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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厚平《中国税务报文章》汇总龚厚平《中国税务报文章》汇总 编号 纳税筹划(01)或问题解答(02) 特别备注 0101 税收筹划不能损害交易对方利益 中税报处女作 0102 净现金流量:选择筹划方案的关键 纳税筹划的标准讨论1 0103 月薪配年奖:寻找节税精确点 运用计算机技术的筹划文章 0104 股权投资筹划易犯两种错 对纳税筹划误区点评 0105 一个可以避免的悲剧 以案说法 0106 设立销售公司 选择纳税“身份” 0107 自行加工还是委托加工:节税“平衡点”给出答案 0108 税收筹...

龚厚平《中国税务报文章》汇总
龚厚平《中国税务报文章》汇总 编号 纳税筹划(01)或问题解答(02) 特别备注 0101 税收筹划不能损害交易对方利益 中税报处女作 0102 净现金流量:选择筹划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关键 纳税筹划的标准讨论1 0103 月薪配年奖:寻找节税精确点 运用计算机技术的筹划文章 0104 股权投资筹划易犯两种错 对纳税筹划误区点评 0105 一个可以避免的悲剧 以案说法 0106 设立销售公司 选择纳税“身份” 0107 自行加工还是委托加工:节税“平衡点”给出答案 0108 税收筹划应重视资金时间价值 0109 转让在建工程 六个节税方案比拼 房地产类纳税筹划 0110 什么才是成功的筹划方案 0111 企业合并 免税重组还是应税重组 0112 广电网络公司营业税筹划方案 017>13 开发嵌入式软件 节税可分两步走 0114 固定资产折旧 筹划空间大了 0115 R,231>.53%是金科玉律吗 对纳税筹划界错误认识的批驳 0116 为广电网络企业寻求所得税筹划思路 0117 节税:股权转让VS资产转让 0118 享受新办企业优惠 拒绝恶意避税 反避税文章,引起税总愤怒 0119 工薪筹划方案:分解收入 降低个税 0120 代销行为纳税筹划再分析 0121 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森林” 0122 选好获利年度 用好折旧政策 全国纳税筹划大赛三等奖 0123 公司购买 还是个人购买后投资 0124 纳税额最小不是选择筹划方案的唯一标准 0125 增值税筹划的另一种思路 0126 车改中的税收选择:租车还是发补贴 0127 不妨将“买十送二”改为“加量不加价” 0128 纳税筹划需引入“机会成本”分析 和西南财大博导辩论的成果 0129 0130 0201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有何条件 0202 公司给雇员配车 所得税如何处理 0203 土地出让金是否计入房屋原值缴税 0204 股权投资收益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0205 奖励免费旅游要代扣个税 0206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需缴哪些税 0207 企业搬迁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0208 读懂新税收政策 吸纳残疾人就业 0209 个案解剖 一项投资业务的纳税分析 龚厚平《中国税务报文章》汇总 广电网络公司营业税筹划方略0112 龚厚平 2006.04.17 广电网络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为有线电视的安装运营业务和数据宽带的安装运营业务。公司涉及的营业税主要为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收视维护费、数据宽带的安装费和使用费四种收费业务。广电网络公司营业税的税目及相应的税率如下: 1(建安业(有线电视和广电宽带的安装业务)税率为3%; 2(文体业(有线电视的收视维护费收入)税率为3%; 3(服务业(宽带使用费收入)税率为5%。 为了有效降低广电网络公司的营业税负,本文主要考虑两个因素:营业税的营业额、税率。 缩小税基的筹划 (一)分期确认营业额,间接获得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 《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03〕16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收入“递延收益”科目适用的分摊期限。分摊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 这一规定为广电网络公司营业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举例讲,广电网络公司每年取得安装费3000万元,按建筑业适用的税率3%,一次确认营业额时相应地每年营业税额为3000×3%,90(万元)。在合同中约定提供服务周期为5年。下面分别按一次确认营业额与分期确认营业额计算应纳营业税折现值。按折现率为10%。 (1)筹划前:一次确认营业额时,相应地5年内营业税额折现为90?1.1,90?1.12,???,90?1.15,341(万元)。 (2)筹划后:分期确认营业额时(5年营业额将分摊至9年内取得),每年应确认的营业额分别为600、1200、1800、2400、3000、2400、1800、1200和600万元,相应营业税为18、36、54、72、90、72、54、36和18万元。 相应地营业税折现值为18?1.1,36?1.12,???,18?1.19,285(万元)。 从上可明显看出:运用分期确认营业额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相比一次确认时,可获得资金时间价值56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财税〔2003〕16号文第五条规定: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上述财会〔2003〕16号文件就是一个关于入网费财务制度的规定,它明确了入网费收入的会计、税法确认时间相同。 (二)直接减少应纳税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依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规定,上述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适用于所有的建筑安装工程。 举例讲,广电网络公司在2005年中完成宽带安装工程5000万元,所用宽带设备为2000万元;有线电视安装工程5000万元,其安装工程使用电缆与光缆等可扣除项目的总价值为2000万元。 1.如果不运用法规进行抵扣项目的核算,年应纳营业税额为10000×3%,300(万元); 2.依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年应纳营业税为(10000,2000,2000)×3%,180(万元)。 筹划前后对比有:广电网络公司每年减少120万元的营业税。 适用税率的筹划 广电网络公司的营业税中宽带网使用费适用5%的税率,而安装费适用3%的 税率,下面举例来说明利用税率差降低税负。 例筹划前:广电网络公司的宽带网服务收费,对新用户有一种处理方式为“免入网费,每月使用费亦随一次交费周期长短而有不同优惠”。如某新入网用户一次交一年的使用费,收费720元,免入网费400元。在此种情况下,应交营业税为720×5%,36(元)。 采取如此方式,采用在发票上开400元入网费,使用费为720元,在发票上注明优惠使用费400元,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此时可以以320元使用费和400元的入网费作为应税收入。此时,应缴营业税为400×3%,320×5%,28(元)。每新增一用户可减少营业税8元。 由此可见,仅仅改变开票方式,就可以获得税收筹划的好处。 此外,据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4〕18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对青岛有线电视网络中心根据《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3〕239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免征营业税。其他地市在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化时,可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的精神,通过省人民政府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入的营业税,均可申请免缴营业税。”故各地广电网络公司尽可能申请这一政策优惠。如成都 市一年的数字电视收视费为10000万元,可获得300万元的营业税减免和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免30万元的政策优惠。 通过以上企业营业税的筹划案例,我们可明显地看出,通过合法的运作方式,运用国家颁布的法律,经过合理的筹划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 月薪配年奖 寻找节税精确点0103 企业职工收入主要是指工资收入,包括每月发放的工资和年终奖两种。职工每月应纳的个税和年终奖所纳个税之和便是职工个税的总支出。为使职工个税税负最小化,就要使月应纳所得税和年终奖应纳所得税适用税率最低。下面笔者结合2005年新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这两个文件进行分析,给出一个具有操作性的个税筹划方案。 在9号文中,存在9个无效纳税期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比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85元;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如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001---6305),(24001---25294),(60001---63437)和(240001---254666)。筹划人员在选择年终奖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 佳金额,如选6000元、24000元、60000元或240000元等。 假设依据2006年1月1日适用的新修订的个税法,个人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为1600元,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住房月可扣金额为200元,那么职工个人月收入扣除1800元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首先预测出职工个人全年收入总额,其次是在收入总额中先确定年终奖金额(依据下面的最佳配合数据可得),最后是收入总额扣除年终奖后的余额在12个月平均后作为职工月收入,如此则职工工资相应个税最小。全年收入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一组数据为: 1、全年收入为0,27600时,年终奖为0元; 2、全年收入为27601,57100时,年终奖为6000元; 3、全年收入为571001,127600时,年终奖为24000元; 4、全年收入为127601,376600时,年终奖为60000元。 如果是在2005年12月31日前,按工资收入中可扣除项目为月均800元时,相应的全年收入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一组数据为: 1、全年收入为0,15600时,年终奖为0元; 2、全年收入为15601,45100时,年终奖为6000元; 3、全年收入为45101,115600时,年终奖为24000元; 4、全年收入为115601,364600时,年终奖为60000元。 例1:某单位员工全年工资奖金收入约为24000元,单位为员工支付时,有四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每月支付工资1000元,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为12000元。 该员工12个月工资个税=(1000,800)×5%×12=120;年终奖个税=12000×10%,25=1175;全年应缴个税为120,1175=1295。 方案二:每月发1000元作为工资,7月发半年奖4000元,12月发年终奖8000元。 除7月外11个月工资个税=(1000,800)×5%×11=110;7月工资个税=(5000,800)×15%,125=505;年终奖个税=8000×10%,25=775;全年应扣 缴个税为110,505,775=1390。 方案三:每月按2000元发工资。 全年个税=[(2000,800)×10%,25]×12=1140元。 方案四:每月发13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8400元。 全年月工资个税=(1300,800)×5%×12=300;年终奖个税=8400×10%,25=815;全年应扣缴个税=300,815=1115。 但如果按全年收入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数据组,收入为24000元,月可扣项目为800元时,年终奖确定为6000元,每月工资1500元。那么全年月工资个税=[(1500,800)×10%,25]×12=540元;年终奖应纳个税=6000×5%=300;全年应扣缴个税=300,540=840元,比最优的的方案四还节约275元。 选好获利年度 用好折旧政策0122 《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88号对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有四点:一是关于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二是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四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许多技术创新企业希望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扶持达到企业的快速发展的目的。但因为许多企业对政策运用不够灵活,导致了有税收优惠而无法享受的情况发生。下面笔者就具体案例分析讲述如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办法。 案例:吉祥有限公司为2000年8月1日新办的企业,主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其自主研发的野多彩图像采集控制软件冶,同时获得当地信息产业厅软件产品登记证。并于2000年进入获利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当年按正常的33%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公司2001年到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和600万元。2003年1月(2002年上报资料认定),企业被批准成为软件企业(同年被评为高新技术行业适用15%的税率)。公司预计2006年到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年。折现率为10%。 政策分析:2000年,吉祥公司是新办企业,但无税收优惠,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6万元。200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原3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2002 年度企业被同时认定为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咱2000暂25号)第一条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冶中的第二款野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冶吉祥公司的获利年 度为2000年,2000年进入了两免三减半的时期。2000年与2001年为两免时期。2002~2005年为减半年度。 据财税[1994]001号的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吉祥公司投产年度为2000年度,2000年与2001 年为两免时期。2002~2005年适用税率为15%。 2002 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原2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 2003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原1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2004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2005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2006年至2010年度每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450万元。 