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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doc试论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doc 试论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发展 及其世界影响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在英国贵族的压力下,签署了一个被称为《大宪章》的人权文件。这个文件是一个划时代的人权宣言:它在人类历史上首次确立了人权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保护个人的尊严、反对国王滥权的基本精神;它要求恢复人的权利,并制定一个宪法来保证这些权利。英国大宪章所强调的人权中,不仅包括了人的消极权利,而且还包括着人的积极权利,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英国大宪章在人类人权发展史上的上述作用并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因此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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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doc 试论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发展 及其世界影响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在英国贵族的压力下,签署了一个被称为《大宪章》的人权文件。这个文件是一个划时代的人权宣言:它在人类历史上首次确立了人权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保护个人的尊严、反对国王滥权的基本精神;它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恢复人的权利,并制定一个宪法来保证这些权利。英国大宪章所强调的人权中,不仅包括了人的消极权利,而且还包括着人的积极权利,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英国大宪章在人类人权发展史上的上述作用并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因此有必要对英国《大宪章》的人权思想及其对世界人权思想发展的影响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英国大宪章的产生的历史背景 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是英国人民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结果。在中世纪,英国王权过大,不仅广大的人民没有人权,就是上层统治阶级的权利也受到严重损害。即使尊贵如贵族似的人物,也不过是国王的奴仆而已,贵族本人甚至不能决定自己的家务事情,例如妇女的婚姻大事等。贵族家庭中妇女的婚嫁,要由国王来决定,这就损害了英国贵族的利益。英国贵族争取权利的斗争,于是从反对国王干涉贵族家庭的内部事务开始。因此,英国贵族成为反对王权、争取人权的斗士。 诺曼底公爵威廉在征服英国后,为了收买人心,争取英国教会、贵族和各阶层人民的支持,于1066年签署了给予臣民一定权利的“王冠宪章”。征服者威廉在“王冠宪章”中宣布,保证要“用正义统治人民、把国王的一切供给人民”,他还保证要制定正义的法律,并且保卫它;他特别强调将禁止各种掠夺、暴力和不公正的审判。[1](P110) 这时发生了影响世界历史发展的十字军东征运动。1099年十字军领导人从穆斯林手中夺取了耶路撒冷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起草了《耶路撒冷审判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这份重要文件规定了在耶路撒冷,各国国王都要服从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的决议。许多英国贵族参加了十字军东征,参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当这些贵族返回英国后,他们就把限制国王权力的这种精神带回了英国。此后在英国贵族反对王权的斗争中,就有了一个法律依据。这样,十字军东征在世界人 权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英国贵族的斗争下,1100年国王亨利一世被迫颁布了一个宪章,史称“亨利宪章”。这个宪章保证教会的自由,保证贵族的继承权。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是亨利一世表示限制他在控制贵族家庭妇女婚姻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上的权力。[1](P110) 上述英国人权实践的发展,为大宪章的诞生铺平了道路。 二、英国大宪章的人权思想及其发展 1199年,无地王约翰担任国王。约翰担任国王后进行专制统治,践踏一切习惯与成例,破坏亨利宪章的内容,引起教会和贵族的不满。当时英国正在进行对法战争,约翰的军队节节失利。同时,约翰由于干涉选举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工作,被教皇英诺森三世下令革除教籍。