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办理及印章管理事项通知【可编辑版】
发文办理及印章管理事项通知
发文办理及印章管理事项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行政机关发文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号)、《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汉寿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汉政发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发文办理及印章管理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办理
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具有规范性文件属性的文件,依照以下八个环节办理:
(一)拟稿。凡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发文的(以下简称县政府公文),由主办单位起草,主办人员为主办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或法制股长,主办单位将文件初稿送县政府办机要室(以下简称机要室)初审时,一并报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详见汉政办函号),并附上起草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文件、资料以及领导批示等。
(二)初审。机要室对主办单位报送的文件初稿进行初审。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上级是否有相关精神;
县委、县政府是否有相关要求;
3.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是否有明确意见;
4.外地是否有相关做法和经验;
5.实际工作中是否有迫切需要;
6.与转变政府职能是否相矛盾;
7.语言文字或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以上初审条件,确定是否进入办文程序。
(三)会签。确定进入办文程序后,文件初稿内容涉及几个单位的,由机要室签署会签意见后, 主办单位送有关单位会签。会签文稿必须由会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写明理由。凡需会签而未会签的文稿,机要室不予受理。
(四)合法性审查。文件初审、会签后提交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3.是否适当;
4.是否违背法定制定程序。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是否经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集体研究等;文件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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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合格的,退回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县法制办的意见修改、完善。
(五)核稿及送签程序。根据部门会商、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意见,机要室认真审核把关作进一步修改,经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县政府领导审签。县政府公文由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或机要室工作人员和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送县政府领导审批签发。未经机要室统一审核的文稿,不得超越办文程序先送领导签发。对不按
程序呈送的文稿有关领导应不予签发。代拟文稿在审签过程中,机要室和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要关注前后审签意见,对前后审签意见不一致的,在协调一致之前领导应不予签发。
六)签发。县政府公文由县长、副县长或县政府办主任按照《汉寿县政府工作规则》规定职责权限审核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和全局性、综合性及重大方针政策方面的,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一般工作性文件由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主任签发。领导审签文件应签署明确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写明理由。办文过程中,必须给领导留足决策和签批时间。因故不能及时审签,而文件时间要求比较急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可进入后一审签程序,事后再补签。除内容较单一的请示性公文或会议通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