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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水质管理水平,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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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水质管理水平,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提高水质管理水平,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水是生命之源、健康之本。随着生活水平和保健意识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关注饮用水的质量。公共供水,即自来水,城市居民的主要饮用水~其供水水质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保障供水安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带来的水源污染事件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我们供水企业及供水企的主管部门必须提高供水水质管理水平~确保城市供水安全。而水质管理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监测系统~建设部从1993年开始组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

提高水质管理水平,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提高水质管理水平,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水是生命之源、健康之本。随着生活水平和保健意识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关注饮用水的质量。公共供水,即自来水,城市居民的主要饮用水~其供水水质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保障供水安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带来的水源污染事件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我们供水企业及供水企的主管部门必须提高供水水质管理水平~确保城市供水安全。而水质管理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监测系统~建设部从1993年开始组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在建设部第156号令《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国家和地方两级网和建设部水质中心、国家站、地方站三级站的监测体系的要求。目前~国家网已组建完毕~地方网也基本完成~全国共有近300个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山西省在省水质网的建设方面是走在了前例。下面我将山西省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情况做一些介绍~供大家交流。 一、山西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建设情况。 为了促进全省的供水水质管理~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从1993年起~省建设厅开始筹建山西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1994年正式组建成立了山西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所辖单位为我省 各地级市、大型供水企业的水质检测机构。目前省水质网下设12个监测站~包括太原、大同、朔州、阳泉、晋中、长治、晋城、临汾、吕梁、运城、忻州以及同煤集团监测站,自备水源供水单位,。省水质网各监测站在省厅和各地城建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的公共供水企业、自备水源单位及二次供水单位供水水质的监督与管理。各实验室目前均是挂靠在各地自来水公司~由公司法人授权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当地供水企业的水质检测工作。为保证各监测站的水质检测公正性~各监测站积极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太原监测站是国家网的一个成员站~同时又是省网中心站~从1994年始各省网各监测站陆续通过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计量认证。2005年以来~各地方监测站都加大了水质检测技术的投资力度~从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都较过去有了增加和改善~检测水平和检测能力有了相当大的提高。在人员方面~各站纷纷从大专院校引进相关专业的人才~站内综合素质提高了~检测分析判断能力也有所提高。所有检测人员均经过省技能鉴定中心的培训、考核~取得了上岗资格证。 监测网至成立以来~一直为我省和当地供水单位提供准确、客观、公正的检测服务~同时培养了众多水质检测人员~提高了全省的检测能力和水平。近年来~建设部和建设厅陆续开展了全国及全省的水质督察工作~省网各站是督察工作中的主力军~积极深入各市、各县采样、检测~圆满完成了每年度各级领导下达的督察任务。 二 、山西省的城市供水水质督查开展情况。