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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法 强化证券公司监管 防范证券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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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法 强化证券公司监管 防范证券市场风险[聚焦"两法"] 强化证券公司监管防范证券市场风险 〖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 2005-12-23 05:06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证明,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它需要建立政府、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多层次的行政和自律监管架构,对其进行适当管理和干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新证券法着力从四方面强化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一是完善证券公司准入管理;二是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建立按业务分类准入和分类监管新模式;三是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和内部防火墙制度;四是强...

聚焦两法 强化证券公司监管 防范证券市场风险
[聚焦"两法"] 强化证券公司监管防范证券市场风险 〖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 2005-12-23 05:06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证明,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它需要建立政府、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多层次的行政和自律监管架构,对其进行适当管理和干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新证券法着力从四方面强化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一是完善证券公司准入管理;二是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建立按业务分类准入和分类监管新模式;三是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和内部防火墙制度;四是强化对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监管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规范、完善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 作为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之一,十几年来,证券公司在推动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证券公司是在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宏观环境中经营运作,治理结构的缺陷和内部风险控制上的漏洞使得部分公司出现严重违规经营。再加之,近年来市场的持续低迷,使得证券公司风险出现了较为集中的爆发,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证明,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它需要建立政府、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多层次的行政和自律监管架构,对其进行适当管理和干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防范、化解金融运行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毋庸讳言,多年来证券公司积累下来的风险和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无不与证券公司监管缺位相关。面对证券市场发展,立法滞后常常是导致监管不力的主要矛盾。新证券法全面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我国证券公司在改革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总结了多年来证券公司监管实践的经验,并充分考虑为今后市场发展预留法律支撑空间的基础上,对原证券法进行较为全面的修订,为强化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指明了方向。 为了强化证券公司监管,新证券法主要对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增加了设立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二是改变了过去对证券公司综合类和经纪类的管理模式,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根据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类准入条件,实行按业务分类监管;三是改变了原证券法中以净资产作为衡量、评价公司风险水平核心指标,建立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四是强化对证券公司及其股东、高管人员的监管措施,规范、完善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 完善证券公司的准入管理 新证券法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证券公司设立应具备七个条件,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修订内容包括增加了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质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和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1、强化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质要求 由于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金和客户证券,这也就意味着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只要投入少量资金,便可以掌握远大于投资的巨额资金和证券。在逐利本性的驱使下,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的股东频频利用股东身份将证券公司作为融资坐庄炒作平台,肆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是利用国债现券与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券托管方式不同的特点,挪用客户托管的国债进行回购交易套取资金,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最终使部分证券公司因为资金链断裂、无力偿债导致无法正常经营而停止证券业务。但是,由于证券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现行法律对其行为却无法进行有效追究。新证券法汲取 了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的教训和监管经验,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符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通过对主要股东的市场准入设置门槛,将有利于证券公司更好地防范风险,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保障证券市场秩序。 2、增加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众所周知,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证券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公司的决策、经营、管理具有重要影响力,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稳健运营。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作为市场的组织者,为证券发行人和市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又直接影响对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应该具备应有的职业胜任能力,勤勉履行对公司的各项职责和义务,更要求其时刻注意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投资者的利益。多年来,无论是证监会,还是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都致力于推动证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系统和任职资格的持续监管机制。2004年6月,证监会正式颁布施行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3、强调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 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特征,决定了证券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要承担各式各样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等。控制和管理风险是证券公司业务运营的核心部分,它比获得利润显得更为重要。能否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而这一切又有赖于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根据证券行业的特殊性,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面覆盖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依据所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设立有效的业务监控防线,建立独立的合规检查等监督检查职能,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岗位要实施全面监控,确保公司合规经营。