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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规则高尔夫规则 高爾夫規則 第?節 禮儀 – 在球場上之舉止 引言 本節規定打高爾夫時應有之禮節之指導方針。如該禮節都被遵守,所有球員將從這項運動得到最大之樂趣。在球場上隨時表現對他人之體恤為其最高原則。 本運動之精神 與許多運動不同的是,高爾夫比賽大部分是在沒有裁判或公斷人的監督下進行。這項運動有賴個人的誠實來表現對其他球員之體恤及對規則之遵守。不論競爭有多激烈,所有球員之舉止應該要有紀律,並隨時表現禮貌和運動員精神。這就是高爾夫運動精神。 安全 在打擊或練習揮桿時,球員應確定沒有人站在近處,或在球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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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规则 高爾夫規則 第?節 禮儀 – 在球場上之舉止 引言 本節規定打高爾夫時應有之禮節之指導方針。如該禮節都被遵守,所有球員將從這項運動得到最大之樂趣。在球場上隨時表現對他人之體恤為其最高原則。 本運動之精神 與許多運動不同的是,高爾夫比賽大部分是在沒有裁判或公斷人的監督下進行。這項運動有賴個人的誠實來表現對其他球員之體恤及對規則之遵守。不論競爭有多激烈,所有球員之舉止應該要有紀律,並隨時表現禮貌和運動員精神。這就是高爾夫運動精神。 安全 在打擊或練習揮桿時,球員應確定沒有人站在近處,或在球桿、球或任何石塊、小圓石、小樹枝等物體可能擊中之地點。 球員不應在前方之球員到達其擊球距離外前擊球。 球員將做打擊時,應隨時注意其所可能危害到在附近或在前方之球場維護人員。如果球員擊球之方向有打到他人之危險,他應立即喊出警語。此情況之傳統警語為注意「fore」。 對其他球員之體恤 不造成干擾或分心 球員在球場上應該隨時體恤其他球員,且不應以走動、講話或製造不需要之聲音打擾他們之擊球。 球員應確保任何帶至球場之電子裝置不至擾亂其他球員。 在開球區,球員直到輪由他打球前,不應插上球梯架球。 當一位球員即將打球時,其他球員不應站在其近處或在球之正後方,或在球洞之正後方。 在果嶺上 在果嶺上,球員不應站在其他球員之推球線上,或在其擊球時,將身影投射在其推球線上。 球員應停留在或靠近果嶺之處,直到同組其他球員皆推球入洞為止。 計分 在比桿賽,當記錄員之球員,若有需要,應在前往下一個梯台途中與有關之球員核對桿數並記錄之。 打球速度 以適當之速度打球,並跟上前組 球員應以適當之速度打球。委員會得訂定所有球員應遵守之打球速度指導方針。跟上前組是組群之責任。如落後一整洞並耽擱到後組,不論後組球員人數之多寡,應請其超越他們。 隨時準備好擊球 球員應在輪到他們打球之時,已準備好擊球。當在果嶺上或其近處擊球時,他們應把他們的球袋或球車置放在可快速離開果嶺並前往下一個開球區之位置。當打完一洞時,球員應立即離開果嶺。 遺失球 如球員相信他的球可能遺失在水障礙外或在界外,為節省時間,他應打一暫定球。 尋找球之球員在知道顯然無法立刻尋獲球時,應示意讓下一組球員先行通過。他們不應俟尋找五分鐘後才如此做。讓下一組球員超前後,他們應俟該組通過且離開其擊球距離外後才可繼續擊球。 球場上之優先權 除非委員會另有規定,球場上之優先權應由一組球員之擊球速度決定。任何打整回合之一組有權利超過打較短回合之一組。 球場之照顧 沙坑 在離開沙坑前,球員應留意將自己所造成以及鄰近由別人所造成所有凹洞及腳印填平。如有耙子在合理之近處,為此項目的應使用該耙子。 修復草皮、球痕及鞋子所造成之損害 球員應留意修復他們所造成之草皮凹洞以及果嶺上因球的衝擊所造成的任何損害(不論是否由該球員自己所造成 )。在同組所有球員都打完一洞後,因鞋子對果嶺所造成之損害,應予修復。 避免不必要之損害 球員在做揮桿練習,或不問是否因生氣或其他理由而將球桿桿頭打進地面時,應避免以移除草皮斷片之方法對球場造成傷害。 球員在放置球桿袋或旗桿時,應確保不對果嶺造成損害。 為避免對球洞之損害,球員與桿弟不應站得太靠近球洞,且應小心操作旗桿及將球從球洞中取出。球桿桿頭不應用來把球從球洞取出。 球員在果嶺上時不應倚靠在球桿上,特別是在將球從洞裡取出時。 球員離開果嶺前應將旗桿適當地置回原位。 當地之告示規定球車移動之事項,應嚴格遵守。 結論:違反之處罰 如球員皆遵守本節之指導方針,將使每人更能享受打球之樂趣。 如球員在一回合中或在一段時間中一直漠視此指導方針而損及他人,建議委員會考慮對違反之球員採取適當之懲戒措施。舉例而言,如此之措施得包括禁止一段時間在此球場打球或禁止一定次數之比賽。以保護希望遵循此指導方針之大部分球員之利益之觀點,這是被認為正當之作為。 在嚴重違反本禮儀之情形,委員會得依規則 33-7 取消球員之比賽資格。 第?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定義依照英文字母順序排列,在規則中,定義的用語均用標楷體。 ,(異常地面狀況(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異常地面狀況」係球場上任何臨時積水、待修復地或穴居動物、爬蟲類或 鳥類在球場上所造成的坑洞、堆積物(Cast)或通道。 ,(擊球準備姿勢(Addressing the Ball) 當球員擺好站姿並將球桿置於地面時,即已做好「擊球準備姿勢 」。但在障礙內, 擺好站姿即已做好擊球準備姿勢。 ,(建言(Advice) 「建言」是指所有可能影響球員打球判斷、選擇球桿或打擊方法之勸告或建議。 規則或公共資訊,例如障礙或果嶺上旗桿之位置等,並非建言。 ,(認定球被移動(Ball Deemed to move) 見「移動或已移動」。 ,(球進洞(Ball Holed) 見「進洞」。 ,(球遺失(Ball Lost) 見「遺失球」。 ,(比賽球(Ball In Play) 球一經球員由開球區打擊後即成「比賽球 」,它在進洞為止依然為比賽球。除 非此球遺失、被擊至界外、被撿起或已由另一球代替,不論如此代替是否被准許, 如此代替之球即成為比賽球。 如球在球員一洞開始時由開球區外被擊出;或當試圖改正此錯誤,球又從開球區外 被擊出時,該球並非比賽球而應適用規則11-4或11-5。否則,比賽球包括於球員 選擇或被要求從開球區打其次一打擊時,從開球區外所打之球。 比洞賽之例外:比賽球包括球員在開始打一個球洞時,從開球區外所擊出之球, 如對手並沒有依據規則11-4a要求取消此打擊。 ,(最佳球(Best-Ball) 見「比洞賽」。 ,(沙坑(Bunker) 「沙坑」係一障礙,通常是由一凹陷之預備好地面,將其草皮或泥土移除而以細沙 或類似物取代。 沙坑內或其邊緣生長有草之地面包括成堆草皮表面(不論是有草皮覆蓋或裸土)並非 沙坑之一部分。無草覆蓋之沙坑壁或其唇緣係沙坑之一部分。 沙坑邊界向下垂直延伸,但不向上延伸。當球在於或其任何部分觸及沙坑時,即係 在沙坑內。 ,,(穴居動物(Burrowing Animal) 「穴居動物」係指以挖掘洞穴做為棲息地或躲藏地之動物,例如兔子、田鼠、土 撥鼠、地鼠或蠑螈等。 附註:非穴居動物,如狗,所挖的洞,除非被標示或被宣佈為待修復地,即非 異常地面狀況。 ,,(桿弟(Caddie) 「桿弟」係依規則協助球員之人,可以包括在比賽時,為球員攜帶或照管球桿。 當一桿弟被一個以上之球員僱用時,他總是被認定有關球之球員之桿弟,而被其 攜帶的裝備品應認為係該球員之裝備品,除非當桿弟係依據另一名球員之特別 指示而行動時,在此情況,他被認為係另一名球員之桿弟。 ,,(臨時積水(Casual water) 「臨時積水」係球員在做好站姿之前或之後,在非水障礙之球場上看到的臨 時聚積之水。霜之外之雪和自然冰,可依據球員之選擇,當臨時積水或鬆散妨 礙物。人造冰係阻礙物。露水和霜不是臨時積水。球停在或其任何部分觸及臨 時積水時,即係在臨時積水內。 ,,(委員會(Committee) 「委員會」係負責比賽事宜之委員會,或如於競賽時未發生事故,則為負責球 場事宜之委員會。 ,,(競賽者(Competitor) 「競賽者」係指比桿賽之球員。「同組競賽者」( Fellow Competitor)係與競賽 者一同打球之人。兩者不互為搭擋。 在四人二球賽及四球賽之比桿賽,在不違反文意下,「競賽者」或「同組競 賽者」包括其搭擋。 ,,(球場(Course) 「球場」係委員會所設定之任何邊界內之整個區域(見規則33-2)。 ,,(裝備品(Equipment) 「裝備品」係球員所使用、所穿戴或所攜帶或為其所攜帶之任何物品,但球員在 該洞所使用之任何球以及用來標示球的位置或拋球範圍的錢幣、球梯等小東西並不 包括在內。裝備品包括高爾夫球車,無論是否由馬達推動。如此種球車係由二球 員以上共用,此球車及車上所有物品視為有關球之球員之裝備品,除非球車係正 由另一共用之球員所移動 ,此時球車及車上之物品則視為另一球員之裝備品。 附註:在某球洞比賽中所打之球,當被撿起而未放回來比賽時係裝備品。 ,,(同組競賽者(Fellow Competitor) 見「競賽者」。 ,,(旗桿(Flagstick) 「旗桿」是一根附著或未附著小旗幟或其他標誌,插在球洞中心以標示其位置之 可移動之筆直標桿。其橫切面須為圓形。禁止使用會不當影響球之移動之填料或 吸震材料。 ,,(觀察桿弟(Forecaddie) 「觀察桿弟」係由委員會所雇用在比賽中為球員指出球之位置之人。他是局外 者。 ,,(四球賽(Four-Ball) 見「比洞賽」。 ,,(四人二球賽(Four some) 見「比洞賽」。 ,,(待修復地(Ground Under Repair) 「待修復地」係指由委員會所界定或由其授權代表所宣佈之球場內之任何部 分。包括準備移走之堆積物及球場維護員所挖之洞,雖無標示亦然。 在待修復地範圍內之地面及草叢、灌木叢、樹木或其他生長物,均為待修復地 之一部分。待修復地之邊界垂直向下延伸,而不向上延伸。用來界定此區域之標 線與標樁亦包括在待修復地範圍內。標樁本身係阻礙物。球在於或其任何部分 觸及待修復地時,即係在待修復地內。 附註,:遺留在球場之割下之草屑及其他物質被棄置且無意移除者,除非有標示, 否則並非待修復地。 附註,:委員會得制定當地規則,禁止球員在待修復地或為保護環境而界定為 待修復地之區域內打球。 ,,(障礙(Hazards) 「障礙」係任何沙坑或水障礙。 ,,(球洞(Hole) 「球洞」之直徑須為四又四分之一英吋(108公釐 ),深度至少四英吋(101.6公釐)。 如使用洞壁襯套,須至少低於果嶺地面一英吋(25.4公釐 ),除非土壤之自然狀況 使其實際上無法做到;其外圍直徑須不超過四又四分之一英吋(108公釐)。 ,,(進洞(Holed) 當球靜止於球洞圓週之中,且全部位於洞口平面下,即球為「進洞」。 ,,(優先開球權(Honor) 在開球區第一個打擊之人稱為有「優先開球權」。 ,,(側面水障礙(Lateral Water Hazard) 「側面水障礙」係指水障礙或其一部分,由於其位置無法依據規則26-1b自水 障礙後方拋球,或委員會認定前述拋球為不切實際之區域。 當做側面水障礙打球之水障礙部分,須特別地標示。當球在於或其任何部分觸 及側面水障礙時,即係在側面水障礙內。 附註,:用於界定側面水障礙之界樁或標線須為紅色。當以界樁及標線二者界定 側面水障礙時,界樁用來識別該障礙,而標線則用來界定障礙之邊界。 附註,:委員會得制定當地規則,禁止球員在為保護環境而界定為側面水障 礙之區域內打球。 附註,:委員會得將側面水障礙界定為水障礙。 ,,(擊球線(Line of Play) 「擊球線」係球員希望其球在打擊之後所取之方向,再加此方向兩側合理之距離。 擊球線由地面向上垂直延伸,但不延伸至球洞之後。 ,,(推球線(Line of Putt) 「推球線」係球員希望其球在果嶺上打擊後所取之路線。除規則16-1e所訂之 情況外,推球線包括意圖之路線兩側合理之距離。推球線不延伸至球洞之後。 ,,(鬆散妨礙物(Loose Impediments) 「鬆散妨礙物」係自然物體,包括 (石塊、樹葉、樹枝、枝椏、及類似物 (獸糞,和 (蠕蟲、昆蟲以及牠們所製造的堆積物和土堆, 只要它們不是 (固定者或生長者 (緊實地嵌埋在地面上者,或 (附著在球上者。 沙及鬆土壤在果嶺上的是鬆散妨礙物,在他處則不是。 霜以外之雪和自然冰,可依據球員之選擇,當臨時積水或鬆散妨礙物。 露水和霜不是鬆散妨礙物。 ,,(遺失球(Lost Ball) 如有下列情況,球視為「遺失」: a.在球員與同方之球員或他的或他們的桿弟尋找五分鐘後,仍然無法找到或辨認係 他之球;或是 b.球員已對替代球做了打擊;或是 c.球員已從原球可能停留之地方或比該位置更靠近球洞的地方對暫定球做了打 擊。 打錯誤球所費時間不計算在允許找球之五分鐘時間內。 ,,(記錄員(Marker) 「記錄員」係委員會指派在比桿賽中記錄競賽者桿數之人員。他可以是同組 競賽者。他不是裁判。 ,,(比洞賽(Matches) 個人賽:一人對抗另一人之比洞賽。 三人二球賽:一人對抗二人,各方打一個球之比洞賽。 四人二球賽:二人對抗二人,各方打一個球之比洞賽。 三球賽:三人間互相對抗之比洞賽,每人打自己的球。每位球員在打分別之比 洞賽。 最佳球賽:一人對抗二人之較佳球或三人之最佳球之比洞賽。 四球賽:二人以其較佳球對抗另二人之較佳球之比洞賽。 ,,(移動或已移動(Move or Moved) 一個球如離開其位置而來到另一地方停止,即視為球「已移動」。 ,,(脫困之最近點(Nearest Point of Relief) 「脫困之最近點」係球員受到不可移動之阻礙物(規則24-2)、異常地面狀 況(規則25-1)或錯誤之果嶺(規則25-3)之妨礙時,在不受罰之情況下解脫之 參考點。 此點位於球場上最接近球所停之處: (i)不更接近球洞,且 (ii)如將球置於該處,打擊時就無須受上述狀態之妨礙。在此情形下所稱的打擊, 係指如無狀態下即會在原球位打擊之意。 附註:為精確決定脫困之最近點,球員應該使用如果沒有上述狀態,他會用來打 擊下一桿的那支球桿,來模擬擊球準備姿勢,為此項打擊所為之揮桿與 打球方向。 ,,(觀察員(Observer) 「觀察員」係由委員會指派,負責協助裁判決定事實問題,並將違反規則的情 形向其報告之人。觀察員不應照管旗桿、站在球洞處或標示球洞位置,或撿球 或標示球位。 ,,(阻礙物(Obstructions) 「阻礙物」係任何人造物,包括大路及小徑之人造路面和側面以及人造冰。除: a.界定界外之物體,如圍牆、籬笆、木樁及欄杆; b.位於界外、無法移動之人造物之任何一部分;及 c.經委員會宣佈屬於構成球場整體不可分之部分之構造物。 阻礙物如不會不合理的用力,不會不當地延誤比賽及不會造成損害而得移動時, 即為可移動之阻礙物。否則即為不可移動之阻礙物。 附註:委員會得制定當地規則,宣佈一個可移動之阻礙物為不可移動之阻 礙物。 ,,(界外(Out of Bounds) 「界外」係超過球場邊界之地區或球場內由委員會如此標示之區域。 當界外係以界樁或籬笆或以超過界樁或籬笆立界限時,界外線係以地面上除支架 外之界樁或籬笆柱最內側之點做決定。 用來標示界外之物體,如圍牆、籬笆、界樁及欄杆,並不是阻礙物,且被視為係 固定的。 當界外係以地面上之線條標示時,線條本身係界外。 界外線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 當球的全部在界外時,即係在界外。 球員得站在界外打在界內之球。 ,,(局外者(Outside Agency) 「局外者」係指不參與比洞賽之人員或事物,或在比桿賽時不參與競賽者這方 之人員或事物,包括裁判、記錄員、觀察員及觀察桿弟。風和水均非局外者。 ,,(搭擋(Partner) 「搭擋」是指在同一方共同打球之球員。 在三人二球賽、四人二球賽、最佳球賽、或四球賽之比洞賽中,在不違 反文意之情形下,「球員」一詞包括其搭擋。 ,,(罰桿(Penalty Stroke) 「罰桿」係指依某些規則,在一個球員或其一方之成績所加桿數。在三人二球 賽或四人二球賽,「罰桿」並不影響打球順序。 ,,(暫定球(Provisional Ball) 「暫定球」係因球可能在水障礙之外遺失或可能在界外,依規則27-2所打之 球。 ,,(果嶺(Putting Green) 「果嶺」係當前正在使用之球洞而特別為推球所設之全部區域,或此外由委員會 為如此界定者。當球之任何一部分接觸果嶺時,即係在果嶺上。 ,,(R,A規則有限公司(R,A) 「R,A」意指皇家古代規則有限公司。 ,,(裁判(Referee) 「裁判」係由委員會所指派,陪同球員以裁決事實問題及適用規則之人。他須 處理他個人所看到或向其所報告之任何違反規則之事件。 「裁判」不應照管旗桿、站在球洞旁或標示球洞位置、撿球或標示球之位置。 ,,(球受無奈之擦撞(Rub of the Green) 當運動中的球意外地受局外者轉向或停止時即發生「球受無奈之擦撞」(見規 則19-1)。 ,,(規則(Rule or Rules) 「規則」一詞包括: a.高爾夫規則及在「高爾夫規則之判例」中之解釋; b.委員會依據規則33-1及附錄?所訂定之任何比賽條件; c.委員會依據規則33-8a及附錄?所訂定之當地規則;以及 d.附錄?與附錄?所規定之球桿及球之規格。 ,,(方(Side) 一「方」指一球員,或成為搭擋之二位或二位以上之球員。 ,,(個人賽(Single) 見「比洞賽」。 ,,(站姿(Stance) 採取「站姿」係由球員為打擊或準備打擊把雙腳擺好位置所構成。 ,,(規定回合(Stipulated Round) 除非委員會另有認許,「 規定回合」係指照球場正確的順序打完各個球洞。 除非委員會認許較少之數目,規定回合之洞數為十八。至於比洞賽規定回合 之延長賽,見規則2-3。 ,,(打擊(Stroke) 「打擊」係球員為擊球且使球移動而將球桿向前揮動之動作,但如球員在桿頭到 達球之前自動遏止向下揮桿,則他並未做打擊。 ,,(替代球(Substituted Ball) 「替代球」係原球尚係比賽球時遺失,或在界外或被撿起時,用來代替原球來 比賽之球。 ,,(球梯(Tee) 「球梯」是一種把球撐高於地面的裝置。它不能長於4英寸(101.6?),且不能有 指示擊球線或影響球移動之設計。 ,,(開球區(Teeing Ground) 「開球區」係比賽之球洞開始之地方。它是縱深為兩支球桿長度之長方形區域, 前緣與兩側以兩個開球區標誌之外側為界限。當整個球位於開球區外時,即係在 開球區之外。 ,,(三球賽(Three Ball) 見「比洞賽」。 ,,(三人二球賽(Threesome) 見「比洞賽」。 ,,(果嶺通道(Through the Green) 「果嶺通道」係球場之全部區域,除: a.球員正在比賽之球洞之開球區及果嶺。 b.球場內所有之障礙。 ,,(水障礙(Water Hazard) 「水障礙」係球場內之海、湖、池塘、河川、溝渠、地面排水溝或露天水渠(無 論其中有無水 )、以及其他球場上之類似性質者。 所有在水障礙界限內之地面或水,均是水障礙之一部分。水障礙之邊界垂直向 上及向下延伸。用來標示界限之界樁及標線均在水障礙內。此界樁係阻礙物。當 球之全部在於或其任何部分觸及水障礙時,即係在水障礙內。 附註,:用以界定水障礙之界樁或標線須為黃色。當以界樁及標線二者界定水障 礙時,界樁用來指示該障礙,而標線用來界定障礙之邊界。 附註,:委員會得制訂當地規則,禁止球員在為保護環境而界定為水障礙內 打擊。. ,,(錯誤球(Wrong Ball) 「錯誤球」係下列球員之球以外的球: (比賽球, (暫定球,或 (比桿賽中,依規則3-3或規則20-7c所擊出之第二球; 且包括: (另一球員之球; (被棄置之球;及 (已經不再是比賽球之球員之原球。 附註:比賽球包括球員用來代替比賽球之球,不問此項代替是否被允許。 ,,(錯誤之果嶺(Wrong Putting Green) 「錯誤之果嶺」係正在比賽之球洞之果嶺外之任何果嶺。除非委員會另有規 定,此詞包括球場上之練習果嶺和短切桿果嶺。 第?節 擊球規則 比 賽 規則1. 比賽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1-1.通則 高爾夫比賽係由依據規則,自開球區用球桿打出一球,以一桿或繼續之多桿將球打 進球洞內所構成。 1-2.對球施加影響力 除非依據規則,球員或桿弟必須不能採用任何動作去影響一球的位置或其移動。 (移開可移動之阻礙物,見規則24-1) 違反規則1-2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附註:在嚴重違犯規則1-2時,委員會得課以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 1-3.規避規則之約定 球員必須不能約定排除適用任何規則,或約定規避應受之處罰。 違反規則1-3之處罰: 比洞賽,雙方取消比賽資格; 比桿賽,有關之競賽者取消比賽資格。 (在比桿賽中約定不按順序擊球,見規則10-2c) 1-4.規則未含蓋之事項 如爭執之事項未為規則所含蓋,應依衡平原則予以裁定。 規則2.比洞賽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2-1.通則 除非委員會另有規定,一場比洞賽係在規定回合中由一方對抗另一方所構成。 