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此后建设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市政府城市建设、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等有关机构~加强水质督察工作~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 近几年的水质监督检查中~各地供水主管部门、企业均能认真总结、汇报供水水质及应急预案实施等情况~积极配合采集样品~各地方监测站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使每年的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完成。 2010年1月省厅发布了《山西省城市供水水质督查方案的通知》~对我省开展水质督查工作作了部署。2010至2011年我已完成全省范围内的两次水质督查。 三、与城市供水水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1、建设部第156号令《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1999年2月3日第一次发布时为67号令~2004年7月23日修改为132 号令~2007年3月1日第三次发布为156号令,。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3月1日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按月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城市供水单位将水质检测数据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 (二)地方网中心站将汇总、分析后的报表和报告送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三)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汇总、分析地方网中心站上报的报表和报告,形成水质报告,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但是,仅向本单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除外。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检水样检测报告十五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 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查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措施; (七)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组织抢险抢修。 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 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调查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阻挠、妨碍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取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供水单位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2号令)同时废止。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建设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发布日期】 1997-01-01 【生效日期】 1997-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要求住宅小区规划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会议议程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 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 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城 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有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1(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3(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为人民所乐于饮用。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共35项。其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主要为了保证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毒理学指标15项、放射指标2项,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不产生毒性和潜在危害;细菌学指标3项是为了保证饮用水在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定的。 随着经济和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政府和广大居民的关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更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和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卫生部于2001年6月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是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该规范共包括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水质指标共96项,常规检测项目3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62项,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相比,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标,加强了对有机污染的监测,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指标限值更加严格。