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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8月4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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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8月4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8月4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8月4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8月4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投资项目 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招标人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的招标人由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条例第七条 和第八条 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的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部门依法认定的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3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按照行业和区域分类设置分库并在省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具体组建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 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五百人 二专业分类合理并能够满足评标的基本要求 三各专业分库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五十人 四有满足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所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五有专门负责日常管理的人员。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评标工作 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 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必须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 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工作档案对评标专家定期进行培训并对其参与评标的情况予以记载对因身体条件、业务能力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一节 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 4 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以及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 推行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国家或者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已经编制示范文本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使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 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招标人在指定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信息网络。被指定的信息网络应当即时登载该招标公告并不得以会员制等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获取信息。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数量规模和质量总要求 三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项目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的要求 三项目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和开标地点 六开标、评标程序以及评标的标准、办法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报价的要求 八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九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十受理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数量。 5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规模、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范围内。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中提出履约保证金要求的应当明确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不得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标明“或相当于”的字样。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项目合理的投标行凇,侗暧行诖油侗耆颂峤煌侗晡募刂怪掌鸺扑恪?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日出售价格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印刷成本确定。 第三十二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不设置标底。 第二节 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格条件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刂故奔 淝翱梢圆钩洹?薷幕蛘叱坊匾烟峤坏耐侗晡募?6 四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为。 第三节 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并予以记录。 工程建设项目鼓励在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经济技术要求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内确定。 第四十一条 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到达开标现场前招标人不得将评标项目及相关内容泄露给评标专家。 招标人应当为评标专家提供足够的评标时间。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投标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第四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以及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货物采购、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货物采购、工程施工等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办法评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除采用综合评估法外可以确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并不得改变其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废标处理 四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技术信息和数据不全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五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对评标过程中需要以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评标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评标事项被确认为违法或者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在表决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初审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废标处理 一没有单位盖章的 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代理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 8 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九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 十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确定其为废标 一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要求 二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报价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四废标情况说明 五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五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 9 第四节 定标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 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四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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