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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用什么字体 劳动合同用什么字体 篇一: 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过字是否影响对用人单位的起诉 案 例: 201X年我与东莞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3个月之后,该企业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我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上签字,否则将拒绝支付我当月的工资。迫于无奈,我签了字。之后,人力资源部的领导告诉我,签字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我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即使我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也是不受理的。请问: 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过字,是否影响对用人单位的起诉, 分 析: 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经常碰到员工拒绝签字的情形,例如: 绩效考核结果员工拒绝签字、对员工日常处罚结果拒绝签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拒绝签字等。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形,主要在于两个原因, 一是企业所作出的考核结果或处罚结果缺乏公平性,员工不能接受; 二是员工不是特别清楚签字之后的法律责任,认为签字就是对自己不利。因此,对于企业来讲,对员工的考核或处罚要做到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公平,还要做到依据的透明和可预期;对于员工来说,应当了解签字的法律意义。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如果的确是根据企业透明化的考核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与程序考核出来的,那么员工是否签字都不影响评价的效果,因为对于考核结果,法律并没有要求员工必须认可。对于日常处罚通知,只要处罚有依据,员工应当予以签字,不签字的属于公然抗衡企业的日常管理,而且这样的签字,不会导致直接的法律责任。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法律要求企业必须送达给员工,有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登报送达三种方式,员工拒签的,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到送达效果,因此,员工的拒签也没有法律意义。 而 本案中,该劳动者对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加上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领导对其的错误引导,所以才有了上述疑惑。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仅仅意味着该劳动者知道了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并明确了劳动争议时效的起算日期,并不意味劳动者认可解除的理由和依据,也不妨碍劳动者基于解除的事实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因此,该劳动者在对解除理由和事实都不认可的情形下,依然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 篇二: 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资格的不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然人)。主要指: (1)国内的各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的工勤人员、衽企业楷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而雇佣合同的双方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主体资格的不同是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 2、主体地位的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两者之间为强弱主体,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雇佣合同的主体为平等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 3、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雇佣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与劳动报酬等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 在集体合同生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如果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按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高与集体合同标准的,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执行,在集体合同生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标准。在集体合同失效后,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已经修改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集体合同的失效只对将来发生效力。另外,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到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本文来源: 法帮网(fabang.) 1 篇三: 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 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 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已废止 颁布时间: 199 3.1 2.14 依据京劳社法发,201X,168号,于201X年11月24日停止执行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按京政发〔1986〕127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作需要在同一单位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以后,其缴费年限可以从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时算起。 1(单位应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统计年鉴为准,下同)为基数,暂按18,的比例补缴退休统筹基金;个人也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企业职 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补缴其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上述费用向所在区、县统筹机构一次缴清,并记载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二、城镇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用工单 位和临时工人个人未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规定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必须按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的18,,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3,,补齐当临时工期间的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而后,其缴费年限才可以从当临时工时算起。 三、在同一单位先当临时工,后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最后又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凡按上述办法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以前后相加。 四、上述职工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由本单位办理退休。篇四: 劳务派遣合同(大字体) 务 派 上 海 春 申 国 内 遣 协 议 劳 务 服 务 有 限 公 书司 劳 劳务派遣协议书 劳务输入单位(用工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劳务派遣单位: 上海春佳国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并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诚挚的商洽,达成如下协议: 一、派遣岗位、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条件 甲方有下列岗位需要 乙方派遣劳务人员: A: B: C: D: 工作地点: 位由甲方安排。 被派遣劳动者须具备的条件: 二、派遣期限 年月年 三、被派遣劳动者的招录与变更 被派遣劳动者由乙方按甲方要求负责组织招录,也可由甲方进行推荐,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被派遣劳动者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协商对被派遣的劳动者进行变更的,应有相应变更记录(包括派遣期限),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四、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每人每月为不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该笔费用由甲方承担: 双方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由 发放。发放 为,遇休假日的应提前发放。 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则由甲方另行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与乙方无关。 