基本上是一个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通过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宣传贯彻,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较好的落实。 今后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饮用水水质公告,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规范,随时了解饮用水水质状况,使饮用水卫生标准更贴近群众的生活,在保护人群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 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加强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的要求 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 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 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近年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附录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 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 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附录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附录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 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4、氨氮(以N计,mg/L) 0.5 5、硫化物(mg/L) 0.02 6、钠(mg/L) 200 附录表4 农村小型集中和分散式供水指标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5 铁(mg/L) 0.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附录A(资料性附录)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肠球菌(CFU/100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 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 0.00005 二恶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 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双酚A(mg/L) 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 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铅(mg /L) 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异莰醇-2(mg /L) 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 0.3 石棉(>10?m,万/L) 700 亚硝酸盐(mg/L) 1 多环芳烃(总量,mg /L) 0.002 多氯联苯(总量,mg /L) 0.0005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 0.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 0.003 环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 0.05 总有机碳(TOC,mg/L) 5 萘酚-?(mg/L) 0.4 黄原酸丁酯(mg /L) 0.001 氯化乙基汞(mg /L) 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镭226和镭228(pCi/L) 5 氡(pCi/L) 300 四、太原市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近年来~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太原市在提高城市公共供水能力、扩大供水区域的同时~狠抓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提高供水水质监测能力~加大供水水质监测频率~延伸监测范围~以优质的供水和良好的服务~在满足省城人民供水量需求的前提下~确保了饮用水卫生安全~水质综合合格率多年来保持在100%。在住建部每年进行的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以及每月公布的在全国35个重点城市的水质情况中名列前茅~为太原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贡献了一份力量。