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母受阻 弟弟状告姐姐侵犯“亲情权”.doc
探母受阻 弟弟状告姐姐侵犯“亲情权”
因被妹妹阻止探望母亲,不告知母亲去世消息,邓先生以侵害其“亲情权”为由将大
亲情妹告上法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起首例以侵害“权”为由起诉的赔偿上诉案。
邓先生在北京生活,大妹在山东省烟台生活。1997年母亲离开北京搬至大妹处生活,1999年9月8日母亲在山东省烟台市某公证处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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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遗留给邓先生的两个妹妹,同时对邓不赡养表示不满。2001年1月15日,母亲在山东省烟台市去世。
2006年3月,邓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北京的房屋由自己和二妹负责管理并出租,该房的出租款全部寄给了母亲。2002年春节时,二妹给青岛工作的叔叔打电话,听说母亲可能去世了。邓先生自己听说后即于2002年3月去烟台看望母亲,但大妹把门关上不让邓先生进家门,也不告诉母亲的近况。邓先生和二妹到有关部门查询未果,在大妹单位领导的劝说下,只得返京。
邓先生2000年因精神疾病在北京安定医院住院治疗过,2002年3月去烟台看望母亲未果,思母心情更剧。由于大妹的行为,邓先生精神上、感情上受到严重伤害,原有的精神疾病本已经好转却因此加重,2002年5月邓先生再次住进安定医院治疗。2006年1月,经安定医院诊断已经痊愈,经鉴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为此,邓先生起诉要求大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亲情权)6000元、医疗费2175.81元、病休期间的奖金和饭补2200元,诉讼费用由大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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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邓先生患病住院治疗与大妹未告知其母已去世没有因果关系,驳回了其诉讼请求。邓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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