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论文理论-浅谈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_672

法学论文理论-浅谈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_672

举报
开通vip

法学论文理论-浅谈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_672法学论文理论-浅谈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_672 浅谈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保险法的颁布对我国的经济 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保险法也对其中的许多问 题不能得到解决。人身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就存在着许多问题。新的保险法修 订草案对自杀条款作了相应的修改,但是同时也存在着问题,新的保险法修订 草案也规定的不够完善。从新保险法送审稿的修改出发,试图找出送审稿中对 自杀条款修改的进步与不足之处。 关键词:保险法;人身保险;自杀条款 一、自杀...

法学论文理论-浅谈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_672
法学论文理论-浅谈我国人身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的自杀条款_672 浅谈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保险法的颁布对我国的经济 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保险法也对其中的许多问 题不能得到解决。人身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就存在着许多问题。新的保险法修 订草案对自杀条款作了相应的修改,但是同时也存在着问题,新的保险法修订 草案也规定的不够完善。从新保险法送审稿的修改出发,试图找出送审稿中对 自杀条款修改的进步与不足之处。 关键词:保险法;人身保险;自杀条款 一、自杀条款概述 由于自杀免责条款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遏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而蓄意自杀,所 以, 保险法中的“自杀”应是指故意自杀,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结束自己生命的 意愿;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若当事人仅实施了足以使自 己丧失生命的行为,但没有自杀的企图,也不能认定为自杀,主客观要件,缺 一不可。人身保险承保各种人身风险,包括人的死亡风险。自杀虽是人的死亡 事件,但其发生不同于疾病和意外伤害,不具有偶然性,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 为,因此一般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将其列为除外责 任,属于“不可保危险”。 那么自杀是否应当截然地被排除在承保责任之外呢?目前,世界各国保险立法和判例有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自杀完全被 排除在可保危险之外。第二种做法:被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自杀,保险人都要 承担责任。第三种做法:对自杀作时间上的限制,即被保险人在规定的年限内 自杀,列为责任免除;在规定的年限后自杀,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自杀条 款主要表现在《保险法》中的第66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 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 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二、新保险法修订草案与原保险法之异同 我国保险法中有许多关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条款。对此新保险法修 订草案也对其作了许多的修改,例如:旧法第第64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 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新法在第65条在作了修改“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有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 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指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 保险人死亡在后。”新法在第65条中增加了很重要的一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指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 险人死亡在后。”旧法第65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 失受益权。”新法在第66条作了修改“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 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关于保险法中 的自杀条款,上文已阐述,主要体现在旧法第66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 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新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在第67条作了修 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 适用前述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或者合同效力 恢复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及原保险法第67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 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 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新保险法修订草案在第68条 作了修改“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 其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抗拒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自身伤 残或者死亡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修订草案中有关自杀条款变化的进 步与缺陷 从以上对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的前后规定的分析,笔者认 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1)在用语方面,送审稿更加的严谨,具体。不少地方虽未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只是简单增加一些词语,就是法条更为明确,减少 了实践中的争议。(2)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些研究成果在修改稿中体现很多。 如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当事人的合议。将合同法的有关原理运用于保险 中。 但是,虽然新保险法修订草案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作了修改, 有关自杀条款的一些问题还没有完全涉及,对自杀条款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一)精神病人的自杀 对于精神病人自杀,目前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拒赔。第二种意见是赔付。笔者认为,对于投保前,已患精神病的,保险 公司可不予承保,投保人知而未告,属隐瞒,保险合同无效;若投保后才患精 神病的,不论是否满一定年限(如两年)保险人都应给付保险金。目前我国保 险业还不成熟,各项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还不完善,投保人大多不具备专业水平,难以同 保险公司抗衡。从保险法设置自杀条款的目的来看,它主要是为了预防保险中 有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防止一些保险诈骗分子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而故意实 施自杀行为。精神病人实施自杀行为完全属于其在患有精神病期间的无意识行 为,因此毫无保险欺诈的故意可言,故对精神病人适用自杀条款是有违保险法 设置该条款的立法目的的。寿险业发达的欧美国家的做法也是如此,如美国法 院认为,如果被保险人无法抵制其在神志不清的状况下的冲动或由于神志不清 使他无法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不能援引自杀免责。 (二)未成年人的自杀 未成年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保险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自杀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已满10周岁未满14周岁的被保险人,两年内自杀,可以考虑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赔付。已满14周岁时,根据刑法规定,已经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一般适用免责条款,予以拒赔。保险法及保险 法修订草案也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由于目前保险市场上,以未成年人为 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具有意外伤害险性质的学生平安保险, 一类是具有寿险性质的少儿保险,因此,应分别对待。对于学生平安保险,应 适用自杀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死亡保险金。因为该保险属于意外伤害 险性质,一年一交费,提供的保险保障主要是意外伤害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 障、住院医疗保障等等,不涉及自杀伤害所引起的保障,所以将自杀作为除外 责任。对于少儿保险,不应适用自杀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赔付死亡保险金。 不仅对于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应包括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一,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从心理学角度讲,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还 不具备必要的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且对危害社会的行为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自杀对他们应属于保险责任,无可非议。对于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认知能力和智力水平也有限,同样不能完全意识到自杀死亡后的危害和后 果。即使年满14周岁,应对部分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如前所述,保险自杀免 责条款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防止保险欺诈,未成年人谈不到为图谋保险金而自 杀身亡,且人寿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遗属的利益,如果对于不是由于 为图谋保险金的原因而发生的自杀一概不予给付保险金,将使未成年人之监护 人既遭受精神痛苦,又遭受物质损失。所以,应从社会的角度,从最大限度保 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的自杀采取宽容态度,采取缩短自杀除外 责任期间等中庸的解决方法;第二,少儿保险具有寿险性质,其在编制生命表 时已经考虑了自杀这个因素,也就是说,投保人已经给自杀投了保,因此保险 公司赔付保险金,是其法定的义务。 四、结语 总之,我国的保险法颁布以来,保险事业飞速发展,在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 这对于保障保险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经济发 展过程中,各种新情况也会不断的涌现,《保险法》已在许多的方面不适应。 保险法修订草案对其中的许多方面也作了修改,人身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也作 了相应的修改。但是,对自杀条款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有关自杀的其他方面规 定的不够全面,这需要立法者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使保险法更具有 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15. [2]周玉华.最新保险法法理精义与实例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赵万一.商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03. [4]应世昌.中外精选保险案例评析[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5]杨立新.人身损害赔偿研究:上[J].河南省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02:179. [6]梁宇贤.商事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本文档为【法学论文理论-浅谈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_672】,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3743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0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8-12-09
浏览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