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太原监测站在太原市自来水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加大设备投入和监测人员队伍建设~于2009年9月在全国率先达到新的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106项检测能力~成为我省现在唯一能够检测新国标规定的全部项目的检测机构~并取得了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合格证。提前三年达到了新的饮用水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 能力~为太原市的饮用水安全提供了保障基础~也为推动全省供水行业的水质管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此外太原市自来水公司做为全市面对广大用户的唯一公共供水服务机构~还加强了供水应急体系的建设~制定了水源污染、水管爆裂等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为更好的为用户服务~水质管理部门依托太原市城建热线12319和自来水客服务热线3094444平台下~热情为用户服务~随时解答用户提出的各类水质问题~为企业和政府树立了良好的服务形象。 以下就太原市的城市供水及水质管理情况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太原市城市公共供水状况 太原市自来水公司是一个大型的公共供水企业~承担着太原市区内的公共供水任务~在2003年10月呼延水厂投产后~日综合供水能力达86.3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46.3万立方米~地表水40万立方米,实际供水约50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和地表水各25万立方米。本着“水质以国际水平为标准~水量以城市需求为目标~服务以用户满意为己任”的质量方针~为太原市提供优质的供水水质和服务。 地下水水源主要有兰村、枣沟、三给地垒三个水源地~经长期检验~其水质完全符合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均为优质深层岩溶水。其生产工艺是由水源地深井开采~经潜水泵提升~由输水管道进入水厂清水池~加氯消毒~经检验合格后进入城市管网~供水水质不仅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枣沟水源和三给地垒水源还达到了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要求~属低钠、含锶、硬度适中的优质天然饮 用矿泉水。 地表水是经呼延水厂经处理合格后的引黄水。引黄工程从黄河万家寨水库取水~长距离输送到汾河水库后~再由汾河水库送入呼延水厂。多年来~对万家寨和汾河水库的水质进行了监测~结果表明其水质符合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三类水质标准~呼延水厂采用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的净水工艺流程~将地表水净化为生活饮用水~进入城市管网~其供水水质达到国家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太原市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 1、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太原监测站承担着太原市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监测任务。该站于1994年9月首次通过国家计量认证~成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太原监测站~分别于2000年、2005年、2009年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复查换证。在通过认证后~检测能力不断提高~目前共具有11 类产品 177项检测能力。可以检测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106项全部指标以及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指标~还可对纯净水、矿泉水及净水剂等进行检测。新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将于2012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太原市自来水公司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近年来~投资800多万元~配置和更新了的一系列大型仪器~现有检测设备固定资产原值达1500多万元~并且增加了检测人员~使检测人员达26人~监测能力大大提高~于2009年完成了新标准规定的106项检测能力建设。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加强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站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监测~国标要求每年对106项全检的频率是地下水每年一次~地表水每半年一次~而我们为了确保水质安全~每月都要对对自来水公司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全分析,106项,抽查检测一次~抽检频次大大高于国家要求。同时每日还对七个水厂和90个公共供水管网监测点进行常规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游离余氯、耗氧量,检测~检测频次为出厂水每日1次~各管网点每月不低于3次~这也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采样点数、频率和项目。多年来~我们对供水水质的检测从未间断~包括双休日、节假日~建立了完整的水质资料。 三、水质督察工作的开展。 