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投资类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投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投资行为~促进投资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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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德州市投资类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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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设立投资类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投资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是指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融资咨询、投资顾问、资金中介等行为。本办法所称投资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投资类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业。
第四条 投资类公司应当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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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投资类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投资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 区政府成立“德城区投资类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投资类公司的政策制定和督导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工商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区金融办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调度~并向区政府和市金融办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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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九条 投资类公司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督促会员单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并自觉接受各级监管组织的指导。
第二章 设立、变更、年审和终止
第十条 设立投资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金融、信贷、担保、投资或理财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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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 投资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其实收资本必须为货币资本~并且一次性缴付。
第十二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投资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二,坚持股东本地化原则~本辖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原则上不吸收德州市外股东入股,
,三,有持续出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和投资从业经历~熟悉国家、省市有关投资行业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投资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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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四条 设立投资类公司~应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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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投资类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法人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个人股东的个人信用报告、资金来源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八,投资类公司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九,签署合规经营和风险承诺书,
,十,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后~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经区联席会议共同审核通过后~向工商部门出具投资类业务准予备案函,并抄送到公安、人行、银监部门,~经批准的投资类公司应在监管部门备案后1个月内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3个月内开业。逾期未开业的~由监管部门取消备案资格。
工商部门接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投资类业务准予备案函~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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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手续~并填写注册登记回执转至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在外地注册成立的投资类公司申请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需按新设立公司的要求向联席会议提交文件资料~并提交已登记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七条 投资类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工商部门批准~经区联席会议办公室重新备案后有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
,六,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七,分立或者合并,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每年第一季度投资类公司应把上一年度公司经营状况、财务会计报告、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报至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联席会议共同审核通过后向工商部门出具准予年检备案函,抄送到县公安、人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接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准予年检备案函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年检手续~并填写年检办结回执转至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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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投资类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法撤销公司业务准入备案函~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投资类公司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区联席会议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投资类公司经区联席会议备案、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二,融资咨询业务,
,三,投资顾问业务,
,四,资金中介业务,
,五,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 投资类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活动。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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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投资类公司应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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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投资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五条 投资类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投资类公司所收取的各种费用~可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投资类公司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承担责任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投资类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债务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债务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投资类公司应当每月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业务开展总体情况等信息报送至县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联席会议对全区投资类公司履行以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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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起草有关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区投资类公司监管统计工作,
,三,负责全区投资类公司管理政策的制定,
,四,负责全区投资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五,负责全区投资类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和应急管理,
,六,指导全区投资类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第三十一条 明确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区金融办负责搞好组织协调~对投资类公司的设立、变更、年检和终止进行初审和备案~搞好投资类公司负责人、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金融办报告本辖区投资类行业的运行情况、重大风险事件和处臵情况。区工商分局负责投资类公司的设立、变更、年检和终止,区公安分局负责受理有关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涉嫌犯罪线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二条 区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投资类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三条 区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每半年对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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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公司现场检查1次~投资类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投资类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三十四条 投资类公司发生风险案件~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投资损失~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区联席会议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级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五条 投资类公司的经营活动涉嫌违规经营的~由区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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