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新增单价编制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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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施工中新增子目单价的编制,保证新增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合同文件及其它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新增单价编制要求
第二条 编制原则
(一)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该新增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二)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该新增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类似子目单价进行套用或抽换;
(三)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该新增子目的单价,该新增子目单价不能套用或抽换的子目,由承包人按照新增子目单价进行编制并按监管部提供的表格形式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后执行。
第三条 编制依据
(一)《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GTG B06—2007);
(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GTG/T B06-02—2007);
(四)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GTG/T B06-03—2007);
(五)云南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六)《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指导价》等。
第四条 基本数据
(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
1、人工费:全线各合同段的人工费统一按工程实施期间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执行。
2、材料单价:材料单价按合同文件《材料单价总表》进行编制,合同文件中没有的材料按投标截止日当期《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指导价》的材料价格计算材料单价。
3、投标文件《材料单价总表》及投标截止日当期《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指导价》中均没有的材料,按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编制,但须附相关购买发票或实际使用证明。
4、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GTG∕T B06-03-2007)计算预算单价,人工费统一按工程实施期间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执行;汽油、柴油、电等按附件计算。
(二) 综合费率
综合费率按合同文件《综合费率表》进行编制计算。
(三)税金
税金(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费)计入单价中,费率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计算,保险费不再计算。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 承包人将按附表格式编制的新增子目单价打印版及电子版(各一式一份)和相关附件报驻地办审查;
(二) 驻地办收到承包人的新增子目单价及相关资料后,应在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资料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监管部合同管理处;
(三) 监管部在收到上报的新增子目单价及相关资料后,由合同管理处对所报子目单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相关处室会签后报领导审批;
(四) 新增子目单价及相关资料报审签批盖章结束后由监管部合同管理处印发。监管部领导、合同管理处、工程技术处、总监办、驻地办、承包人各1份。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文件同步生效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监管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