吉祥公司2000年至2010年企业所得税流出的现值(基准点2000年1月1日)为969万元。综上,吉祥公司自2000年到2004年应该享受两免三减半期间未享受一分钱的税收优惠。软件企业应如何规避这一问题,尽可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呢, 其实在充分理解了财税[2006]88号文件的基础上,利用现行税收法规,一是做到推迟获利年度,二是合理利用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可以达到化腐朽为神奇的目的~ 笔者对吉祥公司纳税筹划前的经营活动作出一些假设:2001年度2月发生的房屋装修款25万元,未达到房产原值的20%;2005年的12月一笔赊销销售收入30万元。2006年1月1日企业购入一台研究开发设备,单位价值在3000万元,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5年)实行加速折旧,2006 年至2010年的折旧额依次为1200万元、720万元、432万元、324万元、324万元。 筹划方案一:对费用与收入进行调整方法1、房屋装修提前到2000 年进行,经过调整后的2000 年亏损金额为-5万元;2、2001 年到200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75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0万元;3、2005 年的12 月一笔赊销销售收入30 万元可以合同中约定为收款时间为次年1月,相应地2005 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所得为570 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 万元。4、2006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20 万元。5、2007 年至2010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 万元/年。 如此进行费用与收入的纳税筹划后,吉祥公司的开始获利年度应该为2006 年度。吉祥公司2006 年至2007 年免企业所得税;2008 年至2010 年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5 万元/年。吉祥公司2000 年至2010 年企业所得税流出的现值(基准点2000年1月1日)为261 万元。 筹划方案二:在方案一的基础上,吉祥公司对设备折旧方法由余额递减法改为平均年限法,年均折旧600万元(为简化分析,不考虑残值,按年均摊)。如此调整后,吉祥公司200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620 万元(3020+1200-600), 2007 年至2010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次为3120 万元、2832 万元、2724 万元和2724 万元。吉祥公司2006 年至2007 年免企业所得税;2008 年至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依次为212万元,204万元和204万元。吉祥公司2000 年至2010 年企业所得税流出的现值(基准点2000年1月1日)为240万元。 说明: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运用中,常见的规律是,在免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企业的纳税筹划人员理解这一点后,就不会在免减税期间运用财税[2006]88号的加速折旧政策而要用年限平均法来有效减轻税负了。 纳税筹划效果分析: 方案一较未进行纳税筹划时节税708万元(969-261) 方案二较方案一节税21万元(261-240) 综上所述,可得出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的一般规律为: 一是尽量推迟获利年度(方法有三,包括加大前期费用、推迟确认收入和进行业务分拆,将前期盈利项目由关联企业经营),至少要等到企业获得资质认证后才能进入获利年度,以便充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二是在企业的优惠期内固定资产的平均年限法优于加速折旧法,不能因企业获得的资质盲目选用加速折旧法。 节税:股权转让VS资产转让0117 整体资产转让是一种特殊的资产转让方式,它的特殊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区别于普通资产转让。符合条件的企业产权转让免营业税与增值税。2.区别于股权转让。它可以在换取等价物全部为股权支付额时不征企业所得税。但企业股东将来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的缴纳中,如果纳税方式得当的情况下,由于资产转让到股权转让的方案与直接股权转让的方案的企业所得税绝对值是相等的,但可以节约资金的时间价值。3.在整体资产转让中和股权转让中都有一个共同的纳税筹划方法:先分配股利后转让。 在企业的整体资产转让中,要把握三个要点才能获得纳税筹划效益。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纳税负担。下面用一个实例来说明: A公司由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两家公司投资设立,双方各占50%的股权。A公司的资产构成:货币资金2000万元;厂房一栋,原价为3000万元,已折旧1000万元,净值2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存货一批原价为1000万元,公允价为3000万元。净资产5000万元的构成:股本为3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A公司、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现有两个整体资产转让方案。 方案一:先由A公司进行利润分配,进行整体资产转让给B公司;5年后A公司再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分回投资收益;一年后A公司两股东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再转让股权。 方案二:先由A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转让给B公司,5年后A公司再处理长期股权投资,一年后A公司两股东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再转让股权。 要点一:要明确企业产权转让的构成要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从这一条可以看出:企业产权转让的要件有:1.转让主体是企业,而不含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分支机构。如果转让的是某企业的非独立核算机构,可以先成为独立的企业再进行转让。2.整体转让的内容有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的行为。四者缺一不可。企业要创造条件符合整体资产转让。如果是一个企业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以先成立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来达到转让主体的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转让才能获得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免征。 要点二:整体资产转让时,先分配被转让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较不分配利润具有节税效果。 方案一:先分配利润后再进行整体资产转让,如果A公司先分配税后利润2000万元(分回利润为1000万元现金,1000万元作为负债列账,投资方企业作为投资收益的实现处理。)随后再收取股票5143万元(面值),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此时不存在补价问题。此时A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资产账面值为5000万元减去负债1000万元)。 方案二:B公司支付其股票为6000万股(面值600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同时付现金1000万元,合计80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本例中A公司整体资产转让取得的1000万元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收益)为: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1000,(1000?8000)×5000,375(万元)。该增值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3.75万元(375×33,)。 要点三:A公司转移长期股权投资时,要注意转让后转让收益立即分配给股东,其次A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时,防止税后利润作为转让收益重复征税。 方案一:先由A公司转让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分配转让收益后A公司股东再转让股权。先由A公司的转让投资收益所得税为660万元[(6000,4000)×33,]。因为双方税率相等,A公司的股东收到投资收益1340万元分回的利润勿需补税。后A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价为4000万元。此时A公司股东应补企业所得税为330万元[(4000,3000)×33,]。此时上述两种行为共计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990万元。 方案二:先由A公司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后A公司股东再转让股权。此时,A公司应缴纳所得税为660万元[(6000,4000)×33,]。后A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价为5340万元。A公司股东应纳所得税为772.2万元[(5340,3000)×33,]。 后A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价为4000万元。方案一中所得税税负和为990万元(0,660,330)。方案二中所得税税负和为1539.45万元(107.25,660,772.2)。方案二较方案一节税金额为549.45万元。 由上可见,在不同的整体资产转让中,不同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税负。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A公司先分配税后利润,后A公司的股东立即转让股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990万元[(8000,2000,3000)×0.33]。这和方案一中总的企 业所得税税负相同。但方案一可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如果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为10%,则方案一中企业所得税的折现值为596万元(660?1.15+330?1.16)。 此时整体资产转让到股权转让方案较直接转让股权方案节税为394万元(990,596)。 车改中的税收选择:租车还是发补贴0126 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所谓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2007年3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对企事业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此类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现行内资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而可以享受此类公务用车补贴的人员,如果其单位总的工资水平(不含车贴费用)已超过了计税工资基数,相应地车贴费用计入工资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得到有效的扣除。 例:吉祥公司2007年度不含车贴费用的工资总水平为810万元,当年企业为20位中高层管理人员负担100万元车贴。而当年的计税工资可扣除限额为800万元。会计在做账时,将车贴费用单独计入管理费用予以扣除。如果按文件(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那么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金额33万元。 如何想办法将100万元的车贴费用尽可能少地进行所得税纳税调增,少缴企业所得税呢, 方案如下:吉祥公司具体可测算实际可发生的费用,即没有车改前发生的费用。假设为80万元(20万元的车辆折旧和60万元的车辆使用费),那么其可以找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年付租赁费20万元,60万元作为车辆的使用费进行预算控制,采取据实列支超支不补的方法。余下的20万元作为车贴进入工资内容进行相应的分配。如此纳税筹划后,吉祥公司可少缴企业所得税为26.4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的规定,其实对于中西部地区许多大型私 营企业来说是一个福音:此类企业所雇人员多,整体工资水平离计税工资每人每月1600元相差甚远,对这类企业,将车贴费用计入工资核算更划算。因为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标准,车贴费用计入工资后可以加大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费的扣除基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假设上例中当年的计税工资可扣除限额为1000万元。会计在做账时,将车贴费用单独计入管理费用予以扣除。如果按文件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810,100=910万元,没有超过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那么2007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也相应地比原来增加了100×(14%,1.5%)=15.5万元,这样就比原来多节约企业所得税为5.115万元。 由此可见,对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若不含车贴的工资总额大于计税工资,为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企业应采用租车方式将租赁费直接计入费用划算;若不含车贴的工资总额小于计税工资,并且将车贴也计入工资总额后仍小于计税工资,那么可以按国税函[2007]305号的规定将发放车贴计入工资,并同时计提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有利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本文还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筹划问题,在租车补贴的个税计算方式上,依据现行税法规定是将单位给予职工车贴费用(无论是现金还是报销方式)先全额计入个人收入,后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内容如下: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案例中吉祥公司的车贴费用为100万元,假设该公司所在省政府批准的公车费用在个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80万元,纳税筹划前个人收到车贴计入个税所得金额为20万元;纳税筹划方案中租车后加上公车报销的费用80万元,单位给个人其他名目的补贴仍为20万元。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在两种选择中,个人所得税数字没有变化。 综合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情况来看,对企业所得税而言,发放车贴时,80万元的费用都会进入到工资中享受限额扣除的待遇;而租车时,80万元的费用是公务用车,可以全额计入管理费用中,无扣除额度限制。