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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试题]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试题] 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91021(颁布时间) 19891021(实施时间) 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 (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三章 信访处理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的具体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信访,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电话或者访问,对地...

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试题]
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试题] 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91021(颁布时间) 19891021(实施时间) 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 (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三章 信访处理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结合云南省的具体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信访,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电话或者访问,对地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要求,对地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和检举。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乡、民族乡、镇行政机关。 第四条 公民向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意愿的信访,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绳,负责处理公民信访。 第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必须设立受理公民信访的工 作机构和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 第八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第九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处理公民信访,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十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信访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民信访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十二条 公民反映组织和群体意愿,应当推选代表到有关机关反映。 省内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部门和单位有权对集体上访进行说服、劝阻。 第十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向地方国家机关信访,地方国家机关处理公民信访,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范围内的公民信访: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的处理、决 定的申诉和意见。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范围的公民信访: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命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公民的合法要求。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受理下列范 围的公民信访: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向县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对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民事纠纷的告诉或者检举; (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对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的申诉; (四)对本级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范围的公民信访: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依法应由检察机关侦查的犯罪的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本级人民检察院处理不服或者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复议处 理仍不服的申诉; (四)对经过同级人民法院复查仍不服的申诉; (五)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第三章 信访处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对于公民信访反映的问题,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非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负责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问题,由最先受理的地区、部门拟制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主动同有关地区、部门研究处理;或者由有关地区、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一致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直接处理或者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信访反映的问题,有处理责任的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并入单位负责处理;已经撤销的,由该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反革命宣传煽动内容的信件,由公安部门或者国家安全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给或者泄露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上级机关或者领导人对控告、检举材料的批示告知当事人;非经控告人、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身份。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于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公民信访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上级机关交给下级机关的公民信访,应当对处理情况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于公民信访应当自收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信访处理结果,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信访人;属于上级机关交办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交办机关,同时抄告最初交办 的上级机关。 第二十七条 交办机关收到信访的处理报告,如果认为事实不清或者结论、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复议处理。 依照前款处理信访的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重新复议通知之日起的二个月以内复议处理完毕。 复议处理的结果,适用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信访工作。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民信访,对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作出贡献的,或者控告、检举经查属实的,受理机关应当酌情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 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在处理公民信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及其信访部门或者监督机关,给予或者提出给予通报批评,决定或者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根据职权范围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二)超过处理时限,不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拖着不办的; (三)超出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应当向上一级报告而不报告,压着不办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对信访处理决定的。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公民信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给或者泄露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个人的; (二)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 (三)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实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四)利用处理信访工作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或者为其近亲属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处理恰当的信访问题,仍无理纠缠,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不听劝阻,妨碍公务或者影响社会秩序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暴力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扰乱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信访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由民政部门给予收容遣送,或者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内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受理公民信访,参照本 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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