供水水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保障供水安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随即~建设部下发《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市政府城市建设、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等有关机构~加强水质督察工作~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由此~建设部开展了大规模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 从2004年第一次水质督查开始至2010年~建设部已开展了5次督查~情况如下:2004年~建设部首次组织我国城市供水水 质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国36个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水质状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备井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检查结果不容乐观。之后~2007-2010年连续四年~针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建设部又组织了大规模的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涉及地区逐步增多~2007年100个城市~2008年150多个~其中包括国家一些重点工程,南水北调,及2008年受冰冻灾害和地震灾害影响的部分市、县。2009年6月建设部开展了一次全国范围内较大规模的水质普查~涉及全国所有市、县、区~目的是对饮用水水质现状及供水规模、管网等情况的全面了解。 除2009年的普查外~其余几次的检查大体模式为:建设部组织~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中心实施~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各站负责采样、监测、检查、上报数据等具体工作~各国家站负责检查本省各个被检查单位~各国家站所在城市的供水企业则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检查内容包括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及各供水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水质检测等情况~监测点的具体数量由水质中心确定~监测项目一般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常规项目~但2010年监测项目达到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应急预案从预案的编制、批准或备案、技术论证、演练等几方面检查。国家站将检查和监测的结果、意见上报水质中心~水质中心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到目前为止~我省各设区城市均已相继被检查。 太原市公共供水已接受五次建设部的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各项检查结果均达到了满意的效果~水质合格率100%。同时~太原监测站也圆满完成了建设部安排的对天津市、大连市和我省各市的水质督察。 四、水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及客户服务 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环境污染问题~对水环境也造成一定影响~出现饮用水水质事故~在水质应急体系方面太原市自来水公司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1、制定了《太原市城市公共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报告、处理制度~节假日间加强值班制~使应急机制有效发挥。 投资1502、为提高应急检测手段~太原市自来水公司2010年万元购置了应急监测车辆和应急监测设备~包括快速毒性检测仪、浑浊度等多参数现场检测仪、便携式重金属检测仪、深水采样器等。极大的提高了应急现场水质分析的能力。 3、在对外服务方面~太原市自来水公司作为太原市12319城建热线的二级服务平台~负责接待用户用水投诉。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在处理水质投诉中~水质管理处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对用户进行解释并现场取样做常规检验~72小时内须向用户答复。 4、为及时了解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状况~近年来在太原市 公司供水厂和管网主线上安装了在线监测仪表~包括对游离余氯、浑浊度、pH值等指标的监测~通过远程数据传输系统对水质实时监测~及时了解水质的异常变化。 多年来~太原市公共供水企业始终贯彻执行国务院、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精神~通过各种制度、措施和手段有力的保障了太原市公共供水水质。 五、常见用户水质投诉及解决办法 在日常水质管理中,会接到用户因水质问题提出的投诉。那么是用户如何发现水质问题的呢,实际上,用户发现的水质问题,不是通过检验出来的,而是感觉到水质的变化而进行水质投诉的。用户感觉到水质的变化是通过眼、鼻、口发现水质和平时有差别或感觉到不能接受或怀疑水质有问题,比如眼睛看到水发混、发黄、发白、有异色、有异物等,鼻子闻到水有腥味、有药味、有臭味或其他异味等,嘴感觉到口感不好或有异味等。当用户发现水质有变化时,首先考虑到的是对身体健康是否有危害,需要马上得到解释或解决,稍有怠慢,就会向新闻媒体或上级部门投诉,对供水企业的声誉就会造成影响。这就要求我们掌握一些常见用户水质投诉的原因和解决办法,针对不同的情况,快速解决或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打消用户对水质的疑虑。 1、 用户看到的水质问题 用户发现水龙头放出的水混浊 用户发现水发混有连续混浊和短时混浊两种现象。 用户肉眼发现水混浊,浊度一般在10NTU以上,个别敏感者会稍低一些。出现这种投诉,浊度一般是高了,不需再测量浊度核实。 连续混浊 现象:用户打开水龙头,看到水发混,连续放水一段时间(几分钟或更长)仍不见清,或者混浊现象时重时轻。 