比洞賽係以洞比賽勝負。 除非規則另有規定,否則係以較少之桿數打進洞的一方贏得該洞。在差點比洞賽中, 以淨桿數較少的一方贏得該洞。 比洞賽的狀況係以三個術語表示:「 勝幾洞」或「平手」以及尚有多少「未打 」。 當一方之得勝洞數與未打洞數相同時,稱為「鬥美dormie」。 2-2.平手 如各方以相同桿數打進洞,該洞則為平手。 當一位球員已將球打進洞,而其對手尚欠一打擊可為平手時,如該球員嗣後遭受處罰, 該洞即為平手。 2-3.比洞賽之優勝者 如果一方之得勝洞數大於尚未打之洞數,即為該比洞賽之優勝者。 如不分勝負時,委員會得延長規定回合直到分出勝負為止之洞數。 2-4.下一打擊、下一洞或比洞賽之讓與 只要對手之球處於靜止之狀態,一位球員得隨時讓與對手之下一打擊。對手被認為係 以下一打擊擊球進洞,而任何一方均得將該球移開。 球員得在某一洞開始或結束之前隨時讓與該洞。 球員得在比洞賽開始或結束之前隨時讓與該比洞賽。 讓與不得拒絕或撤回。 (球懸在球洞,見規則16-2) 2-5.對程序之疑義:爭執與申訴 在比洞賽,如比賽雙方發生疑義或爭執,球員得提出申訴。如在合理的時間內近處無 委員會正式授權之代表,雙方應繼續比賽不得延誤。委員會唯有在申訴的球員通知 他的對手以下三件事時,始得考慮接受其申訴:(i)他正在進行一項申訴,(ii)事實的情 況,以及(iii) 他希望獲得裁決。申訴必須在比洞賽之任何球員尚未在下一洞之開球 區打球前,或如係在比洞賽之最後一洞,在比洞賽之所有球員離開果嶺前提出。 嗣後之申訴,除非係基於申訴之球員事前所不知的事實,且對手提供錯誤之資訊(見 規則 6-2a 及規則 9)委員會得不予考慮。 一旦比賽結果正式公佈,除非確認對手知道他提供了錯誤之資訊,嗣後之申訴,委員 會得不予考慮。 2-6.一般罰則 除了另有規定外,比洞賽中違反規則之處罰為輸洞。 規則3. 比桿賽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3-1.優勝者 以最少之桿數打完規定回合之競賽者為優勝者。 在差點比桿賽中,以最少之淨桿打完規定回合之競賽者為優勝者。 3-2.未將球打進洞 如競賽者在任何一洞未將球打進洞,且未在下一洞開球區打擊之前或如係在該輪之 最後一洞在他離開果嶺之前,改正其錯誤,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3-3.對程序之疑義 a.程序 在比桿賽,如競賽者在打某一洞時對其權利或正確程序有疑問,他得不受罰以二顆 球打完該洞。 在發生有疑問之狀況時,競賽者在採取下一步行動之前,必須告訴記錄員或同組 競賽者他要打兩顆球及如規則允許時他希望以哪一顆球計算。如他未如此做,即 應適用規則3-3b(ii)。 競賽者必須在繳回記分卡之前向委員會報告事實之情況。如他未如此做,他即被 取消比賽資格。 b.該洞桿數之決定 (i) 如競賽者事先選來計算之球係依規則而打,打該球之桿數即為競賽者該洞 之桿數。 否則,如規則允許採用另一球的程序,即以打另一球之桿數為該洞之桿數。 (ii) 如競賽者事先沒有宣佈他決定要以兩顆球來打完此一洞,或沒有選定他要以 哪一球來計算。如原球係遵照規則打時,則以打原球之桿數為準。倘若所打的 球都不是原球,而第一球係遵照規則時,則以打第一球之桿數為準。否則,如 規則允許採用另一球的程序,則以打另一球之桿數為該洞之桿數。 附註 1:如競賽者依規則3-3打出第二球,在引用本規則打擊此球之桿數經裁決 不算時,即打擊此球所受之處罰亦不予計算。 附註 2:依據規則3-3 所打之第二球並非規則 27-2所謂之暫定球。 3-4.拒絕遵守規則 如競賽者拒絕遵守影響另一位競賽者權利之規則時,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3-5.一般罰則 除了另有規定外,在比桿賽中違反規則之處罰為二桿。 球桿及球 R&A保留隨時更改有關球桿及球(見附錄?及?)之規則及制定、更改這些規則的解釋之 權利。 規則4. 球桿 如球員對球桿規格之合法性有疑問時,應該向R&A諮詢。 製造業者應該將要製造之球桿樣品送交R&A,以便R&A裁決該球桿是否符合規則之規定。如製造業者在製造前未將球桿樣品送交R&A或未等待其裁決,而生產或販賣球桿,製造業者要承擔產品不符合規則之裁決之風險。送交R&A之樣品成為R&A之財產,以備參考之用。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4-1.球桿之型式與製作 a.通則 球員之球桿必須符合本規則以及附錄?所列舉之條款、規格和解釋。 b.磨損及改變 一支符合規則之新球桿在正常使用下磨損仍被認為符合規定。球桿之任何一部份經 故意改變則視為新球桿,其改變之狀況必須符合規定。 4-2.擊球特性之改變與外來之材料 a.擊球特性之變更 在比賽規定回合中,球桿的擊球特性必須不以調整或以其他方法加以改變。 b.外來之材料 必須不以影響球之移動為目的將外來之材料敷於桿面上。 違反規則4-1或4-2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4-3.損壞之球桿:修復與更換 a.正常打球過程中之損壞 如在規定回合中,球員之球桿在正常打球過程中損壞,他得: (i) 以球桿的損壞狀態繼續打完該規定回合剩餘賽程;或 (ii) 在無不當延誤比賽進行之情況下,自己或請他人將球桿修好;或 (iii) 在球桿已不適於打球時之另一個選擇,以任何球桿代替損壞之球桿。更換球桿 時必須不得不當延誤比賽,也必須不向在球場上比賽之其他球員借用他們選定 之球桿。 違反規則4-3a之處罰: 見規則4-4a或b及c所述之處罰。 附註:球桿有實質上之損壞才為不適於打球,例如桿身凹陷、嚴重彎曲或斷裂。桿頭鬆 動、脫落或嚴重變形,或握把鬆動。僅因球桿之底角或桿面角度(Lie or Loft)改變、 或桿頭刮傷,即非不適於打球。 b.非在正常打球過程中之損壞 如在規定回合中,球員之球桿並非在正常打球過程中損壞,造成其不符規格或改變擊球特性,該球桿嗣後即必須不在此回合裡使用或更換。 c.在回合開始前損壞 球員得使用在回合開始前損壞之球桿,只要該球桿以其損壞之情況符合規則之規定。 損壞發生於回合開始前之球桿,得在比賽回合中修理,只要擊球特性沒有改變,且不致不當延誤比賽。 違反規則4-3b或c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不當延誤比賽- 見規則6-7) 4-4.最多十四支球桿 a.球桿之選定及增加 球員必須以不超過十四支球桿開始規定回合之比賽。在該回合中他限於使用其選定之球桿 ,除非其在開始時球桿少於十四支,只要不超過十四支,他得增加任何數目之球桿。 增加球桿時必須不得不當延誤比賽(規則 6-7),也必須不向在球場上比賽之其他球員借用他們選定之球桿。 b.搭檔得共用球桿 只要搭檔所攜帶且共用之球桿總數不超過十四支,搭檔間得共用球桿。 違反規則4-4a,4-4b之處罰: 無論所攜帶之球桿超過多少: 比洞賽--在某一洞結束時發現違規時,將比洞賽之情況以有違規之每洞各負一洞做調整。每回合負之洞數最多:二洞。 比桿賽—在違規情形發生之各洞罰二桿;每回合最多處罰:四桿。 柏忌及標準桿比賽—如同比洞賽之處罰。 史特伯弗比賽--見規則32-1b之附註1。 c.超限球桿之不使用聲明 使用或攜帶違反4-3a(iii)或4-4之球桿時,必須於發現違規時即時由球員向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錄員或同組競賽者,聲明不予使用。 該球員必須不能在該規定回合剩餘賽程中再使用該球桿。 違反規則4-4c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規則5. 球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5-1.通則 球員所使用之球必須符合附錄?所詳述之條件。 附註:委員會得在比賽條件(規則 33-1)中,要求球員使用之球必須在R&A所發佈 目前合規格高爾夫球目錄所列者。 5-2.外來之材料 必須不以改變球之擊球特性為目的將外來之材料敷於球上。 違反規則5-1或5-2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5-3.不堪使用之球 如可看到切痕、裂縫或變形,即為不堪使用之球。僅因泥土或其他物質附著於球上,表面有刮痕或擦痕,或其顏料損壞或褪色即非不堪使用之球。 當在所進行的某洞比賽中,球員有理由相信他的球成為不堪使用之球時,他得不受罰撿球以檢查是否不堪使用。 在撿球之前球員必須對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錄員或同組競賽者宣佈他的意圖並將球位做標記。之後如他給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錄員或同組競賽者有機會檢查球並觀察其撿球及置回原位,他始得將球撿起檢查。依規則5-3撿球時,必須不擦拭球。 如球員沒有遵守這個程序的全部或其一部,他即受罰一桿。 當在所進行的某洞比賽中,如確定球成為不堪使用時,球員即得以另一顆球代替,將之置於原球位置。否則必須將原球置回原位。如球員在未經允許而代替球並對該錯誤之替代球做打擊,他即受違反規則5-3之一般處罰,但無依本條規則或規則 15-1 之額外處罰。 如球因打擊之結果破成碎片,即取消該打擊,球員不受罰必須在盡可能靠近打原球之位置擊打一球(見規則20-5)。 ,違反規則5-3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如球員已受違反規則5-3之一般處罰,即無依本條規則之額外處罰。 附註:如對手、記錄員、或同組競賽者希望對不堪使用球之宣佈提出爭議,他們必 須在球員打另一顆球之前提出。 (擦拭從果嶺上撿起或依據其他規則撿起之球-見規則21)。 球員的責任 規則6. 球員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6-1.規則 球員與其桿弟有知悉規則之責任。在規定回合中,對桿弟任何違反規則之行為,球員遭受應適用之處罰。 6-2.差點 a .比洞賽 在差點比洞賽開始之前,球員彼此應確定他們之差點。如球員在比賽前宣佈比其應享有者較高之差點,而影響其讓桿或被讓桿之桿數時,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否則,球員必須依其所宣佈之差點進行比賽。 B .比桿賽 在差點比桿賽的任一回合中,競賽者把記分卡繳回委員會之前必須確認其差點已記載在其記分卡上。如果在繳交記分卡前無差點之記錄(規則6-6b),或球員所記的差點高於其應享有者因而影響被讓桿的桿數,他即被從差點比桿賽取消比賽資格;否則記分卡上之桿數有效。 附註:球員有責任知悉哪幾洞要讓桿或被讓桿。 6-3.開球時間及編組 a .開球時間 球員必須按照委員會所規定的時間開球。 b .編組 在比桿賽中,除非委員會授權或核准更動,否則競賽者在整個回合中必須留在委員會所編之組別內。 違反規則6-3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最佳球比賽與四球賽,見規則30-3a及31-2) 附註:雖無規則 33-7 所定得豁免「取消比賽資格」之正當情事,如球員在開球時間 過後五分鐘內抵達他的出發點且做好開球準備,委員會亦得在比賽條件規定 (規則 33-1) ,未按時開球之處罰改為比洞賽第一洞為輸、比桿賽第一洞罰二桿,而不取消 比賽資格。 6-4.桿弟 球員可以有一位桿弟之協助,但他在任何時間都限於使用一位桿弟。 違反規則6-4之處罰: 比洞賽,在某一洞結束時發現違規時,將比洞賽之情況以有違規之每洞各負一洞做調整。每回合負之洞數最多:二洞。 比桿賽,在違規情形發生之各洞罰二桿;每回合最多處罰:四桿。 比洞賽或比桿賽,在打兩洞之間發生違規時,罰則適用於下一洞。 違反本條規則使用超過一位桿弟之球員,必須於發現違規時即時保證在規定回合之剩餘賽程中之任何時候不會有超過一位之桿弟。否則,該球員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柏忌及標準桿賽,如同比洞賽之處罰。 史特伯弗比賽,見規則32-1b附註2。 附註:委員會得在比賽條件中(規則33-1),禁止使用桿弟或限制球員選擇桿弟。 6-5.球 以正確之球比賽係球員之責任。每位球員應在其球上標明辨識之記號。 6-6.比桿賽之記分 a .記錄桿數 記錄員在每一洞結束後應與競賽者核對桿數,並予記錄。在打完一回合後,記錄員必須在記分卡上簽名,將記分卡交與競賽者。如超過一位記錄員記分,則各人必須在其負責之部分簽名。 b .簽名及繳回記分卡 比賽之回合結束後,競賽者應核對自己每一洞之桿數,並提請委員會解決任何疑點。他必須確認所有記錄員已在記分卡上簽名,並自己在記分卡上簽名,然後儘快將記分卡繳回委員會。 違反規則6-6b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c .記分卡之更改 競賽者將記分卡繳回委員會後即不得更改。 d .球洞桿數之錯誤 在其記分卡上正確記錄各洞之桿數係競賽者的責任。如其繳回之任何洞之桿數低於實際桿數,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如其繳回之任何洞之桿數高於實際桿數,則繳回之桿數有效。 附註 1:委員會對於桿數之加算及記載於記分卡上差點之適用負責,見規則33-5。 附註 2:四球比桿賽並見規則 31-4 及31-7a。 6-7.不當延誤;打球緩慢 球員必須不得不當延誤比賽,且遵守委員會所定打球速度之指導方針。在打完一洞至次洞開球區間,球員必須不得不當延誤比賽。 違反規則6-7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柏忌、標準桿比賽,見規則32-1a之附註3。 史特伯弗比賽,見規則32-1b之附註3。 嗣後之再違規,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 1:如球員在兩洞之間延誤比賽,他係延誤下一洞之比賽,除柏忌比賽、標準桿 比賽和史特伯弗比賽(見規則 32 )外,處罰應適用於該洞。 附註 2:為防止打球緩慢,委員會得在比賽條件中(規則 33-1 )規定打球速度之 指導方針,包括打一規定回合、一洞或一打擊最久之時間。 僅在比桿賽中,委員會得於此狀況下,將違反本規則之處罰修正為: 第一次違規,一桿; 第二次違規,二桿。 嗣後之再違規,取消比賽資格。 6-8.中止比賽;恢復比賽 a .當被准許時: 球員必須不能中止比賽,除非: (i) 委員會暫停比賽; (ii) 他相信有閃電之危險; (iii) 他正在為疑義或爭點尋求委員會之裁決(見規則2-5及34-3);或 (iv) 其他正當的原因,例如突然生病等。 惡劣之天氣並非中止比賽的正當理由。 如球員在中止比賽時並沒有得到委員會的特別許可,他必須儘快向委員會報告。如他如此做,而委員會認為理由充分,即不受罰。否則,球員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比洞賽之例外:比洞賽之球員協議中止比賽,除非因此而延誤比賽之進行,並不受取消比賽資格之處分。 附註:離開球道的行為本身並非中止比賽。 b .委員會暫停比賽之程序 當委員會宣佈比賽暫停時,如比洞賽之球員或同一組之球員正在洞與洞之間,他們在委員會宣佈恢復比賽前必須不能繼續比賽。如他們已開始打某一洞,他們得立刻中止比賽或只要不造成延誤,繼續打該洞。如他們選擇繼續打該洞,他們被允許在打完前中止比賽。不論何種情形,比賽必須在該洞打完後中止。 球員必須在委員會下令恢復比賽時繼續進行比賽。 違反規則 6-8b 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委員會得在比賽條件中規定(規則 33-1):在可能發生危險之情況,在委 員會宣佈暫停比賽時,球員必須立即中止比賽。如球員未立即中止,除非當 時之狀況有正當理由可依規則 33-7 豁免該罰則,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c .中止比賽時之撿球 當球員依照規則 6-8a 中止一洞之比賽時,他僅得在委員會宣佈暫停比賽或有足夠之理由得撿起之情況下才得將球撿起而不受罰。球員在撿球之前必須標示球之位置。如球員在委員會沒有明確允許下中止比賽而撿球,他必須在向委員會報告中 止比賽之事時(規則 6-8a )報告撿球之事。 如球員沒有足夠之理由撿球、撿球之前未標示球位、或未向委員會報告撿球之事,他即招致一桿之處罰。 d .恢復比賽時之程序 比賽必須從中止之處恢復,即使在次日才恢復亦然。球員在恢復比賽前或在恢復比賽 必須依以下之程序進行: 時 (i) 如球員撿起球,只要他係依據規則 6-8c 有權撿球,他必須在撿起原球之點置 一球 。否則,必須將原球置回其撿起之點。 (ii) 如球員有權依照規則 6-8c 撿球而未如此做,他即得撿起球,擦拭並將球置回 原位。或在撿起原球之點置一替代球。在撿球之前必須先標示球位;或 (iii) 如球員之球或球標在中止比賽時被移動(包括被風或被水 ),即必須在原球或球 標被移動之點置一球或一球標。 附註:如置球之點不可能確定,該點必須估計,而將球置於所估計之點。規則20-3c 之規定在此不適用。 ,違反規則 6-8c 或d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如球員己受規則 6-8d 之一般處罰,則無依規則 6-8c 之額外處罰。 規則7 練習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7-1.比賽前或回合間之練習 a .比洞賽 比洞賽之任何一天,球員得於回合開始前在比賽之球場上練習。 b .比桿賽 在比桿賽之任何一天,於回合或延長賽開始之前,競賽者必須不能在比賽之球場上練習或以滾球、磨擦或刮拭之方式測試該球場之任何果嶺表面。 如比桿賽在連續之天數內進行兩回合以上之賽程,競賽者於回合間必須不能在剩下之賽程之球場上練習,或以滾球、摩擦或括拭之方式測試該球場之任何果嶺表面。 例外:在一個回合或延長賽開始之前,准許在第一個開球區上或其附近練習推球或 短切球。 違反規則7-1b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委員會得在比賽條件中(規則33-1)設規定,禁止在比洞賽進行期間之任 何一天在比賽之球場練習,或准許在比桿賽之任何一天或在其回合間,在比 賽球場或其部分球場(規則 33-2c)練習。 7-2.在回合中 球員在打一洞之時必須不能練習打擊。 在兩洞之間,球員必須不能練習打擊,但他得在以下或其鄰近地方練習推球或短切球: ?剛打過之洞之果嶺, ?任何練習果嶺,或 ?該回合要打之下一洞開球區, 只要此練習打擊並非從障礙所為,且不致不當延誤比賽(規則6-7)。 在某一洞結果已確定後繼續所為之打擊,並非練習打擊。 例外:當委員會暫停比賽時,球員得在比賽恢復之前?依本規則之規定,?在比賽 球場以外之任何地點和?在委員會所准許之地點練習。 違反規則7-2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違規之事件發生在在兩洞之間時,處罰適用於次一洞。 附註 1:揮桿練習並非打擊練習,只要不違反規則,得在任何地點為之。 附註 2:委員會得在比賽條件中(規則33-1)禁止: ?在剛打過之洞之果嶺上或其鄰近處練習,和 ?在剛打過之洞之果嶺上滾球。 規則8. 建言,指示擊球線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8-1.建言 在規定回合中,球員必須不能: ?對其搭檔以外之任何在球場參賽者給與建言,或 ?對其搭檔或其桿弟或其搭檔之桿弟以外之任何人請求建言。 8-2.指示擊球線 a .果嶺上之外 除在果嶺上外,球員得由任何人為其指示擊球線,但當球員打擊時,球員不得使任何人站在或靠近擊球線上或球洞後之擊球線之延伸線。球員在打擊前必須將由其本人所放置或其知悉之指示擊球線之任何標示移除。 例外:照管或握持旗桿,見規則17-1。 b .在果嶺上 當球員之球在果嶺上時,球員、其搭檔或他們之桿弟得在球員打擊前但非在打擊時指示推球線,但如此做時必須不碰觸果嶺。標誌必須不被放置於指示推球線之任何地方。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附註:委員會在隊際比賽(規則 33-1 )之條件中,得准許各隊指定一人向隊員做 建言(包括指示推球線 )。委員會得訂定條件,規定有關此項指定及其所 可准許之作為,於給與建言前必須先向委員會指明此人。 規則9. 打擊桿數之資訊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9-1.通則 球員打擊之數目包括其所招致之罰桿。 9-2.比洞賽 a.打擊桿數之資訊 對手有權向球員確認在一洞之比賽中其所打之桿數,及其剛打完之洞之桿數。 b.錯誤之資訊 球員必須不能向其對手給與錯誤之資訊。如球員給與錯誤之資訊,他輸該洞。球員被 認定給與錯誤之資訊,如他: (i) 未儘快把其已招致處罰之事告訴其對手,除非?