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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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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关于颁布执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加强对勘察设计招投标过程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09]42号)、《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0]21号)等文件规定,现制定《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颁布执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加强对勘察设计招投标过程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09]42号)、《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0]21号)等文件规定,现制定《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馈。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加强对勘察设计招投标过程的监管,简化办事程序,促进勘察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09]42号)、《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0]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为由市、区发改部门核定的,且符合《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09]42号)第二条规定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招标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长沙市、区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管工作,指导和具体监督全市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提供场地、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住建委审查后报市政府招标办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并报市住建委备案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或者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企业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按以下基本程序执行: (一)招标人应按发改部门核定的招标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或自行组织招标。 (二)招标人组织编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填写《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申报表》,并将申请备案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申报表报市住建委备案后在法定媒体上发布,同时报市政府招标办备查。 重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须同时报市住建委和市政府招标办备案后方可发布。 (三)投标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免费下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自行组织现场踏勘。 (四)招标人和投标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进行质疑、答疑。 (五)投标人按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招标人持经市住建委审核的《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七)招标人在市住建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八)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 (十)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提交申请报告、评标书面报告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报市住建委备案。 (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勘察设计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方式由市发改委(或区发改局)核准。 为吸引优秀设计单位参与投标,针对少数重要性、特殊性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设计竞赛、方案征集、竞争性谈判等补充方式,优胜者可作为设计承担人,以简化招标程序。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设计整体性招标或分阶段招标。 整体性招标:招标内容包括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 分阶段招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于需要采用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模式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桥梁和大型公共建筑),其设计招标投标可分为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招标,并由设计中标单位完成工程可研报告的编制;第二阶段为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招标。 勘察招标原则上采用整体性招标。 第九条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发改委(或区发改局)下达的立项批复; (二)具有市城乡规划局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三)可供参考的建设场地地形图(设计招标还应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消防、人防、通讯、市政道路、绿化、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或具体条件已经具备。 (五)建设项目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包括项目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投标报名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设计补偿等。 (二)投标须知。包括投标须知前附表、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现场踏勘、答疑的方式、投标文件的组成、递交、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的规范性要求。 (三)合同条件。包括合同格式、条款、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设计周期、设计收费等。 (四)项目说明书。包括工程名称、建设依据、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投资、地形地貌、资金来源、现场基本情况等 (五)主要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及要求。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设计依据、设计原则、招标人对项目的要求等。 (六)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包括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的标准格式。 (七)评标办法。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分标准等。 (八)对文件编制的特殊要求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招标人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经报市发改委(或区发改局)核准后实行自行组织招标。对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在全市统一的招标机构成立前,由招标人在中介机构库中按程序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文件经备案后应按规定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 投标单位可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基础资料。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组织集中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项目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 第十四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不组织集中现场答疑会,由投标人以不署名的形式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提出,招标人应以答疑纪要的形式于投标截止前15日内在“答疑专区”发布,答疑纪要发布后,停止投标质疑。 第十五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带方案设计的重大建设项目一般不少 于45日,带方案设计的其他项目一般不少于30日,不带方案设计仅进行商务标评选的项目一般不少于20日。 第十六条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招标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 第十七条对于重大项目,为鼓励国内外优秀设计单位参与设计投标,招标人可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优秀设计方案应予以补偿,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较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和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补充、完善、澄清的,招标人须报市住建委备案后发布,同时报市政府招标办备查。(重大项目须同时报市住建委和市政府招标办备案后方可发布) 变更后的招标文件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由招标人在“答疑专区”发布。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且勘察设计资质符合项目招标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勘察设计资质。 第二十条境外勘察设计企业来我市参加勘察、设计投标,必须符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国家、省、市有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以及我市两型社会绿色建设标准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应提供信誉资料。信誉资料主要包括投标人的技术力量、获奖、经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获奖情况应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信誉资料应与投标文件正本密封在“正本文件”密封袋内。 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报价原则上按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投标人允许在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进行勘察设计报价,超出该范围的应视为恶性竞争,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提交足额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项目名称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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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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