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大学组织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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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防大学组织规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4-2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国防大学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军事教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防大学 (以下简称本大学) 隶属国防部,并依相关教育法令之规定,兼受教育部指导。
第 3 条
本大学以培养国家各阶层研究国家战略人才及国军战术、战略研究、国防管理、技术勤务等领导人才为宗旨,兼具国防智库功能。
第 4 条
本大学得依学校特性及发展方向,建立国防事务决策研究机制与能量,并办理下列层次之教育:
一基础教育。
二进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第 5 条
本大学设下列各处、中心、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并得分科或组办事:
一、教务处:掌理招生、注册、课务、教材、学籍及其他教务事项。
二、学员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卫生保健、课外活动指导、爱国教育、辅导服务、军纪监察、军事安全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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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后勤、工程营建及其他总务事项。
四、资讯图书中心:掌理教学研究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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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搜集及资讯服务之提供事项。
五、电子计算机中心:掌理资讯行政、教学及研究事项。
六、战略研究中心:掌理国家战略之研究与发展事项,并担任国防智库。
七、教育研发中心:掌理全般教育研究发展与督考等相关事项。
八、推广教育中心:掌理推广教育学分与非教育学分班、远距教学及学术讲座等事项。
九、多媒体教学支援中心:掌理多元化教学媒体制作、教学支援与研发事项。
十、主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十一、研究编译室:掌理作战发展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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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拟订、战法、编装、准则、军品性能需求等之研究、学术研究推动、学术交流、委讬专案申请、推展专题研究、外文编译、史政事项。
十二、校务发展室:掌理校务发展全般事项。
十三、通识教育指导委员会:掌理通识教育之规划与指导事项。
本大学为教学、研究及推广之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定、调整或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 6 条
本大学设军事学院、中正理工学院、国防管理学院、国防医学院。
前项各学院得分设学部、教学医院、共同教学中心、通识教育中心、通识教育组、学系
(科) 、研究所、总教官室、课程教学组、军事专业教育班队、学员总队部、学生指挥部、勤务连。并为推展业务需要,得设分处、中心或组办事。
第 7 条
本大学置校长一人,上将,综理校务;副校长一人,中将,教育长、政战主任各一人,均为少将,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 8 条
本大学各学院各置院长一人,中将或少将,学院教育长一人,上校,学院政战主任一人,少将或上校,各学部各置学部主任一人,中将、少将、上校,教学医院院长一人,少将,医院政战主任一人,上校,各单独设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长一人,上校,各学系 (科) 各置主任一人,上校,共同教学中心置主任一人,上校,通识教育中心各置主任一人,上校,通识教育组各置组长一人,上校。
前项学部主任、研究所所长、系 (科) 主任,采任期制,由国防部定之,除军事学院外,就具备教授资格者遴选,若暂无符合资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为限。
第 9 条
本大学置教师,分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从事授课、研究及辅导;另为教学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协助之。
前项人员之调任或聘任,依有关教育、人事法令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大学置副院长、执行长、副部主任、战略研究所所长、副教育长、医院政战副主任、副所长、处长、总教官、副总教官、副主任教官、研究员、总队长、指挥官、主任、副主任、科长、组长、教师、主任教官、教官、辅导长、副组长、参谋、营长、副研究员、军医官、药学官、队长、护理督导长、护理长、连长、助理研究员、护理官、技术官、副连长、副队长、研究助理员、助教、排长、区队长。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员额,另以编制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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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
第 12 条
本大学及各学院、学部、学系 (科) 、研究所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依大学法规定,设各种会议。
第 13 条
本大学为适应事实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调充之。
第 14 条
本大学因业务需要,得聘雇一般人员。
第 15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