对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若不含车贴的工资总额大于计税工资,为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企业应采用租车方式将租赁费直接计入费用划算;否则按国税函[2007]305号的规定将发放车贴计入工资,并同时计提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有利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发放车贴可以扣除省政府确定的金额,此金额是纳税人须承担的(在此处我们考虑的是省政府依据个人实际需要发生的金额来确认),本身不会带来收益,也不发生个税,但单位超额发放的部分要并入工资、薪金中缴纳个税。而采用租车报销费用后,单位仍可以给个人发放20万元的其他名目的补贴,此时计入个人工资的金额不变,个人所得税因此没有变化。 点评: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的出台,其实是明确了公务用车费用这种支出的性质及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口径。因为文件规定其要计入企事业的工资总额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所以企业在进行筹划前一定要准确测算工资总额,以便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不同的方案。由于这种补贴还涉及个人所得税,对于取得这项补贴的员工来讲,国税函[2006]245号也明确了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进行筹划方案的选择时,一定要综合考虑,既要考虑到企业所得税,又要考虑到个人所得税,以便所选择的方案能真正实施并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自行加工还是委托加工:节税“平衡点”给出答案0107 最近有人提出,从消费税节税角度分析全部委托加工优于部分委托加工,部分委托加工与全部自行加工的消费税金额相同,税后净利润相同。笔者认为,选取全部委托加工或自行加工是有条件的。每种加工方式的税后净利与加工费金额有密切关系,它们之间存在一个平衡点,当在平衡点处两种方式的税后净利相同;在平衡点以上时,自行加工方式较优;在平衡点以下时,全部委托加工方式为优。 现举例说明。吉祥公司是一个生产化妆品的企业,现将一批价值8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如意公司加工成成套化妆品,全部委托加工的成本110.4万元(不含增值税),而如意公司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代扣代缴消费税。该批化妆品售价为420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因为增值税是价外费用,不会造成企业税后利润的差异,故本例中不考虑增值税对税后利润的影响。若企业自行加工,加工费用为110.4万元。 按现行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下面分析两种方式的税后净利润。 若采取自行加工,则应纳消费税为420×30%,126(万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126×(7%,3%),12.6(万元);吉祥公司的税后利润为(420,80,110.4,126,12.6)×(1,33%),60.97(万元)。 若全部对外委托加工,如意公司应代扣代缴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80,110.4)?(1,30%),272(万元);应纳消费税为272×30%,81.6(万元);应纳城建、教育费附加为81.6×(7%,3%),8.16(万元);吉祥公司的税后利润为(420,80,110.4,81.6,8.16)×(1,33%),93.69(万元)。 据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得出全部委托加工方式优于自行加工,因为这仅是一组特定数据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而已。若对外委托加工费为15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进项)时,全部委托外部加工税后净利数据分析如下。 如意公司应代扣代缴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80,150)?(1,30%),328.57(万元);应纳消费税为328.57×30%,98.6(万元);应纳城建、教育费附加为98.6×(7%,3%),9.86(万元);吉祥公司的税后利润为(420,80,150,98.6,9.86)×(1,33%),54.63(万元)。 此时,外部委托加工的税后利润小于自行加工的利润。 由上可知,每种加工方式的税后净利与加工费金额有密切关系,可建立税后净利与加工费的平衡式,从中可得出不同加工方式净利润相等时的加工费平衡点。假设此平衡点为外部加工费金额A。 当两种方式净利润相等时,有如下等式成立:(420,110.4,80,126 ,12.6)×(1,33%),〔420,(80,A)?(1,30%)×30%×(1,7%,3%),80,A〕×(1,33%)。 由此得出A,143.59万元。 据上述公式很容易得出:当A,143.59万元时,选择自行加工合算;反之当A,143.59万元时,选择外委加工合算。 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数学模型,来确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求得一个合适的加工费(不包括增值税)金额,在此金额时有两种加工方式(完全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后净利的平衡点。 假设吉祥公司的材料购进价为M,自行加工费为B1,完全委托加工价为B2,消费税税率为RA,消费税税额为T,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消费税的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RB,对外售价为P,净利润为NP。 在自行加工时,税后净利为: NP1,〔P,P×RA×(1,10%),M,B1〕×(1,RB); NP2,〔P,(M,B2)?(1,RA)×RA×(1,10%),M,B2〕×(1,RB)。 当NP1,NP2,有:〔P,P×RA×(1,10%),M,B1〕×(1,RB),〔P,(M,B2)?(1,RA)×RA×(1,10%),M,B2〕×(1,RB),经简化上式可得B2×〔1,1.1×RA?(1,RA)〕,B1,P×RA×1.1,M×1.1×RA?(1,RA)。以本文中两种加工方式平衡点处数据验证:143.59×〔1,1.1×0.3?(1,0.3)〕,110.4,420×0.3×1.1,80×1.1×0.3?(1,0.3)。 由此式可知:两种加工方式的平衡点处的B2值,影响因素有B1、M、P和RA等四个因素。此处RA的取值一般为(0~0.5)之间,RA?(1,RA)值大于0,在两种加工方式税后净利相等时有如下结论成立: 1.B2与B1或P成正相关; 2.B2与M成负相关; 3.B2与RA之间无明显的相关关系。 有人提出,当内部加工费与外部加工费相等时,采用外部加工方式税后净利最大。这个观点是否科学呢, 当B2,B1时,两种加工方式照常有税后净利相等的平衡点存在,即此时两种加工方式无差别点,采用外部加工方式税后净利润最大的理论是不成立 的。 根据上式,当B2,B1时可推出如下等式成立: B2×1.1×RA?(1,RA),P×RA×1.1,M×1.1×RA?(1,RA)当B2,B1,110.4时,当M,80,RA,0.3时,当P,272万元时,两种加工方式税后净利相同。 当B2,B1,110.4时,当P,420,RA,0.3时,当M,183.60万元时,两种加工方式税后净利相同。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得出:在消费税筹划(全部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中,应该同时考虑消费税税率、外部加工费用、自行加工费用、产品售价等综合因素才可能得出成功的筹划方案。 转让在建工程 六个节税方案比拼0109 在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筹划中,有一种在建工程转让问题(即卖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还是卖方公司整个在建工程项目的选择)。目前许多此类筹划文章仅是考虑了交易中卖方的利益,而忽略了交易中买方的利益问题,这样使得筹划方案在 实际运用时受阻。 例如,吉祥房地产公司(由两个法人股东组成)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该公司正在修建一幢住宅楼,原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12层现已修建到第4层,“在建工程”金额为3500万元。因公司贷款困难,公司股东会准备转让给如意房地产公司继续开发。这样就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如意公司支付6000万元购买整个在建工程项目或支付6000万元购买吉祥公司的全部股权。假设如意公司开发完成后总售价为9000万元,追加的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为简化分析,此处不考虑印花税、契税)。 一些税收筹划人员的筹划方案有以下几种(站在吉祥公司或吉祥公司法人股东的角度)。 方案一,直接转让该项目的纳税情况是:营业税及附加=6000×5.5%=330(万元);土地增值税=(6000,3500,3500×20%,330)×30%=441(万元);企业所得税=(6000,3500,330,441)×33%=570.57(万元);合计应纳各项税金1341.57万元。吉祥公司转让项目的现金流入为6000,3500,330,441,570.57=1158.43(万元)。 方案二,转让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使股权差价与项目差价相等。纳税情况:吉祥公司法人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3500)×33%=825(万元)。吉祥公司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现金流入为6000,3500,825=1675(万元)。方案二较方 案一现金多流入1675,1158.43=516.57(万元),可见,方案二对吉祥公司法人股东有利。 此种筹划方案是否可行呢,如果我们考证一下如意公司收购后的效益,答案就很明显了。 从购买方如意公司进行分析,亦有两种方案。 方案三,直接收购该项目如意公司纳税情况:营业税及附加=(9000,6000)×5.5%=165(万元);土地增值税=(9000,7000,7000×20%,165)×30%=130.5(万元);企业所得税=(9000,7000,165,130.5)×33%=562.49(万元);合计应纳各项税金857.99万元。 受让项目的现金流入为9000,7000,857.99=1142.01(万元)。 方案四,收购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如意公司纳税情况:营业税及附加=9000×5.5%=495(万元);土地增值税=(9000,4500,4500×20%,495)×40%,5895×5%=947.25(万元);企业所得税=(9000,4500,495,947.25)×33%=1009.06(万元);合计应纳税金2451.31万元。 受让股权的现金流入为9000,7000,2451.31=,451.31(万元)。 由于方案三较方案四现金多流入1142.02,(,451.31)=1593.33(万元),所以,方案三对如意公司有利。 如上所述,我们可看出,转让股权对吉祥公司而言是最佳方案但它会导致如意公司现金流入为负数,故以6000万元转让股权不可行。 交易是双方行为,只有符合双方公平交易的方案才具有可行性。笔者通过计算机工具,通过排序方法,得出两组数据,分别是转让股权与转让项目时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现金流入的平衡点。 方案五,当转让股权时转让价款为4727万元时,吉祥公司的法人股东税负如下:企业所得税=(4727,3500)×33%=404.91(万元)。此时吉祥公司法人股东因转让股权的现金流入为4727,3500,404.91=822.09(万元)。 如意公司的税负如下:营业税及附加=9000×5.5%=495(万元);土地增值税=(9000,4500,4500×20%,495)×40%,5895×5%=947.25(万元);企业所得税=(9000,4500,495,947.25)×33%=1009.06(万元);合计应纳税金2451.31万元。 受让股权的现金流入为9000,5727,2451.31=821.69(万元)。 此时,交易双方现金流入相近,双方现金总流入为822.09,821.69, 1643.78(万元)。双方总税负为2451.31,404.91,2856.22(万元)。 方案六,当转让项目时,转让收入为5980万元时,吉祥公司的税负如下:营业税及附加=5980×5.5%=328.9(万元);土地增值税=(5980,3500,3500×20%,328.9)×30%=435.33(万元);企业所得税=(5980,3500,328.9,435.33)×33%=566.2(万元);合计应纳税金1330.43万元。 转让项目的现金流入为5980,3500,1330.43=1149.57(万元)。 如意公司的税负如下:营业税及附加=(9000,5980)×5.5%=166.1(万元);土地增值税=(9000,6980,6980×20%,166.1)×30%=137.37(万元);企业所得税=(9000,6980,166.1,137.37)×33%=566.45(万元);合计应纳税金869.92(万元)。受让项目的现金流入为9000,6980,869.92=1150.08(万元)。 此时,交易双方现金流入相近,双方现金总流入为1149.57,1150.08,2299.65(万元);双方总税负为1330.43,869.92,2200.35(万元)。 如果把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转让项目较转让股权现金总流入增加为2299.65,1643.78=655.87(万元),转让项目较转让股权总税负减少为2856.22,2200.35=655.87(万元)。 很明显,双方应采取转让项目方式,总体税负最轻且双方现金流入最大,至 于双方内部转让价格,可协商考虑解决。 笔者认为:在在建工程的转让中,首先要通过计算,确认不同转让方式下双方现金净流入情况,要达到双方都有利益可得才可能达成交易。其次应测算双方在不同方式下总的现金流入情况和总税负情况,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方式进行交易。最后双方在总税负一定的情况下进行利益合理分配,以便达到双方均赢目的,尽量不要选择总税负大、双方现金流入少的方案。 为广电网络企业寻求所得税筹划思路0116 企业所得税在广电网络公司的总税负中占相当的比重,充分利用好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对降低企业税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探讨广电网络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方法。 合法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的税收调整成本费用筹划法是指通过对成本的各项内容进行合理的调整、组合,使其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可以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从而达到减轻税负或延迟税收负担的目的。以下几条途径可实现如上目标:一是通过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二是折旧计算方法的选择,三是费用分摊法。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运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此处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计价方法,如税法上选择后进先出法,则会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每年的 纳税调整将十分复杂,要考虑调整的人工成本;二是改变不同的计价方法,要在下一纳税年度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可随意调整。企业应根据不同计价方法的特点和存货的价格变动趋势进行计价方法的选择,选择能提前增加产品销售成本的计价方法,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例如:在存货价格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加权平均法可适当增加发出存货的成本;反之,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较有利。 2.折旧计算方法的选择应用。