。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思想,判断及衡量一个事物作为主体的价值在于其是否满足其对应客体的需要、能够满足需要的多少。价值关联于需要,但不决定于需要,价值有其特定的基础――物质的固有属性。“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 根据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对于价值的论述,案例对于我国司法体系建设的价值在于使案件审理有据可查。正确审理的案件可成为今后类似案件审理的范例和指导方法。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是充分利用案例指导价值的途径。 四、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 (一)维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司法能动性的体现,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裁判的主线,影响着每一个案件的认定和适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既要发挥指导性案例核心指引作用,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要结合实际权衡利弊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空间。在司法裁判中,法官要不断提高专业理论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水平,真正的平衡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维护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去司法的行政化 西方国家因受三权分立制衡学说影响,三权相互独立。判例法制度成为西方主要的法律渊源,离不开司法独立,即司法能动性,其本质也是法官造法,司法机关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和影响。反观我国审判制度,受制于行政机关,我国审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例指导制度中指导性案例的确定和公布均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决定,从而指导各级地方法院。因此,从指导性案件的遴选、确定到公布,再到各级法院审理中应针对案件本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受任何机关、组织、社会团体的干涉。 [参考文献] [1]左卫民.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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