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北京产权交易所
珠海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珠海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珠通”)股东会议于2008年4月7日以电话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法人股东两名,分别为:中方股东——珠海经济特区通讯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老珠通”)清算组,港方股东——(香港)珠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珠通”),实到法人股东两名,符合公司法相关要求,股东会议真实有效。会议就“新珠通受老珠通委托向珠海经济特区民强福利集团公司支付人民币500万元,并以此500万元作为返还老珠通货款形式做帐务处理”的相关事项,达成了如下决议:
一、 双方股东根据现有证据对相关事实的认定
1、原新珠通总经理及老珠通法定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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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沈定兴于1999年4月16日以老珠
通名义向新珠通办理借款500万元人民币的手续,同时沈定兴代表老珠
通与新珠通和珠海经济特区民强福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民强公司”)
签订“委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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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珠通委托新珠通支付了人民币500万元给民强公司,
该款项用于民强公司购买珠海银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银城”)在
新珠通的股权。
2、1999年6月21日,民强公司与珠海银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民强
公司随即支付珠海银城股权转让款。
3、1999年底新珠通根据第1条所述的“500万元人民币支付委托书”以及
沈定兴代表老珠通出具的收到新珠通返回货款500万元的收条,用上述
500万元人民币的委托付款冲抵了新珠通对老珠通的转让存货欠款,并
进行了帐务处理。账面显示,新珠通支付老珠通货款500万元。
4、2001年因民强公司与珠海银城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产生争议,民
强公司通过法院诉讼判令珠海银城返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
5、2001年9月3日,新珠通以不当得利的理由起诉珠海民强福利有限公司
(民强公司的改制存续公司,以下亦简称“民强公司”)),要求返还500
万元人民币。
6、2002年4月16日,新珠通以需要核实证据为由撤诉。
7、2003年6月,老珠通清算组以沈定兴非法代表老珠通,以及民强公司所
付股权转让款为老珠通财产等理据起诉民强公司及沈定兴,并要求其返
还以委托方式支付给民强公司的用于购买银城集团股权的款项500万
元。
8、2004年5月10日,新珠通与沈定兴签订还款协议书,要求沈定兴在2004
年12月31日前返还个人借款500万元给新珠通。
9、2004年11月16日,民强公司以沈定兴个人名义向新珠通还款20万元。
二、 涉及500万元委托支付款的诉讼进展情况
2003年6月,老珠通起诉民强公司、沈定兴后,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对民强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现冻结了民强公司到期债权共计人民币7,673,783.25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此案,民强公司及沈定兴以新珠通与沈定兴的还款协议书等文件提出抗辩。后因沈定兴等人涉及刑事案件,此案未再开庭审理。
三、 500万元委托支付款的权益归属确认
根据以上证据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股东双方对新珠通受老珠通委托向民强公司支付的人民
币500万元的权属确认如下:
1、上述500万元是老珠通委托新珠通支付的款项,该500万元已作为返还老珠通转让存货欠款的方式做了帐务处理,老珠通为此开具了收据,上述帐务处理符合国家有关会计法规,是适当的。
2、因新珠通涉及本协议第一条之第8条款和第9条款所述的行为,影响了
老珠通就该500万元委托支付款对沈定兴及民强公司的债权诉讼,导致老珠通诉讼时遇到对方抗辩,为此股东会确认:上述与民强公司诉讼标的500万元权属归老珠通,新珠通必须积极配合老珠通的诉讼,应老珠通的要求以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入老珠通对民强公司及沈定兴的500万元的诉讼,确认老珠通对该500万元的合法权益。
、诉讼结束后,如法院判决民强公司及沈定兴向新珠通返还涉及此500万3
元个案的相关款项,且实际上民强公司及沈定兴也向新珠通返还了款项,则新珠通应在收到款项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收到款项划转至老珠通指定账户。
股东签章:
珠海经济特区通讯技术开发公司 清算组
(香港)珠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