折旧的影响因素,主要有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净残值率。一般而言,有如此结论:折旧年限越短,应纳税所得额越小;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周期内,不同的折旧方法相应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相同,但利用加速折旧法可对所得税的缴纳起推迟作用,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残值率越低,应纳税所得额越小。 3.费用分摊法。广电网络公司的办公楼装修费用可能会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进行资本化,计入房屋原值;另一种是进行费用化,一次性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两种处理方法会有不同的税收负担。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是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下面举个实例来说明:例如,广电公司有一座办公楼,原价500万元,现在年初发生了一次大装修费,价值102万元(含一个可独立施工的小工程,计价为3万元)。 筹划前,依据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条件,此次装修应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进行资本化。假设此房屋尚有10年折旧年限,每年应分摊10.3万元,按折现率为10%。假设企业所得税为33%,每年可抵扣金额为3.399万元(10.3×33%,3.399)。10年内此次装修可抵扣税款现值为21万元。 筹划后:此次装修,把3万元小工程分开装修,则此次装修可进行费用化处理,此次装修可抵扣税款现值为31万元。(103×0.33? 1.1,31万元)。 两方案相比,节约税款10万元。 企业收入的控制企业收入的控制主要方法是利用现行政策文件进行安装费的收入递延。依据《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03〕16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税法将规定一次将收到的款项计入纳税收入,但如果合同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税法也认可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分期计算收入。 如果企业利用上述文件进行筹划,可以将企业所得税税负后延,获得十分可观的资金时间价值。 下面举个实例来说明:例如,广电公司全年取得安装费3000万元,考虑扣除项目每年为2000万元,按折现率为10%,企业所得税率为33%,按5年为一个计算周期:(1)按一次确认收入计算:5年内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折现1251万元。 (2)按5年期分期确认收入计算,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400、,800、,200、400、1000、2400、1800、1200、6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额依次为0、0、0、0、0、462、594、396、198万元,5年安装费相应的企业所得税额折现值为834万元。 从上可看出:运用分期确认收入会比未采用分期确认收入时多获得资金时间价值417万元。 创造条件使企业适用较低税率 一般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为:应纳税所得额为0,3万元时,税率为18%;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10万元时,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以上时,税率为33%。而对于某些特定条件的企业,可能获得特别的税收优惠,执行税率为15%。 广电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在企业所得税率方面,因其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的条件,一部分 企业已经享受了西部大开发优惠,执行15%的低税率; 如果对于未享受15%低税率的公司,当应纳税额在3万元或10万元超出数不多时,可以考虑一下税收筹划。具体方法是支出一笔合法合理的费用,使应纳税额降低至3万元或10万元以内,获得低税率。 争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下 面举些常见法规,结合广电公司的经营特点谈一谈如何运用法规进行筹划。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税问题。《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第二条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譬如广电公司所开展的数据宽带设备升级工作时,假设一套设备价值200万元,经过计经委和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在符合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下,就可获得8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设立技术开发中心,获得所得税优惠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额增长10%以上时,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广电公司成立研究中心,一方面可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另一方面还可获得税收优惠。 通过以上企业所得税筹划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熟悉国家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可灵活运用法规政策,可以合理合法降低企业的税负。 纳税筹划需引入“机会成本”分析0128 一般说来,纳税筹划方案有时会特指互斥方案,所谓互斥方案,是指多个相互排斥,不能同时并存的方案。互斥方案的决策过程就是在每一个入选方案已具 备财务可行性的前提下,比较各个方案的优劣,利用评价指标从各个备选方案中最终选出一个最优方案的过程。 目前,纳税筹划方案的评价方法可分为“净利润法”或“净现值法”。其实“净利润”是根据权责发生制确定的,而“净现值”是根据收付实现制确定的,两者皆可以作为评价净收益的指标使用。为方便讨论,本文专用“净利润法”。 从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来判定,互斥方案的选择标准有时会存在一些先天缺陷,因此必须引入“机会成本”的概念,机会成本是指在投资方案的选择中,如果选择了一个投资方案,则必须放弃投资于其他途径的机会,其他投资机会可能取得的收益是实行本方案的一种代价成本。 在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程序中,首先要将所有的纳税筹划方案考虑“机会成本”这一因素后得出净利润,尔后才能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否则的话,极易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 下面举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北极公司是四川省成都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准备扩大生产经营的规模,现需用自有资金投资一条生产线。有三种方案可以选择。另外,北极公司的现金可投资于股票市场,税后投资收益率可达10%. 方案一:投资德国制造的一条生产线价值为5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0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8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方案二:投资国内生产的一条生产线价值为6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1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928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方案三:投资日本生产的一条生产线价值为7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 投产后,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2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101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按现行筹划标准的顺序: 方案一:税后净利为(10000―8500―500)×(1―33%),670万元。 方案二:税后净利为(11000―9280―600)×(1―33%),750万元。 方案三:税后净利为(12000―10150―700)×(1―33%),771万元。 从上述计算过程看:方案三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一最差。 引入机会成本后的筹划方案排序:在方案二的税后净利计算中,我们应考虑其机会成本(相对于方案一而言),方案二需多投入货币资金1000万元,相应地机会成本为1000×10%,100万元。 方案二的修正后的税后净利为750―100,650万元。 同理,在方案三的税后净利计算中,我们应考虑其机会成本(相对于方案一而言),方案三需多投入货币资金2000万元,相应地机会成本为2000×10%,200万元。 方案三修正后的税后净利为771―200,571万元。 考虑机会成本后上述方案最佳可选的是方案一,税后净利为670万元;其次是方案二,税后净利为650万元;最后是方案三,税后净利为571万元。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完全变了。 考虑其他因素的筹划方案排序:如果外购的国产生产线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的情况,此时必须考虑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1)如果国产设备可以按文件规定金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且每年可以在企业的新增范围内抵扣,年可抵扣金额为(11000―9280―600)×33%×40%,148万元。(注:5年内共计抵扣金额为740万元,低于可供抵扣的 最高限额2400=6000×40%万元) 方案二考虑机会成本和可抵扣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为:前5年中每年为750―100,148,798万元。 后5年中每年为750―100,650万元。 10年合计净利润折现为798×(P/A,10%,5),650×(P/A,10%,5)×(P/F,10%,5),798×3.79079,650×3.79079×0.62092,4555元。 方案一税后净利折现为670×(P/A,10%,10),670×6.14457,4117万元。 方案二明显优于方案一。 综上所述,专业纳税筹划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过程中,一定要考虑不同方案的机会成本。只有综合考虑机会成本后的税后净利润比较才会得出符合纳税筹划规律的筹划方案。 享受新办企业优惠拒绝恶意避税0118 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相继出台,至此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也就更清晰了。这两个文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作了如下五条规定。 1(工商注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适用范围: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3(权益性出资额标准: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4(分支机构认定:现有企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 5(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修订: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 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国税发〔2006〕103号第4条)。 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细化意义重大,它有效封堵了不法企业通过“翻新”手段骗取新办企业优惠的路径。在一定范围内堵塞住了一些税收筹划的途径,作用明显: 1(财税〔2006〕1号文件中关于非货币性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比例不得超过25,的规定,能够防止一些税收优惠期满的企业注销后马上又新办企业重新享受税收优惠。因为已到税收优惠期的老企业已有大量的固定资产如房屋等非货币性资产。如果老企业要成立新公司,为达到新办企业的货币资金的标准,须变卖非货币性资产。 2(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因为增加了“租借或无偿占用”几个字,给原来想骗取新办企业优惠的企业感到钻政策空子没门了。 但是据笔者了解,还是有个别企业想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避税。这些企业的手段简要分析如下: 上述新办企业标准的第三条中,对注册资本结构规定了,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假使企业注册时货币资产未达标,为达到新办企业的标准以享受税收优惠,新办企业的股东可以采用民间融资方式,先由借款方打入股东账户所需的资金进行验资,公司正式成立后马上抽资还借款的方式在现在是十分常见的(尽管上述融资方式是非法的,但目前仍有个别企业这样操作)。 又如上述新办企业标准的第五条规定,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 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而不法企业可采取两种手段规避关联方的资产处理问题。 一是采用过桥交易的手段,把真正的关联方交易变成形式上的非关联方交易。比如吉祥公司是生产加运输产品的企业,现在要成立一家独立的如意运输公司。如意公司在注册后购买吉祥公司的运输车辆就享受不到新办企业的优惠。吉祥公司将运输汽车按账面净值先卖给快顺达运输公司(形式上的非关联企业),快顺达运输公司先使用几个月后又按原值卖给如意公司。如此操作后,吉祥、如意和快顺达三方在不增加税负的情况下,如意公司就规避了这一关联交易的条款限制。 二是采用假股东注册方式,由吉祥公司的实际股东找“相关”的人员为名进行公司注册,成立后的如意公司与吉祥公司就不是关联方了。 这些问题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同时纳税人和中介机构都应尊重立法精神,拒绝恶意避税。 另外,笔者认为,借鉴《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做法,将可以有效防范不法企业避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例如,美美集团有子公司200家,现新设一家金利源财税咨询公司(形式上的非关联企业)。在两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金利源财税咨询公司给每一家子公司提供所谓的咨询费100万元,两年内可获得免企业所得税收入20000万元。金利源公司可有效规避美美集团企业所得税金额为6600万元,但其避税成本仅为营业税及附加1100万元,可获经济效益为5500万元。但如果 采用每户新办咨询企业无论规模大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额度为30万元。上述问题即可解决。这一方面符合国家立法原意,支持新办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可预防企业搞所谓的税收筹划大量规避国家的税款。 设立销售公司 选择纳税身份 在设立销售公司时一般可以选择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设立,也可以选择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设立,而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是一般纳税人是依据两种纳税身份所负担的增值税税负的大小进行的。