上述两件事使国王约翰在英国威信扫地。贵族和教士乘机联合骑士和市民,掀起了反对国王约翰的斗争,提出了一系列限制王权的要求。为了保住王位,国王约翰被迫妥协,接受了这些要求,并于1215年6月签署了由英国贵族起草的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利的文件。这个文件史称“大宪章”。 大宪章的主要内容是要求给予贵族权利,限制王权;其目的是保卫贵族利益,结束约翰滥用权力的局面。大宪章虽然是为了保卫贵族的利益,诞生大宪章的内容既包括了人民应该享有的消极权利,也包括了人民应该享有的积极权利。 在消极权利上,大宪章着重限制王权,要求给予教会、贵族和骑士各种权利,特别是给予他们政治权利。由于英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政教矛盾特别尖锐。因此大宪章首先争取教会的自由权利。大宪章明确宣布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大宪章第63条规定:“我们的意志是坚定地使英国教会拥有自由的权利。”这一规定是一个划时代的宣言,他改变了英国的政治。在此之前政教纷争:教会试图控制国政,而国王则要管辖教会。这种斗争使英国政局极其混乱。大宪章订立后,教会的地位不再受国王的干预。这对于削弱王权是有积极作用的。 大宪章规定了地方政府享有自由权。大宪章第13条规定,伦敦应“享有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乡镇和港口也应有自由。” 大宪章的突出之点是要求司法自由。大宪章第34条规定:“自由人享有司法权。”大宪章第40条和第45条又进一步宣布,“我们不会把权利和正义出卖给任何人”,强调自由人“享有同等审判权”,要求“公平听证”,成立独立和无偏 见的法庭。 大宪章要求人身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非经法庭的佥审判和法律定罪,国王不得逮捕、关押和剥夺任何自由人;不能宣布自由人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用任何方式迫害自由人。[2](P55) 大宪章在要求倾听人民的呼声时,谈到了代议制政府问题。大宪章第12条规定,非经“大会议”同意,禁止国王向人民强加税收。 大宪章在强调人民的消极权利时,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论述人民的积极权利。例如大宪章要求国王不能侵犯贵族和骑士的封建利益。大宪章第16条规定:“国王不能强迫占有骑士采邑或其他自由保存地之人服额外之役。”大宪章第15条禁止额外征税。[2](P56) 在人的积极权利上,大宪章谈得最多的是保卫个人的财产权和保护妇女儿童的社会经济权利。大宪章共63条,其中就有21条论述财产权,可见英国教会、贵族和人民对财产权的重视。英国贵族认为,财产权的核心是禁止国王剥夺人民的财产。例如大宪章第3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拿走任何自由人的马和车。”这一条规定是禁止国王任意强征人民的车马,夺走人民的生活工具。 大宪章第31条规定:“除非得到所有者的同意,否则禁止任何人任意占领其他人的森林。”大宪章第52条禁止占有他人的土地:“如果没有主人的合法同意,不能剥夺他人的土地、城堡、自由和权利。如果被剥夺了,被剥夺者有权立即恢复这些权利。”[2](P56) 除了财产权以外,大宪章强调的最多的是保护家庭、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在大宪章中,至少有10条表达了要保护人民的家庭成员、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英国贵族们之所以如此强调要保护他们的家庭、妇女和儿童,是因为在中世纪的英国,国王有权控制诸侯、贵族和骑士的家庭中的妇女的婚姻和家务等事情,从而干涉了诸侯、贵族和骑士的自由。为了结束国王约翰的这些权利,大宪章特别强调了这些问题。 大宪章第8条规定:“在她没有丈夫时,不能扣押这个寡妇的财物而迫使她再婚。”大宪章第11条规定:“如果任何人死后须要偿还欠债,其妻子将得到亡夫的财产,而不必为亡夫偿还这笔债务。死者未成年的孩子也将从属于死者的地产中得到他们所需要的生活必需品。” 为了保卫儿童的利益,大宪章特别规定,当继承人年幼时,由监护人“保管其房屋和草地、保管饲养小牲畜的围地、池塘、磨房和其他东西。当继承人长大后,就要把所有的东西归还他们,把所有的地产还给他们,给他们犁和畜牧工具”。在大宪章第27条中还规定:“如果一个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未能留下遗嘱,那么其财产将由其亲友分配给其寡妻和孩子。”[2](P56)虽然这些规定涉及到财产权和继承权问题,但从根本上说,这些规定保证了死者的妻子和儿女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为什么贵族和教士们在拟定大宪章是如此重视家庭、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呢,这是因为虽然他们是贵族,但是也是普通人,也有意外死亡的可能。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其妻儿往往会受到国王的干预而受到损害。在国王的专制统治之下,当他们死亡后,其妻儿往往都会面临专制者带给他们的严峻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因此他们在拟定大宪章时,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些方面。贵族们争取的虽然是贵族家庭和他们的家属的权利,但是这却开创了争取臣民家庭、妇女和儿童权利的先例,因而在人权发展史上是一个值得大书特书的事情。 