从已经发生的多家证券公司违规经营和经营失败的案例来看,无不是缺乏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此外,值得欣喜的是,关于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新法不仅包括应符合的消极条件如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等,亦要求公司设立要满足一些积极条件,如主要股东信誉良好,从而为源头上改善证券公司治理,提高证券公司质量奠定了基础。当然一些需要主观判断的积极条件还有待于具体部门制定一些公开、透明、具有可操作性的评判标准以利于贯彻执行。 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 风险的衡量是风险监管过程中的基础性条件,要准确地把握证券公司的风险,使监管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对各类风险指标化、数量化。为了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新证券法增加了证券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比例的指标,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近年来,由于市场的持续低迷以及前期部分公司的严重违规经营,部分证券公司资产质量日益恶化,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使得原证券法中以净资产作为衡量、评价公司风险水平核心指标不能适应现时监管要求。净资本是在充分考虑了证券公司资产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损失和变现损失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净资产进行风险调整的综合性监管指标,用于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2003年8月12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和时任主席助理李小雪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上,就强调要"建立 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和评价体系"。早在2000年以前,证监会就已经引入净资本作为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监管重要量化指标,并于2000年9月颁布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次年12月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亦对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性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八"。 在将净资本作为对证券公司监管的重要指标同时,证监会和交易所也已将净资本作为批准证券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和授予新业务资格的重要依据。根据《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创新试点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符合"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且不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要求,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符合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不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参与主体认定的通知》,买断式回购交易参与主体应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4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0.24亿元"要求。可以预见,为了防范因证券公司经营失败所引致的市场系统性风险,证券交易所将进一步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会员风险监管体系,并依此作为交易所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的主要依据。 建立证券公司业务分类准入和分类监管新模式 原证券法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将其划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设定准入的条件和后续监管要求。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初期,作出这种分类和进行分类规范管理,对于防范金融风险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境外资本的流入,现有的分类监管划分模式已不能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专业化细分和规模化的发展方向。新证券法将原有的分类管理的规定调整为按照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类型进行管理,并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根据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类准入条件,例如对经营财务顾问、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其中一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其中两项以上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随着证券公司清理整顿的展开以及创新产品的推出,证监会和交易所均已开始尝试对证券公司的分类准入和监管。2004年8月证券业协会根据证监会《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创新试点证券公司的评审条件,证券公司只有获得创新试点资格才允许开展集合理财等创新业务。截至目前已有14家公司获得创新试点资格。与此同时,伴随权证、 E T F、国债买断式回购等新产品陆续亮相,上海证券交易所亦已开始建立针对不同新产品的业务资格准入和监管制度,并将其作为会员管理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 强化监管措施,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随着证券公司风险的集中爆发,近年来管理层明显加大了一线监管的力度,但面对着错综复杂的证券公司问题和随时可能扩散的市场系统风险、社会风险,监管部门常常陷入监管手段不足或是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无法可依的困境,严重影响了监管的效率和效果。新证券法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经验和现有监管实际需要基础上,增加、完善了对证券公司及其股东、高管人员的监管措施。根据新证券法,相关监管措施包括: (一)针对证券公司的可采取监管措施有: 1、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3、限制分配红利; 4、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5、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6、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二)针对证券公司股东可采取的监管措施: 1、责令转让股权; 2、限制行使有关股东权利。 (三)针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可采取监管措施有: 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2、撤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责令更换或者限制其权利; 3、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境; 4、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上述规定,不仅为监管层采取监管措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还有利于监管机构强化对证券公司风险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经营失败所引发市场系统风险和社会风险。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证券法明确赋予证监会可以对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的权利。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市场退出,都要付出一定的社会成本。证券公司作为金融组织的经营特征,其风险兼具社会性、复杂性的特征,再加之证券交易的连续性以及证券市场运行的系统性、一体性等因素,使其市场退出成本明显较一般非金融组织高。原证券法只是赋予证监会关闭证券公司的权力,对于其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事实上在很多情形下,如果由其他机构托管或者行政接管可能会更有利于化解证券公司的风险,防范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新证券法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完善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监管从本质上说,都是对公司风险的监管,风险监管是贯穿证券公司监 管全过程的一条红线,是证券公司监管的核心。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政府部门和相关监管主体进一步提升对证券公司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实现证券市场监管目标提供了必要的立法支持。需要强调的是,监管并不是证券市场最终目的,推动证券公司的发展才是硬道理。证券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总体上属于发展中的问题,需要在推进证券市场改革和发展中逐步加以解决。通过完善证券公司监管,把证券公司建设成为诚信、守法、创新的现代金融企业,从整体上提高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不仅是公司自身适应市场竞争,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证券市场良好秩序,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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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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