如果销售公司一般纳税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时,根据不含税销售额×毛利率×17%,不含税销售额×4%,可以得出毛利率为23.53%时,两种纳税身份的应纳增值税税负相同;当毛利率大于2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较低;当毛利率小于23.53%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较低。 其实,因为企业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在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中选择税后净利润最大的方案,所以上述以两种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税负不同为依据进行选择是不恰当的。增值税是价外税,故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大小与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并无相关关系,不同的增值税筹划方案通过影响企业的收入、成本及与增值税无关的其它税种来影响企业净利润。 案例一:某大型生产服装公司的年销售额为6亿元,下面设立了许多独立核算的批发销售子公司。该销售公司的毛利率为50%,销售对象是一般纳税人的。由于销售公司的毛利率50%大于23.53%,因此公司依此作出了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设立销售公司的决策。 分析一:假设每个销售公司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为17%。每个公司年购进行服装不含税价款为100万元,含税销售额为117万元,销售额不含税价款为150万元,销售公司可代开4%的专用发票。因销售公司的客户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当公司采取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含税收入为175.5万元(增值税额为25.5万元),采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含税收入为156万元(增值税额为6万元),但两种方式下销售公司的客户的成本保持不变。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销售公司税后净利为:(150,117)×(1,33%),22.11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销售公司税后净利为:(150,100)×(1,33%),33.5万元。 从上可明显看出,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较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多得净利润金额为11.39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假设不含税收入为Y元,不含税购入金额为X元,为简化分析,假设所得税为均为33%,净利为P。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销售公司税后净利为:P1,(Y,1.17X)×(1,33%),0.67(Y,1.17X)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销售公司税后净利为:P2,(Y,X)×(1,33%),0.67(Y,X)万元。 P1-P2,0.67(Y,1.17X)-0.67(Y,X),,0.11X,0(当X,0时),所以当销售公司的销售对象为一般纳税人时,恒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税后净利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后净利。 分析二:当销售公司的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销售公司的售价可与一般纳税人的 含税售价相同,因为此时客户的成本可保持不变。公司的售价不含税时价格为150×1.17?1.04=168.75万元,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销售公司税后净利为:(150×1.17?1.04,117)×(1,33%),34.67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销售公司税后净利为:(150,100)×(1,33%),33.50万元。 从上可明显看出: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较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少得净利润金额为1.17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取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不含税收入为Y元,不含税购入金额为X元,为简化分析,假设所得税为均为33%,净利为P。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销售公司的售价可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公司的不含税售价为Y×1.17?1.04,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销售公司税后净利为:P1,(Y×1.17?1.04,1.17X)×(1,33%),0.67(1.125Y,1.17X)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销售公司税后净利为:P2,(Y,X)×(1,33%),0.67(Y,X)万元。 P1-P2,0.67(1.125Y,1.17X)-0.67(Y,X),0.08375Y,0.1139X,当Y,1.36X时,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税后净利相同;当Y,1.36X时,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税后净利大;当Y,1.36X时,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税后净利大。 从上述分析可明显看出,销售公司的纳税人身份选择主要取决于客户的身份与进销价格比两个因素,而非增值税税负的平衡点因素。当销售公司的客户为一般纳税人时,销售公司一般取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当销售公司的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销售公司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取决于进销价格比,当进销价比大于 36%时,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合算,反之则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身份 股权投资筹划易犯两种错0104 内资企业股权投资筹划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错误地认为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能影响股权投资收益所带来的税负。其实对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应按税法的规定办理,与会计核算的方法无关。 依据《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如果采用权益法核算,在年末按照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确认的投资收益无需纳税,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在次年被投资方确认利润分配时,再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第二,文件理解错误。股权转让中,转让股权比例未达到100%时就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390号)第三条的规定。而第三条规定为“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100%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账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下面以《中国税务报》2005年发表的两篇筹划文章中与上文有关的问题与税务筹划的同行探讨。 第一篇文章是2005年8月22日第六版《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影响税负》。原案例:A公司2004年1月1日购入M公司股份30000股,占M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5%。2004年1月1日M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000000元,2004年度净收益为400000元(未予分配)。2005年1月5日,A公司计划再对外投资350000元,其方案如下: 方案一,A公司从M公司的另一股东B公司处购入其拥有的M公司10%有表决权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3000元。 已知A、M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3%和15%。 假设1,2005年M公司预测的净收益为450000元,预计在2006年4月份宣告发放现金股利300000元。 假设2,A公司预计在2006年5月转让在2005年购买的M公司10%的股份,转让价为400000元。 假设3,2004年1月1日取得长期投资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在2005年中未宣告发放股利,所以A公司当年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原文认为:2005年增加投资收益1125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23823.53元[112500?(1-15%)×(33%-15%)],在2006年4月分得现金股利为75000元时不纳税。在2006年转让时的成本为368000元(353000+450000×10%-300000×10%),转让收益为3200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为6776.47元[32000?(1-15%)×(33%-15%)]。 笔者认为:首先依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时,2005年M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50000元,在税法上A公司并不确认投资所得,在 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调减应纳税所得。2006年4月取得的投资收益75000元在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纳税15882元[75000?(1-15%)×(33%-15%)]。原文在此处混淆了会计与税法对投资所得差异的处理。把会计的投资收益直接补税,未考虑税法的处理规定。 另外,投资转让时长期股权投资的税法成本应为353000元。转让投资收益为47000元(400000-353000)。原文中对股权投资转让所得采用补税率差的办法,不符合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此47000元转让所得应按全额纳入A公司2006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原文在此处混淆了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息性质所得的处理方法,前者应纳入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纳税,后者采取补税率差的方式。 第二篇文章是2005年3月7日第六版《股权转让节税有方》一文。文中原例:A企业分别拥有B企业和C企业82%和70%的股份,C企业同时持有B企业14%的股份,B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A、C企业均以面值认缴)。截至2004年12月31日B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400万元,其中累计盈余公积为230万元,未分配利润170万元,计提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为100万元(已作纳税调整),三企业均适用33%的税率。A企业为降低投资比例,决定将其持有的B企业的全部股权以1230万元转让给D企业,同时C企业亦将其持有B企业的股权以21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E企业。 原文中“如果A企业能换一种思路,即自己先将C企业持有的B企业14%的股权以210万元的价款受让过来,然后再分别按原比例和价款让给D企业和E企业。由于此时A企业持有B企业的96%的股权, 又是一次性转让,因此按国税函[2004]390号的规定,A企业取得的转让B企业的股权所得中,不仅其应分享的B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可以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而且B企业已计提并已作纳税调整的100万元资产减值准备也可按其应分享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其实依据国税函[2004]390号文的第三条的规定,此例中A企业转让股权比例仅96%,此处是不能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账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此时A企业应缴股权转让所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为31.68万元(100×96%×33%)。 由此可见,税务筹划是一个依法节税工程,如果在筹划中适用法规错误或对法规理解不正确,得出的筹划结论将不科学,会引起税务筹划的失败。 增值税筹划的另一种思路0125 案例 某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工人58人,其中管理人员11人,年销售收入为400万元(不含税)。其中,该厂在销售过程中,有一半的购货单位需要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半的购货单位仅需要其开具普通发票。该厂所购原材料适用税率为17%,且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原材料购进数量比较小,金额仅占销售收入的20%。该厂生产的产品是一种附加值高的技术产 品,产品毛利率为30%,适用税率为17%,全年累计应缴纳增值税约为52.6万元。经测算,该厂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高达13.15%。 为了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该厂安排了两套税收筹划方案。一是保留老厂现有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在保留老厂的基础上重新注册一个新厂,因为新厂年销售收入没有达到180万元,可以不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使用普通发票。 这样将原由一个厂分担的业务由老厂和新厂两个厂来共同承担,即老厂生产的产品销售给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新厂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 假如老厂全年销售收入为230万元(不含税),则老厂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为:230×20%×17%,7.82(万元);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则老厂应缴纳增值税为:230×17%,7.82,31.28(万元); 新厂因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全年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70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70×6%,10.2(万元); 老厂和新厂合计全年应缴纳增值税为:31.28,10.2,41.48(万元); 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41.48?400×100%,10.37%; 老厂和新厂全年合计比原来少缴纳增值税为:52.6,41.48,11.12(万元)。 