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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税收筹划案例各个税收筹划案例 案例1:某企业筹划失败被罚补缴上千万增值税 某物资企业主营业务是经销生铁,每年为某铸造厂采购大量的生铁并负责运输。为了减少按销售额征收的地方税收附加和降低按增值税税收负担,该公司设计了这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将为铸造厂的采购生铁改为代购生铁。由物资公司每月为铸造厂负责联系5000吨的生铁采购业务,向其收取每吨10元的中介手续费用,并将生铁从钢铁厂提出运送到铸造厂,每吨收取运费40元。通过该方案可以节省因近亿元销售额产生的地方税收附加,同时,由于手续费和运输费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也节省了大量税...

各个税收筹划案例
各个税收筹划案例 案例1:某企业筹划失败被罚补缴上千万增值税 某物资企业主营业务是经销生铁,每年为某铸造厂采购大量的生铁并负责运输。为了减少按销售额征收的地方税收附加和降低按增值税税收负担,该公司设计了这样的税收筹划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将为铸造厂的采购生铁改为代购生铁。由物资公司每月为铸造厂负责联系5000吨的生铁采购业务,向其收取每吨10元的中介手续费用,并将生铁从钢铁厂提出运送到铸造厂,每吨收取运费40元。通过该方案可以节省因近亿元销售额产生的地方税收附加,同时,由于手续费和运输费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也节省了大量税费支出。 年末,该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物资经销实业公司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经过比较、核对发现,该公司该年度生铁销售收入比去年同期巨大额度的减少;检查该公司“其他业务收入”账簿,又发现其他业务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并且每月都有一笔固定的5万元手续费收入和20万元运输收入。经询问记账人员,得知该收入是为铸造厂代购得生铁的手续费和运输费;经进一步到银行查询该公司资金往来情况,证实了该公司经常收到铸造厂的结算汇款,且该公司也有汇给生铁供应厂某钢铁厂的货款,但二者之间没有观察到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代购生铁业务不成立,涉嫌偷税,并要求该物资公司补交近千万元的增值税。 根据相关规定和该公司的会计记录,税务机关提出的处罚方案是符合以下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第5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由于该公司的账务处理不能清晰反映与铸铁厂、钢铁厂三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使得税务人员有理由认为上述业务违背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的规定,从而不认可是代购货物业务。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当该公司的上述经济业务不被税务人员认同为代购货物时,理所当然地会将收取的手续费、运输费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会计基础核算不规范造成税收筹划失败的案例。通过这个案例给予我们以下启示: 一、会计核算要规范。当前很多企业重税收筹划,轻会计基础核算的倾向,尤其在许多中小企业当中还存在这样的误区:会计账务处理模糊是应付税务检查的好办法。其实这是个非常错误的观点。本案例就是由于该公司对代购业务没有规范的会计记录,没有可靠的资金往来记录以证明物资公司没有垫付资金,税务检查人员不认可代购业务,从而使得一个很好的筹划方案失败。而且模糊的会计财务处理往往还使税收检查人员认为会计记录是虚假记录,从而加大他们的检查力度与深度。 二、科目设置要灵活。企业设置会计科目是会计制度设计的一项内容,在真实反映经济业务,遵守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企业应灵活设置会计科目。然而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在设置科目时都是机械地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该物资公司之所以没有对代购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主要是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对代购业务没有相应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会计科目对代购业务进行核算。其实在《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总说明第二款有如下规定:“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 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因此,在本案例,该物资公司可以自行设置“代购商品款”来核算代购业务的经济业务,以便于税收检查人员检查。 三、形式要件要合规。税收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检查会计记录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强调“实质重于形式”,而税收检查在强调实质的同时,更重视形式要件。一项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要得到税收人员的认可首先要做到形式要件符合规定。本案例所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失败的原因就是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不垫付资金并不代表不做业务,在本案例中,只要在会计记录中做到在未收到铸造厂资金的前提下不支付钢铁厂货款就符合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同时还要和铸造厂签订代购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以证明代购业务的存在,这也是形式要件合规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十分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案例2:某电梯销售公司失败税务筹划被罚大笔税款 这几天,某电梯销售公司的王会计心情特别沉重,一次失败的税收筹划对公司的影响很大,要补缴大笔税款,可是钱从哪里来, 事情还得从半年前说起。2009年底,王会计在书店里看到一本《税收筹划大全》,发现书中一个案例与其所在公司情况很相似:近期该公司有一笔业务,销售量近80万元,购销双方正在商谈价格相关事宜。王会计仔细研读该案例后,向公司老板献策:“按公司以前的做法,销售电梯按17%的税率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以这笔业务8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需要缴纳增值税80,(80?1.17),11.62(万元)。”随后,王会计介绍了自己的筹划方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如果公司与购买方签订合同时,把电梯的销售价定为60万元,安装费定为20万元,应收账款同样为8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0,(60?1.17),8.72(万元),营业税20×3%,0.6(万元),合计9.32万元。与11.62万元相比,公司少缴税款2.3万元。