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机构申请赋码应提供核准其成立的有效证件一览表
各类机构申请赋码应提供核准其成立的有效证件一览表(表一)
机构 登记核准机关组 织 机 构 依据证书/批文 备 注 类型 /批准机关
1.全民所有制企业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凭县级以
县级以上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集体所有制企业 法 上外经贸部门批文及工商行政部门名
行政管理部门 3.有限责任公司 称预核准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单受理。
4.股份有限公司 人 变更、换证、年审凭营业执照及外商企 5.中外合资企业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中外合作企业 《营业执照》 7.外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在机构类型单列前暂归业 非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 8.合伙企业 为企业非法人 法 册证》 9.个人独资企业
人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10.私营企业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11.企业办事处(代表处)
1.农、林、水利、气象 县级以上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 1.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凭县级以上机构法 事业单位 编制管理部门 批文 编制管理部门的批文,机构类型由编 2.文教、卫生事业单位 或党委、政府 制管理部门确定。 人 事 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2.公办的卫生、教育机构在年审、换 4.勘察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事业单位 证时按规定填写代码申请表格后加盖业 5.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公章确认后给予办理。 非 《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批文 6.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法 7.交通事业单位
人
1
各类机构申请赋码应提供核准其成立的有效证件一览表(表二)
机构 组 织 机 构 登记核准机关/批准机关 依据证书/批文 备 注 类型
1.学会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依法成立并不需要经民政部
法 2.协会 书》或批文 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如总工
3.研究会 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社 人 4.联谊会 科协、工商联、残联、文联
5.基金会 等人民团体归为机关法人
6.商会 团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 7.联合会 非 记证书》 8.促进会 法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 9.宗教学、协会 人 记证书》 10.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
法 1. 国家权力、行政、司法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批 文 1.党派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
机关 政协或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及其工作机构和各民主党派
人 2. 党派组织 部门 组织 机 3. 政协各级委员会及办2.机构类型不明确的由批准 事机构 机构确定 4. 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3.各级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关 非 机构 构列为机关非法人 法 4.机关法人按规定填写代码人
申请表格并加盖公章后予以
受理。
2
各类机构申请赋码应提供核准其成立的有效证件一览表(表三)
机构 登记核准机关/批组 织 机 构 依据证书/批文 备 注 类型 准机关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登记证》 管理部门 的企业集团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2.商品交易市场 《市场管理登记证》 管理部门 其 县级以上宗教管理 3.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部门
指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 4.机关、事业、企业内设内设机构的批准机批文或登记证及所属单位代码证 格证书》的工会、基层妇联、他 的机构 构 基层共青团、食堂、车队等
县级以上新闻、出批文、出版登记证 5.新闻、出版(含记者站、 版行政管理部门 工作站、办事处)
机 6.社区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 各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 批文或许可证 各保险公司设立的保 门
构 险代理站等
7.居委会、村委会、村民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批文 组织、经济合作社、林业列入“其它机构”
门 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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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机构申请赋码应提供核准其成立的有效证件一览表(表四)
机构 登记核准机关/批组 织 机 构 依据证书/批文 备 注 类型 准机关
1.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
批文或登记证书 凡未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合2.中外合作举办的学校 民 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3.合作律师事务所 办 证》的归为“其他机构” 4.合伙律师事务所 非 5.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县级以上各行政主企 机构 管部门或民政部门 业 6.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单 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位 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
社会组织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个体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管理部门
工会县级以上总工会或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法人 行业工会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1.界定赋码对象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主要依据是核准其成立的批文、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凡无法提供具备法人资
格的相应材料,均视具体情况按上表准确界定,无法界定的,归入“其他机构”。
2.由于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时期,机构隶属关系及审批程序变化很大,因此该表无法涵盖所有赋码对象,凡
未列入本表的赋码对象,请各级代码机关参照本表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3.今后,凡省或国家代码主管部门下发有关补充文件的应补充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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