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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家畜卫生试验所一OO年度农业科技产学...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家畜卫生试验所一OO年度农业科技产学...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一::年度農業科技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契約書,樣本, 契約編號(與計畫編號相同), 甲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乙方, 為辦理「 」產學合作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並由甲方負責執行,經雙方協議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計畫內容,詳如計畫說明書核定本(附件)。 第 二 條 計畫執行期間 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止。 第 三 條 計畫經費金額 本計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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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家畜卫生试验所一OO年度农业科技产学...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一::年度農業科技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契約書,樣本, 契約編號(與計畫編號相同), 甲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乙方, 為辦理「 」產學合作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並由甲方負責執行,經雙方協議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計畫內容,詳如計畫說明書核定本(附件)。 第 二 條 計畫執行期間 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止。 第 三 條 計畫經費金額 本計畫100年度經費共計新台幣 元整,其中新 台幣 元整〈經常門新台幣 元整,資 本門 元整〉由甲方在100年度「農業科技計畫」 經費預算項下列支,配合款新台幣 元整,由乙 方支應。 第 四 條 計畫經費之撥付方式 一、甲方部分,依據甲方會計處理規定辦理。 二、乙方部分,配合款於契約生效日起一個月內由乙方一次 撥付甲方,經費支用時應依照甲方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執行期間若因甲方發生年度預算刪減或執行節約 措施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影響履約者,甲方得逕行以 書面通知乙方變更計畫經費之金額或辦理終止契約,乙 方不得有異議 第 五 條 計畫經費之支存 一、甲方應將乙方配合經費依核定之預算項目核實動支,以 用於與本計畫內容直接有關者為限。 - 1 - 二、甲方因執行本計畫而有出版書刊、舉辦研討會、採購(含 賠償收入)及有其他衍生之收入(如罰款及計畫內所發生 之物品、財產及廢料變賣收入等)等情事時,應於扣除 必需之相關費用後,將其淨收益依出資比例繳交甲、乙 雙方。所謂必需之相關費用應以可歸屬該衍生收入負 擔,且設有專帳處理及檢附原始憑證報銷者為限。 三、甲方執行計畫產生之研發成果收入,應依「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 相關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乙方派遣研究人員壹至參名(名冊如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 於契約生效一個月內至甲方場所參與研究計畫,除應簽訂保密契約外,須接受甲方計畫主持人督導,工作內容由乙方和甲方共同議定。乙方更動派遣人選必先經甲方主持人之同意。派遣人員之薪資、住宿、膳食、保險等費用,乙方應自行負擔。 第 七 條 計畫內容之變更或緩辦或停辦、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依附件計畫說明書規定,本計畫應由甲方自行履行之部 分,不得委託或轉包其他單位辦理。但其餘部分如有分 包予第三人,甲方仍應負完全責任。 二、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 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 標的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除甲方另有請 求者外,乙方不得因甲方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三、本計畫於年度進行中,如因技術、市場、或其他外在不 可抗力因素、情勢變遷而無法完成本計畫時,任一方皆 得提出具體理由申請緩辦或停辦本計畫,經雙方審查同 意後以書面同意終止契約,甲方應於一個月內,將本計 畫未支用之乙方配合經費返還乙方。 四、本計畫甲方如認為有變更內容之必要時,應於計畫執行 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敘明變更理由向乙方提出,經 甲、乙方同意後執行。 - 2 - 五、契約之變更,非經雙方同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 蓋章者,無效。 六、甲方與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 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 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 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本契約之解除,不影響甲方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第 八 條 計畫所需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程序 計畫經費預算項下財物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 關之法令規定辦理,政府審計機關得對有關本計畫之一切收 支及財物隨時稽查之。 