这个方案得到了购销双方的认同。 2010年5月,当地税务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进行抽查,该电梯销售公司被列为抽查对象。王会计对此并不担心,因为自己有十多年的工作经验,公司账目清晰,税款分文不少,各项税负指标均在标准范围之内。不料,抽查后的第二天,税务人员打来电话约请王会计说明检查发现的异常情况。税务人员问:“2009年,你公司有一笔销售总额为80万元的业务,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不正确吧,”王会计连忙拿来了销售合同和那本《税收筹划大全》,并把筹划过程及计算方法仔细地讲述了一遍。税务人员解释道:“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你公司是以销售为主的企业性单位,而且从经营范围及相关资料来看,并没有电梯安装资质。同时,你公司也不属于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销售自产货物,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即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2.3万元,并将接受相应的其他处罚。” 案例5:某工程企业为筹划改合同结果被罚款 山东某工程局2004年5月承包了济南某商场的建设工程,合同标底为2.2亿元。根据预算,在施工中需要购买施工材料共计1.8亿元。商场财务部门为了少交税,对整个工程进行了分析:如果商场与工程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包工包料”,那么商场在决算时,应将3%的营业税计入工程款中付给工程局,商场要承担这部分税收,既1.8亿元×3%,540万元。工程局要为商场开具2.2亿元的工程发票。 如果商场与工程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包工不包料”,由商场来负责购买施工材料,商场不用将营业税540万元付给工程局,工程局也不用给商场开具2.2亿元的发票,只需要开2.146亿元发票即可,这样可以少交540万元的税,对工程局来说也没有什么损失。于是,商场就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与工程局签订了合同。一切按计划推进。 后来,税务机关在对工程局查账时认定工程局偷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根据这一规定商场签订的“包工不包料”合同,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商场虽然少付了工程局540万元的税,但是这笔税款应该由工程局来交,并对该工程局进行了罚款处理。这种操作方法给工程局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6:超过法律规定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被查出来要罚的~ 某公司股东兼任董事长王某还有三个月(工龄30年)已到退休年龄,月工资为5000元。为了节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他搞个身体有病的证明来个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补偿他100万元。会计根据现行税法,依法代扣个税。对企业所得税,企业作了全额扣除。该公司所在市上年人均工资为2万元。 点评: 1、这100万元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科税税前列支。 其依据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第一款:“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 贿赂等非法支出。”此处的法指税法或其它部门的法,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如劳动合同法等。 又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根据《合同法》(主席令1999年第1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据上述文件规定:根据税法的立法精神,当某项支出不受其它法规(如《合同法》所认可时,税法应考虑该项支出的合法性。可以合理推断:企业与个人签订的此合同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只不过超过合同法规定的部分金额不受法律保护,按合同法规定,合同部分有效(企业应支付王某的补偿金最高为6万元)。企业在税前列支的超过合同法规定的补偿金额的支出94万元(此部分支出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因双方存在避税嫌疑,可能税务局会因企业与王某的特殊关系做出的决定不予认可。理由是: 根据《合同法》(主席令1999年第15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知: 双方为达到避税目的所做的安排是无效的。 3、如果此事项发生在2008年,则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规定的处罚。 案例7:一起典型的土地增值税的失败税收筹划案例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的各种税收负担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尤其是在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许多房地产企业以前以低价购入的土地,在开发房地产后,巨额的土地增值税成了房地产企业的“心中之痛”。以前许多房地产企业主要是按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要等到企业注销时才清算土地增值税。 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6]187号)文件,其中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以及符合条发 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压力,许多房地产企业纷纷请纳税筹划的专家出招“济难”。 部分纳税筹划专家利用对税法的歪曲理解作出了一些所谓“精典”的纳税筹划方案,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成本,混洧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成本,通过人为的交易达到凭空提高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成本,达到减轻土地增值税负担的目的。下面就是一则刊登在某报上的典型的土地增值税筹划案例: 《有没有一种缩小价差的思路》一文的内容简述如下: “2005年初,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3000万元的公允市价收购了乙公司全部股权,成为乙公司唯一的一块土地资产的所有者。该土地的账面净值为200万元(包括土地出让价和税费)。 纳税筹划前: 甲房地产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但只能将200万元作为土地成本计入开发产品,与实际收购评估价3000万元相比,差额2800万元不能计入成本。 1、土地增值税:按土地增值税最低税率30,计算,甲公司将缴纳土地增值税1008万元(2800×120,×30,); 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792万元(2800,1008),按33,税率计算将缴纳所得税591.36万元(1792×33,)。 两税合计缴纳1599.36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 在甲公司完成了对乙公司全部股权收购后,乙公司将整体资产转让给甲公司或甲公司控股的其他开发公司,以换取甲公司的股权。 