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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层面)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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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层面)编制要求目  录 第一章 基本编制要求    1 1.1 工作目标    1 1.2 工作原则    1 1.3 编制要求    2 1.3.1 《街区控规深化方案》    2 1.3.2 拟实施区域《地块控规》    4 第二章 主要工作内容    7 2.1 现状调研及分析    7 2.1.1 土地使用情况调查及综合评价    7 2.1.3 交通设施现状调查及分析    8 2.1.4 市政设施现状调查及分析    8 2.2 规划控制及引导    8 2.2.1 确定地块边界和用地性质    8 2.2.2 规定...

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层面)编制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编制要求    1 1.1 工作目标    1 1.2 工作原则    1 1.3 编制要求    2 1.3.1 《街区控规深化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2 1.3.2 拟实施区域《地块控规》    4 第二章 主要工作内容    7 2.1 现状调研及分析    7 2.1.1 土地使用情况调查及综合评价    7 2.1.3 交通设施现状调查及分析    8 2.1.4 市政设施现状调查及分析    8 2.2 规划控制及引导    8 2.2.1 确定地块边界和用地性质    8 2.2.2 规定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10 2.2.3 具体落实三大公共设施    10 2.2.4 控制“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红线”    12 2.2.5 提出城市设计导则    12 附录  规划成果技术要求    14 附录1  用地分类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及指标控制指导    14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1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试用稿)    14 表2  主要控制指标基准关系参照表    19 附录2  成果 格式 pdf格式笔记格式下载页码格式下载公文格式下载简报格式下载 及绘图标准参考    24 (一)规划文本结构    24 (二)规划图则要求    26 (三)图纸绘制标准    26 第一章 基本编制要求 1.1 工作目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是体现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编制《北京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层面)》,要深化落实北京市政府批复的各《新城规划》和《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充分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作用,引导新城建设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1.2 工作原则 (1)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保证公共设施、环境品质和城市安全。 (2)坚持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的方针,以资源、环境、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为前提,促进城市发展与经济、社会以及生态环境相协调。 (3)重视研究和合理解决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居环境改善、旧城及村庄拆迁改造、中低收入阶层住房保障、公共交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重点问题,突出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4)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特点,满足城市规划的动态管理要求,正确把握“强制性”和“指导性”之间的关系,制定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指标体系。 (5)继承、发扬新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充分发挥城市设计的重要作用,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6)加强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提高规划的公正性、公平性和严肃性。 (7)探索新城街区建设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可能性,为搭建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提供技术条件。 1.3 编制要求 新城控规由《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以下简称《街区控规》)和《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层面)》(以下简称《地块控规》)两个层级组成。 经市政府批准的《街区控规》是制定《地块控规》的基本依据。 《地块控规》在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相关委办局的意见,做好与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并按照法定程序在审查、批准前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重点地区还应进行专家论证。 地块层面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应结合“街区整体审查备案、分区审查审批”的管理办法及报批程序有序进行。 