第 九 條 計畫所購置財物之歸屬及保管 本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其所有權歸屬於甲方,由甲方自行依 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計畫執行之管制 一、本計畫之管考,依甲方之相關規定辦理,甲方應將執行 進度報告副知乙方。 二、甲方應於本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依甲方所訂 報告之格式撰寫可供發表之計畫結束報告表,除送相關 單位外,並將副本一份交乙方參閱。 第 十一 條 研發成果之發表 一、計畫主持人及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均應嚴守契約應保密事 項,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契約內容、執行 情形及研發成果公開或洩漏於本契約以外之人。且乙方 應與其參與計畫人員訂定保密契約,並訂明研發成果取 得智慧財產權時歸屬甲方所有,乙方參與計畫人員違反 保密協定或營業秘密法及其相關規定時,乙方應依法追 償並應與之對甲方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計畫研究內容 ?涉及敏感之科技項目,執行本研究計畫時,應依「政 - 3 - 府資助敏感科技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 全管制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並於各種可能之洩密途徑中,履行保密責 任及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等,並遵守「科技資料保密要 點」及「台灣地區科研機構與大陸地區科研機構進行科 技交流注意事項」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及 相關法令與甲方之相關保密要求,違者應負法律責任, 乙方並將喪失與甲方共同出資產學合作計畫之權利十 年。 ?非屬敏感之科技項目。 三、本計畫研究報告應依甲方所訂格式撰寫及繕印。甲、乙 方交付之報告及研發成果內容不得有抄襲、剽竊、或侵 害他人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之情事。 第 十二 條 研究成果之歸屬及運用 一、本計畫執行所取得之知識、技術及各種智慧財產權等研 發成果歸屬甲方所有,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 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研發成果若發現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者,甲方應 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將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 三、政府基於國家之利益,得為研發之目的,對該研發成果 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讓與之實施權利。 四、乙方於本契約簽約後十年內,非經函請甲方核准,不得 於中華民國境外實施本計畫之研發成果。 五、乙方將研發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應依「台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其相關子法, 包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相 關法令之規定。 六、本計畫所得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事宜,雙方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協議之。 - 4 - 七、乙方於甲方辦理研發成果授權利用時,依「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四 及十五條,享有以下之優惠, ?乙方以出資經費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者,可優 先獲得非專屬授權。 ?乙方以出資經費達本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得享五年以內之專屬授權,專屬授權應於全程計畫結 束後一年內提出申請。 八、乙方若違反本條規定,甲方得於十年內停止接受申請辦 理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九、本計畫屬政府資助之科技計畫,需依「台灣地區科研機 構與大陸地區科研機構進行科技交流注意事項」等相關 之法規辦理。 第 十三 條 第三人權利維護 甲乙雙方均保證依本計畫所提出之報告或研發成果,均無侵 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若有他人主張侵權時,由提出之一方承 擔所有責任,負責解決問題,並賠償他方因此所致之一切損 害。 第 十四 條 本計畫有關之執行期間、經費分配、動支核銷、變更延期 及其他事項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事宜,悉依「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農業科技計畫產學合作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之法 令規定辦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據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之規定以及本契約一切約定執行計畫。 第 十五 條 計畫執行中如涉及脊椎動物之科學應用,雙方應依動物保 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法令及本愛護動物態度,儘量 減少數目,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如 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由雙方各負完全責任。 第 十六 條 計畫執行中雙方應善盡維護實驗環境衛生及安全之責,倘 研究人員及助理因執行計畫致生命、健康、財產上受傷害 時,雙方應各依法負完全責任。 - 5 - 第 十七 條 期末審查標準,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計畫管考規定。 第 十八 條 研發成果之期末審查 一、於本計畫執行期限屆滿,依甲方規定時間、格式提送期 末報告書及研發報告(或成果報告),於甲方提出前述之 報告後三十天內依規定進行審查會議,甲、乙方進行本 計畫工作成果簡報,或進行實地考評。 二、甲方進行審查時應由其機關首長或其指派適當人員主持 審查會或實地考評程序,並通知乙方共同參與之。 三、甲方辦理第一項第一款審查時應製作紀錄,並以書面載 明審查之標的及結果,由審查人員分別確認。 