连续混浊主要原因是区域内或附近管道施工或管道闸门启闭,引起管道水流速的突然变化或流向的突然变化。 由于管道的长期使用,一些微生物就有可能在管道壁上附着生长,同时吸附水中的微小颗粒,长期富集形成一层“垢”,其厚度因管材的不同而有差别。当使用铸铁管道时,因伴随着铁锈的生成,其结垢程度非常严重。因老的管网和一些庭院管网是铸铁管材,在水的长期作用下会逐渐生锈,更有利于微生物的附 着和生长,其结垢程度远远高于其它材质的管道。当由于管道施工或抢修需要关闭和开启区域内管道闸门时,管道内的水流速会发生突然变化,将管壁上的附着物冲下,形成混浊。形成的混浊根据影响的区域、管径和用水量的大小不同而持续的时间不同,一般持续几小时或几天。 当管道施工时,管道冲刷不净,或者管道爆管抢修时带入少量泥沙,也会造成供水区域内的用户的水质混浊 当用户出现长期混浊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庭院管网严重老化锈蚀,由于一些庭院管网采用低质的铸铁管,长时间使用,管道严重老化、锈蚀,本小区内的水质一直处于混浊状态。当用水量较大时,水在管道内停留时间较短,混浊现象会稍轻一些。当用水量较小时,水在管道内停留时间较长,混浊现象会重一些。这种现象就造成了产生的混浊时重时轻。 二次供水储水池污染,当用户使用二次供水时,因储水池未按时清洗或储水池锈蚀严重,会造成水质混浊。使用二次供水的用户一般是高层用户,低层往往直接管网供水,高层(一般五层以上)使用二次供水。如果用户反映水混较多,而低层正常时,一定是二次供水在储存输送过程中产生了问题。 烧开水后出现白色混浊 用户烧开水后,出现白色沉淀、混浊、白色漂浮物、结垢等现象,或突然发现烧开水后生成的白色混浊和以前不一样。 产生的原因 天然水中一般存在硬度,其主要成分是钙和镁,加热后与水中存在的重碳酸盐生成白色的碳酸钙、碳酸镁固体沉淀。 这是一种正常现象,任何天然水,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硬度,加热后都会生成白色沉淀。产生沉淀的多少和水中硬度大小有关,一般情况下, 井水的硬度大于河水的硬度。就井水而言,井水的类型不同,产生的沉淀大小、多少有差别,由于重碳酸盐的不稳定性,即使不加热,放置一段时间后,也有可能形成细小的沉淀。 有用户反映:一直使用同一样的自来水,烧开水后和原来的沉淀不一样了,漂到水面的白色物质比原来的多了很多。这主要是因为用户更换了烧水的容器,新容器和原来壁上已经结垢的容器比较,其受热程度和结晶沉淀的速度都发生了变化。 总的来说:水的类型不同、加热程度不同、容器新旧、材质不同,产生的沉淀大小、多少有差别;沉淀结晶颗粒大,沉至水底;沉淀结晶颗粒小,漂至水面;其它悬在水中。当用户更换烧水容器或水源更换时(如地表、地下水厂转换,补压井开启等),易发现变化。 要耐心解释。天然水中有一定的硬度存在,产生沉淀或结垢是正常现象,水中的矿物质,是人体必需的,硬度是矿物质的一种,纯净水是不结垢的,但没有矿物质。产生的沉淀对健康不会造成影响,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发达国家也没有推荐硬度的健康基准指导值,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硬度的限值是从节能的角度提出的,硬度高会引起人体结石的说法是没有科学根据的。 用户接出的自来水象牛奶一样 1.5.1 现象:自来水刚接出时,出现白色混浊象牛奶一样,放置片刻即澄清。 1.5.2 主要原因:水中发白的原因主要是供水管网中溶入了空气,经压力作用分解成微小气泡(凭肉眼观察不到),气泡的紧密排列就会感觉到流出的水呈乳白色,当在容器中静止数分钟后,随着气泡消失,水就会变清。那么气体是如何进入水中的,气体溶入水中的主要途径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 1.5.2.1 井水提升或二次加压时,气体在泵叶的高速混和和压力作用下,气体溶入水中。 1.5.2.2输送自来水至用戶的管线为维持稳定之压力,須在局部高处设置排(吸)气阀,在用水量变化太大致压力与流量不稳时,即可吸入空气稳压以避免破管,使得气体溶入水中。 在压力作用下,气体在管道中河水共溶,水出龙头后,压力降低,气体从水中逐渐溶出。在溶出过程中,气体在水中形成的细小气泡,外观看起来呈乳白色,气体完全溶出即澄清。在实际处理用户投诉中,第一种现象造成的强度大、时间长,第二种现象产生的较少且是短时的。 1.5.3 处理建议 首先应说明这种现象是由于气体溶入水中造成的,不影响饮用。若是第一种情况,应设法不让加压时吸入空气,现象即会消失;若是第二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但影响的程度和时间较小,要解释清楚。 电解棒现象 1.7.1 现象:有人为宣传纯净水,用电解棒分别插入自来水和纯净水中,插上电源后,自来水中呈现出明显的黑色或暗绿色并冒出大量的气体,而纯净水中无变化,或仅仅出现淡淡的黄色。依此来说明自来水中有有害杂质,不能饮用。 7.2 现象解释 所用的电解棒是铁棒,我们看到在自来水中的颜色是铁形成的。 当电解棒插入水中,通电后,就形成了一个电解池。在阴极发生还原反应,水中的氢离子得到电子,生成氢气放出;在阳极发生氧化反应,电极中的铁原子失去电子,生成铁离子,继而生成暗绿色的氢氧化亚铁和橙黄色的氢氧化铁,两种颜色按一定比例混合就是黑色。水中两个电极之间的导电靠的是水中的矿物质(电解质),形成颜色深浅与矿物质含量的多少有关。 用户用自来水养的鱼突然死亡 1.8.1 现象:用户长期用自来水养观赏鱼,并未发现异常,给鱼换水后突然发现死亡。 1.8.2 现象解释 造成这种现象的一般是水中余氯所致,为保证自来水在输送过程中的水质安全,自来水中要保持一定量的余氯。水中余氯的含量,对人是绝对安全的,但对一般鱼类可能会致死。有些用户反映,过去一直用自来水养鱼,未发现异常,为什么突然死亡了。这种现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8.2.1 若过去使用的自备井,后改用自来水,原来无氯,改用自来水后,因为余氯存在,造成鱼死亡。 1.8.2.2 过去未出现问题,是因为余氯含量低,因季节变化、水质变化等原因,需要加大氯量,造成管网余氯量较平时增大。 1.8.2.3 二次供水用户,过去没有正常管理,储水池内无余氯或含量很低,正常管理后余氯恢复正常。 1.8.2.4 当用户搬家,由管网末梢地区搬至水厂附近,余氯量有较大变化。 1.8.2.5用户所在地过去用水量小,因增加用户或用水量,或管网改造使管网水停留时间缩短、余氯增大。 1.8.2.6水厂加氯机故障,计量不准,加氯量明显增大。 1.8.3 处理建议 不建议用户直接用自来水养鱼,应事先放置1-2天,或用适量的硫代 硫酸钠脱氯后使用,即使过去无异常,但因用水量、加氯量的变化,会造成水中余氯量的波动。