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屏东教育大学学杂等费收费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學雜等費收費、退費要點
85.10.17.本校85學年度第84次行政會議通過
87.05.26.本校86學年度第105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7.06.11.本校86學年度第106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0.06.29.本校89學年度第146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0.11.22.本校90學年度度第14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12.19本校91學年度第15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06.26本校91學年度第161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05.25本校94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辦理學生學雜等費收費、退費作業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各項學雜等費之收費,悉依照教育部各學年度核定之「公私立大學學雜
等費徵收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校大學部學生每學期分別收取下列費用,
,一,依所屬系所類別收取學費及雜費。
,二,師資培育學系及音樂學系一年級學生每學期收取鍵盤樂器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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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費。 ,三,音樂教育學系學生另加收個別指導費。個別指導費收費以學生實際修課時數
收費,一小時9600元,半小時4800元。研究生、重修生及音樂教育學系輔
系學生亦比照辦理。
,四,修讀輔系、教育學程、第二專長學程者另收取學分費。
,五,延修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修習學分數九學分以下者,含九學分,,僅收取
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則收取全額學、雜費。
四、本校研究所一般生每學期分別收取下列費用,
,一,依所屬系所類別收取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學分費按每學期所修學分數計
列。無學分之科目,不收學分費。
,二,加修教育學程或大學部課程者另收取學分費。
五、學分費收費標準,
,一,研究生及大學部學生修讀日間部教育學程,依日間部文學類學分費標準收取。 ,二,研究生及大學部學生修讀輔系,依該輔系學分費標準收取。 ,三,研究生及大學部學生修讀進修教育組學程,依進修教務組之學分費標準收取。 ,四,研究生修習大學部課程,指除各類學程以外之學分,,一律依照研究所學分標
準收取。
,五,進修教務組學生修讀大學部課程,依進修教務組學分標準收取。 六、本校進修教務組各系、所學生(含規定修業年限內學生及延修生)每學期均收取學
分學雜費,其收費標準依有關規定辦理。
七、住宿費、學生平安保險費、電腦實習及網路資源使用費、宿舍網路使用費,其
收、退費標準依照本校各學年度之核定金額及有關辦法辦理。
八、其他合於教育部規定之各項費用,得視需要另訂收費標準。
九、新生因特殊事故,經本校核准保留入學資格者,免繳任何費用。
十、本校各系、所學生休、退學之退費,悉依照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
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時間 註冊日前註冊日後上課日後未逾逾學期1/3未逾學期2/3 學制 類別 ,註一, 上課前 學期1/3 逾2/3
學費 退2/3 2/3 1/3 大學部 免繳,限舊均不退費
雜費 全退 2/3 1/3 生,
學雜費退2/3 2/3 1/3 研究所 免繳,限舊均不退費
基數 生,
學分費 全退 2/3 1/3
進修暨學分學免繳,限舊退2/3 2/3 1/3 均不退費 推廣部 雜費 生,
註一,大學部及研究所新生尚未具備學籍前申請休學者,應先辦妥註冊手續並繳交
學費及雜費,或學雜費基數,後,於每學期上課日前休學者,退學費,或學
雜費基數,2/3,雜費,或學分費,全部。
十一、 學生加退選確定後再退選者,不退費。
十二、 學生溢繳學、雜及學分費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費標準,
,、學、雜費之退費按溢繳金額全數退還。
,、學分費之退費依學分數退還。
,二,申請退費之期限,
,、溢繳學、雜費之申請退費期限,為溢繳之學期結束前。
)結束前。 ,、溢繳學分費之申請退費期限,為該學期開學後第四週(含
,三,各項溢繳學雜等費之退費,應於規定期限前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十三、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