1、土地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骉企业会计制度骍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六条第二款:“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可知: 乙公司唯一的资产为一块土地,评估价值为3000万元,甲乙公司协商后,将3000万元土地整体转让投资到甲公司,接受企业按3000万元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成本。 故可免掉1008万元的土地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可知: 乙公司整体资产转让暂不计算企业所得税;由于税法规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乙公司在收回投资时,将作为股权转让所得体现评估增值额,还可以延缓缴纳所得税591.36万元。 3、契税: 甲房地产公司接受乙公司的整体资产转让后,要增加契税120万元(3000×4,), 纳税筹划前后对比,可免掉土地增值税1008万元,延缓缴纳所得税591.36万元,增加契税负担120万元。该纳税筹划方案至少可节税888万元(,1008,120)。 其实上述纳税筹划方案是失败的,其中的错误在于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成本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人为混洧了。甲房地产公司接受乙公司的土地进行开发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成本仍为200万元不变。其依据是: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后又将房地产再转让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其原投资、联营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我们亦可以从2007年12月05日国家税务总局回答土地增值税问题看出上述结论的正确性: 问题内容: A为自然人,2005年10月将其名下的土地投资到B房地产公司,拥有70%的股份。该土地购买原价为1000万元,评估价为2000万元,股东确认价为2000万元,B房地产公司以2000万元做为土地成本入帐。2007年B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销售完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我们认为B房地产公司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的扣除成本应为2000万元。理由是:《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虽然《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和第六条规定:“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但该文件是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所以我们认为对2005年10月的行为不应追溯。 但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认为B房地产公司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的扣除成本应为1000万元。理由是:(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的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该文件不是说免税,只是说投资环节不征税,而是转让环节时要再征回税款。所以清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成本只认可购买原价1000万元。请问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回复意见: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 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我们认为: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后又将房地产再转让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其原投资、联营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案例8:融资租赁业务中税收筹划的失败案例 由于融资租赁的优越性,其往往作为企业更新设备的首选方式。但即使是同一融资租赁业务,不同的租赁方式也会使税收负担有所不同,因而企业可以就此进行税收筹划,但同时要注意避免由于对所选方式相关法规的运用错误,而被税务机关判定为偷税的情况发生。 在生产经营中,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如从银行取得借款或以企业的盈余自行购买以及采取融资租赁获取设备等。其中,融资租赁是企业最常采取的方式,与其他途径相比,它不但可以帮助企业节约资金成本,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并且可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在同一个融资租赁业务中,不同的租赁方式会带来不同的税负,其所涉及的税种及相应的税率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企业便可充分运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与此同时,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应注意对所选方式应纳税额的准确计算,谨防出现由于对税收法规理解不足、滥用条款,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情况。 一、案情介绍 红星公司系商品流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融资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4年6月份,红星公司按照中南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红星公司根据情况,拟将该设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给中南公司,红星公司的财务人员为公司制定了以下两套租赁方案: 】租期十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中南公司,租金总额1000万元,中南公司于每年 【方案1 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方案2】租期八年,租金总额800万元,中南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租赁期满,红星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设备残值200万元。 二、红星公司对方案的分析及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在方案1情况下,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因红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红星公司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000?