其顯然係正在依照有關處罰 之規則進行,而其對手觀察到此情形,或?其在對手做次一打擊之前改正 該錯誤;或 (ii) 在一洞進行之中給與有關其打擊桿數之錯誤資訊,且未在對手做次一打擊 之前改正該錯誤;或 (iii) 對打完一洞之打擊桿數給與錯誤之資訊,且因而影響對手對於該洞之結果之 瞭解,除非他在任何一球員由下一洞開球區開球前,或在最後一洞在所有球 員離開果嶺之前改正該錯誤。 甚至球員因不知自己已招致處罰而未將之算入,球員亦係給與錯誤之資訊。 球員有責任知悉規則。 9-3.比桿賽 招致處罰之競賽者應儘快通知其記錄員。 擊球順序 規則10. 打球順序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10-1.比洞賽 a .在一洞之開始 在第一洞開球區有優先開球權之一方依編組表所列之順序決定。 無編組表時,優先開球權以抽籤決定。 贏得一洞之一方取得下一洞之優先開球權。如平手,則前一洞有優先開球權之一方仍保有優先開球權。 b .在打球洞當中 在雙方球員皆已開始球洞之打球後,離球洞較遠者先打。如球離球洞之距離相等,或其與球洞之相對位置無法確定,由抽籤決定先打之球。 例外:規則30-3c(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 附註:當球員不從原球所處之狀態擊打,而被要求從盡可能靠近上一次打原球之處打出一球時(見規則 20-5),打球順序則依上次所為打擊之處決定。當球得從上次打擊以外之處打時,打球順序依原球停住之地方決定。 c .打球不按順序 如球員在對手應該打球之前打球,並不受罰,但其對手得立即要求他取消如此所為之打擊,並按照正確之順序從盡可能靠近先前打原球之處打一球(見規則20-5)。 10-2.比桿賽 a .在一洞之開始 在第一洞開球區有優先開球權之競賽者依編組表所列之順序決定。無編組表時,優先開球權以抽籤決定。 在一洞打最少桿數之競賽者取得下一洞之優先開球權。桿數次低之競賽者打第二,依此類推。如有兩位以上的競賽者在一洞桿數相等,他們按照上一洞開球區打球之順序在下一洞開球區打球。 b .在打球洞當中 在競賽者皆已開始球洞之打球後,離球洞較遠者先打。如球離球洞之距離相等,或其與球洞之相對位置無法確定,由抽籤決定先打之球。 例外:規則22(有助於或妨礙打球之球)及規則31-5(四球比桿賽)。 附註:當球員不從原球所處之狀態擊打,而被要求從盡可能靠近上一次打原球之處 打出一球時(見規則 20-5),打球順序則依上次所為打擊之處決定。當球得 從上次打擊以外之處打時,打球順序依原球停住之地方決定。 c .打球不按順序 如競賽者不按順序打球,並不受罰,球依其所處之狀態擊打。但如委員會認定競賽者約定不按順序打球以給與其中一競賽者利益,他們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在另一球在果嶺上打擊後運動中,做打擊,見規則16-1f)。 (在三人二球賽及四人二球賽中不按順序打球,見規則29-3)。 10-3.從開球區之暫定球或第二球 如球員由開球區打暫定球或第二球,他必須等其對手或同組競賽者做了第一次之打擊後才打。如球員不按順序打暫定球或第二球,則適用規則10-1c或10-2c之規定。 開球區 規則11. 開球區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11-1.架球(Teeing) 當球員在開球區內開球時,球必須被置於: ?開球區之地面上,包括不平整的表面(不論是否為球員所造成),或 ?放在或插在開球區地面之球梯上,或 ?開球區地面之沙或其他自然物質上。 球員得站在開球區外打區內之球。 在架球時,如球員使用不符規定之球梯或任何其他物體將球升離地面,他即被取消 比賽資格。 11-2.開球區標誌 球員在所打之球洞之開球區對任何球做第一次之打擊前,開球區標誌視為係固定 者。在此情況,如球員為了避免妨礙他的站姿、預定揮桿之範圍或他的擊球線而移 動或允許人移動開球區標誌,他即招致違反規則13-2之處罰。 11-3.球由球梯落下 如球,尚非在比賽時,於球員做擊球準備姿勢時由球梯落下或被球員由球梯敲落。 它得被再置於球梯上,而不受罰。惟在此情況如對球做了打擊,不問球是否移動, 此打擊算數,但不受罰。 11-4.由開球區外打球 a .比洞賽 如球員在一洞之開始時,由開球區外打一球,並不受罰,但其對手得立即要求他 取消此打擊,並在開球區內打一球。 b .比桿賽 如競賽者在一洞之開始時,由開球區外打一球,他招致二桿之處罰,且還必須在 開球區內打一球。 如競賽者未先改正錯誤而由次一洞開球區做一打擊,或於該回合最後一洞,在 離開果嶺之前未先宣佈改正錯誤之意圖,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在改正錯誤前,競賽者由開球區外所為在該洞之打擊及任何隨後之打擊,均不 算入其桿數。 11-5.由錯誤之開球區打球 適用規則11-4之規定。 進行比賽 規則12. 尋找及辨認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12-1.尋找球;看到球 在球場內任何地點找尋其球時,只要不改善球所處之狀態處、預定之站姿或揮桿之範圍或其擊球線,球員得觸摸或彎曲長草、燈心草、灌木、金雀花、石南或類似物,但只限在尋找球及辨認球所需之程度。 球員做打擊時並無必要看到球之權利。 於障礙,如認為球被鬆散妨礙物或沙所覆蓋,球員得以球桿或他物探測或耙開足夠數量之鬆散妨礙物或沙使其能看到球之一部分。如移開太多,並不受罰,但球必須重被覆蓋以使其只有一部分可看見。在移開覆蓋物時如球移動,並不受罰,球必須置回原位,且如有必要,再予覆蓋。有關在障礙外移除鬆散妨礙物,見規則23。 如位於異常地面狀況之球,在尋找時無意中被移動,並無罰則,除非球員選擇依照規則25-1b進行,否則球必須置回原位。如球員已把球置回原位,若可適用時,他仍得依照規則25-1b進行。 如相信球位於水障礙之水內,球員得以球桿或他物探尋之。如球在探尋時移動,除非球員選擇依照規則26-1b進行,否則球必須置回原位。如球之移動係直接歸因於探尋球之明確動作所致,並無罰則。否則,依規則18-2a該球員招致一桿之處罰。 違反規則 12-1 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12-2.辨認球 打正確的球係球員之責任。每位球員應在自己之球上做辨識之記號。 除在障礙內之外,如球員有理由相信球係他的,他得將球撿起辨認,而不受罰。 在撿球之前球員必須對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錄員或同組競賽者宣佈他的意圖並將球位做標記。之後如他給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錄員或同組競賽者有機會觀察其撿球及置回原位,他始得將球撿起辨認。依規則 12-2 撿球時,該球必須不能擦拭至超過辨認所必要之程度。如球員沒有遵守這個程序的全部或其一部,或如他在障礙內為辨認而撿他的球,他即招致一桿之處罰。 如被撿起之球係球員之球,他必須置回原位。如他未如此做,即招致違反規則12-2 之一般處罰,但無依本條規則之額外處罰。 違反規則12-2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如球員己招致違反規則12-2之一般罰則的處罰,即無依本規則之額外處罰。 規則13. 以球所處之狀態擊打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13-1.通則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球必須以其所處之狀態擊打。 (靜止球被移動,見規則18) 13-2.改善球之所處之狀態處,預定之站姿或揮桿之範圍,或擊球線 球員必須不能自己或讓人以: ?移動、彎曲、或折斷任何生長或固定之物(包括不可移動之阻礙物或標示界外之物體) , ?製造或消除不平坦之地面, 除或壓下砂子、鬆土、回填之草皮斷片或割除後置放在地之草堆,或 ?移 ?移除露珠、霜或水。 之行為改善: ?其球之位置或所處之狀態處, ?預定之站姿或揮桿之範圍, ?其擊球線或球洞後方該線之合理延伸線,或 ?其拋球或置球之範圍。 惟,如行為發生在以下情形時,這球員不遭受處罰: ?在正當地採取站姿時, ?揮桿打擊或為打擊而把球桿向後揮動,並且已做擊球動作; ?在開球區內製造或消除不平坦之地面(規則11-1);或 ?在果嶺上移除沙子及鬆土或整修損壞(規則16-1)。 球桿僅得輕置而必須不能壓下地面。 例外:球在障礙內,見規則13-4。 13-3.建立站姿 球員採取站姿時,有權將腳站穩,但是他必須不能建立站姿。 13-4.球在障礙內;被禁止之行動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在打擊位於障礙(無論沙坑或水障礙)或從障礙撿起後而 得在障礙內拋下或置放之球前,球員必須不能: a.測試該障礙或類似之障礙之情況; b.以手或球桿碰觸該障礙之地面或該水障礙之水;或 c.碰觸或移除位於或接觸該障礙之鬆散妨礙物。 例外: 1.如球員?因跌倒或為避免跌倒,依據任一規則移開阻礙物、測量距離,取回球、 撿球、置球或置回球之結果,而接觸任一障礙地面或水障礙之水面,或?將球桿 放在某障礙內時,在不構成測試該障礙情況或改善此球之所處之狀態處下,即不 受罰。 2.在做打擊之後,只要當該球尚在該障礙內或由障礙內撿起後而得在障礙內拋球 或置球時,其並未做出改善此球之所處之狀態處或有助於隨後該洞之打球之行為, 球員或其桿弟得將障礙內的砂子或鬆土整平。 附註:在任何時候,包括做擊球準備姿勢或為打擊向後揮桿時,球員得以球桿或 他物觸及任何阻礙物、任何被委員會宣佈為構成球場整體不可分之部分、 或是任何草、矮樹叢、樹或其他生長之物。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尋找球,見規則12-1) (球在水障礙之脫困,見規則26) 規則14. 擊球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14-1.球被正確地打到 球必須以球桿桿頭正確地打到而必須不能推、鉤或撈。 14-2.協助 球員在擊球時必須不能: a.接受實質上(physical)之協助或自風雨受保護;或 b.允許其桿弟、其搭檔或其搭檔之桿弟站在球後方擊球線或推球線之延伸線上或其近處。 違反規則14-1或14-2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14-3.人工裝置及異常裝備 R&A 保留隨時更改有關人工裝置及異常裝備之規則以及制定或更改有關這些規 則的解釋之權利。 球員如對於使用某項裝備是否違反規則 14-3 有所疑慮,應送交R&A鑑定。製造 業者得將預備生產之樣品送交R&A鑑定,以判定球員在規定回合內使用該裝備是 否違反規則 14-3 。送交之樣品將成為R&A之財產,以供參考之用。如製造業者在 製造前未將樣品送交R&A或未等待其裁決,而生產或販賣,製造業者要承擔產品不 符合規則之裁決之風險。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球員必須不在規定回合內使用人工裝置或異常裝備以: a.協助他做打擊或比賽;或 b.影響其打球為目的之測量距離或估量狀況;或 c.協助握桿,但: (i) 可戴一般之手套; (ii) 可使用樹脂、粉末、乾燥劑或增潤劑; (iii)可用毛巾或手帕包住握把。 違反規則14-3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14-4.擊打球超過一次 如球員在打擊之過程中球桿打到球的次數超過一次,球員必須計算該打擊並加一罰 桿,總計算二桿。 14-5.打移動中之球 球員必須不能對移動中之球做打擊。 例外: (球正由球梯上落下,規則11-3 (擊球超過一次,規則14-4 (球在水中移動,規則14-6 當球只是在球員開始打擊或為打擊而向後揮桿之後才開始移動,他即不招致本規 則所定打移動中之球之處罰,但他不能免除依下列規則所定之處罰: (靜止之球被球員移動,規則18-2a (靜止中之球在做好擊球準備姿勢後移動,規則18-2b (球被球員、搭檔或桿弟故意轉向或停止,規則1-2) 14-6.球在水中移動 當球在水障礙之水中移動時,球員得做打擊而不受罰,但他必須不能為了讓風或 水流改善球位而拖延其打擊。如球員選擇引用規則 26 ,得撿起在水障礙水中移 動之球。 違反規則14-5或14-6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規則15. 替代球,錯誤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書的定義一節。 15-1.通則 球員必須以開球區擊出之球打完該洞,除非該球遺失、出界外或球員以另一球代 替,不論是否允許代替(見規則 15-2)。如球員打錯誤球,見規則15-3。 15-2.替代球 當規則允許球員以另一球進行打擊、抛球或置球以打完一洞時,球員得以一球代替。 該替代球成為比賽球。 在規則並不允許時如球員以一球代替,該替代球並非錯誤球;它變成比賽球。如此項錯誤未按規則 20-6 改正且球員對此錯誤的替代球做了一打擊,他招致可適用之規則之處罰,而在比桿賽中,必須以該替代球打完該洞。 (從錯誤地點打球,見規則20-7) 15-3.錯誤球 a .比洞賽 如球員對不在障礙內之錯誤球做了一打擊,他輸該洞。 球員在障礙內對錯誤球做了一打擊,並不受罰。在障礙內對錯誤球所為之任 何打擊,並不計入球員之桿數。 如錯誤球屬於另一位球員,其所有者必須在錯誤球第一次被打之地點置一球。 如在某一洞之賽程中球員與其對手互換球,則第一個對不在障礙內之錯誤球做了 打擊之人輸該洞。如無法判定時,該洞必須以所互換之球打完。 一 b.比桿賽 如競賽者對不在障礙內之錯誤球做了一次或多次之打擊,他招致二桿之處罰。 競賽者在障礙內對錯誤球做了一打擊,並不受罰。在障礙內對錯誤球所為 之任何打擊 ,並不計入競賽者之桿數。 競賽者必須打正確之球或依本規則進行以改正其錯誤。如競賽者在次一洞開 球區開球前未改正其錯誤,或在該回合最後一洞時在離開果嶺前未宣佈其改正錯 誤之意願,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競賽者以錯誤球所為打擊之桿數不計入其桿數。 如錯誤球屬於另一競賽者,其所有者必須在錯誤球第一次被打之地點置一球。 (置球或置回原位之球所處之狀態處改變,見規則20-3b) (地點無法確定,見規則20-3c) 果嶺 規則16 果嶺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16-1.通則 a.觸摸推球線 除下列情形之外必須不能觸摸推球線: (i) 只要未把任何東西壓下,球員得移除鬆散妨礙物; (ii) 只要未把任何東西壓下,當球員做擊球準備姿勢時得將球桿置於球之前方; (iii) 在測量距離時,規則18-6; (iv) 在撿球時,規則16-1b; (v) 在壓下球標時; (vi) 在修補果嶺上之舊球洞填平物或球痕時,規則16-1c;及 (vii) 在移去可移動之阻礙物時,規則24-1。 (在果嶺上為推球指示路線,見規則8-2b) b.撿球與擦拭球 在果嶺上之球可撿起,如想要,得擦拭。在撿起前必須標示球位,且球必須置回原位(見規則20-1)。 c.修補舊球洞填平物、球痕及其他之損壞 無論球員之球是否停留在果嶺上,球員均得修補果嶺上之舊球洞填平物或由球的撞擊所造成之損壞。如在修補過程中意外移動球或球標,則球或球標必須置回原位。如球之移動係直接歸因於修補果嶺上之舊球洞填平物或由球之撞擊所造成之損壞之明確動作所致 ,則球員不受罰。否則,球員依規則18-2a招致一桿之處罰。 如對球員隨後打該洞有所幫助,則必須不能修補果嶺上之其他任何損壞。 d.測試果嶺表面 在打一球洞中,球員必須不能以滾球、磨擦、或刮拭地面測試果嶺表面。 e.橫跨或站在推球線上 球員在果嶺上做打擊時,必須不能以橫跨之站姿,或以任何一腳觸到推球線或其球後之延長線上為之。 f.當其他球仍在運動時做打擊 當其他球在果嶺上被打擊後仍在運動中時,球員必須不做打擊;但如輪由他擊球,他如此做並不受罰。 (當其他球在運動時撿起有助於或妨礙比賽之球,見規則22) 違反規則16-1的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桿弟或搭檔的位置,見規則14-2) (錯誤之果嶺,見規則25-3) 16-2.球懸於球洞上 如球的任何一部分懸於球洞邊緣上,球員被允許在無不合理延遲下到達球洞再加上十秒鐘 ,以確認球是否靜止。如此時球仍未落入球洞內,它即被認定為靜止。如球隨後落入球洞內,球員被認定為以其最後之打擊打進洞,且他必須在該球洞之桿數上加一罰桿;否則,在本條規則下並無處罰規定。 (不當延誤,見規則6-7) 規則17. 旗桿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17-1.照管、移開或握持旗桿 在球場的任何地方做打擊之前,球員得使他人照管、移開或握持旗桿以指示球洞之位置。 如在球員做打擊之前,旗桿並未被照管、移開或握持;如有可能影響球之移動,則 在打擊時或球員之球正在運動中,必須不被照管、移開或握持。 附註 1:如旗桿是在球洞中且任何人在他人做打擊時站在它近處,他即被認定在 照管旗桿 。 附註 2:如在打擊之前,任何人在球員之知悉且未反對下照管、移開或握持旗桿, 球員被認定對其授權。 附註 3:如在有人做打擊時,任何人照管或握持旗桿,他即被認定為正在照管旗桿 直至球靜止時。 17-2.未獲授權之照管 如在比洞賽中對手或其桿弟或比桿賽中同組競賽者或其桿弟,在未有球員之授 權或事前知悉下,在打擊中或球在運動中照管、移開或握持旗桿,而該行為可能影 響球之移動時,對手或同組競賽者招致可適用之處罰。 違反規則17-1或17-2的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在比桿賽中,如發生違反規則 17-2 的情形,而競賽者之球隨後擊中旗桿、照管或 握持者或其所攜帶之任何物品,競賽者不招致處罰。球由其所處之狀態擊打,但如 此打擊係由果嶺上為之,此打擊應取消,球必須置回原位重打。 17-3.球擊中旗桿或照管者 球員之球必須不能擊中: a .被照管、移開或握持之旗桿; b .正在照管或握持旗桿之人;或 c .當在果嶺上做打擊時,在球洞內未被照管之旗桿。 例外:當旗桿在未經球員授權下被照管、移開或握持,見規則17-2。 違反規則17-3的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且必須按球所處之狀態擊打。 17-4.球停靠旗桿 如旗桿在球洞內,而球員之球未進洞而停靠之,球員或任何其所授權之人得移動或 移開旗桿。如球落入球洞內,即認定球員以其最後之打擊打進洞;否則,如球被 移動,必須置於球洞邊緣,而不受罰。 球被移動、擋轉向或擋停 規則18. 靜止之球被移動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18-1.受局外者 如靜止之球受局外者移動,並無處罰,而球必須置回原位。 (球員靜止之球受其他球移動,見規則18-5) 18-2.受球員、搭檔、桿弟或裝備品 a .通則 當球員之比賽球,如: (i) 球員,搭檔或他們之桿弟撿起或移動之,故意觸摸之(在做擊球準備姿 勢時以球桿碰觸除外 )、或除規則准許外造成其移動,或 (ii)球員或其搭檔之裝備品造成其移動, 該球員即招致一桿之處罰。如球被移動,必須置回原位,除非球之移動發生於球 員已開始打擊或為打擊而向後揮桿且做了打擊。 如球員在下列情況下意外造成其球移動,依規則並無處罰: ?於尋找在障礙被鬆散妨礙物或沙子所覆蓋之球、在異常地面狀況內之球或 相信落入在水障礙水中之球時,規則12-1 ?在修補舊球洞填平物或球痕時,規則16-1c ?在測量時,規則18-6 ?依規則撿球時,規則20-1 ?依規則置球或置回原位時,規則20-3a ?在果嶺上移除鬆散之妨礙物時,規則23-1 ?在移除可移動之阻礙物時,規則24-1 b .球在做好擊球準備姿勢後移動: 如球員之比賽球在其做好擊球準備姿勢後移動(由於打擊所造成之結果之 外 ),球員被認定移動球而招致一桿之處罰,球必須置回原位,除非球之移動發 生於球員已開始打擊或為打擊而向後揮桿且做了打擊。 18-3.比洞賽中受對手、桿弟或裝備品 a .尋找時 如在尋找球員之球時,對手、其桿弟或其裝備品移動球、碰觸或造成其移動, 並無處罰 。如球移動,必須置回原位。 b .尋找之外時 如在尋找球員之球之外時,對手、其桿弟或其裝備品移動球、故意碰觸或造成 其移動,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對手即招致一桿之處罰。如球移動,必須置回原 位。 (打錯誤球,見規則15-3) (在測量時球被移動,見規則18-6) 18-4.在比桿賽中受同組競賽者、桿弟或裝備品 如同組競賽者、其桿弟或其裝備品移動球員之球、碰觸或造成其移動,並無處罰。 如球移動,必須置回原位。 (打錯誤球,見規則15-3) 18-5.