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
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精神,现就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八)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九)协保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簿、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或《求职证》);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相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低保证》;
4、残疾失业人员,需持《残疾人证》;
5、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需持《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
6、协保人员,需持《协保证》;
7、失地失业人员,需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地证明。
(二)认定。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要通过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即时核实其就业、失业、协保等信息。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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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认定标示(协保人员在《协保人员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戳记),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管理。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打印《就业困难人员不予认定通知单》(附件2),书面告知本人。
三、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注销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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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注销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其中:
1、第1、2类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在办理就业手续时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予以自动注销,人力资源系统自动生成注销信息。
2、第
3、6、7、8、9、10类人员,由个人户口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情况后,告知个人应办理就业困难人员注销手续,经办人员在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录入注销信息,签字材料存档备查。
3、第
4、5类人员在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自动注消其就业困难人员信息。
4、对于已被注销的3、6、7、8、9、10类人员,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及时在当事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注销信息。
四、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
(一)建立健全扶持体系。统筹做好大龄失业人员、“双零家庭”、残疾人、失地农民等群体的就业工作,健全城乡一体化就业政策体系,将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纳入政策扶持体系,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水平,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促进就业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台帐。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在调查摸底和整合现有“ABCD”管理台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附件3)等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手工和电子两套台帐。手工台帐由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或村劳动保障信息员负责管理,电子台帐由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通过录入计算机系统信息自动生成。残疾就业困难人员,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三)开展动态服务。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对认定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每个季度内应主动进行家访、面谈或者电话联系,协助解决生活或求职中遇到的困难。
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人员,除第三条所列的第4、5类人员外,再次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重新按规定申请认定。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加强管理。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尤其将大龄失业人
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重点帮扶对象,有针对性的对此类群体进行帮扶,统筹全局,确保各项工作全面实施。
(二)严格认定程序,落实责任。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残联部门要严格认定程序,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将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工作责任目标量化细化,层层分解落实。
(三)定期抽查考核。区(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一卡通”系统,按月对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认定的人员信息进行抽查,对于认定信息不完善,输入有误的情况,及时反馈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应认定未予认定或不应认定而认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应实行而未实行的就业促进政策,年终考核予以扣分,对工作不利或不负责任造成上访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继续保留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
2.就业困难人员不予认定通知单
3.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
20 13年8月29日
附件1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
附件2就业困难人员不予认定通知单
附件3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
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和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精神,现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一)2013年7月1日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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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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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于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其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2011年12月1日后,用人单位已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政策至期满。对于2011年12月1日前,用人单位已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政策至期满,但不享受岗位补贴。
(二)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三)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岗位补贴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三)资金来源。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区市所需资金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在国家和省规定失业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期间,招用人员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青岛市就业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青财社〔2013〕82号)的,补贴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中列支。
三、资金申领拨付程序
(一)补贴申报。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份或7月份,到工商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其中,1月份受理上年度补贴申报;7月份受理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补贴申报。申报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明细表》;
3、《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资料。
(二)补贴审核
1、初审。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到申请补贴单位进行实地初审,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如实填写《实地勘验表》,并由勘验人签字确认。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将人员有关信息,按享受政策类型录入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填写《区(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拨付审批表》。
2、复审。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抽查复审。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的,经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复审。
3、公示。对复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单位、人员、补贴资金数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市内三区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在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其它区市的公示方式自行确定。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内三区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拨付汇总审批表》和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市内三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会同区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单位。资金拨付后5个工作日内,各区将有关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其它区(市)补贴资金的审批、拨付,由各区(市)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四)其他问题。自2013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自身原因不申报或漏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不再予以补办,但享受补贴期限可以向后顺延。
四、工作要求
各用人单位要如实填报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核查等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
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
业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定期对补贴申报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8〕142号)和《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37号)同时废止。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