(1,17,)×17,,85,60.3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 由于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还应按照购销合同征收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应纳印花税,1000×3?1000,0.3(万元) 红星公司获利,1000?(1,17,),500,6.03,0.3,348.37(万元) 在方案2的情况下,按规定应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的规定,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营业额,800,200,585,415(万元) 应纳营业税,415×5,,20.7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0.75×(7,,3,),2.08(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故在此方案下,红星公司无须缴纳印花税。红星公司获利,415,20.75,2.08,392.17(万元) 通过上述筹划分析,红星公司的财务部门最终决定选取方案2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认为方案2能为公司带来最多的获利。 三、税务部门对该项业务的处理 通过检查,税务机关认定红星公司在该融资租赁业务上涉嫌偷税,要求其补交一定数额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缴纳相应数额的滞纳金。税务机关的依据是: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论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是指按“金融业——融资租赁业”征收的营业税。而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是指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的营业税。 因此,在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时,就不应采用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确定的营业额,而应采用服务业的确定标准,即营业额为收入全额,不应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 营业额,800(万元);应纳营业税,800×5,,4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40×(7,,3,),4(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应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征收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800×1?1000,0.8(万元) 红星公司获利,800,44,0.8,585,200,370.2(万元) 因此税务机关判定红星公司偷逃营业税税款19.25(40,20.75)万元,偷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92(4,2.08)万元,并按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可见在本案例中,由于红星公司财务人员对相应税收法规的错用,导致该融资租赁业务税收筹划的失败。对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印花税的处理失误,使企业不但陷入偷税的处境丧失了诚信,而且需要缴纳远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滞纳金。 四、该次税收筹划失败带来的启示 (一)准确掌握税收法律规定的先决性。 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合理、合法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然而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容易与偷税、避税混淆,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案例中,在融资租赁方式的选择上,红星公司选择方案2是正确的,即使按照税务机关的计算方法,也能够帮助企业获得较大利润。但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未能准确掌握税收法规,导致需缴纳滞纳金,倘若被税务机关查处的时间距缴纳税款的时间较长,则滞纳金数额将较大,甚至有可能超出采用方案1时应纳税额的总数。 (二)加强企业税务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单纯的会计人员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税收筹划的需要。现代企业应配备专业的税务人才,以其广博详尽的税收知识,帮助企业在业务决策中最大程度地减轻税收负担,规 避税收风险。同时,税务人才也必须具备相应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从大局上把握企业的税收筹划决策。 案例9:北京XX文化艺术公司“税收筹划”失败少缴税款案全程官方解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9年1月,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到匿名举报,反映北京XX文化艺术公司“收取房租不开具、少开具发票,涉嫌偷税”,北京市门头沟区地税局稽查局进行立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北京XX文化艺术公司成立于2000年01月20日,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联系电话:67859148。经营范围:组织、承办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策划;中介服务;影视、图片设计;彩扩;家居装饰;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维修等等。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税。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一)检查预案 检查组认真分析了举报信,认为举报信线索并不清晰,而且是匿名举报,案件有一定的查处难度,另外,检查组通过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和发票查询系统,查询了该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与发票报数清况,通过数据比对纳税申报计税依据与发票报数情况相差很大。因此,检查组制定了调帐检查、实地检查、外调协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具体的就是通过调帐检查审核企业帐面记载的收入情况,重点审核相关的租赁合同和发票开具情况及资金流向;通过实地检查了解企业总的可出租面积、单位租金金额及整体的出租情况,进而推算出该公司的租金收入情况;通过外调协查确定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二)检查具体方法 根据检查工作方案,检查组调取了该公司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全部账簿、记账凭证,合同,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并实地入户调查该企业与租户的租赁关系及租金支付情况。