受另一球 如靜止之比賽球受打擊後運動中之其他球所移動,被移動之球必須置回原位。 18-6.在測量時球被移動 當在依規則進行或決定規則之適用而測量時,球或球標移動,球或球標必須置回原位。 如球或球標之移動係直接歸因測量之明確行動所致,並無處罰。否則,適用規則 18-2a、18-3b 或 18-4 之條文。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如球員需要將球置回原位而未做,他即招致違反規則 18 之一般處罰。除有錯誤地替代球之情形(規則 15-2 )外,無規則 18 之額外處罰。 附註,:如依本規則要置回原位的球無法立即取回,得以另一球代替。 附註,:如要置球或置回原位的球所處狀態處已被改變,見規則20-3b。 附註,:如不可能確定置球點,見規則20-3c。 規則19. 運動中的球被轉向或停止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19-1.受局外者 如運動中之球意外受到任何局外者轉向或停止,則是球受無奈之擦撞,並無處罰。 而球必須由其所處狀態擊打,除了: a .如在果嶺之外打擊後運動中之球,落在任何正在移動或有生命之局外者之上或 之內;球員必須在果嶺通道上或障礙內拋球在、或於果嶺上置球在盡可能靠近 當球落在其上或其內時該局外者所在之地點。 b .如在果嶺上打擊後運動中之球,被蠕蟲或昆蟲以外之任何正在移動或有生命之 局外者所轉向或停止、或落在其上或之內,該打擊要予取消。球必須置回原位並 重新打擊。 如球無法立即取回,得以另一球代替。 (球員之球受另一球轉向或停止,見規則19-5) 附註:如裁判或委員會決定球員之球係受局外者故意地轉向或停止,規則1-4適用於 該球員 。如局外者是同組競賽者或其桿弟,規則1-2適用於該同組競賽者。 19-2.受球員、搭檔、桿弟或裝備品 a .比洞賽 如球員之球意外地受其本人、其搭檔或兩人之桿弟或裝備品轉向或停止,他即輸該洞。 b .比桿賽 如競賽者之球意外地受其本人、其搭檔或兩人之桿弟或裝備品轉向或停止,該 競賽者即招致二桿之處罰。球必須依其所處之狀態擊打,除非球停在競賽者、其 搭檔或兩人之衣服或裝備品之上或之內,在此情形競賽者必須在果嶺通道上 或障礙內拋球在、或於果嶺上置球在盡可能靠近當球停留其上或其內時該物件所 在之地點。 例外:拋下的球,見規則20-2a。 (球受球員、搭檔或桿弟蓄意地轉向或停止,見規則1-2) 19-3.在比洞賽中受對手、桿弟或裝備品 如球員之球受對手、其桿弟或其裝備品意外地轉向或停止,並無處罰。球員得在任 一方做出其他打擊之前,取消此打擊,然後從盡可能接近原球最後所打之地點打一 球而不受罰( 見規則20-5 )。或他得以球所處之狀態打該球。惟如球員選擇不取消此打擊而球停 留在對手或其桿弟之衣服或裝備品之上或之內,球員必須在果嶺通道上或障礙 內拋球在、或於果嶺上置球在盡可能靠近當球停留其上或其內時該物件所在之地點。 例外:球打到照管旗桿之人,見規則17-3b。 (球受對手或桿弟蓄意地轉向或停止,見規則1-2) 19-4.在比桿賽中受同組競賽者、桿弟或裝備品 見規則19-1有關球受局外者轉向。 19-5.受另一球 a .靜止中 如球員之球在打擊後運動中受另一靜止之比賽球所轉向或停止,球員必須以其球 所處狀態打其球。在比洞賽,並無處罰。在比桿賽,除非在打擊前兩球均位於果 嶺上,該球員要招致二桿之處罰外,並無處罰。 b .運動中 如球員之球在打擊後運動中受另一打擊後運動中之球所轉向或停止,球員必須以 其球所處狀態打其球。除非球員違反規則16-1f之規定,他要招致違反該規則之處 罰外,並無處罰。 例外:如球員係在果嶺上打擊後運動中而另外運動中之球係局外者,見規則19-1b。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脫困狀況及程序 規則20. 撿球、拋球、置球,由錯誤地點擊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20-1.撿球與標示 依規則撿球時得由球員、其搭檔、或球員所授權之其他人為之。在任何此情形,球 員對任何違反規則之事負責。 在依規則撿球前如該規則要求將球置回原位,即必須標示球位。如未標示,球員即招致一桿之處罰,且必須將球置回原位。如球未置回原位,球員即招致規則 20 之一般處罰,但無依規則 20-1 之額外處罰。 如球或球標在依規則撿球或標示球位時意外被移動,球或球標必須置回原位。如球或球標之移動係直接歸因於撿球或標示球位之明確動作所致,則無處罰。否則,依本規則或規則18-2a球員招致一桿之處罰。 例外:如球員因未遵守規則5-3或 12-2 而招致處罰,則無依規則 20-1 之額外處罰。 附註:撿球之位置應以球標、小硬幣或其他類似之物在緊接球之後面標示。如球標妨 礙其他球員之打球,站姿或打擊,即應將其置於一或多個桿頭長度之一傍。 20-2.拋球或重拋球 a .由誰拋球、如何拋球 依照規則拋球時,必須由球員本人來拋球。他必須站直,持球伸直手臂舉至與肩同 高而拋下。如球由任何他人或以其他方式拋下,且其錯誤未依規則20-6之規定改 正,該球員即招致一桿之處罰。 如球在撞擊球場之任何一部分之前或之後碰觸球員、其搭檔或兩人之桿弟或裝 備品,球必須重拋而不受罰。在這種情況下,重拋球之次數不受限制。 (以動作影響球之位置或移動,見規則1-2) b .在何處拋球 當球要在盡可能靠近一特定地點拋下時,它必須不能比該特定地點更接近球洞;如 球員不知悉正確之特定地點,即必須估計之。 當球被拋下時必須先撞擊有關規則所要求之球場部份。如未如此拋球,即適用規 則20-6、20-7。 c .何時重拋球 拋下之球必須不受罰而重拋,如它: (i) 滾進並停在障礙內; (ii) 滾出並停在障礙外; (iii) 滾上並停在果嶺上; (iv) 滾出並停在界外; (v) 滾至並停在依:規則24-2b(不可移動之阻礙物)、規則25-1(異常地面 狀況 )、規則25-3(錯誤之果嶺)或當地規則(規則33-8a)被脫困之 原地點,或滾回依據規則25-2(嵌埋球)撿球之球痕中; (vi) 滾動並停在超過第一次撞擊球場之一部份二支球桿長度之地點;或 (vii) 滾動並停在比以下各點更接近球洞: ?其原來之位置或估計之位置(規則20-2b),除非規則另有准許;或 ?脫困之最近點或可用之最大脫困點(見規則24-2,25-1或25-3 );或 ?原球最後橫越水障礙或側面水障礙邊界之點(規則26-1)。 如球重拋後滾進任何上列之處,它必須被置在盡可能靠近重拋球時第一次撞擊球場之一部分之地點。如依本規則必須重拋或置放之球不能立即取回,得以另外之球代替。 附註:如球拋下或重拋後停止而隨後移動,除非要適用任何其他規則,球必須以其 所處狀態擊打。 20-3.置球及置回原位 a .由誰及在何處 依規則置球時,必須由球員本人或其搭檔為之。如球要置回原位時,球員、其搭檔或移動或撿起它之人必須將之置於其被移動或撿起之地點。在任何該種情形,球員對任何違反規則之行為負責。 如球或球標在將球置放或置回原位之過程中被移動,球或球標必須置回原位。如球或球標之移動係直接歸因將球置放或置回原位或移除球標之明確動作所致,則無處罰。否則,依規則18-2a或 20-1 球員招致一桿之處罰。 b .要置放或置回原位之球之所處狀態被改變 如要置放或置回原位之球之原來所處狀態被改變: (i) 除了在障礙內之外,球必須被置在從原所處狀態處不超過一支球桿長度且不 更接近球洞及不在障礙內之最近似原所處狀態之地點。 (ii) 在水障礙內,球必須依照上述(i)款之規定置放,惟球必須置於該水障礙 內。 (iii)在沙坑內,盡可能重建球之原處狀態,而必須將球置該原處狀。 c .地點無法確定 如不可能確定球置放或置回原位之地點: (i) 在果嶺通道上,必須盡可能靠近球原來停留之地點拋球,但不在障礙內或 果嶺上。 (ii) 在障礙內,必須盡可能在障礙內靠近球原來停留之地點拋球。 (iii) 在果嶺上,必須盡可能靠近球原來停留之地點置球,但不在障礙內。 例外:當恢復比賽時(規則6-8d),如置球之地點不可能確定,則必須予以估計而將 球置於估計之點。 d .球不能停留在地點上 如球置放之後不能停留在所置放之地點上,並無處罰,而球必須置回原位。如它依 然無法停留在地點上: (i) 除了在障礙內之外,必須將球置放在不更接近球洞且不在障礙內之最接 近原點而能停留之地點。 ii) 在障礙內,必須將球置放在障礙內不更接近球洞而能停留之地點。 ( 如球當置放時停留在置放之地點上,而隨後移動,除非要適用任何其他規則,球 必須以其所處狀態擊打,並無處罰。 違反規則20-1、20-2、20-3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20-4.當拋下或置放後成為比賽球 如球員之比賽球被撿起,則當於拋下或置放時再成為比賽球。 當替代球已被拋下或置放時成為比賽球。 (球被不正確地代替,見規則15-2) (撿起之球被不正確地代替、拋下或置放,見規則20-6) 20-5.從先前做打擊之地方做次一打擊 當球員選擇或被要求從先前做打擊之地方做其次一打擊時,他必須如下進行: a .在開球區:要擊打之球必須從開球區擊打。它得從開球區內的任何地方擊打且得架起。 b .在果嶺通道上及障礙內:要擊打之球必須被拋下。 c .在果嶺上:要擊打之球必須被置放。 違反規則20-5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20-6.撿起之球被不正確地代替、拋下或置放 球被未依據規則或被不正確地代替、拋下或置放在錯誤之地方但未擊打,得不受罰撿 起,而後球員必須依正確之程序進行。 20-7.從錯誤之地方打球 a .通則 如: (i) 在規則所不允許打擊或拋球或置球之球場之一部分;或 (ii) 在規則要求已拋下之球必須重拋或被移動之球必須置回原位。 球員對其比賽球做出打擊,即係從錯誤的地點打球, 附註:從開球區外打球或從錯誤之開球區打球,見規則11-4。 b .比洞賽 如球員從錯誤的地方做出打擊,他輸該洞。 c .比桿賽 如競賽者從錯誤的地方做出打擊,他依可適用之規則招致二桿之處罰。只要他 沒有嚴重之違規(見附註 1 ),他必須不改正其錯誤而以由錯誤的地方所打之球打 完該洞。如競賽者覺察其係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且相信其可能有嚴重之違規,他 必須在尚未從次一開球區做打擊之前,依規則拋下或置放第二球以打完該洞。 如正在打的這一洞是該回合之最後一洞,他必須在離開果嶺之前宣佈他要依規則 拋下或置放第二球以打完該洞。 該競賽者必須在繳回其記分卡前向委員會報告該事實;如他未如此做,他即被取 消比賽資格。委員會必須決定該競賽者是否有嚴重的違反可適用之規則。如他 有,則以第二球所打之桿數計算,而該競賽者必須加二桿之處罰。如競賽者有嚴 重違規,而未依上述原則改正,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 1:如委員會認為競賽者因從錯誤之地方打球而得到重大之利益,則他被認 定嚴重違反可適用之規則。 附註 2:如競賽者依規則20-7c打第二球,而它被裁定不予計算,則以該球所為之 打擊及全因打該球所招致之罰桿不算。如第二球被裁決算數,則從錯誤之 地方所為之打擊及隨後以原球所為之打擊包括全因打該球所招致之罰桿 都不算。 規則21. 擦拭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果嶺上之球當依規則16-1b撿起時,得將之擦拭。在別處,當球被撿起時得將之擦拭。除撿起時係: a .為決定球是否不堪使用(規則5-3); b .為辨認(規則12-2),在此情況僅能擦拭至辨認所需之程度;或 c .因其有助於或妨礙打球(規則22)。 如球員在某一球洞賽程中,除本規則所規定之情形外擦拭其球,他即招致一桿之處罰,而該球如已被撿起必須置回原位。 如球員被要求將球置回原位而未如此做,他即招致違反規則20-3a之處罰,但無依規則21之額外處罰。 例外:如球員未依規則 5-3、規則 12-2、或規則22之規定而作為而招致處罰,即無依 規則 21 之額外處罰。 規則22. 球有助於或妨礙打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22-1.球有助於打球 除當球在運動中外,如球員認為球可能有助於其他球員時,他得: a .如是他的球,將其撿起;或 b .要求撿起任何其他之球。 依本規則撿起之球必須置回原位(見規則 20-3)。除非係位於果嶺上,否則必須不 能將之擦拭(見規則21)。 在比桿賽,被要求撿球之球員得先打,而不撿球。 在比桿賽中,如委員會確定競賽者們同意不撿起可能有助於任何其他球員之球時, 他們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22-2.球妨礙打球 除當球在運動中外,如球員認為其他球員之球可能妨礙其打球,他得要求將之撿起。 依本規則撿起之球必須置回原位(見規則 20-3)。除非係位於果嶺上,否則必須不 能將之擦拭(見規則21)。 在比桿賽,被要求撿球之球員得先打,而不撿球。 附註:除了在果嶺上外,球員不得僅因他認為其球可能妨礙其他球員打球而將之撿起。 如球員在未被要求下撿起其球,他即因違反規則18-2a招致一桿之處罰,但無 依規則22之額外處罰。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規則 23. 鬆散妨礙物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23-1.脫困 除了球及鬆散妨礙物均接觸或在障礙內之外,任何鬆散妨礙物得予移除而不受罰。 如球停在果嶺以外之處,而球員在移開鬆散妨礙物時造成球之移動,則適用規則18-2a。 在果嶺上,如球或球標在球員移除任何鬆散妨礙物之過程中移動,球或球標必須 置回原位。如球或球標之移動係直接歸因於移除鬆散妨礙物之行動所致,則無處 罰。否則,如球員造成該球之移動,他即依規則18-2a招致一桿之處罰。 當球在運動中時,可能影響球移動之鬆散妨礙物必須不能移除。 附註:如球停留在障礙內,球員必須不能觸摸或移動任何位於或觸及同一障礙內之 鬆散妨礙物,見規則13-4c。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在障礙內尋找球,見規則12-1)。 (觸及推球線,見規則16-1a)。 規則 24. 阻礙物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24-1.可移動之阻礙物 球員得依下列方法從可移動之阻礙物脫困而不受罰: a .如球並非停在阻礙物之內或之上,阻礙物得予移除。如球移動,它必須被置回原位。如球移動係直接歸因於移除阻礙物之行動所致,則無處罰。否則,適用規則 18-2a。 b .如球停在阻礙物之內或之上,球得予撿起而將阻礙物移除。球必須在果嶺通道上或障礙內拋下、或在果嶺上置放在盡可能靠近球停留在阻礙物之內或之上之直接下面之地點,但不更靠近球洞。 球依照本規則撿起時得予擦拭。 當球在運動中時,除有人照管之旗桿或球員之裝備品外,可能影響球運動之阻礙物必須不能移除。 (對球施加影響力,見規則1-2) 附註:如依本規則要拋下或置放之球無法立即取回,得以其他之球代替。 24-2.不可移動之阻礙物 a .妨礙 當球停留在不可移動之阻礙物內或之上,或當該阻礙物妨礙球員之站姿或其預定揮桿之範圍時,即發生不可移動阻礙物之妨礙。如球員之球停在果嶺上,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介在推球線上,也發生妨礙。否則,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介在擊球線上本身,並非本規則所定之妨礙。 b .脫困 除了球在水障礙或側面水障礙內之外,球員得從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妨礙脫 困如下: (i) 在果嶺通道上:如球停在果嶺通道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並在距離脫困 之最近點一支球桿長度內且不比脫困之最近點更近球洞處不受罰而拋 球。脫困之最近點必須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當在脫困之最近點一 支球桿長度內拋球時,該球必須先撞擊球場之一部分可避免不可移動之阻 礙物之妨礙之地點且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 。 (ii)在沙坑內:如球在沙坑內,球員必須將球撿起而依下列方法拋球: ?不罰桿而依上述(i)款之規定拋球,但脫困之最近點必須在沙坑內且 球必須拋在沙坑內;或 ?罰一桿,在沙坑外,但要使拋球之點保持在原球停留點與球洞之直線上, 得拋球之點在沙坑後面多遠則無限制。 (iii)在果嶺上:如球停在果嶺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而在非障礙內之脫困 之最近點不受罰而置球。脫困之最近點得在果嶺之外。 (iv)在開球區:如球停在開球區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不受罰而依上述(i)款 之規定拋球。 球依本規則撿起時得予擦拭。 (球滾至仍受已脫困之狀況所妨礙之位置,見規則20-2c(V)) 例外:如?由於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以外之其他事物之妨礙,使其打球明顯不合理 時。或 ?如係因採取不必要之異常站姿、揮桿、擊球方向時,才發生不可移動之 阻礙物有妨礙時,球員不得依本規則脫困。 附註 1:如球在水障礙內(包括側面水障礙),球員不得從不可移動之阻礙物 脫困。球員必須以其球所處狀態打其球,或依規則 26-1 進行。 附註 2:如依據本規則要拋下或置放之球無法立即取回,得以其他球代替。 附註 3:委員會得訂定當地規則,規定球員在決定脫困之最近點時不得跨越、 穿過或鑽過阻礙物。 24-3.球遺失在阻礙物內 球在被擊向阻礙物後是否遺失在阻礙物內乃是事實認定之問題。如要視為球遺失在阻礙物內,必須要有合理之證據。在缺乏此種證據時,球必須視為遺失球,而適用規則27。 a .球遺失在可移動之阻礙物內 如球遺失在可移動之阻礙物內時,球員得不受罰移除該阻礙物,然後必須在果嶺通道上或在障礙內盡可能靠近球最後橫越該可移動之阻礙物最外圍之下面一點拋一球、或在果嶺上在該點置一球,但不更靠近球洞。 b .球遺失在不可移動之阻礙物內 如球遺失在不可移動之阻礙物內,則球最後橫越該阻礙物最外圍之點必須予以確定,而為適用本規則,球必須認定停留於此點,然後球員得脫困如下: (i) 在果嶺通道上:如球最後橫越該阻礙物最外圍之點在果嶺通道上,球 員得以其他之球代替而不受罰,然後依規則24-2b(i)之規定脫困。 (ii) 在沙坑內:如球最後橫越該阻礙物最外圍之點在沙坑內,球員得以其他 之球代替而不受罰,然後依規則24-2b(ii)之規定脫困。 (iii) 在水障礙內(包括側面水障礙 ):如球最後橫越該阻礙物最外圍之點 在水障礙內,球員無權不受罰而脫困。球員必須依規則26-1進行。 (iv) 在果嶺上:如球最後橫越該阻礙物最外圍之點在果嶺上,球員得以其他 之球代替而不受罰,然後依規則24-2b(iii)之規定脫困。 違反規則之罰則: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規則25. 異常地面狀況,嵌埋球及錯誤之果嶺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25-1.異常地面狀況 a .妨礙 當球停留在或觸及異常地面狀況時,或當該狀況妨礙球員之站姿或其預定揮桿之範圍時 。即發生異常地面狀況之妨礙。如球員之球停在果嶺上,如在果嶺上異常地面狀況介在推球線上,也發生妨礙。否則,異常地面狀況介在擊球線上本身,並非本規則所定之妨礙。 附註:委員會可訂定當地規則,不准球員於站姿受異常地面狀況妨礙時脫 困。 b .脫困 除了球在水障礙或側面水障礙內之外,球員得從異常地面狀況脫困如下: (i) 在果嶺通道上:如球停在果嶺通道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並在距離脫 困之最近點一支球桿長度內且不比脫困之最近點更近球洞處不受罰而 拋球。脫困之最近點必須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當在脫困之最近點一 支球桿長度之內拋球時,該球必須先碰擊球場之一部分可避免該狀況妨礙之 地點且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 (ii) 在沙坑內:如球在沙坑內,球員必須將球撿起而依下列方法拋球: ?不罰桿而依上述 (i)款之規定拋球,但脫困之最近點必須在沙坑內且球 必須拋在沙坑內;或如不可能完全脫困,盡可能靠近原球停留點但不更近 球洞之最能提供從狀況脫困之球場一部分之沙坑內拋球;或 ?罰一桿,在沙坑外,但要使拋球之點保持在原球停留點與球洞之直線上, 得拋球之點在沙坑後面多遠則無限制。 (iii) 在果嶺上:如球停在果嶺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且在非障礙內之脫困 之最近點不受罰而置球。或如不可能完全脫困,在最接近原球停留點但不 更近球洞且不在障礙內之最能提供從狀況脫困之點置球。脫困之最近點 或最能提供脫困之點得在果嶺之外。 (iv) 在開球區:如球停在開球區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不受罰而依上述 (i)款 之規定拋球。 球依本規則撿起時得予擦拭。 (球滾至仍受已脫困之狀況所妨礙之位置,見規則20-2c(v)) 例外:如?由於異常地面狀況以外之其他事物之妨礙,使其打球明顯不合理時; 或?如係因採取不必要之異常站姿、揮桿、擊球方向時,才發生異常地面 狀況有妨礙時,球員不得依本規則脫困。 附註 1:如球在水障礙內(包括側面水障礙 ),球員無權從異常地面狀況脫 困而不受罰。球員必須以球所處狀態打球(除非當地規則禁止 ),或依規 則26-1進行。 附註 2:如依據本規則要拋下或置放之球無法立即取回,得以其他球代替。 c .球遺失 球在被擊向異常地面狀況後是否遺失在該狀況內乃是事實認定之問題。如要視為球遺失在異常地面狀況內,必須要有合理之證據。在缺乏此種證據時,球必須視為遺失球,而適用規則27。 如球遺失在異常地面狀況內,則球最後橫越狀況最外圍之點必須予以確定,而為適用本規則,認定球停留於此點,然後球員得脫困如下: (i) 在果嶺通道上:如球最後橫越該異常地面狀況最外圍之點在果嶺通道 上,球員得以另一球代替而不受罰,然後依規則 25-1b(i) 之規定脫困。 (ii) 在沙坑內:如球在沙坑內之一點最後橫越異常地面狀況最外圍,球員得 以另一球代替而不受罰,然後依規則 25-1b(ii)之規定脫困。 (iii) 在水障礙內(包括側面水障礙 ):如球在水障礙內之一點最後橫越異常 地面狀況最外圍,球員無權不受罰而脫困。球員必須依規則26-1進行。 (iv) 在果嶺上:如球在果嶺上之一點最後橫越異常地面狀況最外圍,球員得以 另一球代替而不受罰,然後依規則25-1b(iii)之規定脫困。 25-2.嵌理球 球在果嶺通道任何經細密修剪過之地面嵌埋在其本身所造成之球痕中,得予撿起擦拭,在盡可能靠近原停留點,但不更靠近球洞處拋球而不受罰。當球拋下時必須先撞擊球場一部分之果嶺通道。「 細密修剪過的區域」指球場上任何區域,包括通往粗草區之草剪得和球道之草差不多長或更短之小徑。 25-3.錯誤之果嶺 a .妨礙 當球在錯誤之果嶺上時,即發生錯誤之果嶺之妨礙。 僅對球員之站姿或預定揮桿之範圍本身的妨礙,並非本規則所定之妨礙。 b .脫困 如球員之球停在錯誤之果嶺上,他必須不能就球所處狀態打球。他必須不受罰脫 困如下: 球員必須撿球並在脫困之最近點一支球桿長度內且不比該點更近球洞處拋球。脫困之最近點必須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當在脫困之最近點一支球桿長度內拋球時,該球必須先撞擊球場之一部分可避免錯誤之果嶺妨礙且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之地方。球依本規則撿起時,得予擦拭。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規則26.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26-1.水障礙中球之脫困 球在被擊向水障礙後是否遺失在水障礙內或其外乃是事實認定之問題。如要視為球遺失在水障礙內,必須要有球停留在該處之合理之證據。在缺乏此種證據時,球必須視為遺失球,而適用規則27。 如球在或遺失在水障礙內(不問球是否停留在水內),球員得受罰一桿,而: a .盡可能在靠近最後打擊原球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20-5);或 b .在水障礙後方拋球,保持拋球點在原球最後橫越水障礙邊界與球洞之直線上,得拋球之點在水障礙後面多遠則無限制;或 c .只在球最後橫越側面水障礙邊界時之額外選擇,在水障礙旁邊二支球桿長度內拋一球,但不比(i)原球最後橫越水障礙邊界之點;或 (ii)水障礙對面與從球洞同等距離之點,更接近球洞。 依本規則進行時,球得撿起及擦拭。 (球在障礙內時禁止之行為—見規則13-4) (球在水障礙之水中移動—見規則14-6) 26-2.在水障礙中打球 a.球停留在同一或其他水障礙內 如由水障礙內所打之球於打擊後停留在同一或其他水障礙內,球員得: (i) 依照規則26-1a進行。如在該障礙內拋球後,球員選擇不打所拋之球,他得: ?就此障礙,依規則 26-1b,或如可適用依26-1c進行,並依規則之規定再 加一桿之處罰,或 ?再加一桿之處罰,在盡可能接近自障礙外最後打擊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 20-5) ;或 (ii) 依規則 26-1b,或如可適用依26-1c進行;或 (iii)罰一桿,在盡可能接近自障礙外最後打擊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20-5)。 b .球在障礙外遺失或無法打,或出界外 如由水障礙內所打之球在障礙外遺失或宣佈為無法打,或出界外,球員得在受一桿之處罰後依規則 27-1 或28a: (i) 在盡可能接近自該障礙內最後打原球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20-5);或 (ii) 依規則 26-1b,或如可適用依26-1c進行,並依規則之規定再加一桿之處罰, 而以原球在來到水障礙停留前最後橫越障礙邊界之點,作為參考之點;或 (iii) 再加一桿之處罰,在盡可能接近自障礙外最後打擊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 20-5)。 附註 1:當依照規則26-2b進行時,球員不必依規則 27-1 或規則28a拋一球。 如他拋了一球,他不必打它。他得選擇依規則26-2b(ii)或(iii)進行。 附註 2:如由水障礙內所打之球在障礙外宣佈為無法打,規則26-2b並不阻止球 員依規則28b或c進行。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規則27.球遺失或在界外,暫定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27-1.球遺失或在界外 如球遺失、或在界外,球員在罰一桿後,必須盡可能在最後打原球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20-5)。 例外: 1.如有原球遺失在水障礙中之合理之證據,球員必須依規則 26-1 進行。 2.如有原球遺失在阻礙物(規則 24-3 )或異常地面狀況(規則25-1c)之合理之證據,球員得依可適用之規則進行。 違反規則27-1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27-2.暫定球 a .程序 如球可能在水障礙外遺失或可能在界外,為節省時間,球員得依照規則 27-1 打另一暫定球。球員必須對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錄員或同組競賽者通知他打算要打暫定球,且他必須在他或其搭檔前往尋找原球之前打它。 如他未如此做而打另外之球,該球並非暫定球,而依打擊與距離之處罰(規則27-1)成為比賽球,原球為遺失。 (從開球區之打球順序,見規則10-3) 附註:如依規則27-2a所打之暫定球,可能遺失在水障礙之外或在界外,球 員得打另一暫定球。如打出另一暫定球,則其與先前之暫定球具有第一 個暫定球與原球之關係。 b .暫定球何時成為比賽球 球員在到達原球可能停留之地點前,得先打暫定球。如他在原球可能停留之地點或比該地點更近球洞之點,對暫定球做了打擊,原球即遺失,而暫定球根據打擊與距離之處罰(規則27-1)成為比賽球。 如原球在水障礙外遺失,或在界外,則暫定球根據打擊與距離之處罰(規則27-1)成為比賽球。 如有原球遺失在水障礙中之合理之證據,球員必須依規則26-1進行。 例外:如有原球遺失在阻礙物內(規則 24-3 )或異常地面狀況(規則 25-1c) 內之合理之證據,球員得依可適用之規則進行。 c .何時應放棄暫定球 如原球既未遺失,也未在界外,球員就必須放棄暫定球,而以原球繼續比賽。 如他對暫定球做任何更進一步之打擊,他是打錯誤球,而適用規則15。 附註:如球員依規則27-2a打暫定球,在暫定球依規則27-2c放棄時,其因引 用規則 27-2a後對該球所為之打擊及專因打該球所招致之罰桿均不予計算。 規則28.無法打之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除球在水障礙中之外,在球場上任何地點球員得認定其球為無法打。球員為關於其球是否為無法打之唯一裁決者。 如球員認定其球為無法打,在罰一桿後,他必須: a .在盡可能接近其最後打原球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20-5);或 b .在球所停留點之後面拋一球,使拋球之點保持在原球停留點與球洞之直線上,得拋球 之點在後面多遠則無限制;或 c .在球停留點兩支球桿長度內拋一球,但不更近球洞。 如無法打之球在沙坑內,球員得依a、b或c款進行。如他選擇以b或c款進行,球必須拋在該沙坑內。 依本規則進行時球得撿起及擦拭。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規則29.三人二球賽及四人二球賽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29-1.通則 在三人二球賽或四人二球賽,於任何回合中,搭檔必須由開球區輪流打,且 各球洞比賽中也必須輪流打。罰桿不影響打球之順序。 29-2.比洞賽 如球員在其搭檔應打時打球,即他這方輸此洞。 29-3.比桿賽 如搭檔以不正確之順序做打擊,該項打擊應予取消,且該方招致二桿之處罰。該 方必須以正確之順序,從盡可能接近第一次打錯順序之地點打一球以改正錯誤(見規則 20-5)。如該方未改正其錯誤而在次一洞開球區做一打擊,或在該回合最後一洞時在離開果嶺前未宣佈其改正錯誤之意願,該方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規則30.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30-1.高爾夫規則之適用 高爾夫規則只要與下列特別規則不牴觸就適用於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 30-2.三球比洞賽 a .靜止之球受對手移動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如球員之球受對手、其桿弟或其裝備品在尋球以外時碰觸 或移動,即適用規則18-3b。該對手於其對球員之比洞賽中招致一桿之處罰,但 對其他之對手之比洞賽即否。 b .球受對手意外轉向或停止 如球員之球受對手、其桿弟或其裝備品意外轉向或停止,並無處罰。在球員與該 對手的比洞賽中,球員得由球所處之狀態打球,或在任何一方都尚未做出另外之 打擊前,得取消該打擊,而不受罰盡可能在最後打原球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 20-5 )。在其與其他對手之比洞賽,必須以球所處之狀態打球。 例外:球打到照管旗桿之人—見規則17-3b。 (對手故意使球轉向或停止—見規則1-2) 30-3.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 a .一方之代表 一方得由一位搭檔代表打比洞賽之全部或其任何一部分;無需所有搭檔都出席。 缺席之搭檔得於球洞與球洞之間加入比洞賽,但不可在一球洞比賽中加入。 b .最多十四支球桿 一方因其任何搭檔違反規則4-3a(iii)及4-4而受罰。 c .打球順序 屬於同方之球,得依該方所認為之最佳順序擊打。 d .錯誤球 如球員對於在障礙外之錯誤球做了打擊,他對該洞失去比賽資格,但其搭檔即 使該錯誤球是他的,也不招致處罰。如錯誤球係屬另一球員所有,其所有者必須 在錯誤球最初被擊打之地點置一球。 E .取消一方之比賽資格 (i) 一方因其任何之搭檔違反下列規則而被取消比賽資格: ?規則1-3 規避規則之約定 ?規則4-1或2 球桿 ?規則5-1或2 球 ?規則6-2a 差點(以較高差點比賽) ?規則6-4 桿弟(使用超過一個之桿弟;未立即更正違規) ?規則6-7 不當延誤;打球緩慢(再違規) ?規則14-3 人工裝置及異常裝備 (ii) 一方因其全部搭檔違反下列規則而被取消比賽資格: ?規則6-3 開球時間及編組。 ?規則6-8 中止比賽。 (iii) 在其他所有因違規導致取消比賽資格之事件,球員僅被取消該洞之比賽資格。 f.其他處罰之效果 如球員違反規則之行為有助於其搭檔之打球或不利地影響對手打球,除球員招致 所犯之處罰外,其搭檔也招致適用之處罰。 在其他情形,當球員因違規而招致處罰時,罰則並不適用於其搭檔。如罰則規定 為輸洞,其效果係取消球員對該洞之比賽資格。 g.同時進行另一種形式之比洞賽 如在最佳球及四球賽之比賽中同時進行另一種形式之比洞賽,則適用以上之特 別規則。 規則 31. 四球比桿賽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31-1.通則 在四球比桿賽二競賽者以搭檔比賽,各自打其球,搭檔間之較低桿數為該球洞 之桿數。如一搭檔未打完一球洞,並無處罰。 高爾夫規則只要與下列特別規則不牴觸就適用於四球比桿賽。 31-2.一方之代表 一方得由一搭檔代表打規定回合之全部或任何一部分,無需兩位搭檔都出席。缺 席之競賽者得於球洞與球洞之間加入,但不可在一球洞比賽中加入。 31-3.最多十四支球桿 一方因其搭檔之一違反規則4-3a(iii)及4-4而受罰。 31-4.記分 記錄員只須為每一洞記錄要計算之搭檔之總桿數。要計算之總桿數必須能個別加以 辨認;否則該方即被取消比賽資格。只搭檔中之一人須要負責遵守規則6-6b。 (記分錯誤,見規則31-7a) 31-5.打球順序 屬於同方之球,得依該方所認為之最佳順序擊打。 31-6.錯誤球 如球員對於在障礙外之錯誤球做了打擊,他即招致二桿之處罰且必須打正確之球或依本規則進行,以改正其錯誤。其搭檔即使該錯誤球是他的,也不招致處罰。如錯誤球屬於另一競賽者所有,其所有者必須在錯誤球最初被擊打之地點置一球。 31-7.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 a .一搭檔違規 一方因其搭檔之一違反下列規則而被取消整個比賽資格: ?規則1-3 規避規則之約定 ?規則3-4 拒絕遵守規則 ?規則4-1或4-2 球桿 ?規則5-1或5-2 球 ?規則6-2b 差點(以較高差點比賽;未記載差點) ?規則6-4 桿弟(使用超過一個之桿弟;未立刻更正違規) ?規則6-6b 簽名及繳回記分卡 ?規則6-6d 球洞之桿數錯誤,例如所記載要計算之搭檔之桿數低於實 際之桿數。如所記載要計算之搭檔之桿數高於實際之桿數, 則必須以繳回桿數為有效。 ?規則6-7 不當延誤;打球緩慢(再違規) ?規則7-1 在比賽前或回合間練習 ?規則14-3 人工裝置及異常裝備 ?規則31-4 要計算之總桿數不能個別辨認 b .二搭檔都違規 ㄧ方被取消比賽資格: (i) 因二人都違反規則6-3(開球時間及編組)或規則6-8(中止比賽),或 (ii)如在同一洞,各搭檔因違反了其罰則係取消整個比賽資格或一洞之比賽資格。 c .只為該洞 在其他所有違反規則之結果係被取消比賽資格之事件,競賽者僅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球洞被取消比賽資格。 31-8.其他罰則之效果 如競賽者違反規則之行為有助於其搭檔之打球,除競賽者招致所犯之處罰外,其搭檔也招致可適用之處罰。 在其他情形,當競賽者因違規而招致處罰時,罰則並不適用於其搭檔。 規則 32. 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比賽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32-1.比賽條件 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乃對各洞固定之桿數比賽之比賽方式。比桿賽之規則只要與下列特別規則不牴觸就適用。 a .柏忌及標準桿賽 柏忌賽及標準桿賽之記分如同比洞賽。競賽者在任何一洞未繳回桿數則認為輸該洞。合計各洞之勝負,以最佳成績之競賽者為優勝者。 記錄員只負責記錄競賽者在各洞所取得與固定之桿數相等或更少之淨桿之總 桿數。 附註 1:最多十四支球桿,處罰與比洞賽同,見規則4-4。 附註 2:任何時間都只有一位桿弟,處罰與比洞賽同,見規則6-4。 附註 3:不當延誤比賽;打球緩慢(規則 6-7),競賽者之成績,以從全部結果減 去一洞作調整。 b .史特伯弗比賽 史特伯弗比賽之計分以在各洞之實際桿數與既定桿數比較,依下列計分表給與: 在球洞所打 分數 超出既定桿數一桿以上,或未繳回桿數 ??? 0分 超出既定桿數一桿 ??? 1分 既定桿數 ??? 2分 低於既定桿數一桿 ??? 3分 低於既定桿數二桿 ??? 4分 低於既定桿數三桿 ??? 5分 低於既定桿數四桿 ??? 6分 得分最高之競賽者為優勝者。 記錄員只負責記錄競賽者在各洞淨桿得到1分或多分之總桿數。 附註 1:最多十四支球桿(規則 4-4),處罰如下:於各發生違規行為之球洞由該 回合之總分扣二分。每回合最多之扣分:四分。 附註 2:在任何時間都只有一位桿弟(規則 6-4 )。處罰如下:由各發生違規行為 之球洞由該回合之分數扣二分。每回合最多之扣分:四分。 附註 3:不當延誤;打球緩慢(規則6-7),競賽者之分數以從該回合所得總分數 減二分作調整。 32-2.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 a .從比賽: 競賽者如違反下列規定,即被取消比賽之資格: ?規則1-3 規避規則之約定 ?規則3-4 拒絕遵守規則 ?規則4-1或4-2 球桿 ?規則5-1或5-2 球 ?規則6-2b 差點(以較高差點比賽;未記錄差點) ?規則6-3 開球時間及編組 ?規則6-4 桿弟(使用超過一位之桿弟;未立即更正違規) ?規則6-6b 簽名及繳回記分卡 ?規則6-6d 球洞之桿數錯誤:例如所記載桿數低於實際之桿數,但如違 反本規則並不影響該球洞之結果時不在此限。 ?規則6-7 不當延誤;打球緩慢(再違規) ?規則6-8 中止比賽 ?規則7-1 在回合前或之間練習 ?規則14-3 人工裝置及異常裝備 b .只一球洞 在其他所有違反規則之結果係被取消比賽資格之事件,競賽者僅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球洞被取消比賽資格。 規則 33.委員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33-1.比賽條件;豁免規則 委員會必須制訂將舉行之比賽之條件。 委員會無權豁免高爾夫規則。 一些適用於比桿賽之特別規則與適用於比洞賽之規則本質上完全不同,以致合併這兩種形式的比賽,並不切實際且不應准許。在此情形下繳回比洞賽之結果及比桿賽之桿數,必須不能接受。 在比桿賽中,委員會得限制裁判之職責。 33-2.球場 a 闡釋界限及邊界 委員會必須明確闡釋: (i) 球場及界外, (ii) 水障礙及側面水障礙之邊界, (iii) 待修復地,及 (iv) 阻礙物及構成球場整體不可分之部分。 b 新球洞 新球洞應在比桿賽開始之日完成,或在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其他時間內完成;但在單一回合中,所有競賽者所打每一洞之球洞應設在同位置。 例外:當受損之球洞,不能修復以致使其符合定義之意義時,委員會得在附近相似 之位置,作一新球洞。 附註:在單一回合之賽程要打一天以上時,委員會得在比賽條件中規定球洞與開 球區在各比賽日得在不同之處,但在任何一日,所有競賽者都要打同位置之 球洞與開球區。 c 練習場 如在比賽球場外無練習場,如屬可行,委員會應設定競賽者在任何比賽日得在其上練習之區域。在任何比桿賽之日,委員會通常不應准許球員在比賽球場之果嶺上或做打向其上或在其障礙內練習。 d 球場不堪使用 如委員會或其授權之代表認為由於任何理由球場在不能比賽之狀況,或者因有使球場不能正常進行比賽之狀況,其得在比洞賽或比桿賽,下令暫停比賽,或在比桿賽宣佈比賽無效並取消該回合全部成績。如回合被取消,在該回合招致之處罰也取消。 (中止比賽及恢復比賽之程序,見規則6-8) 33-3.開球之時間與編組 委員會必須事先設定開始之時間,且在比桿賽編好競賽者必須參加之組別。 