从这个方案可以看出,该厂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低了2.78个百分点,可以少缴纳增值税11.12万元,税负比原先减轻了很多。 讨论 思路一:原案例以增值税税负轻重作为纳税筹划的主要出发点,需要指出的,税负轻重只是进行纳税筹划方案的一个重要指标,而不是最终选择标准,纳税筹划方案的最终选择标准应该是企业的税后净利润。 假如上述老厂是在2005年8月新办的企业,安置下岗工人占总人数的30%以上,根据当时的税法规定,企业可申请享受自2006年到2008年3年的城建税和教育 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全免的税收优惠待遇。而新厂是2006年新办的,根据当时的税收文件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优惠减免。 我们来分析一下上述两个方案在2007年的税后净利(在此假设除材料费外的人工费和期间费用占收入的50%)。 方案一:税后净利为:400,400×20%,400×50%,120(万元)。 方案二:派生分立后的老厂税后净利为:230,230×20%,230×50%,69(万元) 新办厂的税后净利为:(170,170×20%,170×20%×17%,170×50%)×(1,33%),30(万元)(其中170×20%×17%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计入成本部分)。 方案二的税后净利为:69,30,99(万元)。 从上可以明显地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税后净利21万元,设立新厂显然不是最佳方案。 如果老厂和新厂皆无税收优惠的情况下,新设方案也不一定是最佳的,分析如下: 在分立前后皆无税收优惠的情况下,有如下结果: 方案一:税后净利为:(400,400×20%,400×50%)×(1,33%),80(万元)。 方案二:派生分立后的老厂税后净利为:(230,230×20%,230×50%)×(1,33%),46(万元)。 新办厂的税后净利为:(170,170×20%,170×20%×17%,170×50%)×(1,33%),30(万元)(其中170×20%×17%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计入成本部分)。 方案二的税后净利为46,30,76(万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明显地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税后净利少4万元,新设方案也没有太多优势。 思路二: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工业企业的税收安排应该是建立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础上的,即新厂的不含税售价应该是建立在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基础上。 在前文案例中,原来不含税的170万元的售价,在新设厂后,因为客户有一半仅需要开具普通发票,就说明这些客户是非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所以无需降价也能销售出去。 由此可以算出,新厂的售价含税应为170×(1,17%),199(万元),不含税售价应为199?(1,6%),188(万元)。而不是案例中提出的售价含税应为170×(1,6%),180(万元),不含税售价应为180?(1,6%),170(万元)。 按新的售价分析,新厂的税后净利为: (188,170×20%,170×20%×17%,170×50%)×(1,33%),42(万元)(其中170×20%×17%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计入产品成本部分)。 方案二的税后净利为46,42,88(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8万元,应选择方案二。 需要说明的是,新厂销售额超过了180万元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将超过部分由老厂进行销售规避这一问题。 思路三:由于新厂为节税设为小规模纳税人,其进货渠道选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税后净利。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或代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必要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比如新厂进货可以选择3种,不含税售价均为170×20%,34(万元)。 选择一般纳税人时,含税售价为34×(1,17%),40(万元)。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可代开专用发票时,含税售价为34×(1,6%),36(万元)。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可代开专用发票时,含税售价为34×(1,4%),35(万元)。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代开专用发票,其售价亦不会低于36万元(工业企业)或35万元(商业企业)。 对于新办厂来说,不同进货渠道的成本是不相同的,可以产生不同的税后净利。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会提高其税后净利,分别为: (40,36)×(1,33%),2.68(万元); 或(40,35)×(1,33%),3.35(万元)。 综上所述: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完全有必要树立税后净利润的标准对方案优劣进 行选择,同时要考虑销售价格和进货渠道的选择。 什么才是成功的筹划方案0110 企业税收筹划是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的,它应该符合企业的价值目标。企业的价值目标是获取最大的折现净现金流量。故成功税务筹划亦应该是使企业获得最大折现净现金流量。 目前报纸杂志上常见的税收筹划成功标准有如下几种: 1.某种税绝对金额减少;2.所有税负绝对金额减少; 3.净利润最大化;4.折现的净现金流量最大化。 上述税收筹划标准中,除了第四种外,其他都是不完整的。 例如,某税务师事务所2004年接受了A公司的一个税收筹划任务。A公司是一家从事冷饮食品的公司,企业销售食品时公司的内部车队负责运输。公司2000年运输销售产品全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1000万元(含税24570万元),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共计为18000万元,其中可抵扣进项的金额为10000万元,不可抵扣的金额为8000万元。经测算,21000万元的销售额中运输费用占1100万元的运输费用,而运费中可抵扣的油料费用和修理费用占280万元,不可抵扣的费用占820万元。企业增值税率为17%,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公司管理层认为运输费用缴17%的增值税有点亏,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想办法降低企业总税负,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筹划员老李在接受公司任务后,经过一番仔细研究,提出了一种筹划方案:企业把运输业务分开成为一个独立的运输子公司。在分拆设立运输公司后,每年会增加人工费4万元和管理费用3万元共计7万元。 筹划前:企业应纳的增值税21000×17%,10000×17%,187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870×7%,1870×3%,187(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1000,18000,187)×33%,928 (万元);净利润21000,18000,187,929,1884(万元)。 筹划后分为两种情况:若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购方勿需进项抵扣,新成立运输公司每年1200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可以保持不变。 分立后的A公司销售额含税为23370(不含税销售额为19974万元)。 分立后的A公司与运输公司应纳增值税与营业税合计为19974×17%,(10000,280)×17%,1200×3%,1779(万元)。 两公司应纳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1779×(7%,3%),178(万元);两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为[(19974,1200),(18000,280×17%),36,178,7]×33%,959(万元);两公司净利润为(19974,1200),(18000,7,280×17%),36,178,959,1946(万元)。 因为分拆后的两公司净利润增加1946,1885,61(万元),此方案可行。 如果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此时对运输公司而言:购货方原来的购货成本为1200?1.17,1026(万元),174万元的销项为对方的抵扣项。按交易法则,企业的筹划不能使交易的对方利益受损,否则的话交易不能成立。此时的运费收入1026?(1,7%),1103(万元)时购货方抵扣后的成本仍为1026万元。运输公司销售收入最大可能是每年1103万元。 分立后的A公司销售额含税为23370(不含税销售额为19974万元)。 新成立的运输公司营业收入为1103万元。 分立后的A公司与运输公司应纳增值税与营业税合计为19974×17%,(10000,280)×17%,1103×3%,1777(万元)。 两公司应纳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1776.27×(7%,3%),178(万元);两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为[(19974,1103),(18000,7,280×17%),33,177]×33%,928(万元);两公司净利润为(19974,1103),(18000,7,280×17%),33,177,928,1885(万元)。 因为公司净利润较分立前增加1885,1885,0(万元),此方案不具有实用价值。 下面是公司分立前后的一组数 据: 分立前,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87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87万元,所得税为928万元,税负小计2985万元,税后净利1885万元。 当购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743万元,营业税36万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78万元,所得税为959万元,税负小计2916万元,税后净利1946万元。 当购方为一般纳税人时,A公司和运输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743万元,营业税33万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77万元,所得税为930万元,税负小计2883万元,税后净利1885万元。 当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分立收益61万元,为一般纳税人时收益0万元。 从以上数据中我们可观察出如下几点: 1.筹划方案不是仅仅针对一种税进行筹划,而是针对涉及的所有税种进行筹划,要计算所有的税种和。目前有些筹划案例仅仅针对一种税进行筹划,比较单一税种节约金额进行决策是不科学的。上例中A公司分立后购方为一般纳税人时各税小计为2883万元,比分立前少102万元,但此方案并不具有实用价值。 2.上例A公司考虑分立公司的费用后,公司分立后要产生7万元费用,若公司分立所产生的费用大于或等于节约额,从而使税后净利无增加额。此方案亦不可行。 3.A公司在销售时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在合同中要注明运费由运输公司自己收取,开给购货方的发票是运输公司的票据。否则的话运费计入销售额中计税则得不偿失。 4.对同一公司进行筹划时,因为考虑购货方的纳税身份问题,可能会对税收筹划方案采纳与否产生很大的影响。 企业搬迁如何进行涉税处理0207 企业搬迁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日期:2007年8月20日11:18作者:王大祥,龚厚平 浏览:9 次 近日,笔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一个涉税实例。A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地处成都市区内。2007年初,A公司根据市政府的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整个企业需搬迁到郊区。年初A公司根据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10000万元;另外A公司出售土地与B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转让收入20000万元。 A公司房屋成本为5000万元,累计折旧为300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100万元;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为200万元;土地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累计已摊销1000万元,其中房屋所占土地部分取得成本为2000万元。 A公司在搬迁后,重置房屋(新)价值金额为8000万元;另外进行技术改造生产线花费12000万元;此次搬迁中分流安置员工100名,每个人10万元的经济补偿。 那么,A公司因此搬迁事项应缴纳哪些税呢, 经过笔者查询相关税收法规,在这一事项中,A公司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下面分别说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 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知,A公司此项搬迁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20000),8000,12000,1000,9000(万元)。不过应该在搬迁后的第五年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根据财税〔2007〕61号规定:“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A公司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税收规定折旧或摊销。 2.根据财税〔2007〕61号规定:“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因此,A公司在计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比例时,搬迁收入不计入总收入。 3.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所以,对于搬迁过程中需要拆除重新安装,停用的固定资产,应按税法规定暂停提取折旧。 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所以A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应缴纳营业税。 又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A公司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为(20000,1000)×5%×(1,10%),1045(万元)。值得 注意的是,在确认营业税税基时,房产占用部分土地购置成本不能减除。