通过实际入户调查的数据基本与该企业发票开具金额相符,但是审核发现该企业2007年开具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金额1049500.29元,帐面记载主营业务收入438300.20元,该企业2008年开具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金额1226644.25元,帐面记载主营业务收入466147元元,余额均记入其他应付款-租金等科目,该企业(甲方)与租户(乙方)均签订房屋租赁协议。针对上述情况,检查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询问,企业称该公司所使用房产是受北京市XX机械厂委托进行出租的,自己只是进行物业管理,并出示了加盖了北京市向阳机械厂印章委托书一份,因此,企业是按差额交的税;对于企业与租户直接签订租赁协议的情况,并直接收取租金的情况,企业解释为那是代收。随即,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与北京市XX机械厂签订的相关委托协议书,企业负责人说,由于协议是1999年签订的,时间比较早,找不着了。 企业的解释听起来还是合情合理,与帐面记载一致,但是稽查人员并没有放松,稽查工作讲究的是证据。随即,检查组向上级请示,在兄弟单位的配合下,对北京市XX机械厂进行了外调核实。通过外调,查明双方于1999年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规定年租金支付金额,后又签订若干年度租赁协议,另外还查明1998年12月21日为了帮助该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物业管理项目,北京市XX机械厂特出具了上述证明,双方实质上还是租赁关系,不存在委托关系。 取得上述证据后,检查组再次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在检查人员耐心细致的政策讲解下,不得不承认其“转租”的事实,并说出了自己的心理话:“财税(2003)16号文出台后,文件第三条第一款(十九)项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有朋友提醒自己可以利用该文件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节税,结果呢,失败了。” 针对上述事实,检查组又将检查期限延长到2004年,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三、违法事实及处理意见和依据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该企业2004年1月-2008年12月承租北京市XX机械厂位于北京市崇文区长青园7号院内商社中心大楼I段(2-4)层用于经营,实现转租收入5409700.54元,应适用服务业税目-租赁业子目,但是该企业计算申报缴纳当期营业税时将上述收入错误的认为属于物业管理委托租赁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子目计算营业税,将其支付给北京市向阳机械厂的租赁费抵减当期营业额,造成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营业税178631.82元,属于适用营业税税目子目错误。 (二)、处理意见及依据 定性:对该企业由于政策理解有误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应缴未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该纳税人追征期延长到2004年。 (一)补缴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该纳税人应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补缴2004年营业税18695.48元;2005年营业税41429.98元;2006年营业税49921.50元;2007年营业税30560元;2008年营业税38024.86元。 (二) 补缴城市建设维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京政发[1985]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补缴2004年城建税1308.68元;2005年城建税2900.10元;2006年城建税3494.51元;2007年城市建设维护税2139.20元;2008年城市建设维护税2661.75元。 (三) 补缴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京政发[1994]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该纳税人应补缴2004年教育费附加560.86元;2005年教育费附加1242.90元;2006年教育费附加1497.65元;2007年教育费附加916.80元;2008年教育费附加1140.74元。 (四) 补缴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应加收2004年营业税滞纳金15020.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051.43元。应加收2005年营业税滞纳金26610.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862.74元。应加收2006年营业税滞纳金21712.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519.88元。应加收2007年营业税滞纳金7804.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546.30元。应加收2008年营业税滞纳金4525.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316.80元。 上述税款于2010年9月全部组织入库。 四、案例分析 (一)查办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本案是涉税举报案件,在举报疑点排除后,税务稽查人员并没有放松对其他事项的审核,没有被一些表面现象迷惑。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的高度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感和抓细节的能力是做好稽查工作的基础。在稽查实践中,困扰稽查人员的因素有很多,但是最大的因素就是信息不对称,如果稽查人员无法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只是就帐查帐那无异于盲人摸象。但是,再聪明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双眼,好的工作作风是稽查工作的制胜法宝。 (二)工作建议 稽查工作应该建立程式性工作标准,尽量减少稽查人员的主观判断,不能让疏忽演变成执法风险。 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0年12月31日 案例10:某房地产公司筹划失败反而多交税的案例启示 房地产税收策划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有的操作方案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要求操作人员具有全面的税法知识,以及综合理解运用能力,下面是一个不成功的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实际操作税收策划有所启示。 基本情况:A公司下属一个房地产公司,仅有一个项目,刚竣工交房,房地产公司的物业管理由A实际控制的物业公司负责。在房地产公司竣工交房后,物业公司接手管理整个项目,双方一直未进行空置住宅和商业的物业结算,由于销量较少,住宅大量空置,商业也未销售。公司为加强财务部门能力,新招聘一个财务人员。 新财务人员接手后,查明物业公司的税负情况:核定征收,利润率10%,营业税金及附加5.5%,房地产公司属于正常的查账征收。