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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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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许可项目 审 批 依 据 许可形式 号 《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 审查意见 综合规划审查 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许可项目 审 批 依 据 许可形式 号 《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 审查意见 综合规划审查 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 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 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 规划同意书 规划同意书 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 意书。 《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 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 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审查批准、 3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颁发许可证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利部水政资〔1997〕525号文, 《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资〔1994〕460号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审查批准 报告书审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文, 《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5 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审查同意 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查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文, 《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文,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6 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审查批准 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文, 《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文, 《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7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同意 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8 审查批准 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 评价报告。 《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9 河道采砂批准 批准 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0号文, 《水法》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 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不同行政区域,省际,理机构批准。 10 批准 边界水工程批准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 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11 批准 活动批准 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 考古发掘。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堤顶、戗台、坝顶兼12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批准 作公路批准 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防洪法》第二十五条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13 同意 核同意 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江河故道、旧堤、原《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14 有水利工程设施填批准 用或者拆毁。 堵、占用、拆毁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3项 15 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审批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政〔1991〕24号文,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5项 16 批准 位资格认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0〕2号文,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17 审查批准 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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