1.3.1 《街区控规深化方案》 《街区控规深化方案》是在新城规划城市建设区范围内,以经过市政府批准的《街区控规》为依据,以完整街区为规划范围编制的“地块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街区控规深化方案》需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审查,修改完善后在相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整体备案,作为指导拟实施区域《地块控规》编制的技术参考和基本依据,形成对新城控规进行长期动态维护的工作基础之一。 《街区控规深化方案》是结合新城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以《街区控规》为依据、在地块层面的继续深化和落实完善,对《街区控规》中提出的各项强制性控制要求应严格落实。 《街区控规深化方案》的成果内容应主要包括两部分: ① 对《街区控规》落实情况的专题说明; ② 街区控规深化方案(主要包括:规划说明、规划图纸)。 (1)对《街区控规》落实情况的专题说明 有针对性地说明《街区控规深化方案》对已审批《街区控规》所确定的规划内容(街区主导功能、街区建设总量、三大公共设施等)的落实及深化情况。 如对《街区控规》内容有变更,应按照《北京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审稿)》的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论证。 对于三大公共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规划控制,不仅要说明《街区控规深化方案》对《街区控规》相关要求的落实细化情况,同时还应重点说明根据专项规划的要求在街区范围内新增公共设施的规划情况。 对于《街区控规》中要求的农民搬迁安置用地及规划建设规模的落实情况,应结合《街区控规深化方案》中的具体安排,予以重点说明。 结合街区控规深化方案,专题说明应同时附具下列图纸: -“街区三大公共设施规划控制图” 应准确反映在街区控规深化方案中明确的三大公共设施的规划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多方案预留等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图纸表达可参照《街区控规》中“街区规划图则”的相关要求及表现形式;或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三大公共设施的分类,分专业进行系列图纸绘制。 -“农民搬迁安置用地规划控制图” 应准确反映在在街区控规深化方案中明确的农民搬迁安置用地的规划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拟解决安置的村庄名称以及人口规模等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2)街区控规深化方案 主要包括规划说明、规划图纸两部分。 ① 规划说明 规划说明应阐明街区位置和规划范围、现状情况及综合评价、主要规划依据、功能定位与发展目标、街区规模控制(包括建设用地、居住人口、建设总量及分类建设规模)、功能布局结构、三大公共设施控制、土地使用控制与引导、交通系统规划、市政各专业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城市设计导则、实施建议(村庄搬迁安置、建设时序、土地储备)等规划内容。 在规划说明中应附有下列技术汇总数据: -“规划用地控制指标表” (与“地块编号图”相对应) -“现状用地及建筑面积汇总表” -“规划用地及建筑面积汇总表” -“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表” 可根据具体情况附具专项研究、基础资料汇编等附件。 ② 规划图纸 规划图纸应基本包括以下内容:街区位置及周围关系图、土地使用功能现状图、现状土地权属图、现状土地资源评价图(主要从土地储备的角度进行分析评价)、土地使用功能规划图、建设强度规划控制图、建筑高度规划控制图、交通系统规划图(系列)、市政专业规划图(系列)、绿地系统规划图、城市设计规划图(系列)、规划地块编号图等。 对城市中心区、重点景观区、特色街区、文化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应加强城市设计方面的细化研究工作,突出城市设计的控制与引导作用。 1.3.2 拟实施区域《地块控规》 拟实施区域《地块控规》,是结合新城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以经过审查备案的《街区控规深化方案》为基础依据,以拟实施区域所在街区为研究范围,针对“拟实施区域”编制的地块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 拟实施区域《地块控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是新城开发建设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 拟实施区域《地块控规》的成果内容应主要包括四部分: ① 对《街区控规深化方案》落实情况的专题论证; ② 拟实施区域地块控规(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则、规划图纸、规划说明); ③ 规划实施方案; ④ 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1)对《街区控规深化方案》落实情况的专题论证 重点说明拟实施区域的《地块控规》对已经审查备案的《街区控规深化方案》内容的落实及细化情况。 根据《北京市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报审稿)》和《北京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审稿)》的相关要求,如果拟实施区域《地块控规》对已经审查备案的《街区控规深化方案》的内容有重大调整,需对已备案的《街区控规深化方案》进行整体论证,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审查、修改完善后更新备案。 对于三大公共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规划控制,不仅要说明拟实施区域《地块控规》对《街区控规深化方案》相关要求的落实细化情况,同时还应重点说明根据专项规划要求在规划范围内新增公共设施的规划情况。 对于“拟实施区域”应承担的农民搬迁安置用地及建设规模的落实情况,应结合《地块控规》中的具体安排,予以重点说明。 结合《地块控规》方案,同时附具下列图纸: -“街区三大公共设施规划控制图” 结合拟实施区域《地块控规》内容,深化完善拟实施区域所在街区的三大公共设施规划布局。在“街区三大公共设施规划控制图”中,应将在拟实施区域内规划落实的三大公共设施的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相关规划控制要求予以准确反映。 -“农民搬迁安置用地规划控制图” 应准确反映在拟实施区域内应承担的农民搬迁安置用地的规划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拟解决安置的村庄名称以及人口规模等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2)拟实施区域地块控规 ① 规划文本 应主要阐明规划范围、主要规划依据、发展目标及主导功能、功能布局、建设规模(包括用地规模、人口规模、建筑规模)、三大公共设施规划控制、土地使用规划控制与引导、绿地系统规划、交通系统规划、市政各专业规划、防灾减灾规划、城市设计导则、村庄搬迁安置、实施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需附有“规划用地及建筑面积汇总表”、“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表”。 规划文本的基本结构参见附录2。 ② 规划图则 采用规划图与规划指标列表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清晰地反映规划地块的各项控制指标、控制要求以及必要的备注说明。 对城市中心区、重点景观区、特色街区、文化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可单独增加城市设计方面的系列规划图则。 规划图则的具体要求参见附录2。 ③ 规划图纸 应包括位置及周围关系图、土地使用功能现状图、现状土地权属图、土地使用功能规划图、建设强度规划控制图、建筑高度规划控制图、交通系统规划图(系列)、市政各专业规划图(系列)、绿地系统规划图、城市设计规划图(系列)、地块编号图等。 规划图纸的绘制要求参见附录2。 ④ 规划说明 应简明扼要地介绍说明规划背景、现状情况与问题分析、综合发展条件分析、各专业规划说明、规划实施建议等内容。 可根据拟实施区域的具体情况附具其它必要的材料作为附件。 (3) 规划实施方案 组织编制单位应结合《地块控规》内容,制定完整可行的实施方案,重点提出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拆迁安置、政策性保障住房等方面实施建设的具体措施,妥善安排建设时序,保证规划有序实施。 (4) 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就规划方案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维护公共利益,注重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重点反映对公众反馈意见的收集、整理、分析及采纳情况。 第二章 主要工作内容 《街区控规深化方案》和拟实施区域《地块控规》应在《街区控规》的基础上,继续深化现状调研工作,并按照《北京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审稿)》的要求进行编制。 《街区控规深化方案》应以完整街区为规划范围,统筹安排,综合部署。 拟实施区域《地块控规》应结合实际情况,重点研究拟实施区域范围内的规划,并统筹考虑拟实施区域与所在街区及周边地区的协调关系。 2.1 现状调研及分析 重视对现状基本情况的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根据《街区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功能,结合该地区发展建设目标,阐明规划需要重点协调的主要矛盾以及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2.1.1 土地使用情况调查及综合评价 (1) 调查规划范围内的工程地质条件、自然地貌特点、水源保护分区等情况。 (2)了解规划审批情况,对现状各类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现状土地利用的布局、结构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调查规划范围内的用地权属情况,图示现状单位企业的权属、用地范围、单位名称等内容;了解现状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意向。 (4)调查人口规模、人口结构、人口密度、人口分布等情况。 (5)调查古树名木、地下埋藏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分布及保护要求;了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它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使用情况及风貌特点;了解其它具有保护价值的景观、植被、视线走廊等要素。 (6)统计现状各类功能的建筑面积,调查现状建筑质量、建筑高度等情况,分析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分布以及使用状况。 2.1.3 交通设施现状调查及分析 调查统计、分析梳理现状各类交通设施条件和交通出行特征,并对现状交通问题进行综合评价分析。 2.1.4 市政设施现状调查及分析 收集整理供水、雨水排除与雨洪利用、污水排除与再生水利用、防洪与河道治理、供电、供燃气、供热、电信、环卫等方面的现状情况,并根据地区发展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2.2 规划控制及引导 2.2.1 确定地块边界和用地性质 (1)地块划分原则 应充分参考现状用地权属边界,有机结合地形、地势特点,按照合理的道路网密度,合理划分规划地块。 以节约用地为原则,对可以不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鼓励与其它功能用地进行合建,在《地块控规》中应明确落实合建地块的具体位置及建设规模。 应按照各新城的街区编号特点,在各新城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统一、规范所有街区的规划地块编号方式。 (2)用地功能布局及土地使用性质 规划应综合分析现状用地布局、结构、用地权属关系,结合周边用地布局关系,根据新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安排规划用地功能布局,安排落实、控制预留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土地使用性质原则划分至中类,其中教育配套、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分至小类。具体参见附录1中的“表1: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试用稿)”。 1)居住用地。 应当根据《街区控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村庄改造和农民搬迁所需的住宅用地。 2)商业服务用地 ——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属于居住用地类,应当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执行,不单独划分用地,一般实行配套指标管理。 ——非居住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属于公共设施用地类,应当在地块控规中明确用地范围、性质和其它规划控制指标,一般实行规划图则管理。 3)工业用地 按照有利于城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原则,在集中建设的工业用地(工业区)内,鼓励设置多功能产业用地,以适应产业综合化、多元化发展的需求和趋势。 4)多功能用地(F) 为积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建设的变化特点,使规划具有更好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根据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规划多功能用地,增强建设用地的兼容性,集约高效利用土地。 5)待研究用地(X) 对于发展方向在近期尚不明确的用地,在《街区控规深化方案》中可作为待研究用地,说明土地使用功能的限制和鼓励类型,并提出各项指标的控制引导要求,便于进行建设规模总量核算。 2.2.2 规定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地块控规》的规划控制指标体系主要包括规划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基本控制指标;同时结合规划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提出其它必要的规划控制指标及指导性要求。 应充分考虑现状及已发生的规划许可,结合街区主导功能要求以及综合交通能力、公共设施服务能力、市政设施服务能力、空间环境容量等综合承载力分析,合理确定各项规划控制指标。 制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可参考附录1的“表2:主要控制指标基准关系参照表”。 该表按照不同用地性质提出建筑高度与容积率的一般基准关系参照,并不是完全的对应关系。制订上述指标应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自然及人文环境、交通承载力等多方面综合因素。 在《街区控规深化方案》阶段,根据实际发展条件和建设时序,可以针对不同区域制定不同深度的控制要求。对城市重点地段、近期建设区等,规划应深入研究制订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对远期建设地区,需要综合考虑新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规划控制方案应留有较多弹性。 2.2.3 具体落实三大公共设施 三大公共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 《街区控规》确定的三大公共设施的规模、布局及相关控制要求,应当在《地块控规》中具体落实,确保不漏项。 《街区控规》尚未确定的、需要进一步落实和解决的问题,应在《地块控规》阶段,结合其它专项规划的新要求,继续深化研究、予以落实。 三大公共设施的安排落实需综合考虑优先建设或同步实施的可行性,尽可能避免安排在现状拆迁安置难度过大、存在矛盾问题较多的用地内,保障公共设施的顺利实施。 (1)公共服务设施 根据《街区控规》的相关要求,加强与市、区级的各专业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之间的技术衔接,具体落实基础教育(中学、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幼儿园)、职业教育及高等教育、医疗卫生(区域综合医疗中心、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体育、文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地下埋藏区)、社会福利(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托养所)、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中心、老年活动站等)、邮政局所、公共绿地等内容。 (2)交通市政基础设施 ① 交通设施 依据新城规划、新城综合交通规划、新城街区层面控规等上位规划,细化交通需求分析,协调交通设施与相邻地块土地使用的关系,合理完善道路网系统,落实各项交通场站设施的用地位置及规模。 ② 市政设施 依据新城规划、市政专项规划、新城街区层面控规等上位规划,结合区域发展方向和土地使用功能,落实供水、雨水排除与雨洪利用、污水排除与再生水利用、防洪与河道治理、供电、供燃气、供热、电信、环卫等方面的专项规划要求,明确各级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与分布,控制预留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廊道及安全防护距离。 (3)公共安全设施 公共安全设施包括城市防洪设施、消防设施、避难场所等设施,同时加强对危险源的规划控制。《地块控规》编制应依据《街区控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保障落实各项安全设施用地,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要求。 1)城市防洪。在严格保障城市防洪要求的前提下,要健全雨洪利用设施,由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生态水利转变。 2)消防设施。结合消防专项规划,满足5分钟出警服务半径要求,具体落实各级消防队站用地,保证规模和必要的交通条件。 3)避难场所。根据“就近、可通达、易实施、平震结合”的原则,结合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具体落实各级避难场所的位置、规模和布局。 4)控制危险源。对于现状危险源,规划应提出近期、远期的控制措施,保证城市安全。 2.2.4 控制“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红线” 结合绿地系统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交通系统规划、市政各专业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在《街区控规深化方案》和拟实施区域《地块控规》中,应明确“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红线”的控制线,作为下阶段进一步划定“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红线”的重要依据。 1)“城市绿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3)“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公共交通设施、供水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供燃气设施、供热设施、供电设施、通信设施、消防设施、防洪设施、抗震防灾设施等。 