如比洞賽要在一長時間內進行,委員會要規定每一回合必須賽完之時限。如允許球員在規定時限內安排其比賽之日期,除非球員約定較早之日期,委員會應預告比賽必須在時限最後日之指定時間進行。 33-4.差點讓桿表 委員會必須公佈表示差點讓與或受讓之球洞之順序表。 33-5.記分卡 在比桿賽,委員會必須提供各競賽者內含日期與競賽者姓名或如係四人二球或四球比桿賽時競賽者們姓名之記分卡。 在比桿賽時,委員會對於桿數之加算及記載於記分卡上差點之適用負責。 在四球比桿賽,委員會對於在各洞之較佳球之紀錄負責,並在記錄過程適用記分卡上之差點,及加算較佳球之桿數。 在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比賽,委員會對於適用記分卡上之差點及決定各球洞之結果以及全部結果或總分負責。 附註:委員會得要求每位競賽者在其記分卡上寫上日期及其姓名。 33-6.平手之裁決 不問係差點比賽與否,委員會必須預告決定比洞賽平手或在比桿賽同桿數之方式及其實施之時日。 平手之比洞賽必須不能以比桿賽決定勝負。同桿數之比桿賽必須不能以比洞賽決定勝負。 33-7.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委員會之裁量權 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如委員會認為此項措施正當,得在例外之個案予以豁免、更 改或課處。 比被取消比賽資格輕之處罰必須不能豁免或更改。 如委員會認為球員違反禮儀之情節嚴重,其得依規則課處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 33-8.當地規則 a .政策 如其合乎在附錄?所規定之方針,委員會得為地方之異常狀況制定當地規則。 b .豁免或修訂規則 當地規則必須不能豁免高爾夫規則。惟如委員會認為當地之異常狀況對正常 比賽造成妨礙,以致於有必要制定當地規則來修訂高爾夫規則時,該當地規 則必須經R&A之認可。 規則 34.爭議與裁決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標楷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34-1.申訴與處罰 a .比洞賽 如依規則2-5向委員會提出申訴,即應儘快做出裁決,以便在必要時得調整比洞 賽之情況。如申訴未依規則2-5提出,委員會必須不予考慮。 因違反規則1-3之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並無適用之時限。 b .比桿賽 在比桿賽,在競賽結束後,處罰必須不能撤銷、更改或課處。當結果正式公告時, 或在資格賽為比桿賽而接下來為比洞賽,於球員在其第一個比洞賽開球時競賽即 結束。 例外:在競賽結束後,如競賽者: (i) 違反規則 1-3(同意規避規則 );或 (ii) 繳回其紀錄有差點之記分卡,在競賽結束前他即知道係高於其應享有者 因而影響被讓桿之桿數(規則 6-2b);或 (iii) 因任何理由,除係未將在競賽結束前其所不知其招致處罰之罰桿包括 在內之情形,繳回之桿數有任何一洞低於實際桿數(規則 6-6d);或 (iv) 在競賽結束前,知道其違反其他處罰為取消比賽資格之罰則。 則必須課處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 34-2.裁判之裁決 如委員會指派裁判,其裁決為終局的。 34-3.委員會之裁決 如無裁判在場,任何爭議或對規則之疑問必須提交委員會,而其裁決為終局的。 如委員會不能做出裁決,其得將該爭議或疑問提交R&A之高爾夫規則委員會, 而其裁決為終局的。 如該爭議或疑問未提交高爾夫規則委員會,球員得要求將合意之陳述經由委員 會合法授權之代表提交高爾夫規則委員會,請其對此裁決之正確與否提出意見。 其答覆將寄送至該位合法授權之代表。 如比賽未依據高爾夫規則舉行,高爾夫規則委員將不對任何疑問做裁決。 附錄I,當地規則,比賽條件 第一部分 當地規則 如規則33-8a之規定,若合乎本附錄I之制訂方針,委員會得為當地異常狀況制定並公佈當地規則。此外有關可行與不可行的當地規則之詳細資訊即收錄於「高爾夫規則判例」中之規則 33-8項目內與「高爾夫比賽管理指南 」。 如委員會認為當地異常狀況對正常比賽造成極大的妨礙,有必要以當地規則來修改高爾夫規則,則這項當地規則必須獲得R,A的批准。 1.闡釋界限及邊界 具體說明用來標示界外、水障礙、側面水障礙、待修復地、阻礙物及球場整體不可分之部分之方法(規則33-2a)。 2.水障礙 a.側面水障礙 明示可為側面水障礙之水障礙之狀態(規則26)。 b.暫定球 如原球可能在某種性質之水障礙,如球未尋獲,就有遺失在該水障礙之合理證據, 但要確認原球是否在該水障礙為不切實際或將不當延誤比賽時,准許依規則26-1打 一暫定球 。該球得依規則 26-1 所規定之可選擇之方法或可適用之當地規則暫時地擊打。在這 種情況,如已打暫定球而原球確在水障礙內。球員得依原球所處之狀態擊打或繼續 打暫定球 ,但關於原球則不得再依規則 26-1 進行。 3.球場保留區,環境保護區 為協助保護球場,劃定包括草皮苗圃、樹苗種植地及其他球場內之栽培區為待修復地,禁止從該區域擊球。 當委員會被要求禁止從球場上或毗連球場之環境保護區內擊球時,應制定一條當地規則闡明脫困之程序。 4.臨時狀況,泥濘、過度潮濕、不良狀況及保護球場 a.撿起嵌埋球、擦拭 如臨時狀況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包括泥濘、過度潮濕等,允許在果嶺通道上任何 地點之嵌埋球脫困,或允許將球從果嶺通道上任何地點或果嶺通道上經細密修剪 之區域撿起 、擦拭再置回原位。 b.「較佳的狀態處」及「冬季規則 」 有時惡劣狀況,包括球場不良狀況或泥濘之存在相當普遍,尤其是在冬季月份,為 保護球場或促進擊球的公平性及愉快氣氛,委員會得決定准許以臨時的當地規則 脫困。當該狀況一改善此項當地規則即須立即撤銷。 5.阻礙物 a.通則 明示可成為阻礙物之物體之狀態(規則24)。 宣佈任一構造物為球場整體不可分之部分,從而非阻礙物;例如開球區、果嶺及 沙坑側面之增強部分(規則24及33-2a)。 b.沙坑中之石塊 以宣佈沙坑中之石塊為可移動之阻礙物而允許將其移開(規則24-1)。 c.道路及小徑 (i) 宣佈人造的道路和小徑之路面及側邊為球場整體不可分之部分,或 (ii) 對於非人造的道路和小徑之路面及側邊,如其可能對擊球造成不公平之影響時, 規定給與規則24-2b所提供之型式之脫困。 d.靠近果嶺之無法移動之阻礙物 無法移動之阻礙物如在果嶺上或其兩支球桿長度內,當球又在此阻礙物兩支球桿 長度內而受其介入時,規定可脫困。 e.幼樹之保護 為保護幼樹而規定脫困。 f.臨時阻礙物 規定從臨時阻礙物(例如大型看台、電視轉播電纜與設備等)之妨礙脫困。 6.拋球區,拋球處, 當無法或實際上不可能完全依規則24-2b或24-2c(無法移動之阻礙物),規則25-1b及規則25-1c(異常地面狀況)、規則25-3(錯誤之果嶺)、規則26-1(水障礙及側面水障礙)或規則 28(無法打之球)來進行時,設定一得拋球或必須拋球之區域。 第二部分 當地規則範例 若符合本附錄第一部分之制定方針,委員會可採用下列當地規則範例,印於記分卡上或公告於佈告板上供參考。但當地規則範例3a、3b、3c、6a和6b因其有適用之期限,不應印在記分卡或在其上提及。 1.球場保留區,環境保護區 a.待修復地,禁止擊球 如委員會希望保護球場之任何區域,應宣佈其為待修復地,而禁止在其內擊球。 茲建議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 由____________所界定的)____________ 區域為待修復地,禁止從此擊球。如 球員之球停在此區域內或此區域對球員的站姿或預定揮桿範圍造成妨礙,球員必須依 照規則25-1脫困。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b.環境保護區 如相關當局(即政府機關或性質相當的單位)基於保護環境的理由禁止進入球場上或 毗連球場之某區域及,或從這區域內擊球,委員會應制定一條當地規則,闡明脫 困之程序。 委員會就此區域是否界定為待修復地、水障礙或界外而言,有些自由裁量權。 不過,如不符合水障礙之定義時,就不得簡單地界定為水障礙,且應試圖保留該球 洞之特色。 建議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 定義 環境保護區係由相關當局所宣佈的區域,基於保護環境之理由,禁止進入,及 ,或從該區域擊球。此區域界定為待修復地、水障礙、側面水障礙或界 外得由委員會自由裁量。惟在界定為水障礙或側面水障礙之環境保護 區,應符合水障礙之定義。 附註:委員會不得宣佈某區域為環境保護區。 ?球在環境保護區內 ?待修復地 如球在界定為待修復地之環境保護區內,必須依照規則25-1b拋一球。如有 合理之證據顯示球遺失在界定為待修復地之環境保護區內,球員得依規則 25-1c之規定脫困而不受罰。 ?水障礙和側面水障礙 如球在或有合理證據顯示遺失在界定為水障礙或側面水障礙之環境保護 區內,球員必須在罰一桿之下,按照規則26-1進行。 附註:如依照規則 26 拋下之球滾動後停止之位置,因環境保護區妨礙球員之 站姿或預定揮桿範圍,則球員必須依本條b項當地規則之第?款之 規定脫困。 ?界外 如球落入界定為界外之環境保護區內,球員必須在罰一桿之下,盡可能接近 原球上一次擊球處打一球(規則20-5)。 ?站姿或預定揮桿範圍之妨礙 當環境保護區妨礙球員之站姿或預定揮桿範圍時,受此狀況之妨礙即發生。如妨礙存在,球員必須如下脫困: ?在果嶺通道,如球停在果嶺通道上,必須先決定球場上最接近原球停留 處之點 ,而這一點(i)不更接近球洞,(ii)可避開此狀況之妨礙,及(iii)不在障 礙內或果嶺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不受罰在距離所定之點一支球桿長度內, 符合上述(i)(ii)及(iii)之球場上之一部分拋球。 ?在障礙內,如球在障礙內,球員必須將球撿起,然後以下列兩種方式擇一 拋球: (i) 不受罰,在障礙內,盡可能接近球停留處之地點但不更接近球洞,而 且可提供從此狀況完全脫困之球場之一部分;或 (ii)根據罰一桿,在障礙外,保持球之停留點直接在球洞與拋球地點之間。 可拋球之地點在障礙後方多遠並無限制。此外,如可行時,球員得按照 規則 26或 28 進行。 ?在果嶺上,如球停在果嶺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然後不受罰在最接近 球停留點且能完全脫困之處置球,但不更接近球洞或位於障礙內。 根據本條b項當地規則第?款撿起之球得擦拭。 例外:如?因受本條當地規則所含蓋之狀況外之其他事物之妨礙、使其做一打擊明顯 的不合理時;或?只因採用非必要之異常站姿、揮桿或擊球方向時,受此狀況之 妨礙才發生時,球員不得根據本當地規則b項第?款而脫困。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附註:如嚴重違反本當地規則之情況,委員會可課處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 2.保護幼樹 如想要防止幼樹受損,則建議採用以下之當地規則: 為保護幼樹界定為 。如這些幼樹妨礙球員之站姿或預定揮桿範圍,則必須將球撿起 ,不受罰,而依照規則24-2b規定的程序(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拋球。如球停在水障礙內,球員必須將球撿起,依照規則 24-2b(i) 拋球,但脫困之最近點必須在水障礙內,且球必須拋在水障礙內。或球員可按照規則 26 進行。當球根據本條當地規則撿起時,得擦拭。 例外:如?因受此幼樹外之其他事物之妨礙、使其做一打擊明顯的不合理時;或?只因 採用非必要之異常站姿、揮桿或擊球方向時,受此樹之妨礙才發生時,球員不得 根據本當地規則脫困。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3.臨時狀況,泥濘、過度潮濕、不良狀況及保護球場 a.嵌埋球之脫困,擦拭球 球嵌埋在果嶺通道上任何經細密修剪過的區塊它本身的球痕中,規則25-2規定得脫困而不受罰。如在果嶺上,球得撿起,而球撞擊所造成之損壞也得予修復(規則16-1b 和 c) 。當准許對嵌埋在果嶺通道上任何地點之球脫困為正當時,建議採用以下之當地規則: 「在果嶺通道上,如球嵌埋在非砂石之地面上之本身之球痕中,得不受罰撿起,擦淨後拋在盡可能接近球原停留處,但不更接近球洞。所拋之球在落地時必須先觸及果嶺通道之一部分。 例外:因受本當地規則所含蓋之「臨時狀況」外其他事物之妨礙,使球員做一打擊 明顯的不合理時,他不得根據本當地規則獲得脫困。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上述之外之)另一選擇,在得准許將球撿起擦拭,而置回原位已足之情形。建議採用以下之當地規則: 「在______(具體說明區域)內,球可撿起、擦拭,然後置回原位而不受罰。 附註:球根據本當地規則撿起前必須先標示其位置,見規則20-1。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b.「較佳之狀態處」及「冬季規則 」 在規則 25 中對待修復地雖有所規定,但偶而出現的當地異常之狀況,可能妨礙球賽的公平性,而範圍並不大,則應界定為待修復地。 雖係如此,不良的狀況,如大雪、春天溶雪、持續下雨或酷熱,都會使得球道不能令人滿意,且有時候甚至無法使用強力的割草機械。當這樣的狀況遍佈球場以致委員會相信「較佳之狀態處」及「冬季規則」將提升比賽的公平性或有助於保護球場,則建議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停留在經細密修剪過之果嶺通道上的球(或具體指定更限定的地方,例如在第六洞)得不受罰撿起並予擦拭。但在撿球前球員必須先標示球位。已撿起之球必須置放在具體指定(例如六英吋、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之地點,但不比原停留處更接近球洞,也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 球員僅得置放其球一次,當它被置放之後就成為比賽球(規則 20-4)。如球未能停在置球點上,則適用規則 20-3d。當置球時,若球停在置球點,但隨後移動,並無處罰,除非有任何其他規則之適用,否則必須從球所處之狀態擊打。 如球員在撿球前未先標示球位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移動球,如以球桿滾球,他即招致一桿之處罰。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如球員因違反本當地規則而招致一般罰則的處罰時,則無當地規則所定之額外處罰之適用。」 c.通氣孔 當球場已進行打洞,制定一條當地規則,准許從通氣孔脫困,而不受罰,係正當的。建議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在果嶺通道,停在通氣孔內或其上之球得不受罰撿起,擦拭而拋下,拋球點盡可能接近球原停留處,但不更接近球洞。所拋之球必須先觸及果嶺通道上球場之一部分。 在果嶺上,停在通氣孔內或其上之球,得置放在不更接近球洞而可避免此狀況之最近點。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4.沙坑中之石塊 根據定義,石塊是鬆散之妨礙物;當球員的球位於障礙內,停在此障礙內或觸及此障礙內之石頭都不得碰觸或移動(規則 13-4)。不過沙坑內的石塊可能對球員造成危險(當球員嘗試擊球時,被球桿擊到之石頭可能傷害到球員 ),而且石頭也可能妨礙適當比賽之進行。 當撿起沙坑內之石頭為正當時,建議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沙坑內之石頭係可移動之阻礙物(適用規則24-1)。」 5.靠近果嶺的不可移動之阻礙物 規則 24-2 規定受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妨礙,可不受罰而脫困,但它也規定除在果嶺上外,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介在擊球線上本身,並非本規則所定之妨礙。 然而在某些球場,果嶺外圍平台的草係經細密修剪,因此球員可能希望直接由果嶺外推球。在這樣的情況,在果嶺外圍平台之不可移動之阻礙物就有可能妨礙適當比賽之進行,而採用以下之當地規則,規定受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妨礙時可額外脫困而不 受罰為正當: 「得依規則 24-2 獲得對不可移動之阻礙物脫困。此外,如球停在果嶺外但不在障礙內,而有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位於距離果嶺兩支球桿長度內且位於距離球兩支球桿之長度內,而介入球與球洞之間之擊球線上,球員得依下列方式脫困: 球必須撿起並在離原球停留處之最近點拋下,但此點?不更接近球洞,?可避開介入,及?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球撿起時得予擦拭。 如球員的球停在果嶺上,而距果嶺兩支球桿長度內之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介入其推球線上,亦可適用依本當地規則之脫困。球員得脫困如下: 球必須撿起並在離原球停留處之最近點置放,但此點?不更接近球洞,?可避開介入,及?不在障礙內。球撿起時得予擦拭。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6.臨時阻礙物 當臨時阻礙物裝置在球場上或毗鄰球場時,委員會應將這些阻礙物之類別界定為可移動之阻礙物、不可移動之阻礙物或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 a.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 如委員會將這類的阻礙物界定為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建議採用以下的當地 規則: 「?.定義 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是指非永久性的人造物,通常配合競賽時間設立,是固 定而無法輕易移動的。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例子包括(但不限於)帳蓬、 記分看板、看臺、電視轉播臺和臨時廁所。 支撐用的鋼索係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一部分,除非委員會宣佈將其視為 空中電線或電纜。 ?.妨礙 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所造成之妨礙會出現在以下的情況裡:?球停在該阻 礙物之前方且接近它,使得阻礙物妨礙球員的站姿或預定揮桿範圍,或?球 停在阻礙物之內、之上、之下或之後,使得阻礙物之一部分直接介入在球和 球洞之間;如球停在與球洞等距離而有干擾之點一支球桿長度內,妨礙亦存在。 附註:即使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邊緣並無向地下延伸,當球在該阻礙物 最外緣之下,球即係停在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下。 ?.脫困 球員得從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妨礙,包括位於界外之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 ,脫困如下: (a)在果嶺通道:如球停在果嶺通道上,必須先決定球場上最接近球所停留之 一點,而這一點(i)不更接近球洞,(ii)可避開第?項所界定之妨礙,及 (iii) 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然後在球場上符合上述(i)、 (ii)與(iii)之一部分距離此點一支球桿長度內,不受罰而拋球。 (b)在障礙內:如球在障礙內,球員必須將球撿起,然後以下列兩種方式擇一拋 球: i)不受罰而依照上述第?項?之方式拋球,但最接近並可提供完全脫困之 ( 球場之部分必須在障礙內,且球也必須被拋在障礙內;或如不可能完 全脫困 ,則在該障礙內之球場一部分,且能提供最能脫困之地方拋球;或 (ii)罰一桿,在障礙外面依下列方式處理:先決定球場上最接近球所停留 之一點,而這一點?不更接近球洞,?