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丹阳市建筑安装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综合税率的通知
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丹住建[2011]40号
关于调整丹阳市建筑安装工程综合税率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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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精神,对丹阳市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的综合税率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税率标准
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税额的1%提高到2%,经测算,综合税率由原来的3.767%调整为3.799%,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二、适用范围
凡在丹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建筑、安装、装饰、房屋修缮、市政、抗震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安施工企业均按综合税率3.799%计取税金,列入工程造价,向建设单位收取后向地税局交纳。
三、执行时间
丹阳市范围内,凡2011年2月1日后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签订合同的工程以及在建工程在2011年2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均应执行调整后的综合税率3.799%,原丹阳市建设局文件标题丹建[2008]163号文件停止执行。
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