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考试二
考生注意:1.本试卷共有五道大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满分100分;2.考试时间90分钟。
一、选择题(注意:可多选)(每小题2分,共10分)
1.《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师考核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考核、工作成绩考核和( )
A.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考核
B.业务水平、职业道德考核
C.职业道德、工作态度考核
D.学历水平、工作态度考核
2.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有()
A.遵守法律法规
B.遵守学生行为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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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D.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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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
A.犯罪团伙化
B.成员低龄化
C.方式智能化
D.流失生犯罪率上升
4.我国《合同法》主要用于调整具有()性质的合同。
A. 商业
B. 人身
C. 财产
D.行政事务
5.对融资方式的划分可以有不同的角度。例如:根据储蓄向投资转化是否经过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分为()。
A.教育融资和企业融资
B. 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
C.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
D.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______的社会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______和______,并以此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______。
2.我国对学校的设立实行和两种制度。
3.学校内部权力划分的三个主体是、和。
4.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履行_______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_______,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_______的使命。
5.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和取得该的程序等方面
的有关规定。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 为什么要遵守教育法?
2.简答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内容。
3.简答目前我国教育评估制度的类型。
4.如何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
四、论述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如何保护?
2.从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角度谈谈学生权利保护方面的问题及对策。
3.你认为学校应如何依法搞好捐赠活动?
4.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学校进行学生保险活动的认
5.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合理有效使用教育经费?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案例一:租金应由谁负担
某市第一中学,为了庆祝建校40周年,组成了筹委会,筹办校庆活动事宜。校庆前两天,筹委会和红星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的合同,租用该剧场举办校庆晚会。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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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租金为5000元。晚会结束后,租金一直拖欠未付,剧场找到校方,要求偿付租金。校领导说,关于校庆的一切事宜,均由校庆筹委会承担,学校不予负责,红星剧院诉至法院,要求由校方偿付欠款。
请依法分析此案的侵权性质,对这一案例我们应有哪些思考?
2.案例二:某县在教育经费问题上有没有违法
某县1993、1994连续两年上收乡统筹的部分教育附加费计4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内拨款给教育,县财政帐面两年列支的预算内教育经费合计为3600万元,其中90%的数额用作了发放公办教师工资。1995年作预算时,县政府表示要加大教育投入,有关人员沿用往年做法, 250万计入农村教育费附加连同1620万财政拨款,提出了今年教育财政拨款的预算数额为1870万元,使用范围和上两年
基本相同。上级人大检查该县教育投入情况时,严肃指出该县教育经费处理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而部分教师特别是民办教师知情后,反映强烈,提出对教育经费依法矫正。县里有关经办人员不服,说我一没贪污,二没吃喝,钱都用在教育上。周围不少人持同样看法,更多的人似是而非。
请用教育法学知识分析该县在教育投入上是否违法?
3.案例三:校园发生安全事故校长为何获罪担责
内蒙古丰镇市二中是市属重点中学,共有1500多名学生。该校新建的教学楼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2002年9月23日下午,学校延长一个课时为学生补课。6时50分左右,补课结束,1500多名学生蜂拥下楼。因受力较大,靠近一楼处的楼梯护栏突然坍塌,前面的学生纷纷摔倒在地。由于照明灯损坏,楼道里光线很暗,后面的学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仍然不断地朝前拥挤,致使摔倒后受到踩踏的学生越来越多,最终酿成了47伤、21死的惨剧。据有关部门调查发现,事发当日下午,曾有教师向校长樊启反映楼道路灯损坏一事,樊以“修理灯泡的工人不在”为由予以推托,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事故发生时,樊启正与他人在丰镇春江饭店喝酒。当学校教师打来电话汇报事故并要求其回去处理的时候,樊启并未在意,只是让与其一同喝酒的副校长先回去看看,直到听说有众多学生伤亡之时,樊启才赶回学校。公安部门调查取证结果表明,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学校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到位,有关人员脱离岗位、未尽职责。案发后,校长樊启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依法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请运用本章学习的相关知识分析此案例。
模拟考试二答案
一、选择题
1.A
2.ABCD
3.ABCD
4.C
5.D
二、填空题
1.教育教学活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主体资格
2.登记注册审批
3.校长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
4.教育教学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
5.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职务
三、简答题
1.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遵守教育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内容,只有每个人都遵守教育法,才能保证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保证依法治教的进程。
2.(1)学校教育制度的含义。(2)我国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3.我国教育评估的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综合性评估;选优评估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评比选拔活动。