可避開第?款所界定之妨礙, 及?不在障礙內。球員必須在球場上符合上述(i)、(ii)與(iii)之 一部分距離此點一支球桿長度內拋球。 依第?款撿起之球得擦拭。 附註 1:如球停在障礙內,如可適用本當地規則並不排除球員依規則26或規則28 進行。 附註 2:如依本當地規則要拋之球無法立即取回,得以另一球代替。 附註 3:委員會得制定一條當地規則?允許或要求球員從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 物採取脫困時,採用拋球區或拋球處;或?允許球員一額外脫困之選擇,即 先依第?款之規定確定拋球點,然後在阻礙物之對邊找出對應點拋球,不過 這對應點仍需符合第?款之規定。 例外:如球員之球停在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前或之後(不是在阻礙物之內、之上或之下 ),如: 1.由於任何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以外之其他事物之妨礙,使其做一打擊 (如係介入之情形,做一打擊使球最後能直接飛向球洞)明顯不合理;或 2.僅因採用非必要之異常站姿、揮桿或擊球方向時,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 物之妨礙才發生;或 3.在介入之情形,要期待將球打向球洞至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附近明 顯不合理時。 他不得依第?款脫困。 附註:由於這些例外情形而無權脫困之球員,如可適用時,得依規則 24-2 進行。 ?球遺失 如有合理證據顯示球遺失在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內、之上或之下,如可適 用,得依第?項或第?項之規定拋球。為適用第?項或第?項,球認定為停在它 最後橫越該阻礙物之最外圍之點(規則24-3)。 ?拋球區(拋球處) 如球員受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妨礙,委員會得准許或要求採用拋球區或拋 球處。如球員使用拋球區脫困時,他必須在最接近球原停留處或根據第?款所認 定之停留點之拋球區內拋球(即使最近之拋球區可能更接近球洞)。 附註 1:委員會得制定一條當地規則,禁止球員使用更接近球洞之拋球區或拋球 處。 附註 2:如在拋球區內拋球,而球最後停在離第一次碰觸球場之一部分的地點兩支球 桿長度內,即使它更接近球洞或停在拋球區界限以外,也必須不能重拋。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b.臨時電線和電纜 當球場裝設臨時電線、電纜或電話線時,建議採用以下當地規則: 「臨時電線、電纜、電話線以及覆蓋這些纜線的墊子或支撐的支架都是阻礙物: ?如它們可輕易移動,則適用規則24-1。 ?如它們是固定的或不可輕易移動,而球停在果嶺通道上或沙坑內,則球員得依規則24-2b之規定獲得脫困。如球停在水障礙內,球員得依規則24-2b(i)將球撿起及拋下,但脫困之最近點必須在水障礙內,且球也必須拋在水障礙內,或球員也得依規則 26 進行。 ?如球擊到撐高的電線或電纜,必須取消這一打擊且重打,不受罰(見規則 20-5)。如無法立即將球取回,得以另一球代替。 附註:支撐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的鋼索,除非委員會以當地規則宣佈它們應 以撐高的電線或電纜看待,否則係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一部分。 例外:如球擊到從地面撐起之電纜接頭,必須不能重打。 ?即使未標示,被草皮覆蓋的電纜溝槽係待修復地,適用規則25-1b。」 第三部分 比賽條件 規則 33-1 規定:「 委員會必須制定將舉行之比賽之條件。」這些條件應包括報名方式、 資格、比賽之回合數等不適合在高爾夫規則或本附錄中予以規定之事項。關於這些條件的詳細資訊規定於「高爾夫規則判例」之 33-1 條項目內及「高爾夫比賽管理指南」中。 然而,有一些事項可把它們包含在比賽條件內,而值得委員會特別注意。這些是: 1.球之規格,規則5-1之附註, 在只有專業球員之比賽中,建議採用以下兩項比賽條件: a.合規格高爾夫球目錄 R,A定期公佈合規格高爾夫球目錄,列舉經測試而合格之高爾夫球。如委員會想要求參賽球員使用目錄中之品牌之球,目錄應予公告,並採用以下的比賽條件: 「球員所打之球必須在R,A所發佈目前合規格高爾夫球目錄上所列名者。 違反條件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b.同一種球之條件 如希望禁止在規定回合內改用不同品牌和型式的高爾夫球,建議下列之比賽條件: 對回合內使用之球之限制:(規則5-1附註) (i)「 同一種球」之條件 在規定回合內,球員所打的球必須係同一品牌及同一型式且詳述於合規格高爾 夫球目錄單一項目。 附註:如所拋或所置者是不同品牌,型式之球,球員得不受罰將之撿起,然後球 員必須以拋下或置放適當的球進行(規則20-6)。 違反條件之處罰, 比洞賽--在某一洞結束時發現違規時,必須將比洞賽之情況以有違規之每洞各負 一洞做調整,每回合負之洞數最多,二洞。 比桿賽—在違規情形發生之各洞罰二桿,每回合最多處罰,四桿。 (ii)當發現違規時之程序 當球員發現他所打的球違反這項條件時,他必須在下一洞開球區開球前放棄該球, 並以適當之球打完該回合;否則球員即被取消比賽資格。如在某一洞賽程中發現, 而球員選擇在打完該洞之前以適當之球代替,球員必須把適當之球置放在打違反條 件之球停留之地點上。」 2.開球時間,規則6-3a的附註, 如委員會希望依照該附註來執行,建議以下之措詞: 「在無規則 33-7 所定得豁免「取消比賽資格」之正當情事時,如球員在開球時間過後五分鐘內抵達他的出發點且做好開球準備,未按時開球之處罰為比洞賽的第一洞為輸、比桿賽第一洞罰二桿。遲到超過五分鐘之處罰為取消比賽資格。」 3.桿弟,規則6-4的附註, 規則6-4允許球員使用桿弟,只要他在任何時間只使用一位桿弟。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委員會可能希望禁止使用桿弟或限制球員對桿弟之選擇,例如職業球員、兄弟姐妹、父母、另一位參賽球員等。在這些情況,建議以下之措詞: 禁止使用桿弟 「禁止球員在規定回合中使用桿弟。」 對何人得為桿弟之限制 「禁止球員在規定回合中使用_______________為其桿弟。」 違反條件之處罰, 比洞賽,在某一洞結束時發現違規時,將比洞賽之情況以有違規之每洞各負一洞做調整。 每回合負之洞數最多,二洞。 比桿賽,在違規情形發生之各洞罰二桿,每回合最多處罰,四桿。 比洞賽或比桿賽,在兩洞之間違規之情況,罰則適用於下一洞。球員違反本條件使用桿 弟,必須在發現違規發生時立即保證在規定回合之剩餘賽程中遵守本 條件。否則該球員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4.打球速度,規則6-7的附註2, 委員會得依照規則6-7附註2制定打球速度之指導方針,以輔助防止打球緩慢。 5.由於危險情況而暫停比賽,規則6-8b的附註, 由於在高爾夫球場上有許多遭雷電擊中而受傷及死亡之事,所有俱樂部和高爾夫比賽贊助者都被力勸,為從雷電保護人們而採取預防措施。要求注意規則6-8 及規則33-2d之規定。如委員會希望採用根據規則 6-8b 附註之條件,建議下列之措詞: 「當委員會因危險情況暫停比賽時,如比洞賽之球員或同一組之球員正好在兩洞之間時,他們直到委員會命令繼續比賽前,必須不能繼續比賽。如他們正在某一洞之賽程中,他們必須立即中止比賽,直到委員會命令繼續比賽。如球員未立即中止比賽,他們即被取消比賽資格,除非當時情況依規則 33-7 之規定可豁免此罰則。 基於危險情況而暫停比賽之信號為一長聲警笛。」 以下是一般所採用的信號,建議各委員會用相同之方式: 立即中止比賽:一長聲警笛。 中止比賽:重複連續三聲的警笛。 恢復比賽:兩短聲重複的警笛。 6.練習 a.通則 委員會得依規則7-1之附註、規則7-2之例外(c)、規則7之附註2及規則33-2c 制定條例管制練習。 b.在球洞之間練習,規則7之附註2, 建議只對比桿賽制定一比賽條件,禁止在剛打完的果嶺上或果嶺附近練習推球或切球。建議以下之措詞: 「球員必須不能在剛打完之果嶺上或其附近作任何練習打擊。如在剛打完的果嶺上或其附近做練習打擊,球員在下一洞招致二桿之處罰,惟如此洞已是該回合之最後一洞,他則在此洞招致處罰。」 7.隊際賽之建言,規則8的附註, 如委員會希望依規則8之附註執行,建議下列之措詞: 「依高爾夫規則8之附註,每隊得指定一人(除依規則可向之請求建言之人外 ),得給予球隊球員建言。此人必須在開始給予建言前向委員會確認(如要對指定人設限,得將限制列在此處)。」 8.新球洞,規則33-2b的附註, 如單一回合比賽舉行的天數超過一天以上時,委員會得依規則33-2b之附註,規定每天之球洞及開球區得為不同。 9.行進 如要求球員在比賽中步行,建議採用以下之條件: 「球員在規定回合之所有時間都必須步行。」 違反條件之處罰, 比洞賽,在某一洞結束時,發現違規時,必須將比洞賽之情況以有違規之每洞各負一洞 作調整。每回合負之洞數最多,二洞。 比桿賽,在違規情形發生之各洞罰二桿,每回合最多處罰,四桿。在兩洞之間違規之情 況,罰則適用於下一洞。 比洞賽或比桿賽,使用任何一種未獲授權之交通工具,必須在已發現違規時立即中止, 否則該球員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10.反禁藥 委員會得在比賽條件中要求球員遵守反禁藥政策。 11.平手時如何解決 當比洞賽或比桿賽打成平手時,規則 33-6 授權委員會決定何時、以何種方式來解決。且應預告解決之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R,A 建議: 比洞賽 平手之比洞賽應一洞一洞延長加賽,直到有一方贏得一洞為止。延長賽應由這場比洞賽開始之球洞開始。如係差點比洞賽,差點之給予應與規定回合相同。 比桿賽 ?在無差點的比桿賽中平手之情況,建議進行延長賽。這種延長賽得多於十八洞,也可由委員會具體指定較少之洞數。如無一定洞數之延長賽可行或延長賽後仍然平手,建議採用一洞一洞進行之延長賽。 ?在差點比桿賽平手之情況,建議進行有差點之延長賽。這種延長賽得多於十八洞,也可由委員會具體指定較少的洞數。如延長賽少於十八洞,應適用以要打洞數與十八洞之比例計算球員之差點,以決定他們在延長賽之差點,計算後之差點以四捨五入的原則取整數。 ?無論是有差點或無差點之比桿賽,如無任何形式之延長賽可行,建議比對記分卡。比對記分卡之方式應事先宣佈。其中一種可行的辦法是比較最後九洞的最好桿數。如平手的球員在最後九洞桿數仍相同,則以最後六洞的桿數、最後三洞之桿數及最後以第十八洞之桿數來決定。如在差點比桿賽中採用這方法,應遞減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六分之一…等差點。小數點的部分不予計算。如比賽採用多個開球區開賽,則所謂的後九洞、後六洞…等應該是指十至十八洞、十三至十八洞…等。 ?如比賽條件規定平手時應以後九洞、後六洞、後三洞和最後一洞的桿數來決定勝負,則應規定如這些程序仍無法產生優勝者時將如何處理。 12.比洞賽的抽籤 雖然比洞賽之抽籤得採取全然隨意(completely blind)之方式或得將某些球員分配在不同的四組或八組裡之方式,惟如先舉行資格賽以決定參加比洞賽的資格時,則建議採用「一般號碼抽籤」(General Numerical Draw)。 一般號碼抽籤 為決定抽籤的次序(places in the draw),在預賽回合中除了最後一名之外的平手情況都必須以繳回記分卡的順序來決定先後,第一個繳回記分卡的人就得到當時最低的號碼,依此類推。如果無法決定繳回記分卡的順序,在平手情況下必須以隨意之抽籤方式來決定。 上半部 下半部 上半部 下半部 64合格參賽者 32合格參賽者 1 vs. 64 2 vs. 63 1 vs. 32 2 vs. 31 32 vs. 33 31 vs. 34 16 vs. 17 15 vs. 18 16 vs. 49 15 vs. 50 8 vs. 25 7 vs. 26 17 vs. 48 18 vs. 47 9 vs. 24 10 vs. 23 8 vs. 57 7 vs. 58 4 vs. 29 3 vs. 30 25 vs. 40 26 vs. 39 13 vs. 20 14 vs. 19 9 vs. 56 10 vs. 55 5 vs. 28 6 vs. 27 24 vs. 41 23 vs. 42 12 vs. 21 11 vs. 22 4 vs. 61 3 vs. 62 16合格參賽者 29 vs. 36 30 vs. 35 1 vs. 16 2 vs. 15 13 vs. 52 14 vs. 51 8 vs. 9 7 vs. 10 20 vs. 45 19 vs. 46 4 vs. 13 3 vs. 14 5 vs. 60 6 vs. 59 5 vs. 12 6 vs. 11 28 vs. 37 27 vs. 38 8 合格參賽者 12 vs. 53 11 vs. 54 1 vs. 8 2 vs. 7 21 vs. 44 22 vs. 43 4 vs. 5 3 vs. 6 附錄?及附錄? 任何球桿或球之設計,如未為規則4、規則5、附錄?及附錄?所含蓋或可能明顯改變高 爾夫比賽之性質,應交由R,A裁定。 附錄?及附錄?所提及之尺寸以英制單位為主,如換算成公制,1英吋,25.4公釐。對球桿 或球是否符合規格有爭議之情況,則以英制為優先。 附錄?,球桿設計 如球員對球桿規格之合法性有疑問時,應向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諮詢。 製造業者應該將要製造之球桿樣品送交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以便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裁 決該球桿是否符合規則之規定。如製造業者在製造前未將球桿樣品送交中華民國高爾夫協 會或未等待其裁決,而生產或販賣球桿,製造業者要承擔產品不符合規則之裁決之風險。 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於必要時得將該球桿樣品送請R,A裁決是否符合規則之規定。 送交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之樣品成為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之財產,以備參考之用。 下列各段規定球桿設計之一般規則,連同特殊項目及解釋。有關這些規定及其解釋之更 多之資訊則規定於「球桿與球之規則指南」。 當球桿或球桿之某部分,被要求具備某種特性時,則表示它的設計與生產都必須是以具備該特性為目的。該球桿或其部分之成品依其所用材質在製造適當之容忍度內必須具備該特性。 1.球桿 a.通則 球桿是專門設計來擊球的工具,通常有三種型式:依其形狀及用途有木桿、鐵桿和推桿之分別。推桿係為主要在果嶺上使用而設計之球桿,其桿面角不得超過十度。 球桿的製作及型式基本上必須不違反傳統與習慣。球桿必須由桿身與桿頭組合而成。球桿的所有部分都必須固定以便球桿成為一體,除非規則另有准許,否則必須無外在之附加物 。 b.可調整性 除重量外,木桿和鐵桿必須設計為不可調整的。推桿得有調整重心之設計,在其他形式之調整性亦可被准許。所有規則所准許之調整方法要求: (i) 此調整不能容易為之。 (ii) 所有可調整之部分係穩固地固定,且無能夠在回合中鬆動之可能性;及 (iii)所有調整後之形狀符合規則之規定。 在規定回合中故意改變球桿之擊球特性,而被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規則4-2a)適用於包括推桿在內之所有球桿。 附圖? 球桿長度 c.長度 球桿全長至少必須有18英吋(457.2?),且除推桿外,必須不能超過48英吋(1,219.2?)。對木桿和鐵桿而言,在測量長度時要讓球桿放在一個水平的平面,且桿頭底部設定頂著一個六十度角的平面,如附圖?所示。球桿長度的界定是從這兩個平面的交會點到握把頂端的距離。至於推桿,球桿長度的測量從握把的頂端沿著桿身軸線或軸線的直線延伸一直量到桿頭底部。 附註:違反附錄?,1c明定之球桿長度限制之球桿,若這些球桿已在2004年1月1日 之前使用或上市並符合當時規則,則可使用至2004年的12月31日止。 附圖? Shaft Axis:桿身軸心 Toe:趾部 Sole:底部 heel:跟部 d.球桿校準 當球桿處於正常擊球準備位置時,桿身必須校準如下: (i)桿身筆直部分之投影必須與通過桿頭趾部與跟部之垂直平面,至少10度之夾角。 (見附圖?); (ii)桿身筆直部分之投影與沿預定擊球線垂直面兩側之夾角,必須對垂直線向前不能 大於20度或向後不能大於10度(見附圖?)。 附圖? Back:背面 Face:桿面 除推桿外,全部球桿桿頭跟部與桿身筆直部分之軸線及預定擊球線(水平方向)所在平面之距離差,必須在0.625英吋(15.88?)以內(參考附圖?)。 附圖? Shaft Axis:桿身軸線 Sole:底部 2.桿身 a.筆直 桿身由握把頂端至離桿頭底部不超過5英吋( 127?)之一點,必須是筆直;而測量 自非筆直部分至桿頭底部之長度,則由桿身不再筆直處沿彎曲部分之軸線至桿頸/桿頸 套處(見附圖?)。 附圖? Shaft straightness measurement ends here:桿身的筆直丈到此為止 Bent Shaft Axis 5〞Max:桿身軸線彎曲最長為5〞 b.彎曲及扭曲之特性 桿身上之任何一點必須: i) 無論對桿身縱軸如何旋轉它,而這類方式之彎折皆有相同之撓曲度。 ( (ii)在兩個相對方向之扭曲度也相同。 c.與桿頭之連接 桿身必須直接或透過單一簡單之桿頸及/或桿頸套與桿頭跟部相接。桿頸或桿頸套頂端 到桿頭底部的長度必須不超過5英吋(127?),測量應沿著桿頸或頸套之軸線,並順 著任何彎曲的部分(見附圖?)。 推桿之例外:推桿之桿身或桿頸或桿頸套得固定在桿頭之任何一點上。 附圖? Neck or socket measurement starts here:桿頸或桿頸套之丈量由此開始 Dotted line shows neck and socket measurement to the sole:虛線表示由桿頸和桿頸套至底部的長度 Neck or socket axis 5〞max:桿頸和桿頸套軸線最長為5〞 Sole:底部 3.握把,見附圖?, 握把係由附加在桿身上、使球員能握緊球桿之材質所組成。握把必須是筆直且是簡單之型式 ,並延伸至桿身末端,同時必須不能對手掌之任何部分塑形。如未附加其他材質,則桿身設計讓球員握住的部分必須被認為是握把。 附圖? Circular cross-section:圓形橫斷面 Non-circular cross-section(putters only):非圓形橫斷面(僅推桿許可) Waist(not permitted):腰狀(不許可) Bulge(not permitted):凸出狀(不許可) (i) 除推桿外,所有球桿握把的橫切面都必須是圓的,但沿著整個握把之長度可加上一 條連續筆直微凸的肋線,且在纏繞式握把或摹仿品上得允許有稍微壓凹的螺旋紋。 (ii) 推桿握把之橫切面得為非圓形,只要橫切面為無凹槽,而呈對稱,且遍及整個握把長 度之橫切面仍是相類似(見以下第(v)項)。 (iii)握把由末端開始可以逐漸尖細,但不可以有膨脹區或腰身。它的橫切面直徑無論從任 何方向測量均不得超過1.75英吋(44.45?)。 (iv)除推桿外,所有球桿握把之軸線都必須與桿身軸線一致。 (v) 推桿得有二握把,只要每個握把之橫切面皆呈圓形,每個握把之軸線也與桿身軸線一 致,且二握把間距至少1.5英吋(38.1?)以上。 4.桿頭 a.型狀簡純 桿頭之型狀必須大體上簡純,各部必須係堅硬而成為實質之構成部分並具有其機能性。精確而完整地界定型狀之簡純有實際上之困難,不過外型被認為有違反本項要求者,包括為符合尺寸之規格或瞄準及其他之目的,而有: (i) 穿透桿頭之孔, (ii) 為裝飾或結構以外之目的所附加之透明材質, (iii) 桿頭主體上有諸如小圓球、碟片、棒子或鰭狀物等附屬物。 但推桿得有一些例外。 桿頭底部的溝槽或滑紋必須不可延伸至桿面。 b.大小尺寸 (i)木桿 當球桿置於60度底角的時候,桿頭的尺寸必須如下: (a)桿頭跟部到趾部之長度大於桿面到背面之長度; (b)桿頭跟部到趾部之長度不大於5英吋(127?);及 (c)從桿頭底部到桿頭頂部之長度不大於2.8英吋(71.12?)。 這些尺寸係以: ?桿頭跟部與趾部;及 ?桿面與背面(參考附圖?,A之尺寸) 之最外側點的垂直投影之間之水平線測量及在垂直線上測量桿頭底部與頂部最外側點之水平投影之間的距離(參考附圖?,B 的寬度 )。如不易找出跟部之最外側點,則認定在桿頭底部著地之水平面上方0.875英吋(22.23?)