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HX
任丘市宏华兴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HX 062-2015
代替Q/HHX 062-2013
絮凝剂 HX-62
2015-02-12发布 2015-02-12实施
任丘市宏华兴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由任丘市宏华兴化工有限公司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 华 艾龙增 李志伦 王曾利 武风娟 艾顺通。
本标准于2008年2月22日首次发布,2011年2月22日第一次确认。2013年09月02日第二次确认,2015年02月12日第三次确认。
絮凝剂HX-6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HX-62絮凝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储运。
本标准适用于HX-62絮凝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94-2013 胶粘剂黏度的测定 单圆筒旋转黏度计法
GB/T 4472-2011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 6680-2003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22592-2008 水处理剂 pH值测定方法通则
GB/T 22627-2008 水处理剂 聚氯化铝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T 6324.1 有机化工产品的试验方法、第一部分:液体有机化工产品 水混溶性试验
3 技术要求
产品的理化技术指标符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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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
表1 产品的理化技术指标
项目
技术指标
外观
均匀液体
pH值
3.0~7.0
溶解性
溶于水
密度(g/cm3 20℃)
0.95~1.25
有机有效成分含量≥% N
0.2
闪点≥℃
35
4 试验方法
4.1外观
将少量样品倒入比色管中,在白色背景下目测。
4.2 pH值的测定
用广泛PH试纸测试。
4.3 溶解性的测定
按GB/T 6324.1规定方法进行测定。
4.4 密度的测定
按GB/T 4472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
4.5有机有效成分测定
4.5.1 原理
试样中加入硫酸钾、硫酸铜、硫酸加热消化,使胺基氮转变为硫酸氢铵,消化后,使成碱性,蒸馏出氨,吸收于硼酸溶液中,然后以滴定法测定氨含量。
4.5.2 试剂和溶液
a)40%的氢氧化钠溶液;
b)混合指示剂:溶解0.099g的溴甲酚绿和0.066g甲基红于100ml的95%乙醇中;
c)硼酸指示剂:40g/L水溶液;
d)盐酸标准溶液:CHCL=0.1mol/L;
e)硫酸钾;
f)硫酸铜;
g)硫酸。
4.5.3 仪器与设备
实验室用一般仪器
a)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天平:万分之一;
b)凯氏定氮装置。
4.5.4 测定步骤
称取2g(准确至0.0002g)试样放入干燥的500ml的凯氏瓶中,加10g硫酸钾、1g硫酸铜和20ml
硫酸,盖上小漏斗,放在电炉上,开始用小火徐徐加热,待泡沫消失,再提高温度(注意防止升温过快),然后微沸消化,当消化液呈灰白色时,可提高温度,待完全变成灰白稍带绿色后,再继续消化1h,消化完毕前,需仔细观察消化液中及瓶壁是否还存在黑色炭粒,如有,应适当延长消化时间,待炭粒全部消失为止,取下凯氏瓶,冷却至室温。
另取三角瓶如20ml硼酸和5ml混合指示剂作接收瓶,向凯氏瓶中加200ml水,再缓慢加入60ml的氢氧化钠溶液,加热蒸馏出250ml于接收瓶中,取下接收瓶,用盐酸标准溶液滴定至溶液刚好变成紫红色为终点,同时做空白试验。有机有效成分(以N计)的质量百分含量(X1)按(1)计算。
C×(V - V0)×0.014
X1= ×100 …………………………………………(1)
m
式中:
C——盐酸标准溶液的浓度,mol/L;
V0——空白试验时消耗盐酸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滴定试样时消耗盐酸标准溶液的体积,ml;
m——试样的质量,g;
0.014——与1.00ml盐酸标准溶液[CHCL=1.000mol/L]相当的以克表示的总氮的质量。
4.5.5 允许差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应不大于0.02%。
4.6黏度的测定
按GB/T 2794-2013的规定测定。
4.7密度的测定
按GB/T 4472-2011中密度计法规定进行。
4.8pH值的测定
按GB/T 22592-2008的规定测定。
4.9净含量允差
按JJF1070规定进行。
5.0 闪点的测定
按GB/T261-1983的规定测定
5 检验
5.1 检验型式
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5.2 出厂检验
5.2.1 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外观、密度、溶解性、凝固点、防膨率、配伍性,闪点。
5.2.2 组批原则
产品每生产100t为一批,不足100t按一批计算。
5.2.3 抽样方法
按GB/T 6680进行。
5.2.4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指标要求时,应加倍抽样,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3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检验项目。
5.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产品原材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 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进行一次;
d) 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检时。
6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6.1 标志
产品出厂时,包装桶上应贴有合格证,内容要求: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生产批号、数量、检验结论、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厂址及联系电话。
6.2 包装
产品采用塑料桶或铁桶包装,铁桶净重200kg±2.5kg塑料桶净重25kg。
6.3 运输、储存
产品应储存于阴凉、干燥处防冻。运输时避免倒置和暴晒。产品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后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才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