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关于印发骉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骍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A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A公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金额为20000×0.5‰,10(万元)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 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A公司职工补偿金额6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免缴个税,其余的4万元按工作年限(以12年为限)平均后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按规定计缴个税。 最后,相关会计处理应依据《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处理。 公司购买,还是个人购买后投资 0123 目前,企业外购房地产作为生产办公场所的情况越来越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税收种类较多,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同时,企业外购房产的交易方式也有公司购买自用、或者是个人购买后投资于公司或出租给公司使用的选择,每种方式涉及的税种不相同,综合税负亦不相同。如何在不同的税收安排中获得较大的税后收益,本文通过比较公司购买房地产与个人购买后投资于公司两种不同方式的综合税负,得出了一个相对较优方案。 四川省成都市某地有一大型商场,地理位置欠佳,加之商场经营不善,近几年亏损,商场准备将房地产出售。按目前的市价,公允值大概为售价1000万元。成都市吉祥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吉祥公司老板获悉,此商场旁边将是一年后地铁的规划出口,购买此房地产后的升值空间非常大,如果在商场旁边建了地铁出口,因客流量增大的因素,该房地产的公允值应为3000万元。该公司是采用外购自用方式还是老总以个人名义购买后再进行投资的方式,在税收安排上对公司更有利, 为方便分析,我们假设该公司购买该房地产前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00万元/年,房地产的折旧年限为20年,不考虑残值因素,折现率为10%,企业所得税适用33%的税率。 方式一:采用公司购买的方式 税收负担分析:公司只负担印花税和契税两种 税,该方式下房地产的评估增值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评估增值的抵税效应不能实现。 1.印花税:依据《印花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印花税税率为0.05%。 依据:《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公司购买的印花税为1000×0.05%,0.5(万元)。 2.契税:依据《契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契税的征收范围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买入、受赠、交换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交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税率为3%,5%,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即“取得成本”。依据川财税函〔1997〕7号的规定成都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 公司购买应负担的契税为:1000×3%,30(万元)。 3.企业所得税:依据《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第四条“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评估增值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公司第一年的税后收益为(300,0.5,30,50)×(1,33%),147(万元) 第2年~第20年每年税后收益为(300,50)×(1,33%),167.5(万元) 总计20年折现的税后收益为147?1.1,167.5×(P/A,10%,19)?1.1,1407(万元) 方式二:采用个人先购买再投资方式 涉及两道交易的税收负担,一道是个人购买负担的契税和印花税,另一 次是个人投资时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另外,房地产评估增值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个人购买后投资的税收负担 (1)印花税。金额为0.5万元 (2)契税。金额为30万元 此环节负担的税款为30.5万元。 2.个人投资环节的税收负担 假设按3000万元投资过户涉及的税收负担为: (1)印花税。过户时双方皆应缴纳金额为3000×0.05%,1.5(万元)。 (1)契税。依据《契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买卖或赠与,计征契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公司购买应负担的契税为:3000×3%,90(万元)。 3.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因此只要投资者不转让股份,评估增值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公司股东将来转让股权,资产隐含增值2000万元需要考虑投资转让所得递延个人所得税400万元。因公司是一人公司,没有必要转让股权,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款~ 4.营业税及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5.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 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6.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003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第七款“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3000万元。年折旧150万元。 综上所述:上述个人负担税款为30.5,1.5,32(万元) 上述企业第一年税后收益为(300,150,1.5,90)×(1,33%),100,139(万元) 第2年~第20年每年税后收益为(300,150)×(1,33%),100,200.5(万元) 总计20年折现的税后收益为139?1.1,200.5×(P/A,10%,19)?1.1,1651(万元) 综合考虑企业和个人税负后的总收益为1651,32?1.1,1622(万元) 方案二较方案一节税为1622,1407,215(万元) 综上所述,该公司采用先个人购买后投资方式可达到最佳节税效果。 点评:作者充分利用税法提出两套筹划方案,分别以税法文件、实务进行分析,对方案的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正确的选择。 方案二充分利用国税函〔2005〕319号、财税字〔1995〕48号文件对个人房地产投资的优惠政策,尤其文中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发,以评估后的房产价格计提折旧,从而达到其增值部分在企业利润中合法扣除,最终使该方案的总收益达到最佳。 需要注意的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一旦日后将股权转让,其隐含房产增值额要一次缴纳400万元个人所得税。 固定资产折旧筹划空间大了0114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很多,其中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来计提固定 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明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此文件明确了企业适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一致性,对原先会计上适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从税收法规上给予了确认,从而为纳税人增加了一种可以选择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空间。 在国税函〔2006〕452号出台前,适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税法上规定折旧方法只能是采用直线法中的年限平均法或加速折旧法两种。而年限平均法与加速折旧法均有其局限性,灵活运用工作量法可能会有效规避上述两种方法的局限性,获得节税的税收筹划效果。 年限平均法的局限性有两点: 一是有最低法定折旧年限的限制。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首先应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并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如工业企业应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财工字〔1992〕574号)附件一中规定的通用设备与专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中规定的不同类别的折旧年限执行。但最短不得低于《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规定的最低年限,如工业企业的机械工业的专用设备按行业制度规定折旧年限为8年~12年折旧年限执行,但根据国税发〔2000〕84号中机械设备折旧年限最低为10年,故工业企业的生产线设备折旧年限最短为10年。而工作量法因按工作量 计提折旧,可能会大大短于最低法定折旧年限,这是工作量法的优点之一。 二是年限平均法的折旧方法决定了折旧额每年相同,相比工作量法的先大后小的折旧额不能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 加速折旧法的局限性亦有两点: 一是折旧年限有法定最低年限的限制,道理同上。 二是适用加速折旧法的企业或固定资产范围受限。《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第一条规定: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包括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当企业适用工作量法折旧的固定资产据国税发〔2003〕113号不能采用加速折旧法时,采用工作量法亦可达到折旧金额先大后小的加速折旧的效果,获得递延纳税的效果。 例一:A公司是一家大型加工企业,2006年1月1日外购一套进口生产线价值7600万元。目前A公司处于正常纳税期,以前年度无亏损。在国税函〔2006〕452号下文前,A公司只能按最短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A公司除了此项折旧因素影响外,税前利润每年为10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按A公司的管理层分析,此生产线只能使用6年,每年正常使用4800个小时。此设备生产的产品畅销期只有4年,最后两年只能每年使用2400小时,而后设备将被报废。企业管理层决定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假设2006年到2011年,此生产线每年使用时间为6000、5800、5600、4800、1400和400小时。资金的折旧时间价值为10%。 按年限平均法,年折旧额为722万元,年所得税金额为3061.74万元,10年间所得税折现值共为18813万元。 按产量法年折旧额为1805、1745、1685、1444、421和120万元,前6年所得税金额分别为2704、2724、2744、2823、3161、3260万元,折现金额为12503万元,后4年企业所得税折现为5904万元,10年间总折现值共为18407万元。 筹划前后相比:A公司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为406万元(18813,18407)。 从上例可看出:采用工作量法,它规避了两个问题,当生产线实际使用寿命短于法定最低年限时,它可以在资产使用的初期增大折旧来达到抵减所得税的效果。二是它的折旧金额一般是先大后小,类似于加速折旧法,当企业符合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符合加速折旧法时尤其具有优越性。 当然,采用工作量法时,如果开工不足或其他影响机器设备工作使用量的情况,此时工作量法不但不能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还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故作为企业的决策者而言,一定要明确此种筹划方法的局限性,因地制宜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例二:如果A公司的生产线设备因开工不足,实际10年中工作量依次为400、1400、3800、3600、2800、2000、4000、3000、2000、1000小时。A公司前10年按产量法折旧额为120、421、1143、1083、842、601、1203、902、602和301万元。10年中每年所得税金额为3260、3161、2923、2943、3022、3101、2903、3002、3101和3201万元,折现金额为18849万元。 此时采用年限平均法较工作量法节税36万元。 通过上述例子我们就有了如下思路: 1.当固定资产前期完成工作量较少时,采取工作量法前期计提折旧较年限平均法少,可考虑采取年限平均法。 2.当固定资产前期完成工作量较多时,采取工作量法前期计提折旧较年限平均法多,可考虑采取工作量法。 3.对享受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税收优惠期内,如计提折旧越少,则享受利益越多。即,当固定资产前期完成工作量较少时,采取工作量法前期计提折旧较年限平均法少,可考虑采取工作量法;当固定资产前期完成工作量较多时,采取工作量法前期计提折旧较年限平均法多,可考虑采取年限平均法。 4.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预期合并,因预期税率降低,则要综合考虑,可考虑采取前期多计提折旧而少缴税的方法。 5.纳税人应多与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在拟采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时,预计的总工作量要合理,否则的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总之,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是在全面了解企业的纳税环境,利用企业可以选择的不同方法,起到企业所得税延迟缴纳的作用,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的方案即为最佳方案。 税收筹划不能损害交易对方利益0101 李小川去年初办了个配件公司,专门为某大型拖拉机厂提供配件。公司拥有成套机床30台,价值120万元,厂房是临时租赁的。加工配件每吨3744元,每吨20只,成品配件售价每吨4680元,每只234元。工人工资按件计酬,每只加工费10元。预计年加工量约2万只,1000吨,产值468万元。加工费为93.6万元,电费柴油支出约为11.7万元,房租及其它支出15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李小川公司的纳税方案有下列四种: 方案一:公司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从事经营。公司对外销售配件时,购进价为每吨3477元,但外售价最高只能为每吨4240元(假设公司能够代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拖拉机厂的进价成本为每吨4000元,而不可能是4680元(因为拖拉机厂加工后配件成本为每吨4415元),应纳增值税为0.4240×1000 ?1.06×0.06,24万元。公司全年的收入为400万元,材料成本为374.4万元,折旧费为120?10?12,1万元。工资支出为10×2,20万元,其它支出为15万元,其利润为400―374.4―1―20―15―11.7,,22.1万元。 方案二:公司马上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加工配件时,进货成本为每吨3200元,进项税为每吨544元,加工后每吨4000元,销项税每吨680元。此时,电费柴油支出中含有进项税11.7?(1,17%)×17%,1.7万元,电费柴油支出计入成本为11.7―1.7,10万元。