4)“城市紫线”指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控制界线。 5)“城市红线”指规划城市道路用地的控制线。 2.2.5 提出城市设计导则 依据《街区控规》提出的整体城市设计框架,结合具体建设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城市设计研究,深入挖掘自然环境、人文底蕴及空间特征,在城市特色、格局、空间、肌理、文化、风貌、景观以及活动组织与联系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城市设计控制要求,重点加强对城市公共活动空间的精细化管理。 对城市中心区、重点景观区、特色街区、文化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应加强城市设计方面的细化研究,可单独编制城市设计成果。 附录  规划成果技术要求 附录1  用地分类标准及指标控制指导 表1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试用稿)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含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绿化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5 配套教育用地 中学、小学、托幼、中小学合校用地 R51 中学用地 中学用地 R52 小学用地 小学用地 R53 托幼用地 托幼用地 R54 中小学合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C 保护区用地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或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地区内,以居住为主的混合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事业单位等行政办公用地,不包括企业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事业单位等行政办公用地,不包括企业办公用地 C2 商业服务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性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品、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经营性办公用地 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设施用地 C24 社区综合服务用地 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以经营蔬菜等农副产品为主的农贸市场等用地 C27 综合性商业服务业用地 集商业、办公、服务、娱乐等内容为一体的设施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青少年(老年)活动站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康娱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38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43 经营性康体休闲用地 经营性康体休闲设施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幼儿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托幼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66 经营性教育设施用地 不是为当地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的私立学校以及其它经营性教育设施。私立中小学和托幼暂划入R5 C67 学生公寓用地 用地相对独立、为大专院校配套建设的学生生活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为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分类 C8 旅游设施用地 集中城镇建设用地以外的游乐设施、旅游景点以及度假、会议、休疗养、娱乐、健身等用地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构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W4 物流用地 具有加工、存储、配送、批发、交易等多种功能的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支路用地 S15 快速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 S19 其它道路用地 除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路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电厂、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煤气厂、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15 供中水用地 中水处理厂、供中水泵站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交通枢纽、中心站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渡轮(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公路货运主枢纽、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31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局所在地,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配套邮电设施用地 U32 电信设施用地 电信、电话及互联网设施用地 U33 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基站、转播台、差转台、卫星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广播电视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处理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污水处理设施用地 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用地 U43 粪便垃圾处理设施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44 环保设施用地 环境监测站、再生资源专业分拣中心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以及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主题公园等专类公园。