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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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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上) 审判长:1人 人民陪审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2人 辩护人:2人 被告人:3人 被告人:贾浩,镇江市联想职业高中二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联想职业高中二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本市联想职业高中一年级学生 法警:2人 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联想职业高中在校住宿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上) 审判长:1人 人民陪审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2人 辩护人:2人 被告人:3人 被告人:贾浩,镇江市联想职业高中二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联想职业高中二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本市联想职业高中一年级学生 法警:2人 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联想职业高中在校住宿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晚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宿舍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回宿舍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书: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三、不准吸烟; 四、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入庭。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长:(敲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到庭,第一被告人姓名? 贾:贾浩, 长:性别? 贾:男。 长:出生年月日? 贾:88年5月17日生 长:民族? 贾:汉族 长:文化程度? 贾:高中文化 长:职业? 贾:学生 长:家庭住址? 贾:住本市朝阳区阳光花苑52号。 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贾:9月14日 长:第二被告人姓名? 乙:乙然 长:性别? 乙:男。 长:出生年月日? 乙:82年8月12日生 长:民族? 乙:汉族 长:文化程度? 乙:初中文化 长:职业? 乙:无业 长:家庭住址? 乙:住本市朝阳区河滨镇河滨村15号。 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乙:有,2000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3年1月9日刑满释放。长:第三被告人姓名? 包:包志林 长:性别? 贾:男。 长:出生年月日? 贾:88年7月8日生 长:民族? 贾:汉族 长:文化程度? 贾:高中文化 长:职业? 贾:学生 长:家庭住址? 贾:住本市朝阳区江南家园28号。 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包:9月14日 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 贾浩:收到了。 乙然:收到了。 包志林:收到了。 贾浩:2005年10月28日收到的。 乙然:2005年10月28日收到的。 包志林:2005年10月28日收到的。 长:三被告人收到起诉书距今天开庭已超过十天,符合法律规定。今天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寻衅滋事一案,审理本案的和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振霞,人民陪审员梅娟、吴波三人组成,由审判员陈振霞任审判长,书记员张宇担任法庭记录; 受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蓉、唐硕出庭支持公诉; 依据法律规定,被害人丁新及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受被告人贾浩及其家属的委托,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出庭为被告人贾浩辩护; 受被告人包志林及其家属的委托,长城律师事务所崔志宇出庭为被告人包志林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长: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丁新:听清了。 贾浩:听清了。 乙然:听清了。 包志林:听清了。 长:被害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丁:不需要 长:被告人贾浩,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贾:不需要 长:被告人乙然,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乙:不需要 长:被告人包志林,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包:不需要 法庭调查 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镇江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镇朝检刑诉[2005]76号 被告人贾浩,男,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学生。镇江市联想职业高中学生。住本市朝阳区阳光花苑52号。2005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江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拘留,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乙然,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镇江市朝阳区阳河滨镇河滨村15号。2005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江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拘留,9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被告人乙然曾于2000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包志林,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学生。镇江市联想职业高中学生。住本市朝阳区江南家园28号。