发生此类情况,用户往往怀疑有毒或水质有问题,需问清情况,有明显原因的,我们需要做好解释工作。其他情况也可能是管网污染引起的,这是要到现场核查,以免贻误。 用户闻到的水质问题 用户接出的自来水有腥味 现象:用户从水龙头接出的水感觉到有腥味。 产生原因 人对气味的敏感程度不同,对气味的判断是有差别的,不能一概而论。腥味的主要来源是藻类繁殖,水中存在铁、泥等物质时,水中也会出现腥味, 有人会将水中余氯认为是腥味,这是误判。 藻类一旦生成,目前的传统净水工艺是无法彻底解决的,除非使用膜过滤。目前唯一的办法是控制藻类的繁殖,如:解决原水污染,防止原水富营养化;降低沉沙池或调蓄池的储水量,加速其流动,降低藻类生长条件;在低沉沙池或调蓄池进水口投加硫酸铜等抑藻剂,抑制藻类的生长。在藻类含量不是很高的情况下,也可以用强化净水工艺附以投加除藻剂解决。若反映水中有腥味的用户是极个别的,应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只要绝大多数用户能够接受,就达到了用户可接受的要求,是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用户接出的自来水有药味 现象:用户反映水中有药味、消毒水味、六六六粉味、漂白粉味等。 现象解释:一般情况下,以上情况都是对氯味的反应。首先应说明,加氯是必需的,有氯味是正常的为保证饮水安全,防止水媒传染病发生,在水处理过程中,必需进行加氯消毒为保证消毒效果,国家标准要求管网水中必须有一定量的余氯存在,以防止管网二次污染。对水中余氯的要求:出厂水游离氯大于0.3mg/L总余氯大于0.5mg/L,管网末梢水必须有余氯存在(大于0.05mg/L)。正常情况下,距水厂的远近不同,管网中余氯含量大小不同,为保证整个管网有余氯的存在,出厂水余氯的含量要高一些,距水厂近的用户会感觉到氯味会更大一些。 在供水生产中,出厂水中的加氯量是安全的,自来水中的氯味一般人是不易明显察觉的。原来使用自备井的用户改用自来水后,反映比较明显,因为自备井未加氯消毒,没有氯味。有的单位采用自备井和自来水交替使用,会出现时有时无的反映。过量的氯对人体是有害的,但此时应有非常强烈的刺激味道,人们是不会再饮用的。 二次供水的用户,一般无此投诉,因为水在储水设施内要停留一段时间,余氯会消耗降低。若有较多投诉,应考虑可能有管道污染,或冲刷消毒后加氯量过大。当水源受到酚类化合物的污染,加氯后会 有较明显的氯酚味。一般情况下,地表水厂供水区域的余氯要高于地下水厂供水区域。 处理建议:自来水中有氯味是正常的,说明饮水是安全的,人们应当习惯这个味道。若没有氯味,反倒是不正常的。 用户接出的自来水有臭味 现象:用户接出的水有明显的臭味。 现象解释:若反映用户较多,很可能是二次供水设施或管道污染。 二次供水设施污染,如:地下式储水池管理不善,下水道堵塞,污水从储水池溢水口流入;二次加压上水管道经过污水池,管道有破裂,不加压时,管道吸入污水。 二次供水污染特点:一般是低层无污染,高层(五楼以上)有污染,取水化验,大肠菌含量很高。 没有二次供水的用户,若有较多用户反映,主要是管道污染引起的此问题常出现在单独一栋楼或一个小区内。 解决此类问题,一般采取管道冲刷消毒处理。 管道冲刷:多采用消防栓、用户水龙头等现成放水口放水,必要时另加放水口。 消毒:多采用漂粉精等。消毒具体办法将漂粉精配成含有效氯 1%的水溶液关闭进水总闸或保留少量进水。然后开启用户龙头用加压泵将漂粉精溶液打入管道内待用户龙头放出白色溶液,关闭龙头。待所有用户龙头放出白色溶液,关闭全部进出口静放24小时冲刷管道,所有用户龙头放出清水为止。 应与用户及管理单位协调配合,加氯消毒时因连带用户龙头,加氯量不能过大,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并注意防止污染其它管道。 用户接出的自来水有异味 现象:用户反映水中有异味,如:汽油味、肥皂味等等 现象解释:若反映的是个别用户或局部小范围,主要是有用户用上述物品的容器作太阳能热水器,造成局部管道联通。若反映面积较大,应是管道联通污染。解决办法:针对问题,查明原因,采取适当措施清理污染源。 用户尝到的水质问题 用户反映自来水口感不好。 现象:用户反映自来水口感不好或口感发生变化。 现象解释 用户敏感程度不同,对口感的判断有差别,不同的水质类型,口感是有差别的。 用户由自备井改用自来水初期,因管网调度,由地下水厂供水区域改地表水厂区域,补压井供水区域停供等情况的初期,用户都会感觉到口感的变化。 有用户将自来水中的余氯判断为异味,这是误判。 以上反映是极个别的,若反映人较多、面积较大,可能是管道污染。 处理建议:无论什么样类型的自来水,都是严格检验的,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可以放心饮用。以上变化,一般人是不易明显察觉的,反映问题的一般是口感较敏感者。若是管道污染等问题,应及时处理。 凡是用户提出问题,都是用户认为自来水可能出现问题,担心是否能饮用,要认真对待。很多问题都是正常现象,只是用户不了解,要耐心解释。有些问题属用户误判,要科学引导。是否可以饮用,要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只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就能过保证终身饮水安全。对于正常现象解释仍不接受的,要上门搞好检测服务,防止恶意宣传,影响供水企业声誉。对于确实水质出现问题的,要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解决。 了解到用户在什么情况下会提出水质投诉,才能针对现状和用户提出的问题,判断是要进行解释工作,还是要直接和有关单位和部门协调解决,还是要现场调查或和有关单位和部门了解情况后再作决 定。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用户会提出水质投诉: 4.1 水源污染,出厂水有明显超标现象。 4.2 二次供水设施污染。 4.3 管道联通污染。 4.4 管道安装或管道维修冲刷不净。 4.5 因管网调配主干道阀门启闭。 4.6 因其中一个水厂故障,需要调整各水厂供水压力,供水区域发生 变化。 4.7 庭院管网老化,锈蚀严重。 4.8 院内或附近有管道施工。 4.9 自备井或补压井与自来水(地表水厂)转换。 4.10用户用水量小或长期不在此居住。 4.11因季节变化,水厂调整加氯量。 4.12用户搬家,居住的供水区域发生变化。 4.13用户处于管网末梢,供水部门未定期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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