五、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和劳务管理费(统称劳务费) (一)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乙方按本市规定投保,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支付社会保险费标准即每人每月为: 城保缴费标准: (计缴基数 元 ) 养老保险费: 单位: 元; 个人 元 医疗保险费: 单位: 元; 个人 元 失业保险费: 单位: 元; 个人 元 元; 个人 元 工伤保险费: 单位: 元; 个人 元 (劳动合同用什么字体) 小计: 单位: 元; 个人 元 城保(五险过渡)缴费标准: ( ) 养老保险费: 单位: 元; 个人 元 医疗保险费: 单位: 元; 个人 元 元; 个人 元 生育保险费: 单位: 元; 个人 元 工伤保险费: 单位: 元; 个人 元 小计: 单位: 元; 个人 元 城保(三险过渡)缴费标准: (计缴基数元 ) 元; 个人 元 医疗保险费: 单位: 元; 个人 元 失业保险费: 单位: 元; 个人 元 元; 个人 元 工伤保险费: 单位: 元; 个人 元 小计: 单位: 元; 个人 元 (二) (三)劳务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每月开出收据(发票)交甲方作为付 款凭证,甲方于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一次付清给乙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社会保险年度缴费标准若遇市、区政府政策性 调整,则从其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六、甲方的义务 (一)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道德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注 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二)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四)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五)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六)甲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情形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七)劳动者向甲方提出辞职的,甲方有向乙方提供辞职书原件的义务; (八)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立即予以救治并及时通知乙方;并应自发生工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承担除工伤保险基金承付外的经济责任。 (九)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务管理费,按时足额发放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承担社会保险费; (十)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七、甲方的权利 (一)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在本协议约定的工作岗位上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被派遣劳动者完成工作的情况,并负责日常管理;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乙方的义务 (一)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退回乙方的被派遣劳动者,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三)负责被派遣劳动者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被派遣劳动者档案。 (四)负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五)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了解被派遣劳动者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章守纪情况等。 九、乙方的权利 (一)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二)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特别约定 (一)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但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证据;没有证据的,不得退回;证据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不能成立或不足以证明或不予采信等等致乙方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违法的,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或先予支付相应费用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被派遣劳动者被证明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证据和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或先予支付相应费用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除此以外,甲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 (二)因甲方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乙方垫付或先予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相应费用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三)如被派遣劳动者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按规定乙方应付经济补偿金的,该笔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垫付或先予支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 (四)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未及时将甲方给付的社会保险费向社保机构按期缴纳而导致甲方多支出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凡乙方按规定需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补偿金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垫付或先予支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 (六)因甲方原因,致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参加或组织工会等权利被侵犯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因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故被派遣劳动者辞职后导致本协议约定的派遣人员减少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也没有另派人员的义务(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八)若遇被派遣劳动者向甲方提出辞职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辞职书原件。 (九)乙方在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提供支持,配合乙方做好合同的签订(续订)工作。 十 一、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 违约责任。 十 二、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协议履行期间,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协议的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若系甲篇五: 试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异同 试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异同 王 栋 [摘 要]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既有相同点,更有不同点,通过对其共同点和不同点的分析,我们能更全面地了解这两种合同。 [关键词]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异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点外,它还具有主体的特定性,标准的单一性,内容的特殊性的特征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所在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为主要内容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的一方是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企业。它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为主要内容,主要规定的是企业义务方面的内容。集体合同一经订立,即适用于企业全体劳动者,对企业全体劳动者和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 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一切东西都商品化了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作为商品交换形式的契约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其中最有意义的是劳动力成了自由买卖的商品。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为了争得劳动条件的改善,逐步联合起来,迫使雇主承认工人享有自由结社权和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并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相同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主体平等方面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都具有平等性。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本法。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地位平等自愿的原则。“这些规定 主要是针劳动合同讲的,但同样适用于集体合同。如201X 年修正颁布的新《工会法》第20 条明确规定: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在意思表示方面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签订时都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劳动法》第 17 条明确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集体合同,同样也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如《劳动法》第 33 条和新《工会法》第20 条也有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讨论,意思表示取得一致的规定。 3、在合法性方面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都必须是合法的合同。