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保障国家与公众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法人均应遵循以下执业行为准则:第一条要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条自觉接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部门分的管理和监督,接受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组织业务指导,自觉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和各项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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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本行业组
织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开展业务,只承担能够胜任的工作。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变化时,自觉及时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申请、备案、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五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骗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六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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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约定;不得以不正当理由乱收费或任意压低收费。
第七条要具有独立执业的能力和工作,竭诚为客户服务,以高质量的咨询成果和优良服务,获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第八条要按照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九条靠质量、靠信誉参加市场竞争,杜绝无序和恶性竞争;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搞业务垄断。
第十条回避与本单位利益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业务。
第十一条要“以人为本”,鼓励员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业务知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员工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不得在解决经济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分别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十三条不得阻挠委托人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咨询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分工明确,密切协作,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和
名誉。
第十四条有义务保守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客户事先允许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应当在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专用章以及造价工程师、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