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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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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福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内注册从事国际航行和国内沿海航行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福建海事局负责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航运公司分为体系...

福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内注册从事国际航行和国内沿海航行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福建海事局负责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航运公司分为体系公司、非体系公司和特殊公司。 (一)已建立、实施并保持符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为体系公司。 (二)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国内沿海航行船舶运输经营管理的航运公司为非体系公司。 (三)经营、管理其他船旗国船舶的航运公司为特殊公司。 第二章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一般规定 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活动进行监控,船岸之间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的有效联系。 非体系公司应配备国家规定的管理人员,承担公司日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管理责任,并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指定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名,并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应明确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总经理安全岗位职责工厂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工厂财务部岗位职责工程测量员岗位职责 ,并与管理人员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一)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航运公司,海务、机务主管必须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且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二)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务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2名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或以上等级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其它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的适任证书。 (三)体系公司负责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主要人员包括指定人员、海务主管、机务主管,主要人员不得在船上或者跨公司兼职。 (四)非体系公司的海务主管和机务主管不得在船上或者跨公司兼职。 第八条 航运公司应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并与船员订立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船员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它社会保险等费用。 公司应当建立船员档案,掌握船员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确保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 第九条 航运公司应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并保证船长不致因正当执行其专业决定而遭到解雇和不公正的待遇。 第十条 体系公司应建立培训程序,制定年度培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确保相关人员和船员得到相应的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操作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 非体系公司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应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老旧运输船舶应当适当缩短设备检修、保养周期。 第十二条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从事船舶管理的公司,应取得《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签订船舶管理协议的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籍港在福建境内,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委托外省航运公司管理的船舶,委托方应向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详细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安全与防污染情况时,公司应及时向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航运公司在接受福建海事局及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时,应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十六条 体系公司应保持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并接受审核发证机构的审核。 第三章 体系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及时向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公司体系运行出现重大变化或问题,具体包括: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组织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重大问题等情 况; (二)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滞留、违章处罚、重大不符合以及船员违章记分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要求于每年初向辖区分支海事机构报送《福建海事局辖区运行SMS公司年度报表》,每季度报送《福建海事局辖区运行SMS公司季度报表》。 第十九条 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一个周年日内发生二起以上事故、两次以上被滞留及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重大事件等情况时,福建海事局将对公司实施附加审核。 第二十条 公司不能按照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的,福建海事局将视情对公司实施附加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整改与纠正,所有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期限到期后,应向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验证,由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在1个月内安排审核员对其实施验证。 船舶或代表船确系航线等原因不能回船籍港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的客观证据,由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验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包括《福建海事局辖区运行SMS公司日常监督检查表》所列项目以及公司的经营资质、人员资质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对海事管理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限期消除。 第二十四条 福建海事局将根据海事管理机构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做出对公司实施附加审核、跟踪审核或注销公司“符合证明”的决定;对船舶监管中发现船舶体系运行失效的,将注销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办理“符合证明”而未办理的,或者公司、船舶已不符合签发“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条件的,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立即改正。 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禁止进出港口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符合证明”副本和“安全管理证书”航行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公司实施附加审核,或将船舶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审核,或者审核发现有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福建海事局有权注销“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注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所有相关“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一并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船舶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出 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采取纠正措施的,福建海事局有权注销“符合 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重大险情、事故或被滞留的船舶及公司代管的船舶,将被优先作为公司年度审核的代表船。 第三十条 对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将严格审查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及其落实情况,并严格审核公司及其代管的船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以及举行船岸联合演习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应提前向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派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章 非体系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滞留、违章处罚以及船员违章记分等情况的,应及时向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事故、一年内20%以上的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或20%以上船舶被滞留的,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将对公司的安全管理进行评估,福建海事局可视情将公司所有船舶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向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公司及其管理船舶的详细情况。报备信息每年更新一次,涉及船舶数量变化、主要管理人员变动及办公地点变迁等重要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的详 细情况应当包括: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三)公司及管理人员情况; (四)公司所管理的船舶清单。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特殊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特殊公司实施备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特殊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险情、事故的,应及时向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特殊公司应按照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公司的相关情况。 第四十条 特殊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时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手册或相关文件; (三)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四)公司及管理人员情况; (五)公司所管理的船舶清单; (六)公司管理船舶的船员情况。 第四十一条 特殊公司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将对其管理的所有进入福建沿海水域的船舶,重点实施安全检查,并 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海事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航运公司执行本办法的具体情况纳入海事管理机构诚信管理机制,海事管理机构将按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在公司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福建海事局辖区运行SMS公司年度报表》和《福建海事局辖区运行SMS公司季度报表》以及《福建海事局辖区运行SMS公司日常监督检查表》,由福建海事局组织制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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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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