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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卫生局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市民政局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卫生局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市民政局盐城市物价局 盐 城 市 卫 生 局 盐 城 市 公 安 局 盐 城 市 民 政 局 盐 城 市 物 价 局 盐卫办,2004,9号 关于使用《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开展居民病伤死因 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 、民政局、物价局: 人口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是掌握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其变化规律的一项基本工作。它是制定社会经济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开展疾病防制的基础~是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和物价局早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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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卫生局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市民政局盐城市物价局 盐 城 市 卫 生 局 盐 城 市 公 安 局 盐 城 市 民 政 局 盐 城 市 物 价 局 盐卫办,2004,9号 关于使用《死亡医学证明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和开展居民病伤死因 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 、民政局、物价局: 人口死亡登记和统计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是掌握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其变化规律的一项基本工作。它是制定社会经济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开展疾病防制的基础~是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和物价局早在1993年就转发了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此项工作在我市一直未能全面开展。现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和市政府《盐城市2004,2010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治规划》的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死亡医学证明书》~开展居民病伤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全市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对因病等原因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自杀、他杀、车祸、中毒,的人口进行登记报告~以综合评价我市居民健康状况的水平和变 1 化情况~为制定和调整有关疾病防治对策提供依据。 二、死亡登记和死因统计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卫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执行死亡登记报告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依法办理死亡注销户口。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死因登记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落实此项工作~把死因登记和报告管理纳入正常工作之中加以考核管理~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各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登记、发放、填写、收集整理、统计上报、转递等工作~减少误差和漏报现象~确保工作质量,公安派出所、民政、殡葬单位要妥善保存好死亡医学证明书,包括存根,~以备查询。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村级基层卫生组织~对每一个死者都必须严格执行《盐城市居民死亡原因登记报告工作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要求~由经治医生或负责死因登记报告的医生认真、完整、及时填写《医学死亡证明书》~并经审核后~妥善保管《医学死亡证明书》第一联,存根,~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指定专人定期到公安派出所收集《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有关的人口数据~做好死因统计的分析和报告工作。 四、死者家属必须持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向负责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申请注销户口手续~公安机关须凭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保存好《医学死亡证明书》的相关联。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2 五、殡葬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六、《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发时收取工本费每份2元。 特此通知。 附件:盐城市居民病伤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规范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盐城市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工作规范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掌握我市居民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其变化规律~规范全市死因登记报告工作~为制定我市卫生工作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和社会卫生状况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 本规范是全市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准则。 第三条 《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需要统一发放至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 第二章 登记报告 第四条 凡属于正常死亡、有本市户口的居民~无论何种原因死亡~均作为死因登记报告对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居民~在公安司法部门确定死亡性质后也作为登记报告对象。 第五条 全市所有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单位是居民死因登记报告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 执行职务的所有医务人员、乡村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第七条 责任报告单位应建立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制度~明确责任心强、有较高业务技术水平的医生负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 第八条 乡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村级基层卫生组织,含厂矿卫生所,要建立居民死因登记簿~按要求详细、准确、完整地记录 4 居民死因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村级基层卫生组织,含厂矿卫生所,应积极、主动协助死者家属为死者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书》~并于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的居民死因月报表填写好报当地乡,镇、街道,卫生院。 第十条 乡,镇、街道,卫生院收集辖区内村级,含厂矿卫生所,和本院报告的死亡病例~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于每月15日上报居民死因月报表和《死亡医学证明书》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1月15日前核、补本地区上年的死因资料~填写死因汇总表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每月10日前将本院就诊、住院的死亡病例《死亡医学证明书》报至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二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明确专人负责对《医学死亡证明书》的计算机录入工作~并在每年8月10日前~对半年的居民死因作出简析~2月15日前将全年的居民死因分析和汇总表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 第三章《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凡属于死因登记报告对象的均应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对于在本市境内正常死亡的境外居民~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报~由县级疾控中心统一转至死者户籍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但不作为统计对象。 5 第十四条 《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使用钢笔,碳素或蓝黑墨水,填写。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 第十五条 《死亡医学证明书》律由乡,镇、街道,及以上医疗单位的医生负责填写或审核。 居民死于医院者~由经治医生填写后交所在医院预防保健科审查,在家中、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死亡的居民~一律由死者家属或委托人持村,居,委员会或死者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死者死亡情况的证明或说明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在3日内到死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书》。所有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由2名具有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生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生效。 非正常死亡,如自杀、他杀、车祸、中毒等,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等部门判断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十六条 《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为医疗单位的存根~由填写单位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第五由乡,镇、街道,卫生院报送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民政办公室。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第四联~应交死者家属或委托人~死者家属或委托人应凭第三、四联~在3日内到死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死者户口注销等手续。第三联由公安部门保存,第四联由公安部门加盖公章后~交至死者家属作为死者殡葬的凭证~由殡葬部门收集保存~ 6 以备查询。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村级基层卫生组织,含厂矿卫生所,负责及时发现、登记上报辖区内死亡病例,协助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死因不明病例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九条 乡级医疗单位负责按村、分病种对本地区死亡病例进行登记,填写、审核《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相关报表,对死因不明的病例进行调查核实,检查督导村级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开展。每季度进行1次漏报调查~全年覆盖所有的村级单位。 第二十条 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负责对本院就诊、住院死亡病例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上报工作~并协助做好死因不明病例的定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死因资料~并向有关部门反馈上报,每季度对5个以上乡镇进行死因漏报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全年覆盖所有的乡镇,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全县,市、区,死因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县级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开展~并定期组织对基层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组织对基层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对基层的督导和考核工作。 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部门要认真收集好《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第四联~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死因统计工作~并向卫生部门提供有关人口资料。市、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上年度分性别的人口数、出生数、死亡数等人口资料。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每季度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上季度的出生数、死亡数。各乡,镇、街道,派出所每月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院提供上月的出生、死亡数字。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殡葬单位执行《盐城市居民病伤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规范》情况的监督~并纳入日常工作考核之中~协调好对外县,市、区,死亡居民的殡葬管理中的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每月至少应到当地卫生院核对《医学死亡证明书》一次。各殡葬单位要严格按照《盐城市居民病伤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规范》的规定~无论是否具有本地区户口的死者~都必须凭盖有公安部门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并加强对本地区死亡人员的核实~协助死因统计人员做好死因统计工作。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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