《劳动法》第 18 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我国《劳动法》第 33 条、国务院《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也作有相应规定,即也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 4、在法律的约束性方面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性。对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 12 章第89-102 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除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合同的内容,也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身的过错不同,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的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集体合同,《劳动法》第 35 条也明确规定: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定束力”。因此,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企业、工会组织及全体职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不同点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虽然具有上述共同点,但它们之间还有一定的区别。 具体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主体方面的区别。我国《劳动法》第 16 条指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是从法律上确定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用人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它们必须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设立或通过核准登记以及按照标准章程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法人或组织。对于集体合同的主体,我国《劳动法》第 33 条及新《工会法》第20 条条二款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 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因此可见,集体合同的主体没有个人。 2、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内容方面的区别。劳动合同主要是对职工个人有关工资、劳保、福利方面的规定,而集体合同是对工会、企业及全体职工共同承担的有关劳动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标准。两者在内容上虽然有联系,但不能混为一谈。我国《劳动法》第 19 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协商约定条款包含的内容。必备条款包括: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纪律;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这些法定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否则合同就不能成立。协商约定条款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法定条款之外,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协商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它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其他事项等。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指以规定集体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的方式来体现的。它包括企业和全体职工共同承担的义务;企业单方承担的义务;工会单方承担的义务。具体内容包括: 企业劳动标准;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和终止、监督、检 查;争议的处理;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3、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签订程序方面的区别。签订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都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但签订的法定程序是有区别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签订劳动合同是设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的先行为。集体合同签订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单位之间,为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依法就集体合同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设立集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所以,签订集体合同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之后行为。 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历史方面背景也有区别。劳动合同又称雇佣契约。它产生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占有,无产者被剥夺了生产资料,除了自己仅有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不得不将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与资产者签订雇佣契约。这是一种劳动力买卖的契约。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或劳动协约。在 18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工人阶级为反对个人雇佣契约签订的苛刻劳动条件,进行斗争,迫使工厂雇主作出让步,签订团体协约,但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直到二十世纪初,经过无产阶级的长期斗争,资本主义国家才被迫承认团体协约的法律效力,并颁布了关于签订团体协约(集体合同)的法律。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两者产生的历史背景是有很大差别的。 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同。集体活动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自愿结合而形成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或雇主及雇主团体。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个人,一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或雇主。有时若干个职工在同一份劳动合同上签名,那只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简便形式,与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 当事人在主体资格上有明显不同。 6、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都以规定工作任务和劳动条件、生活条件为基本内容,但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因为其标准条件,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中都有原则规定,未尽事宜,则在集体合同中加以详细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涉及职工生活的各个具体方面。当个人劳 动关系内容中的某些问题未由法律、法规、政策加以调整时,才在集体合同中加以规定。因此,集体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具体,如改善职工食宿条件的具体措施,工资增长的条件与标准等等。 7、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参加到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中来,完成担任的工作任务,并遵守该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单位则给付劳动报酬,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等。集体合同的主要作用是协调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效力不同。集体合同是企业劳动关系的准则,集体合同内容中规定的劳动条件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和准绳。集体合同的效力大于劳动合同。 9、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过程中,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参加劳动之前。 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形式,是19世纪50年代后期逐渐发展起来的。美、英是集体合同产生最早的国家。早在1799年,美国费城的制鞋工人就与雇主进行过谈判。1850年,英国的纺织、矿山、炼铁业的工会团体与企业主之间开始达成一些协议,到1870年,工资标准等集体合同逐渐增多。1910年,英国商务院第一次发表集体合同调查报告指出,在1696年集体合同中,关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563件,一般雇用条件集体合同1103件,其他30件。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集体合同也大都是在这一时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到目前为止,资本主义国家已普遍采用集体合同这一契约形式来调整劳资关系。 世界上集体合同立法最早的国家是新西兰。早在1904年,该国就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各种法律。其次是奥地利和荷兰,于1907年先后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1911年,瑞士颁布《债务法》,其中有两条规定了集体合同问题。尽管这一时期的集体合同立法比较简单,而且,集体合同多由民法规范加以调整,但是,自此以后,集体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开始被资本主义国家所认可。因此,这一时期在资本主义国家集体合同立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虽有相同点,但更重要的是不同点,通过其不同点,我们才能了解二者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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