四、本計畫之研發報告或工作成果如經審查合格,甲方應將 期末報告及研發報告(或成果報告)裝訂成冊並分送乙方 一份。 五、審查成果過程或應用時,如具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 境或有公共危險之虞者,計畫主持人應有善盡告知之義 務。 第 十九 條 契約之終止 一、計畫執行中,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 方終止契約, (一)本計畫預期成果無法達成。 (二)本計畫研究工作不能進行。 (三)乙方違反本契約各項協議事項時。 二、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就已完成合於計畫工作部份,核算 應支之費用予以結案,並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 果送交乙方。 三、乙方若未依照本契約生效日起一個月內撥付經費或未能 履行本契約各項約定之一時,甲方通知履行,乙方仍未 於限期內履行者,甲方得通知乙方終止契約,甲方得於 十年內停止接受乙方申請辦理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且乙 方嗣後不得主張對本計畫之研發成果有任何權利。 - 6 - 四、乙方若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內中途退出,則嗣後不得主張 對本計畫之研發成果有任何權利,乙方已撥付之經費則 視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不予退還。 第 二十 條 不可抗力之範圍及處理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雙方當事人間因不可抗力而無 法或延遲履行其對本契約之義務時,均不負給付不能或 遲延履行之責任,主張不可抗力之一方,應於事件發生 或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但 應於該不可抗力事由消滅後履行其應有之義務。 二、本契約所稱之不可抗力包括天災(如颱風、地震、水災 等)、戰爭、罷工、民眾騷動、暴動、爆炸、以及在雙 方當事人合理努力下無法控制或防止之任何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 一、雙方因履約所生爭議,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 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自協 調開始逾三十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提起民事訴訟。 二、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後,關於履約事項,應依下列原則 處理,(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二)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因爭議結果被認定無理由 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 約責任。 三、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棄權之否認 如甲方未嚴格要求乙方遵守本約之任何條款,甲方之行為, 不得被視為或推定為放棄以後主張或再為主張該項條款之 權利。 第二十三條 條文名稱 本契約各條文及項目之標題,僅係為方便閱讀之用,不得據 以解釋、限制或影響各該條文或項目用語所含之意義。 - 7 - 第二十四條 一部無效 如本契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定無效時,其他條款仍繼續有 效。 第二十五條 連帶保證 乙方如為公司組織,則乙方之代表人應就本契約有關乙方之 義務及責任,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 通知送達 就本契約一切事項所為之通知或要求,以郵局雙掛號書面送 達對方通訊處所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並且不因任一方 實際住居所或營業地有所變更而受影響,如有拒收、遷址不 明或其他原因無法送達時,視為於郵寄時已送達。倘乙方地 址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始生效力。 甲 方 通 訊 地 址,臺北縣淡水鎮中正路376號 電 話,,02,2621211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傳 真,,02,26225345 乙 方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第二十七條 其他 一、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本計畫研發成果經甲方受讓乙方,乙方不得為任何行 為,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甲方保證本計畫研發成果 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其違反前揭之規定 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乙方出資的兩倍價金賠償甲方之 損害。 三、乙方如為多數人共同執行本契約之計畫時,乙方之多數 人間應對本契約之義務負連帶共同責任。 四、本契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以換文方式另行約定,並視 - 8 - 為契約之一部分。 五、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計畫完整之合意。附件之 效力與本契約同,但兩者有抵觸時,以本契約為準。 六、本契約計正本二份,由雙方各執乙份,副本五份,由甲 方存三份,乙方存兩份,以為憑證。 七、本契約由雙方代表或其指定之人簽署後,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生效。 立契約人 甲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代 表 人, (簽章) 乙方, 代 表 人, (簽章) 地 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簽訂 - 9 - 附表,乙方派遣共同研究人員履歷表 姓名 職 級 身份證字號 在本計畫內負責之工作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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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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