游乐公园和主题公园绿化占地比例应不小于65%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设施 G1E 公园绿地水面 公园绿地内的水面(单独划层,主要用于图纸表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和绿地,如燃气、污水处理厂、高压线、铁路等的防护绿地 G2E 生产防护绿地水面 生产防护绿地内的水面(单独划层,主要用于图纸表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含军事用地、外事用地、保安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C1)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6 村镇公建用地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E9 设施性农业用地 农业园用地、养殖业用地、鱼塘用地 F 多功能用地 数种互无干扰的设施的混合用地 F1 住宅混合公建用地 以居住为主导性质,兼容公建 F2 公建混合住宅用地 以公建为主导性质,兼容居住 F3 其它类多功能用地 除居住之外的其它设施的混合用地 X 现状情况不明用地或规划待深入研究用地 现状情况不明用地或规划待深入研究用地 X1 规划待深入研究用地 规划待深入研究用地 X2 现状情况不明用地 现状情况不明的空地或施工用地 注: 为统一北京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推动北京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和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城市规划工作的具体特点和管理要求,研究制定了“北京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试用稿)”。本表取自“北京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试用稿)”,用于新城规划编制和信息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表2  主要控制指标基准关系参照表 用地分类 建筑控制高度 (m) 容积率 R1 (一类居住用地) 9(12) ≥0.6 R2 (二类居住用地) 12 1.2 18 1.5 24 1.8 30 2.0 36 2.0 45 2.1 60 2.5 80 2.8 R5 (配套教育用地) R51(中学用地) 18 (9、12) 0.8 R52(小学用地) 18 (9、12) 0.8 R53(幼托用地) 12 (9、18) 0.8 R54(中小学合校) 18 (9、12) 0.8 C1 (行政办公用地) C11(市属办公用地) C12(非市属办公用) 12 (9) 1.0 18 1.4 24 1.8 30 2.0 36 2.0 45 2.5 60 2.8 80 3.0 C2 (商业服务用地) C21(商业用地) C24(社区综合服务) C26(市场) 12 (9) 1.0 18 2.0 24 2.2 30 2.5 36 2.5 45 2.8 60 3.0 C22(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经营性办公用地) C25(旅馆业用地) C27(综合性商业服务业用地) 12 (9) 1.5 18 2.0 24 2.2 30 2.5 36 2.5 45 3.0 60 3.2 80 3.5 C3 (文化娱乐用地) C31(新闻出版用地) 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3(广播电视用地) 12 (9) 1.0 18 1.5 24 1.8 30 2.0 36 2.0 45 2.5 60 2.5 80 3.0 C34(图书展览用地) C35(影剧院用地) C36(康娱设施用地) 12 (9) 1.0 18 1.5 24 1.8 30 2.0 36 2.0 45 2.2 60 2.5 C4 (体育用地) C41(体育场馆用地) 12 (9) 0.6 18 0.8 24 1.0 30 1.0 36 1.0 45 1.2 60 1.5 C5 (医疗卫生用地) C51(医院用地) C52(卫生防疫用地) 12 (9) 1.0 18 1.2 24 1.2 30 1.4 36 1.4 45 1.6 60 1.8 C6 (教育科研用地) C61(高等学校用地) 18 0.8 24 0.8 30 0.8 36 0.8 45 0.8 60 0.8 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4(特殊学校用地) 18 1.2 24 1.2 30 1.2 36 1.2 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18 1.5 24 1.5 30 1.8 36 1.8 45 2.0 60 2.5 C65(科研设计用地) 12 (9) 1.0 18 1.5 24 1.8 30 2.0 36 2.0 45 2.5 60 2.8 80 3.0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18 1.2 24 1.5 30 1.5 36 1.5 M1 (一类工业用地) 12 (9) ≥0.8 18 1.2 24 1.5 30 2.0 W1 (普通仓库用地) 12 (9) ≥0.8 18 1.2 24 1.5 30 1.5 36 1.5 W4 (物流用地) 12 (9) ≥0.8 18 1.2 24 1.5 30 2.0 36 2.0 45 2.2 60 2.5 F1 (住宅混合公建用地) 12 (9) 1.0 18 1.6 24 2.0 30 2.2 36 2.2 45 2.5 60 2.8 80 3.0 F2 (公建混合住宅用地) 12 (9) 1.0 18 1.8 24 2.0 30 2.5 36 2.5 45 2.8 60 3.0 80 3.2 F3 (其它类多功能用地) 12 (9) 1.0 18 2.0 24 2.2 30 2.5 36 2.5 45 2.8 60 3.0 80 3.5 注: (1)本表按照不同用地性质提出建筑高度与容积率的一般基准关系参照,并不是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制订上述指标应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自然及人文环境、交通承载力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 (2)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高等院校、一类工业、普通仓库、物流用地等,可根据相关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工艺要求,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容积率。 (3)《地块控规》应以《街区控规》确定的建设高度分区为基准,在街区建设总量综合平衡的前提下,结合城市设计要求,确定具体建筑高度控制指标。 (4)编制《地块控规》,建筑高度的控制一般可按照“原貌保护区、9、12、18、24、30、36、45、60、80”的标准分为10个高度等级。 (5)对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应当严格按照保护要求确定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对其它涉及到特殊高度控制要求的,如保密规定、航空净空、微波通讯等,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特殊高度控制要求。 (6)对规划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和城市设计,经相关部门和专家综合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 附录2 成果格式及绘图标准参考 规划成果应统一采用A3幅面大小装订。规划图则与规划图纸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及绘图规范进行绘制。 (一)规划文本结构 拟实施区域《地块控规》成果中的规划文本,应对各项规划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简洁扼要、清晰明了、便于执行。必要的说明性文字可采用楷体注在正文下,但不作为正式内容。 根据拟实施区域的具体特点,规划文本应准确清晰阐明各项规划控制要点。规划文本的基本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阐明规划背景、规划范围、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等内容。 第二章 规模、结构与布局 阐明所在街区的主导功能及其它控制要求、规划用地的总体结构与功能布局、建设规模(包括用地规模、人口规模、建筑规模)等规划控制要求。 第三章 土地使用控制与引导 阐明规划范围内的主要土地使用性质,以及规划地块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及引导要求。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阐明在规划范围内安排的基础教育(中学、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及高等教育、医疗卫生(区域综合医疗中心、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体育、文化、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托养所)、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中心、老年活动站等)、邮政局所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内容。 第五章 绿地系统规划 阐明绿地系统结构布局、各类绿地面积总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防护绿地控制要求、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内容。 第六章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阐明道路系统、轨道交通线路(含快速公交)及站点、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含P+R)、加油站、配建停车要求、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等规划内容。 第七章 市政设施规划 阐明供水、雨水排除与雨洪利用、污水排除与再生水利用、防洪与河道治理、供电、供燃气、供热、电信、环卫等专项规划内容。 第八章 城市安全设施规划 阐明消防设施、避难场所、城市防洪、危险源控制等规划内容。 第九章 城市设计导则 提出在城市特色、格局、空间、肌理、文化、风貌、景观以及活动组织与联系等方面的规划控制及指导要求。 第十章 规划实施建议 提出村庄搬迁安置、建设时序、土地储备等方面的规划建议及措施。 附表 附表1 规划用地及建筑面积汇总表 附表2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 (二)规划图则要求 (1)规划图则应以1:2000地形图为基础进行绘制。 (2)各新城应按照街区编号特点,统一、规范所有街区的规划地块编号方式。 (3)规划图则应全面准确地表达规划地块的位置、各项规划控制指标以及其它控制要点等内容。规划图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位置索引图:清楚表示规划范围(拟实施区域)在街区中的位置、分幅图则的编号及在规划范围内的相应位置。 -用地功能规划的分幅图:反映分幅图中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和用地编号。 -基本规划控制指标表:包括地块编号、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规划数据;必要时可增加说明备注栏,重点备注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和要求。 -其它规划控制指标及指导性要求:结合规划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提出其它必要的规划控制指标及指导性要求。 (4)对城市中心区、重点景观区、特色街区、文化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可单独增加城市设计方面的系列控制图则。 (三)图纸绘制标准 必须根据统一技术标准绘制Autocad 图纸,按照统一要求设定图层名、图层颜色等。 具体绘图标准详见“新城地块控规图纸绘制基本要求(试用稿)”。 “新城地块控规图纸绘制基本要求(试用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北京城乡规划图层命名基本规则; -土地使用功能规划图的图层设置要求; -土地使用功能现状图的图层设置要求; -建筑高度规划控制图的图层设置要求; -新城地块控规绘图样板文件.d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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