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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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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法律资料]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业经2008年12月24日十届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李汝求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优先投资于人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必要的政府津贴,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

[法律资料]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
[法律资料]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业经2008年12月24日十届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李汝求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优先投资于人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必要的政府津贴,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政府津贴的扶助政策。 第三条 申请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孕产妇住院分娩前,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本市户口; (二)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津法规和政策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生育;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了《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证》;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妇女,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办理了本次怀孕的一孩登记或二孩审批。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例发放政府津贴1500元。 第五条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60%,县、区财政承担40%。 第六条 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下年度的津贴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并于8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 第七条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市、县(区)财政承担的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应于每年2月底前集中划拨到县、区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专户。由各县、区财政部门划拨给镇(乡、街道)结算中心。镇(乡、街道)结算中心按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镇(乡、街道)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对象名单,发放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 第八条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的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津贴对象,怀孕3个月后由孕产妇本人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孕检证明(或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及《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证》),免冠(1寸)近照5张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孕产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一式3份的《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九条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由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或主任和村(居)计生专干、镇(乡、街道)包干干部签名,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社会事务办(街政办)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加具意见,并由镇(乡、街道)分管计生工作领导、分管民政工作领导、人口计生办主任、社会事务办(街政办)主任分别签名,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政府津贴条件对象的《申请表》和《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三)张榜公布。村(居)委会送镇(乡、街道)审核的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重新公布的,可延长10日。 (四)确认。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家庭名单,每月对镇(乡、街道)已审核的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并汇总各镇(乡、街道)上报的政府津贴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政府津贴对象名单、《申请表》和《登记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人口计生办将对象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五)发放《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政府津贴证》(以下简称《政府津贴证》)和《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领取凭证》(以下简称《领取凭证》)。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确认后的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对象,发放《政府津贴证》、《领取凭证》。 《政府津贴证》由惠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监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拨付;《领取凭证》由市人口计生部门统一样式,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领取凭证》为预产期后4个月内有效,过期无效。 第十条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的发放。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对象应在产后3个月内,携带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领取凭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到镇(乡、街道)结算中心办理政府津贴金申领手续,由镇(乡、街道)结算中心发放政府津贴金,并收回《领取凭证》存档。发放时应填写《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发放表》。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开展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低保家庭政府津贴对象的调查摸底,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政府津贴对象及其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 (五)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发放《政府津贴证》和《领取凭证》。 第十二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的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政府津贴对象签发《政府津贴证》和《领取凭证》,建立相关信息档案; (四)建立《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统计表》分为半年和全年报表。半年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并将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分别于4月25日前和10月25日前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镇(乡、街道)办理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对象资格; (三)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所属镇(乡、街道)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将《统计表》一式3份报市人口计生部门; (四)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每月将确认的政府津贴对象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政府津贴对象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政府津贴计划,并在8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各县、区调查摸底结果,制定全市政府津贴计划,并在10月底前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政府津贴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政府津贴对象是否属低保家庭的资格进行审核; (二)及时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低保家庭名单、数据并接受咨询。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级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下拨至各县、区财政部门专户; (三)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及时下拨到镇(乡、街道)结算中心; (四)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计划与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严禁市、县(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和申领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中弄虚作假。对不符合条件而骗取政府津贴的,一经发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有权取消其政府津贴资格,收回政府津贴,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对本次怀孕办理一孩登记或二孩审批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发生,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和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政府津贴条件对象申领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不依时办理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符合政府津贴条件对象申请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手续和领取政府津贴时,村(居)委会、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违反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政府津贴对象可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民政部门对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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