之點(參考附圖?,C之尺寸)。 桿頭大小必須不超過28.06立方英吋(460立方公分),外加0.61立方英吋(10立方公分)之公差。 附圖? Face:桿面 Crown:頂部 Back:背面 Sole :底部 Toe :趾部 Heel :跟部 附註:違反附錄?,4b(i)明定之球桿大小限制之球桿,如已在2004年1月1日之前 使用或上市且除上項大小外均符合規則者,得使用至2004年的12月31日止。 (ii)鐵桿和推桿 當桿頭處於正常擊球準備位置時,桿頭尺寸必須符合跟部到趾部的寬度大於桿面 到背面的寬度。對傳統形狀的桿頭而言,這些尺寸係以: ?桿頭跟部與趾部;和 ?桿面與背面 最外側點的垂直投影之間之水平線測量。 就不尋常的桿頭形狀而言,趾部至跟部的尺寸可從桿面上測量。 c.擊球面 桿頭必須只有一個擊球面;但推桿如具備相同之特性且彼此相對則得有兩個擊球面。 5.桿面 a.通則 桿面或桿頭之材料及結構或對之所為之任何處理,必須不可具撞擊彈簧效應(依R, 建檔之檢驗標準)或比標準鋼面更能顯著增加或減少球之旋轉,或具有不當影響球A 移動之其他任何效果。 桿面必須非常堅硬、牢固(推桿可有一些例外),除以下所列之條紋外,桿面必須保持平滑不可有任何程度之凹陷。 b.撞擊區粗糙度及材料 除下面幾段具體說明之紋路外,預期與球撞擊之表面(撞擊區)之粗糙程度必須不超過噴沙裝飾效果或細磨的程度(見附圖? )。全部撞擊區必須由單一材質所製造。木製球桿得有例外情形。 附圖? Illustrative impact area:撞擊區圖解 c.撞擊區紋路 撞擊區之紋路以手指測試確認必須無鋒利之邊緣或隆起之緣。撞擊區內之溝槽線或衝打紋路必須符合下列之規格: (i) 凹槽。得使用橫切面為對稱且上方較寬之一系列直線凹槽(見附圖?)。 ?凹槽之寬度和橫切面在沿著凹槽之長度及全部桿面上都必須一致。 ?凹槽的圓邊之半徑必須為不超過0.020英吋(0.508?)之圓形狀。 ?凹槽寬度必須不超過0.035英吋(0.9?),測量時應依照R,A建檔之30度縱 式測量法。 ?緊鄰之凹槽邊緣距離必須不少於凹槽寬度的三倍,且不少於0.075英吋(1.905 ?) 。 ?凹槽之深度必須不超過0.020英吋(0.508?)。 (II) 衝打紋路。得用衝打紋路。 ?衝打紋路區必須不超過0.0044平方英吋(2.84平方?)。 ?紋路與緊鄰之紋路從各自之中心點測量必須間隔0.168英吋(4.27?)以上。 ?衝打紋路之深度必須不超過0.040英吋(1.02?)。 ?如合併使用衝打紋路與直線凹槽,從紋路之中心點測量至凹槽之中心點,紋路必 須不能靠近凹槽0.168英吋(4.27?)以上。 附圖? Axis of symmetry:兩邊相稱之軸線 Groove width(max 0.035〞):凹槽寬度(最大0.035〞) Groove depth(max 0.020〞):凹槽深度(最大0.020〞) d.裝飾紋路 撞擊區之中心位置得藉由設計圖案標示在邊長0.375英吋(9.53?)的正方形內。這類 設計必須不能不當影響球之移動。撞擊區外也可允許裝飾性之紋路。 e.非金屬桿面紋路 以上規格適用於撞擊區為金屬或類似硬度材質之球桿。而不適用桿頭之表面為非金屬, 且其桿面角度等於或小於 24 度之球桿。但會不當影響球之移動之紋路仍禁止之。有 24 度以上之擊球角度之此種桿面之球桿,得有最寬為0.040 英吋(1.02 ?)及最深為 寬度一倍半之凹槽,但其他方面必須符合上述紋路規格。 f.推桿桿面紋路 上述關於粗糙程度、材質及撞擊區紋路之各種規格並不適用於推桿。 附錄?,高爾夫球 1.重量 球之重量必須不能大於1.620盎司(45.93gm)。 2.大小 球之直徑必須不小於1.680英吋(42.67? )。將球以任意選擇之位置,置放在1.680英吋(42.67? )標準圓圈上一百次,如球靠本身之重量掉落之次數未滿廿五次,即符合規格;此測試要在23?1?之溫度下實行。 3.球體之對稱 球體必須不可設計、製造或故意修改為具不同於那些對稱球體之特性。 4.初速 當採用R,A所認可之儀器量測(建檔之檢驗標準)時,球之飛行初速必須不能越過細則之限制。 5.整體距離標準 當採用R,A所認可之儀器進行測試時,球之飛行距離及滾動距離之總合必須不能超過R,A所公布建檔之「高爾夫球整體距離標準」中所細述之距離。 差點 高爾夫規則並未針對差點之頒定及調整有所規定。這方面之事務由各國有關之協會負責管轄,因此有關事項也應向其洽詢。 附錄?,業 餘 資 格 規 則 由R,A規則有限公司審訂 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前言 R,A保留隨時修改、解釋及修正解釋有關業餘資格規則之權利。 在業餘資格規則中,對人使用性別時,應被認為包括兩性。 定義 定義依英文字母順序排列,在規則中定義術語皆以標楷書表示。 1.業餘高爾夫球員(Amateur Golfer) 「業餘高爾夫球員」係不以取得報酬或營利益為目的而參與高爾夫運動之人,且除規則有規定外,也不因指導高爾夫,或因其高爾夫技巧或名聲而為之其他活動而獲得酬勞。 2.委員會(Committee) 「委員會」係主管單位所成立之專屬委員會。 3.高爾夫技巧或名聲(Golf Skill or Reputation) 通常,業餘高爾夫球員只有在縣市級或全國性之比賽中獲得好名次,才認為他擁有高爾夫技巧。高爾夫名聲只能透過良好的高爾夫技巧而來。並不包括在高爾夫比賽中擔任行政人員之良好表現。特定的業餘高爾夫球員是否擁有「高爾夫技巧或名聲」應由主管單位決定。 4.主管單位(Governing Body) 業餘資格規則之「主管單位」,係國家之高爾夫協會。 附註:在英國和愛爾蘭主管單位係R,A。 5.指導(Instruction) 「指導」包括打高爾夫時肢體方面之指導,即實際上之揮桿和擊球之動作。 6.青少年高爾夫球員(Junior Golfer) 「青少年高爾夫球員」除非主管單位對年齡另有規定,係指在當年之比賽前未滿十八歲之業餘高爾夫球員。 7.獎品兌換券(Prize Voucher) 「獎品兌換券」係由主管賽事之委員會所發給,可在高爾夫用品專賣店或其他零售店購買物品之兌換券。 8. R,A規則有限公司(R,A) 「」意指(聖安卓高爾夫俱樂部)規則有限公司。 R,AR,A 9.零售價值(Retail Value) 獎品之「零售價值」係一般人在零售處購買商品之正常建議售價。 10.規則(Rule or Rules) 「規則」一語係指主管單位所決定之業餘資格規則。 11.象徵性獎品(Symbolic Prize) 「象徵性獎品」係以金、銀、陶、玻璃或類似物做成之獎盃或獎牌,而有永久且明確 之彫刻者。 12.表揚獎(Testimonial Award) 「表揚獎」係有關對高爾夫運動上有卓越之表現或貢獻,與比賽之獎品有別。而表揚 獎不得為金錢之獎賞。 規則1 業餘身份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書出現並依照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於定義一節,見 頁。 1-1.通則 業餘高爾夫球員必須遵照規則打球及行動。 1-2.業餘資格 業餘資格係以業餘高爾夫球員參加高爾夫競賽之普遍之資格條件。 違反規則之人可能喪失其業餘高爾夫球員之資格,且因此無資格參加業餘比賽。 1-3.規則之目的與精神 業餘資格規則之目的與精神在於維持業餘高爾夫運動與職業高爾夫之區別。並儘可 能避免業餘比賽受無節制之贊助及財務上獎勵。業餘高爾夫運動大部分皆自行依照規 則擊球及計算差點,因此認為必要捍衛這業餘運動,以使所有業餘高爾夫球員能 盡情享受這項運動。 1-4.對規則之疑問 希望成為業餘高爾夫球員之人,對計劃採取之活動是否為規則所許可,如有疑問, 應向主管單位諮詢。業餘高爾夫競賽或涉及業餘球員之競賽之主辦者或贊助者,如 對其計劃是否符合規則有所疑問時,也應向主管單位諮詢。 規則2 職業身分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書出現並依照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於定義一節,見 頁。 2-1.通則 業餘高爾夫球員必須不採取任何以成為職業球員為目的之行動,包括與贊助者或職 業經紀人達成口頭或書面之協議。 例外:申請成為助理職業球員(Assistant Professional)之職位未果。 附註:業餘高爾夫球員得查詢自己成為職業選手之可能性,也得在職業選手開設之 專賣店工作、支領薪津。只要在其他方面不違反本規則。 2-2.職業高爾夫球員協會 業餘高爾夫球員必須不能擁有或保留任何職業高爾夫協會之會員資格。 2-3.職業巡迴賽球員 業餘高爾夫球員必須不能擁有或保留職業巡迴賽之會員資格。 附註:如業餘高爾夫球員必須參加一或多次之資格賽(Qualifying Competitions)以 取得參加職業巡迴賽之資格,只要他在賽前以書面承諾在這項比賽中放棄任何 獎金之權利 ,則得參加此類資格賽及打球而不喪失業餘資格。 規則3 獎品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書出現並依照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於定義一節,見 頁。 3-1.為獎金打球 業餘高爾夫球員必須不為獎金打球。 3-2.獎品之上限 a.通則 業餘高爾夫球員必須不接受價值或兌換券之零售價格超過500英鎊(或等值外幣) 或主管單位所訂較低金額之獎品(象徵性獎品除外)。此上限除一桿進洞外適用於 業餘高爾夫球員參加單一競賽或一系列競賽所得獎品或獎品兌換券之總值。 b.一桿進洞獎 規則3-2a所訂之上限適用於一桿進洞獎。惟此獎品得在同一競賽之其他獎品外接 受之。 c.交換獎品 業餘高爾夫球員必須不以獎品或獎品兌換券兌換現金。 例外:業餘高爾夫球員得把獎品或獎品兌換券交給全國高爾夫協會或縣、市 地區高爾夫協會,而以此兌換券之價值償付爾後參加高爾夫競賽之費用,只 要此項償付費用係規則4-2所允許。 附註,:規定特定獎品之零售價值係主管該賽事委員會之責任。 附註,:建議無差點獎品(Scratch Prizes)或每一差點分組獎品(Each Division of Handicap Prizes )的總值應符合以下原則:在十八洞比賽中,不超過規定 上限之兩倍;在卅六洞比賽中,不超過三倍,在五十四洞比賽中,不超過 五倍;在七十二洞比賽中,不超過六倍。 3-3.表揚獎 a.通則 業餘高爾夫球員必須不接受零售價值超過規則3-2a規定上限之表揚獎。 b.多重獎項 業餘高爾夫球員得接受不同捐贈者所提供之多項表揚獎,只要獎項提供者非為 規避單一獎品規定之上限,這些獎項之零售價值總值可超過規定上限。 規則4 費用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書出現並依照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於定義一節,見 頁。 4-1.通則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業餘高爾夫球員必須不能接受任何來源之金錢或其他方式之 資助,以參加高爾夫比賽或表演活動。 4-2.費用之收入 業餘高爾夫球員得接受不超過實際開支之以下用以參加高爾夫比賽或表演之費用: a.家庭之資助 業餘高爾夫球員得接受家庭之成員或法定監護人資助之費用。 b.青少年高爾夫球員 青少年高爾夫球員參加限於青少年高爾夫球員參加之比賽時,得接受費用 之資助。 c.隊際比賽 (i) 業餘高爾夫球員代表其國家、縣市或俱樂部(或類同之組織)參加隊際比 賽或訓練營時,得接受費用之資助;又 (ii) 業餘高爾夫球員緊接參加國際性隊際賽之前或之後,代表其國家參加在國 外舉行之國家錦標賽(National Championship)時,得接受費用之資助。 費用必須由其所代表之組織或其所訪問之國家管理高爾夫之組織支付。 d.個人項目 只要遵守下列之規定,業餘高爾夫球員在參加個人賽時,得接受費用之資助: (i) 該球員必須係由他所屬之俱樂部、縣市或國家協會提名參賽。 (ii) 如比賽在球員本國舉行,而他是由俱樂部或縣市協會所提名,則必須先取得國 家協會或舉行比賽縣市之協會之批准。 (iii) 如比賽在其他國家舉行,應取得主辦國國家協會之批准,且如提名球員之提名 單位非該國之國家協會,則提名必須先取得國家協會之批准。 (iv) 資助之費用必須只由國家協會或負責提名之縣市協會支付,或依提名單位之 批准 ,由其所訪問地區之管理高爾夫之組織支付。 (v) 費用必須限於提名國家之主管單位所決定之任何一年中之比賽日數。費用認為 包括與比賽有關之比賽前後之合理交通時間和練習天數。 e.名人、企業聯合……等 業餘高爾夫球員受邀參加與高爾夫技巧無關之比賽,得接受費用之資助。 f.表演 業餘高爾夫球員參加公認之慈善救助之表演活動,得接受費用之資助,只要該表演活動不與其他高爾夫比賽項目同時進行。 g.受贊助之差點競賽 業餘高爾夫球員在參加受贊助之差點比賽時得接受資助,只要該比賽已獲得如下之批准: (i) 如比賽在球員本國舉行,則贊助者必須事先取得主管單位每年之批准。且 (ii) 如比賽在二個以上之國家舉行或涉及其他國家之高爾夫球員參加,則贊助者必 須先取得二個以上之主管單位之批准。這項批准之申請書應寄到主辦開始賽 程之國家的主管單位。 規則5 指導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書出現並依照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於定義一節,見 頁。 5-1.通則 除規則有規定外,業餘高爾夫球員必須不能因指導打高爾夫而接受報酬或補償。 5-2.何處允許接受付款 a.學校、大學等 如業餘高爾夫球員係教育機構或體系之員工,得以指導該機構或體系之學生打 高爾夫而接受報酬或補償,只要他每年花在教球之總時數少於以其為員工本份工作 時數全部百分之五十。 b.青少年高爾夫球員 事先經主管單位批准之訓練計劃中,業餘高爾夫球員在不超過實際支出之限 度內,得接受費用指導青少年高爾夫球員。 5-3.書面指導 業餘高爾夫球員得接受報酬或補償撰寫書面指導,只要其高爾夫身分之技巧或名 聲並非決定其獲得工作或撰寫之委託或銷售這項作品之主要因素。 附註:這裡所謂之指導不包含高爾夫比賽的心理層面、高爾夫規則或高爾夫禮儀之 指導。 規則6 運用高爾夫技巧或名聲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書出現並依照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於定義一節,見 頁。 6-1.通則 除規則有規定外,具有高爾夫技巧或名聲之業餘高爾夫球員必須不利用其技 巧或名聲來推廣、廣告或銷售任何產品或獲得財務上之利益。 6-2.出借姓名或肖像 具有高爾夫技巧或名聲之業餘高爾夫球員必須不利用本身的球技或名聲,允許 在廣告或銷售產品使用其姓名或肖像,以獲得報酬或補償、個人利益或任何財務上之 獲利。 附註:只要不涉及廣告,業餘高爾夫球員得接受銷售商所提供之裝備。 6-3.出場 具有高爾夫技巧或名聲之業餘高爾夫球員必須不利用本身之技巧或名聲,出場 以獲得報酬或補償、個人利益或任何財務上之獲利。 例外:只要不涉及高爾夫比賽或表演,業餘高爾夫球員得接受有關其出場實際之費 用。 6-4.廣播及寫作 具有高爾夫技巧或名聲之業餘高爾夫球員必須不利用本身之技巧或名聲,為有 關高爾夫運動之廣播或撰寫高爾夫文章或書本以獲得報酬或補償、個人利益或任何財務 上之獲利。 例外:業餘高爾夫球員得因廣播、寫作所獲得報酬或補償、個人利益或任何財務上 之獲利 ,只要: ?球員本人確實是該評論、文章或書籍之作者,及 ?內容不包括指導打球。 6-5.補助金、獎學金及助學金 具有高爾夫技巧或名聲之業餘高爾夫球員,除其條件與狀況為主管單位所批 准者外,必須不接受補助金、獎學金或助學金之利益。 6-6.會員資格 具有高爾夫技巧或名聲之業餘高爾夫球員未支付相應階級會員之全部費用,必 須不能接受高爾夫俱樂部會員證之提供,如該項提供係誘使其為該俱樂部打球。 規則7 其他不符合業餘身分之行為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書出現並依照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於定義一節,見 頁。 7-1.損及業餘身分之行為 業餘高爾夫球員之舉止表現必須不被認為有損及業餘高爾夫運動之最大利益。 7-2.違反此規則之目的及精神之行為 業餘高爾夫球員必須不能採取任何行為,包括有關高爾夫賭博之行為,違反此規則 之目的及精神。 規則8 強制執行規則之程序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書出現並依照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於定義一節,見 頁。 8-1.違規之裁決 如自稱為業餘高爾夫球員之人可能違反此規則而引起委員會注意時,則由委員 會決定是否有發生違規之事件。每一案件應調查至委員會認為適當之程度,而依其 實情審議。委員會之裁決是終局的,但應受依規則之規定提起上訴之限制。 8-2.執行 有違反規則之裁決時,委員會得宣佈該員喪失業餘資格,或要求該員克制或停止具 體指明之行為以作為保留其業餘資格之條件。 委員會必須盡力確保該員受到通知,也得將根據規則8-2所採取之任何行動通知有關 之高爾夫協會。 8-3.上訴程序 每一主管單位應訂立上訴程序,以便因實施此規則所為之裁決,得由受該裁決影響 之人提出上訴。 附註:其主管單位係R,A之人,如因R,A之業餘資格審查委員會實施規則所作 之裁決而受影響,得對該裁決向R,A業餘資格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規則9 恢復業餘資格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書出現並依照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於定義一節,見 頁。 9-1.通則 只有委員會有權恢復或拒絕恢復人員之業餘資格,但應受依規則之規定提出之上訴 之限制。每一恢復之申請應依其實情審議。 9-2.恢復之申請 於審議恢復之申請,委員會通常應遵循下列原則: a.恢復之等待 由於職業選手因其職業而專心從事高爾夫運動,故被認為比業餘高爾夫球員佔優 勢;違反規則時也獲得比業餘高爾夫球員所未能獲得之較多利益。僅因他們決 定停止違規行為,這類利益未必消失。因此,申請恢復業餘資格之申請者必須經歷一 段由委員會所規定之恢復等待期。 恢復等待期從申請者最後一次違規日算起,除非委員會規定等待期從委員會知悉 該員最後一次違規日算起。 b.恢復等待期 (i) 職業身分 恢復等待期之長短通常與某人之違規行為之期間有關。然而,申請者一般必須 遵守此規則至少滿一年後才有資格恢復。 茲建議委員會適用下列恢復等待期之指導方針: 違規期間 恢復等待期 未滿五年 一年 五年或以上 二年 委員會保留延長或縮短恢復等待期之權力。全國知名之球員違規時間超過五 年以上者,通常都無資格恢復。 (ii)其他違規 恢復等待期之長短通常與違規行為之嚴重程度有關,例如獎品之超值收受未經 批准之費用總額等。惟通常直到其遵守此規則至少滿一年,申請者才有資格 恢復。 建議委員會對嚴重違規之增加,延長其恢復等待期,對於最嚴重之案件適用 五年之延長期間。 委員會保留延長或縮短期間之權利。 c.恢復之次數 一人恢復之次數通常不能超過二次。 d.恢復等待期時之身分 在恢復等待期,申請者必須遵守適用於業餘高爾夫球員之規則。 他無資格以業餘高爾夫球員之身分參加比賽。惟只要其所屬之俱樂部同意,他可 以會員身分參加俱樂部專為會員舉辦之比賽;但他不可以代表該俱樂部參加與其他俱 樂部之對抗賽。 9-3.申請程序 每一恢復之申請必須依委員會所訂定之程序內含委員會要求之資料向委員會提 出。 9-4.上訴程序 每一主管單位都應訂立關於任何業餘資格裁決之上訴程序。以便受此裁決影響之人得 藉以上訴。 附註:其主管單位係R,A之人,如因R,A之業餘資格審查委員會實施規則 所作之裁決而受影響,得對該裁決向R,A之業餘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上訴。 規則10 委員會之裁決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標楷書出現並依照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於定義一節,見 頁。 10-1.委員會之裁決 委員會之裁決是終局的,但應受依規則8-3及9-4提出上訴之限制。 10-2.對規則之疑惑 如委員會認為對案件有所疑問或不在規則含蓋之範圍內,其得在作出裁決前向R 之業餘資格委員會諮詢。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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