除了保护家庭、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外,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大宪章还对贸易、迁移和居住权作了规定。在大宪章第14条中,规定了:“所有进出英国的商人都有安全权。无论在英国留居还是旅行的人,其安全都应该得到保障。”大宪章第27条又进一步规定:“任何人任何时候出入英国都将得到安全保证。”[2](P55) 1215年签署的大宪章,确立了国王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以及等级会议有权监督财政的原则。整个大宪章的精神,都在于保护个人的尊严,反对国王滥用手中的权力。大宪章强调尊重人权,保证个人不受侵害。大宪章要求制定宪法来保证上述权利的实现。这种法治的思想,不仅是为贵族、骑士等人的利益服务,而且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有助于人民争取人权的斗争。 大宪章签署后,国王与贵族的斗争趋于激烈。英国国王约翰并不喜欢这个宪章。但是他懂得,在当时,不签订这个大宪章不行,因为他的统治能否继续下去,完全取决于他是否签订这个宪章。英国国王约翰并不甘心其专制权利受到大宪章的限制,他在签订大宪章后感到十分后悔,随时准备进行反扑,废除大宪章。但是反对约翰的贵族和教士们也知道,他们的命运不仅取决于国王是否签订这个宪 章,而且取决于国王是否遵守这个大宪章,以及国王下属的法官、行政长官和其他的官员是否遵守大宪章。因此,他们随时准备为捍卫大宪章而战斗。 果然,不久国王约翰就公开否认了大宪章。于是英国贵族和骑士又起而捍卫大宪章,内战重新开始。很快约翰战败,1216年亨利三世继位。英国贵族强烈要求新国王遵守大宪章。在贵族的压力下,亨利三世被迫于1258年订立“牛津条例”,承认大宪章,并把国家权力交给由贵族操纵的“15人会议”。“牛津条约”规定,非经“15人会议”同意,国王不能做出任何决定。“牛津条例”严重削弱了君权。 但是要真正实施“牛津条约”还需要进行战斗。1263年,英国又发生了内战。经过内战,贵族的力量占了上风,“牛津条约”得以真正执行。这时传统的僧俗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到1265年,英国国王召开僧俗贵族大会,这个大会就成为英国国会的雏形。[2](P53)这表明大宪章的人权思想促使了英国议会的诞生。 为了进一步贯彻《大宪章》的内容,1297年英国贵族又提出了著名的“无同意课税法”。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被迫签署了这一法案。该法规定:“凡贡税或补助金,如未经本王国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骑士、市民及平民中其他自由人之惠然同意,则国王或其嗣君不得于本王国内征课之。”这一原则强调了国王要服从全体人民的主权,未经人民同意,国王不得征税。 1628年,在国王查理一世统治时期,英国通过了“权利请愿书”,重申了爱德华一世确认的“无同意课税法”。权利法案请愿书特别强调了以下原则:未经审判,或依国法外,国王“不得任意拘捕、监禁任何人;不得剥夺其管业权、各项自由及自由习惯,或置诸法外,或加以放逐,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毁伤。”权利请愿书还反对海陆军队强住民宅;反对不依法律任意处人死刑和肉刑,要求无论什么人犯什么罪,都应该经过通行的审判程序审判。[3](P789) 1689年英国又通过了《权利法案》,进一步重申了人权原则。这样大宪章的思想就发展到一个比较全面的阶段。 三、大宪章的世界影响 大宪章具有深远的世界影响。《大宪章》影响了欧洲大陆的人权思想,使欧洲的文艺复兴的人文精神更加灿烂辉煌。随着北美殖民地的建立,《大宪章》的精 神又传到了这块新大陆。 移民美洲的欧洲人带去了大宪章的人权思想。在殖民地时期,美国人民为了实现这些原则,进行了反对英国专制统治的斗争。例如美国人民开展独立战争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反对英国政府在美洲殖民地征税。英国大宪章第12条的规定,非经“大会议”的同意,国王无权征税。北美殖民地人民根据这一条款,要求非经殖民地议会同意,英国国王无权在北美殖民地征税。北美人民高呼“无代表就征税,是专制统治”、“无代表不纳税”等口号,英勇地进行了独立战争。北美独立战争胜利后,根据英国大宪章的精神,美国人民要求制定宪法以保护人民的权利。接着美国人民把大宪章的原则和内容写进了美国宪法,并使这些原则得到部分的实现。 美国独立后各州都制定了宪法和各种权利法案,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美国弗吉尼亚州1776年6月12日制定的“权利法案”。这个法案不仅重申了英国大宪章的人权原则,还强调了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提出了:“人生而平等、自由和独立,有某些生而俱有的权利,即享受生命、自由,获得和拥有财产的手段,追求和获得幸福和安全的权利”的思想。这一思想影响着各州宪法的制定,更影响着1791年美国权利法案的制定。 美国的人权政策,在消极权利上吸收了英国大宪章和英国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的内容,强调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美国1791年制定的“权利法案”第3条规定:“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民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这一条的内容基本上引自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又如美国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保证之外,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3](P790)这一条的内容也来自1628年英国的权利请愿书。 