由于下一年底房地产公司需进行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新接手公司的财务人员筹划各种避税方案。从利用不同税负水平避税方面考虑,建议物业公司开具物业发票,向房地产公司收取物业费,并着手实施,房地产公司将该笔支出并计入了开发间接费。 最初按该项目的物业费的计费标准收取了住宅空置房物业费200万元,由于想到此避税方法的好处,财务人员在年底之前又补充收到了商业物业费及其他费用300万元。实际应收取客户的物业费较少,本案例可忽略不计。 物业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将报告上报后,税务局将报告打回,回复说,因为物业公司本年收入超过300万,按有关规定将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经协调,专管员以相关文件为根据,并经由所得税科确定改为了查账征收。 下一年,财务人员未敢再进行两公司的物业费结算,双方无费用发生,并以空置房与商业重新划归开发商管理上报税务所,未有异议。同时本年底,房地产公司着手进行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事务所将物业费从开发间接费调入管理费用,此事项公司无异议。 至此,本方案操作未成功,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相互抵消,却多缴了27.50万元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从上述案可以看出,财务人员未对税务局规定的改为查账征收的300万元限额予以重视,导致避税策划未能成功。可见税务策划需要全面掌握纳税政策信息,全面了解,谨慎操作,并对可能出现的失败结果进行权衡,没有丰富的税法知识和经验,操作税收策划是有风险的。 案例11:某服装公司“转祸为福”节税的“一波三折” 珠珠服装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服装设计、生产与销售的民营企业。1998年7月7日,该公司发生一场火灾,损失惨重,致使企业营运资金紧张。 7月11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来电话催促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接电话的是办公室秘书小马。小马因为陪同胡经理忙于处理灾后事务,忘记了告诉企业财务主管严某。 7月14日,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了《缴纳税款通知书》。同日经理胡某电话告知税务机关,企业因发生火灾,资金周转不过来,希望能延期纳税。 7月17日,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企业迅速缴纳税款及罚款1.5万元。经理胡某再次电话告诉税务机关企业现在的处境,希望能延期纳税。 7月27日,税务机关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对珠珠公司起诉。人民法院经立案并成立经济法庭进行审理,认为税务机关所诉罪状不成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告知企业以后遇到经济困难需要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时,应经过法定程序。 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企业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及企业是否犯有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这样,而是仅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发生时才可以,而且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本案例中,纳税人珠珠服务公司因发生火灾导致财务状况拮据,属于税法中规定可以延期申报的条件,因而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珠珠公司仅以一电话告知其困难,而且也没有获得税务机关批准,因此应该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是指: (1)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影响。 (4)短期货款拖欠。 本案例中,珠珠公司虽具有符合延期纳税的“特殊困难”,但没有经特定程序申请,而只是挂个电话,这样就导致税务机关没有任何凭证,事情过后便会忘记,这可能也是税务机关后来对珠珠公司起诉的原因。 这里的特定程序是指,纳税人经申请并获税务机关的审查,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审批表 入职审批表下载员工离职审批表下载固定资产出售审批表下载边防证件审批表下载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下载 》,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延期纳税。而本案例中纳税人没有经过这些程序,挨罚是情理中的事。 至于税务机关对珠珠公司起诉,罪名是逃避追缴欠税罪,这是不正确的。纳税人有困难是实情,也不是有意违法,而且曾两次电话告知税务机关其经济困难。 根据《刑法》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例中,珠珠公司因特殊困难没有办法缴纳税款,虽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延期纳税申请,但并没有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纳税责任,因而不构成犯罪。 认定是否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当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2)逃避追缴欠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欠缴应缴税款,并采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较大。 (3)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 (4)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点评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纳税人因不懂税法,没有严格按照税法的程序进行经济活动而丧失某些权利,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其实有时有些要求很简单,比如保留和索要某些凭证以便证明,或经过某种申请等,但纳税人不知道,白白地多缴税款或是冤枉地受到处罚。 由此可知,纳税人应利用自己的闲余时间多学点税法,弄懂各种情况在税法中的要求,以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如果纳税人遇到实在不懂的地方,应多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或是让税务代理机构帮助处理,不要自作主张,更不要不闻不问,而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多保留合法凭证是给纳税人的第三个忠告,保留一些合法凭证以证明某项经济活动比空口无凭要强上几十倍,这样可以使自己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受益。 当然,税务机关提起诉讼,认为纳税人犯罪也说明其税法知识不过硬,因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应大力加强业务知识训练,以便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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