企业应纳增值税为0.068×1000,0.0544×1000,1.7,11.9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4×1000―0.32×1000―1―20―15―10,34万元;净利润为34×(1,33%),22.78万元。 方案三:公司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为拖拉机厂进行加工,可以收取加工费为84.8万元。因为收取84.8万元的加工费后拖拉机厂的成本支出为80万元,这时拖拉机厂加工后的成本才保持不变(原来400万元的加工后成本减除320万元的加工前成本为80万元)。此时公司应纳增值税为84.8?1.06×0.06,4.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80―1―20―15―11.7,32.3万元;净利润为32.3×(1,33%),21.641万元。 方案四:公司以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加工,收取80万元加工费和13.6销项税。此时,应纳增值税为13.6,1.7,11.9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80―1―20―15―10,34万元;净利润为34×(1,33%),22.78万元。 从上述四种方案来看,最优方案是方案二和四,最差是方案一。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公司在进行增值税的筹划时,要坚持不能使筹划对象的客户成本上升,否则的话筹划方案不可行。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有何条件0201 我是一家建安工程公司的会计。在2003年初,我公司当时资金充足,便借给同行业的另一家建安公司300万元,并按年10%的利率收取30万元。在2003年收款时,我认为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不需纳营业税,我就冲减了财务费用30万元。 在2004年初,我公司接了几笔大业务,资金周转不灵,而我公司又无可供抵押的物品向银行申请贷款。为解决资金问题,我公司向本单位职工借款100万元,按10%的年利率在年末付给职工10万元利息,代扣代缴个税2万元,我凭个人借款合同入账;另外因职工借款严重不足,我们又向另一家建安公司借款2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年利息仍为10%,年利息为20万元,因对方是公司且不可能取得利息发票,我凭对方给我公司开的收据和借款合同入账。 2005年11月主管税务机关人员到我公司进行检查,他们对我公司2004年对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10万元和对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20万元,认定为无合法真实的票据,并对我公司在2004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另外,他们还对我公司2003年收取的其他企业借款利息30万元未在营业税中申报也认定为偷税。检查人员的理由是,我公司取得的借款利息应和金融机构一样应按“营业税———金融业”纳税。 请问,税务检查人员的说法有道理吗, 四川成都某建安工程公司 任伯乐 答: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你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向个人借款和向其他企业借款和贷款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依据《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是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以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你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企业职工和外企业的借款应认定为有效。另外,你公司的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这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你公司向其他企业收取的借款利息应缴营业税,依据《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第一条规定:“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003年税率为5%)财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税务检查人员要求你公司补缴贷款利息的营业税是有依据的。当然你公司应该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给对方,作为对方入账的合法凭证。 最后,你公司向职工个人和其他单位的借款利息问题,要注意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你公司在向其他企业支付利息时,应要求先收到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后付款。现在也可要求贷款方企业去税务局补开发票入账。 二是你公司借款用途为经营借款,其利息可全额计入财务费用。但在2004年所得税汇算中,你公司借款利息应进行调整,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得扣除。要注意在财务处理中,借入款项时,记账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而不要用贷记短期借款,因为“短期借款”科目是核算企业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借款的专用科目。另外要注意的一点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的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的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与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从上面可看出:你公司的借款用途如果发生变化,那么借款是进行办公楼等固定资产的修建,其借款利息应纳入在建办公楼的价值,办公楼交付使用后的利息费用才能计入本期费用进行扣除。 三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你公司可依据借款单位与你公司的关系和你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判断可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 我公司这笔投资业务应该纳哪些税, 个案解剖:一项投资业务的纳税分析0209 中国税务报: 我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于2007年3月份以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光 大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形成联营企业,投资后持股比例为30%,投资时光大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我公司非现金资产账面成本4000万元,评估价5000万元。 其中,我公司外购房产原价28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包括契税82万元),累计折旧400万元,评估价2740万元,公司委托专业资产评估师对旧房的重置成本进行了评估,结果为:评估的房屋(不含土地)重置成本为3000万元,成新率为90%,评估费为10万元;我公司受让的土地支付银行存款为500万元,转让时账面价值400万元,评估价600万元。 大型设备1台,原价140万元,累计折旧40万元,评估价160万元; 原材料成本200万元,评估价360万元,评估价等于计税价;产成品成本900万元,评估价1140万元,评估价等于计税价。我公司的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33,,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和教育费附加3%。 请问中国税务报的专家,我公司的上述投资业务涉及哪些税种以及相应的法规依据, 四川省成都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会计龚厚平 答:贵公司上述投资业务涉及的税种有如下五种: 一、营业税 贵公司上述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投资,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规定不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一)投资旧的机器设备应纳增值税的文件依据及税额 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应税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规定可知:贵公司投资设备的评估价大于原值,应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60?(1,4,)×4,×50,=3.08(元)。 (二)投资材料和产成品应纳增值税的文件依据及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规定可知: 贵公司应纳的增值税=(360,1140)×17,=255(万元)。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条例》及《印花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购销合同”税目,按购销金额0.03%贴花;“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印花税税率为0.05%。”和《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应纳税额为:(160,360,1140)×0.3‰,(2740,600)×0.5‰,2.17万元。其中房地产转让的印花税为(2740,600)×0.5‰,1.67万元 四、土地增值税 依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和《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每一规定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贵公司可以在扣除金额中包括重置成本、土地取得价、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和评估费,但不能扣除购置时已缴的契税。 土地增值税扣除金额:3000×90%,500,1.67,10,3211.67(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2740,600),3211.67,128.33万元。(3340,3211.67)?3211.67×100%,4% 贵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为128.33×30%,38.50万元.. 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 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贵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5000―4000―2.17―38.5―10)×33%,313.28万元。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规定可知:贵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由此产生的营业外收入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不予确认,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土地出让金是否计入房屋原值缴税, 土地出让金是否计入房屋原值绵税, 2002年所购土地50年使用权共支付出让金4000万元,我公司在该土地上修建了一幢厂房。我公司按土地使用权50年期限摊销。 2004年1月我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1亿元,受让10万平方米土地。2005年初,公司利用其中的5万平方米修建了一幢办公楼,2005年底完工。对这部分土地出让金,我公司亦是按50年期限摊销。 我公司是2003年1月1日开始改行业会计制度为企业会计制度的。 2006年8月,我公司受到地税局稽查局的检查。稽查局的人员认为,他们说我公司按企业会计制度应该把土地出让金并入房屋原值中去。我公司的房产税税基少了土地出让金的金额,责令我公司作账务调整,并且补缴相应的房产税。 请问,地税局稽查局的说法于法有据吗, 另外,如果我公司将土地出让金并入房产原值中去,房地产的折旧年限是否可按20年折旧摊销,其所提的折旧额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一、在房产税方面,地税局稽查局人员的结论是不完全正确的。 1.贵公司2002年所购的土地使用权,在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时,土地使用权可按土地出让年限50年分摊;2003年1月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仍可按原摊销方法进行摊销而不作调整。 依据《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1〕043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据此贵公司对2002年土 地使用权的处理是完全合法的,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必计入房屋价值中去缴纳房产税。 2.对贵公司2004年所购的土地,在所购的当月应先计入土地使用权按50年土地出让年限进行摊销。在修建房屋时,与房屋有关的土地部分对应的价值4900万元[10000×(1,1?50)×50000?100000]应计入“在建工程”,房屋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和房屋价值一并计入房产价值中。 依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025号)附件: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使用规定,企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号)十五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可见这部分土地出让金并入房产原值后应缴纳的房产税。 二、贵公司计入房地产价值中的土地出让金如何摊销呢。 在会计处理方面,应按财会〔2001〕043号文件规定:“公司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时,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即按4900万元中的2858万元,4900?48×28作为净残值预留,余下的2042万元计入房地产原值和房屋一起按20年摊销。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时,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在税务处理方面,对于房屋的折旧额,应按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对房屋的折旧,按20年折旧计入费用。 对于土地使用权,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T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U的通知》(财法字〔1994〕003号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 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因此,对土地使用权,应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50年的摊销计入费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缴中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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