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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推荐】从日本再生墨盒案看专利产品的修理与再造经济其它相关论文_经济学论文_18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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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推荐】从日本再生墨盒案看专利产品的修理与再造经济其它相关论文_经济学论文_18503【精品推荐】从日本再生墨盒案看专利产品的修理与再造经济其它相关论文_经济学论文_18503 论文范文 题目:从日本再生墨盒案看专利产品的修理与再造经济其它相关论文_经济学论文 编辑:小小 摘要:日本再生墨盒案掀起了国内外学者关于专利产品的修理与专利侵权问题的讨论热潮。通过正当途径获得专利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有权维护该产品~使之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这种维护包括修理、更换零部件等。但是这种维护行为不能超过一定的界限~否则就会变成重新制造或者组装专利产品而构成侵权。究竟如何把握和确定这个“界限”~是否存在一定...

【精品推荐】从日本再生墨盒案看专利产品的修理与再造经济其它相关论文_经济学论文_18503
【精品推荐】从日本再生墨盒案看专利产品的修理与再造经济其它相关论文_经济学论文_18503 论文范文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目:从日本再生墨盒案看专利产品的修理与再造经济其它相关论文_经济学论文 编辑:小小 摘要:日本再生墨盒案掀起了国内外学者关于专利产品的修理与专利侵权问题的讨论热潮。通过正当途径获得专利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有权维护该产品~使之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这种维护包括修理、更换零部件等。但是这种维护行为不能超过一定的界限~否则就会变成重新制造或者组装专利产品而构成侵权。究竟如何把握和确定这个“界限”~是否存在一定的判断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文章要将通过这个案例对此进行探讨。本案虽然发生在日本~但其判决结果关乎广大中国通用耗材企业~乃至修理、再生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专利产品,修理,再造,专利侵权 一、案情概要 日本佳能公司拥有BCI,3e喷墨墨盒专利。该专利有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一是产品权利要求:液体收纳容器,墨盒,,二是方法权利要求:液体收纳容器,墨盒,的制造方法。产品权利要求的主要技术特征为要素H和K~要素H为:“压接部界面的毛管力高于第1及第2负压发生构件的毛管力”,要素K为:“向负压发生构件收纳室填充一定量的液体~使墨盒无论如何放臵整个压接部界面都可以保持在液体里”。原告佳能公司利用专利方法生产专利产品墨盒~并在日本及其他国家进行销售。中国澳门的某公司收集由佳 能公司及其许可的公司在北美、欧洲以及包含日本在内的亚洲市场上销售的、已被消费者用完墨水的墨盒~清洗墨盒后~重新灌墨制成再生墨盒。Recycle Assist公司,以下简称RA公司,从该公司进口再生墨盒并在日本销售。佳能公司生产的墨盒在制造时原本带有一个墨水注入口~但其将之密封~一般很难打开。可是~一旦打开后~就能很容易从该注入口充墨。而中国这家公司是在墨盒的其他地方重新开了一个口灌墨~并没有使用墨盒原有的注入口。2004年4月~佳能公司以RA公司进口、销售的再生墨盒侵犯其JP3278410号日本专利为由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的判决 2004年12月8日~东京地方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填充墨水的行为只是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而不属于新的生产~因而应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专利权人不能主张权利。 佳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日本知识财产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二审高等法院认为~专利权不用尽有两种类型:一是专利产品寿命终结后再使用它~属于专利权不用尽,二是更换或者修理专利产品的本质部分~使它再延续它的生命~这属于专利权不用尽。本案承认墨盒仍然有使用寿命~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第二种专利权不用尽的类型——“修理或更换了本质部分”~即再灌墨恢复了要素H和K。二审高等法院同时认为被控侵权物侵犯了方法权利要求。因此~该法院判决RA公司侵犯了佳能的专利权。 RA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上诉至日本最高法院。2007年11月8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做出终审判决~认定RA公司侵权成立~驳回其上诉请求~令其停止销售该回收墨盒~维持知识财产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最高法院在此案审理中首次引入“再生品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新的生产”~并据此认定RA公司进口销售回收墨盒侵权。认定RA公司进行了“新的生产”的判断要素为:正品的属性—功能、结构、材质和用途,正品专利技术内涵,正品被加工情况,被加工时的状态、加工程度,,再生品的销售情况。佳能专利墨盒的特点为:一次使用、无充填墨粉用开口,用于渗墨的两块海绵紧密相连~以防止墨粉渗漏。RA公司为利用墨粉用尽的佳能墨盒~在回收墨盒上开孔,使墨盒外形改变,、清洗、再灌墨~即为“佳能墨盒专利效能恢复”~RA公司回收、加工墨盒应被认定为“新的产品的生产”。 三、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通过正当途径获得专利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有权维护该产品~使之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这种维护包括修理、更换零部件等。但是这种维护行为不能超过一定的界限~否则就会变成重新制造或者组装专利产品而构成侵权。本案中~如果被告清洗墨盒、填充墨水的行为被认定为维护专利产品~使之恢复原有功能~达到能够正常使用状态的修理行为则为合法行为。如果该行为被认定超过了一定的“界限”~则属于侵犯专利权的再造行为。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把握和确定这个“界限”。 日本学者吉藤幸朔认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基本标准在于其修理或改造是否仅属于专利权人有权进行的“生产”。具体来说~可以从修理的内容及修理的程度方面分析:第一~将专利部分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解、清污、再组装,即虽是大修但不换零件,~不构成专利部分的新的“生产”~当然不侵犯专利权。第二~将专利部分全部换件~应构成专利部分的新的“生产”~如无特别情况~构成专利侵权。第三~换件部分已基本上将专利部分全部换去~其行为构成专利部分的新的“生产”~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构成专利侵权。