4.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主体资格。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即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的;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取得的;学校的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得以实现。
四、论述题
1.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受教育权是其在学校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就学的平等权,以及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侵犯的法律救济保护等方面。
2.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但在学校教育中,还存
在着只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而忽略学生同样享有权利的状况,致使各种各样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因此,学校应该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尊重学生的个性,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禁止体罚学生。同时学生也应树立自身的维权意识,尽力维护自身的权利。
3.第一,它是学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应当积极倡导和参与,并及时表彰或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它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受到《捐赠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范与调整,学校应依法组织捐赠活动,遵循“自愿、量力”的原则,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不得强行索要或强迫他人捐资捐物,并确保捐赠的方式、内容等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1)第一,学生保险属商业保险性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签订保险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因此,学校不得强行推销学生保险、代理学生保险,更不能侵吞学生保险费;第二,学校可以让学生了解保险知识,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第三,有条件的学校,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以减少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给学校带来的损失。(2)结合实例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自己的观点。
5.增加教育的投入,加强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务等部门、学校以及有关财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克扣。
为保证教育事权和财权的统一,实行教育经费预算单列,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
五、案例分析题
1.案例一:第一,此案属于租借合同中承租人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出租人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是其一项基本权利。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而不得拖欠或拒交。
第二,校庆筹委会是由学校成立的、专为筹办校庆活动的临时性机构,本身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作为合同的承租人,而只能作为学校的代理人与剧
院签订合同。因而,其与剧院签订的合同是代表学校的。因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作为合同的承租人,所以,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从理论上说,校庆筹委会从事与校庆活动相关的事宜是经过学校授权的,并代表学校的行为。校庆活动已在剧院举行,也即民法事实已经按照合同所签订的内容发生,表明学校领导对校庆筹委会签署该合同的行为是认可的,这也意味着其对校庆筹委会的代理权是默认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被代理人明知他人擅自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却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知道后“不作否认表示”,这就足以使相对人产生错觉,有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而,校庆筹委会不应承担偿付责任,而应由合同的真正承租人(学校)承担偿付责任。
第四,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承租方未能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额、方式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加收违约金。所以,学校应尽快偿付租金,以免因时间延误而给出租方造成进一步损失,以致其要求追加违约金。
由此可知,解决本案例的关键在于校庆筹委会有否合同的代理权及其由此引发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2.案例二:该县在教育经费上违法,原因如下:
(1)在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上违法。《教育法》规定,农村教育费附加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人民政府管理。而该县连续三年避开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人民政府,把650万元教育费附加纳入县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向全县投放,这实际是一种区域性的平调或挪用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在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向上违法。《教育法》及相应法规规定,农村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农村民办教师补贴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能扣减,更不得挪用甚至取消。而该县把650万元农村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内拨款,主要用于发放公办教师工资,就完全违背法律规定。
(2)在预算内的财政拨款上作伪。各级财政对教育的预算内拨款和城乡征收教育费附加,是两条不同的教育经费渠道,而且财政拨款是主渠道。199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规定将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并强调“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顶抵教育事业费拨
款”,而该县所发生的正是教育费附加顶抵预算内财政拨款的行为,其真正的财政拨款压得很低,根本没有按“三个增长”原则增加主渠道的经费投入。
3.案例三: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所谓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案例中,身为校长的樊启,当教师向其反映教学楼楼道照明灯损坏时,樊未予以重视。在此情况下,樊启仍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全校学生上晚自习课,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导致学生因路黑拥挤而酿成事故。出事后,樊启未及时回校组织营救工作,置师生安全于不顾。校长樊启明知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不采取措施,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具备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