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对美国权利法案和其他宪法修正案的影响更大。英国权利法案第10条规定:“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调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美国宪法第8修正案的内容,甚至连语言都与这一条相似:“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多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的和非 常的惩罚。”[3](P789)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8条规定:“国会议员之选举应该是自由的”。第9条规定:“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询问。”上述规定在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宪法第15修正案和宪法第19修正案中都有体现。 美国的人权政策未能充分吸收英国大宪章的积极权利的思想。在美国宪法的前10条修正案中,不谈和很少谈人民的积极权利,忽视了美国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使美国人权政策存在不少问题。但是也应当承认,在英国大宪章的影响下,美国的人权政策在人的消极权利上,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这对整个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是有进步意义的。 总之,英国的大宪章及其他人权文件对美国的人权政策有巨大影响。美国人权思想家黑兹尔廷(Hazeltine)在其论文《论英国大宪章对美国宪法的影响》一文中指出:“权利法案是成文法的组成部分,是美国各州宪法和联邦宪法的组成部分,这是坚持了英国人体现在大宪章中的基本权利。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可以追溯到英国大宪章。”[4] 英国大宪章的影响远远不止于此。他对全世界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采用了英国大宪章的许多观点和内容。例如在消极权利上,《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采纳了英国大宪章第39条的内容,它宣布:“任何人不得任意逮捕、监禁和放逐任何人。”根据英国大宪章第30条和31条的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被剥夺。”《世界人权宣言》的第40条援引了英国大宪章的第40条内容:“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5]在积极权利上,《世界人权宣言》基本采纳了英国大宪章的所有内容,并用现代的语言加以表述。《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2和第23等条款中都有明显的体现。在第25条中,《世界人权宣言》还专门规定了保护妇女和儿童。《世界人权宣言》第28条更明确地宣布:“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充分的实现”。 《世界人权宣言》制定后,得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认可。《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正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普及。英国大宪章开创的人权原则正在影响着世界上许多国家人权政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R.Stringham and Magna Carta.Fountainhead of Freedom(Rochest,NY:Aqueduct,1966). [2] 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 [3] 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 H.D.Hazeltine.The Influence of Magna Carta on American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The University Press,1917),p.214. [5] 韩德培(人权的理论于实践[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057-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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