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设法规基础
● 建设法规体系的表现形式
1. 宪法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建设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定制的隶属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业务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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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3. 建设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4. 建设部门规章 是指国务院建设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所制
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
5. 地方性建设法规与规章 指地方人大常委会指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
地方性建设规章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 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转让暂行条例》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
高年限按用途分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
卖、招标、协议三种方式。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1.建筑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及结构主体的安全)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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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3.是够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
4.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施工图审查的要求P68
1.当前规定的具体审查期限为:一般项目20个工作日;特级、一级项目30个工作
日;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
2.审查机构在审查结束后,审查机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施工图审查
报告,并应有审查人员签名和审查机构盖章。
3.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审
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
见,并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交由权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4.施工图一经审查通过,不得擅自修改
5.施工图审查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违法责任
1.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
1)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的还要追求刑事责任。
2)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可处50万元到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却擅自施工的,将处2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1)非法承揽业务的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任
务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任务的,吊销其姿质
证书;对于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
察设计任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有上述各种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出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2)非法转包的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所承揽的工程进行转包的,责令改
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出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还可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其资质证书
3)不按规定进行设计的责任对于不按工程强制性标准型进行勘查设计的勘察
设计单位,不按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
供应商的设计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勘察设计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第六章建筑法规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的规范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向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是指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达到的要求。《建筑法》
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去的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施工许可证的有限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延期最多是两次,每次期
限为三个月。
4.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5.建筑工程开工报告
根据《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必须进行招标的】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企业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重要设施、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6)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7)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6.建筑工程招标
1)建筑工程招标的基本原则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2)工程招标的条件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i.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ii.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并获批准
iii.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iv.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能够落实
v.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及技术资料。
招标人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包括:
i.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ii.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iii.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
iv.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v.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3)建筑工程招标的方式
i.公开招标
ii.邀请招标
4)招标的一般工作
i.提出招标申请
ii.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iii.编制招标文件
iv.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vi.组织现场考察
vii.召开招标答疑会议
建筑工程投标
1.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车会议
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同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联合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
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
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
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开标时,投标文件无效的几种情形:
1)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未按照要求提交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
5)联合体投标为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评标
1)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
2)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
人数5人以上奇数,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2/3,评标为相
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组成,具体有招标
人从政府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3)废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重大偏差:
i.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ii.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授权代理人授权书。
iii.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iv.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v.投标文件在名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复核招标文件的要求
vi.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vii.以联合体投标时,没有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
viii.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等内容
ix.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的日
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
职的人员应当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程阶段报告、专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前任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
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I)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II)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III)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IV)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
V)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1)负责总监李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
利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
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设计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
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
理工程师汇报和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
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
是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监理员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
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
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建立记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
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
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
得偷工减料。
4)是哦那个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
质量检查和记录
6)灬
7)灬
8)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
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电器管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专修工程,为2年
e)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宇承包方约定
f)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救争议的方法:协商,他人调节,仲裁,诉讼
●订立合同的程序
1.要约
2.承诺
●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的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合同
第十章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发展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