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特别扶助办法doc - 大兴区人口计生委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出台
《大兴区关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
12月13日,大兴区政府出台《大兴区关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这是大兴区人民政府在十八大之后送给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一份厚礼,体现了大兴区委、区政府对曾经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后因各种原因致使家庭子女受到伤残或者死亡的人文关怀,是践行北京精神,贯彻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体现。
《办法》由大兴区人口计生委牵头,在对国家、市两级独生子女家庭各项奖励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街计生办主任、计生专干参加的座谈会,并深入镇街、村居、入户走访;还征求了民政、社保、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对特扶、残扶家庭收入情况,生活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进行扶助的办法》。
本《办法》于2012年8月8日经区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着重从提高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经济救助的标准、放宽救助对象的年龄、增添养老补助、增加精神关怀和救助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该《办法》由大兴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附:《办法》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文件
京兴政发„2012?32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关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8日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3日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独生子女家庭由于子女伤残、死亡带来的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体现政府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怀~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和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实施方案
关于机房搬迁实施方案高中班级自主管理实施方案公交公司安全生产实施方案成立校园管乐队的实施方案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生子女伤残经审核批准的~对其父母发放每人每月35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伤残的~其父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大兴区户籍,
,2,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3,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第三条 独生子女死亡的~在其死亡之后的次月开始~给予其父母每人每月35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再生育子女为止。独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大兴区户籍,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现无存活子女。
第四条 伤残、死亡的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评议,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5,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察审计。
第五条 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区、镇,街,两级政府在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之后的第一时间前往安抚与慰问~并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第六条 对享受本《办法》特别扶助的对象~在一方死亡后的次月开始~另一方享受每月700元的特别扶助金待遇~直至亡故为止。
第七条 死亡的独生子女家庭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再生育,收养,补偿金~同时停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第八条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对享受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摸底和动态管理工作。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情况发生变化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及时上报至区人口计生委。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工作涉及的其他问题~参照《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执行。
第九条 区人口计生委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利用各种形式~对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进行“精神救助”~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重振生活信心。
第十条 为保证伤残和死亡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质量~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养老补助。
第十一条 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年满60周岁后~按照自愿的原则~优先免费进入民政部门指定的养老机构。
第十二条 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抚慰金、伤残死亡独生子女父母的特别扶助金、养老补助金、再生育,收养,补偿金以及进入养老机构的费用~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遇有国家、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或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时~其中所涉及的有关内容或标准再予以补充或修订。
第十四条 各镇~各街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依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制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帮扶制度。扶助帮扶制度须经区人口计生委审定后实施。
第一~各镇~各街道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创造条件和提供机会~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支持和鼓励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就业自助。
第二~各镇~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对未享受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特殊困难家庭~制定具体措施进行扶助。
第三~各镇在制定其他利益导向和补偿等方面的政策、制度时~要充分考虑独生子女家庭的实际利益~确保伤残、死亡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年经济收入不低于本镇的平均收入水平。
第十五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享受的各项特别扶助待遇不得与其他政策相抵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
检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办、管委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