因为这种情况下~权利用尽说讲的效果因专利部分的全部换件实质上在该专利部分已不复存在。第四~更换部分未超过专利部分的一半~原则上应解释为未侵犯专利权。因为这种情况下~更偏向于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是专利权人的利益。第五~如修理的程度处于第三种及第四种情形之间~则看其行为与哪种情形更为接近~以便判断是否侵权。总的说来~吉藤幸朔教授主要是从专利产品专利部分部件更换的程度来判断是否构成“新的生产”。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的专利部分享有专有权利~同时也要受到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当专利部分被完全更换时~专利权人则无需受到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更换行为构成“新的生产”。 以专利部分部件被更换的程度来决定侧重于考虑专利权人的利益还是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判定更换行为属于修理还是再造。这样的判断方式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是标准过于简单和单一~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情况。如1882年发生在美国的棉包捆扎带案,Cotton-TieCo.v.Simmons,~顾客用专利产品棉包捆扎带将棉包捆扎后从种植园运到棉花加工厂。在棉花加工厂~这种带子被分割成若干段。而被告将分割后的碎片收集起来~并铆接在一起~再加上原来的金属扣~作为新的棉包捆扎带出售。很显然~虽然被告未更换其中的任意一个零部件~只是将分解后的专利产品再组装~但是由于该专 利产品分解后就已报废~完全丧失了原有的功能~被告将其重新拼接的行为实际上是再“生产”了专利产品~应认定为侵犯专利权的“再造”行为~而不应认定为修理。因此~简单地从量化的角度来区分专利产品的修理与再造是行不通的。在本案中~日本知识财产高等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再生墨盒属于“修理或更换了本质部分”~即再灌墨恢复了要素H和K。因此侵犯了方法权利要求~从而判决RA公司侵犯了佳能的专利权。即按照修理或者更换的部分是否构成专利的“本质部分”来判决是否构成专利权侵权。事实上~日本也有其他类似案例的判决采用的这一标准~如发生在2000年的“一次性相机”案等。 那么~通过“本质部分”的替换来认定侵权~这种从技术构思角度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做法~是否可取呢,关键在于如何去认定这个“本质部分”。现在专利法要求专利权利要求有公示作用~所有写入权利要求的内容按我们国家来讲~是一个必要技术特征。我们认为~任何部分都是关键部分。所以判定是否侵权的时候~一个权利要求的任何要件都是同样重要的。美国最高法院也认为:无论这个部分在发明中多么重要~在区分修理或再造中都不起任何作用。因此~在美国一百多年有关的判例中~更换的部件是不是发明的实质或本质部分~在认定修理与再造时不予考虑。 因此~对于纷繁复杂的情形~正如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钻头案”中讲到的:“没有区分修理与再造的确切标准。”本案中~日本最高法院从多个方面的要素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新的生产”是有进步意义的~也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尽管其构成要素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可以从以下方面的要件对专利产品的修理进行界定: 第一~主体方面。只有通过正当途径获得专利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经其授权的个人或单位才有权对该专利产品进行维护和修理。因为只有这种情况下~权利用尽原则才有适用的余地。 第二~客体方面。只有没有完全报废的专利产品~才有修理使之恢复原有功能的必要。若专利产品已完全报废而失去了专利权人原本设计的使用功能~再对其进行“修复”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新的生产”。当然也要考虑到产品本身的属性~如功能、结构、材质、用途等。这个“完全报废”应该主要从客体的角度即产品本身的情况而不是专利权人原本设想的报废情况。这样更利于防止垄断~平衡专利权人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提高经济效益。至于如一次性注射器、隐形眼镜等一次性专利产品的回收利用行为~应该用其他法律法规调整~而不宜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 第三~内容方面。由于修理形式的多样性和情况的复杂多变 性~内容上要考虑到多方面的标准和因素。如正品本身的属性、正品专利部分被更换或加工的程度、正品被更换或加工部分占其整体价值的比例、正品的专利技术内涵、再生品与正品的相似度、再生品的销售情况、对专利权人预期利益影响的程度、社会的需求情况等。 回到本案当中~再生的墨盒为正品通过正当程序出售后合法回收~回收者享有修理的权利~主体合格。客体方面~虽然专利权人设计时希望墨盒为一次性使用~但是根据墨盒本身的性质~墨盒是设计的核心部分~且原本就有墨粉注入口~只是很难打开~具有重新灌墨恢复正常功能的可能性~没有完全报废。从价值上看~墨盒的价值是远大于墨粉的~是具有可重复使用性的。从产品属性上来说~墨粉的价格相对于墨盒是很便宜的~使用寿命也短得多~重新灌装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也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普遍认识和需求。从技术上~在墨盒上钻孔并未导致墨盒的毁损~专利权人仍要受到权利用尽原则的制约~合法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对产品进行恢复原有功能的修理行为。对于再生墨盒对佳能公司市场份额造成的影响方面~由于产品市场是分层的~在再生品与纯正品存在明显标志及区分的情况下~从理性上说不会影响佳能公司的市场。因此~日本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判定RA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专利产品的“再造”~从而判定其构成侵权是不妥当的~有故意保护其本国公司~保护本国公司在本国市场的利益之嫌。其必定会助长垄断~影响自由竞争~影响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日)吉藤幸朔著;宋永林,魏启学译.专利法概论[M].专利文献出版社,1990. 2、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3、(日)田村善之著;李杨译.载吴汉东主编修理、零部件的更换与专利侵权的判断[J].知识产权年刊,2006(2). 4、超青.再生墨盒是否构成专利侵权[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06-21. 转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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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育学
上传时间: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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