2005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江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拘留,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寻衅滋事一案,由镇江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9月11日,被告人贾浩在本市联想职业高中食堂内,因排队买饭与丁新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贾浩遂纠约被告人乙然、包志林欲对丁新实施报复,次日下午16:30分,三被告人在丁新回宿舍途中,将其拦住,乙然上前打了丁新一个耳光,丁新逃跑,三被告人随后追赶,被告人乙然掏出随身携带的 砍刀,向丁心头部砍去,致其头部一8厘米长的创口,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丁新被砍倒在地,被告人贾浩、乙然又对丁新身上猛踢几脚,后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浩、乙然系主犯;被告人包志林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乙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应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小蓉唐硕(2005年9月25日) 长: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贾:听清楚了 乙:听清楚了 包:听清楚了 长:下面分别进行法庭调查,先将被告人乙然、包志林带下法庭候审。 被告人贾浩,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贾:没有。 长: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被告人贾浩,公诉人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贾:好的 公:你与丁新是否认识? 贾:以前不认识,在学校食堂吵架后才认识他的. 公:你与乙然,包志林是否认识? 贾:乙然是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经常在一起打游戏机,包志林是我的同学,而且我们住在同一宿舍. 公:你与丁新有什么矛盾? 贾:在9月11日我在食堂买饭时,他没有排队,我说了他几句,他反而骂我,我们就发生了争吵,丁新还打了我一拳,后来被在场的老师劝阻,我心里不服气,心想是他不对,居然还敢打我,让我当众出丑,很没面子,就想教训他一下。 公:你想怎样教训他? 贾:当天晚上,我在游戏机室正好遇见乙然,就和他谈到中午的这件事,请他帮忙,他说帮我摆平。回宿舍后,我看见包志林,心想人多的话可以吓吓他,就喊包志林一起参加,包志林先不肯,我就骂他不上路子,后来他同意了。 公:你把打丁新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贾:第二天下午快4点钟时,我就把乙然喊到学校,然后喊包志林一起在丁新回宿舍的路上守侯,等了大约半个小时,看到丁新正好一个人回宿舍,我们三人就上前拦住了他,乙然甩了他一个耳光,骂他“叫你嘴老,打死你!”丁新一看不对,撒腿就跑,我们三个人就追上去,乙然从衣服内掏出一把这么长的砍刀,对他的头部砍了一刀,丁新当时捂着头就倒在地上,头部还流着血,我们三人上前又狠狠地踢了他几脚,丁新大喊“救命!”我们三人就跑出了校园。 公:你是怎么归案的? 贾:事发后,我和包志林心中十分害怕,不敢回宿舍,就在学校附近转了一个晚上,后来包志林对我说,我们还是去自首吧。我就同意了。我们第二天一早一起到学校自首了。 公:你现在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贾:当时自己太冲动了,也没考虑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公:公诉人发问完毕。 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 辩:被告人贾浩,你是哪年出生的? 贾:1988年5月17日。 辩:也就是说案发时你还未满18周岁? 贾:是的。 辩:05年9月11日当天,你和丁新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 贾:买饭排队时他插队。 辩:争吵过程中,谁先动的手? 贾:丁新先打我一拳 辩:你有没有还手? 贾:没有 辩:05年9月12日下午,你喊乙然到学校,当时有没有叫他带刀? 贾:没有 辩:在丁新受伤住院期间你是否去看过他? 贾:有的 辩:有没有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贾:有的,我去看他时给了他500块钱。 辩: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长:辩护人有没有需要向被害人发问的? 辩:有。 长: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害人。 辩:被害人丁新,在05年9月11日中午就餐时,你和被告人贾浩发生了争吵,是不是? 丁:是的。 辩: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的? 丁:我当时有事着急,插了一下队,他就骂我。 辩:争吵过程中,是谁先动的手? 丁:我当时一着急,就打了他一下。 辩:贾浩有没有还手? 丁:他要还手打我时被老师和同学拉开了。 辩:你能否把三个被告人打你的经过详细陈述一遍? 丁:9月12日下午4、5点钟,我在回宿舍路上,看见他们三个气势汹汹的向我走来,我当时就害怕了。那个胖一点的就是乙然,上来就给我一个嘴巴子,而且还狠狠地骂我。我连忙就跑。但他们还是追了上来,然后我就觉得头上被重重的击了一下,我当时就倒在地上。他们还用脚踢我,我就喊救命,他们就跑了。最后我被送到了医院。 辩:在你住院期间,被告人贾浩是否去看望过你? 丁:有 辩:有没有对你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丁:给了我500块钱 辩: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长:请法警将被告人贾浩带下法庭,将被告人乙然带上法庭。 长:被告人乙然,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乙:没有。 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乙然。 公:被告人乙然,公诉人讯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乙:好的。 公:你与本案被害人丁新是否认识? 乙:以前不认识。 公:你与贾浩、包志林是否认识? 乙:贾浩是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我们常在一起打游戏机。包志林在此事之前不认识。 公:你与丁新有矛盾吗? 乙:没有。 公:你不认识丁新,又与他无矛盾,为何要打他、砍他? 乙:我和贾浩打游戏机时,他说被他同学欺负了,要我帮他摆平,出于朋友义气,我就和他一起去了。我们打他时,他要跑,我一急就拿出刀就砍了他。 公:是贾浩让你带的刀吗? 乙:不是。 公:你为什么带刀? 乙:我……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 公:被害人丁新头部的伤是你砍的吗? 乙:是的。 公:你还对他做了什么? 乙:我一开始打了他一记耳光,还骂了他,最后又踢了他两脚。 公:后来呢? 乙:后来我们就跑了,后来我就被公安机关抓了。 公: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乙:有。2000年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公:公诉人发问完毕。 长:被告人贾浩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乙然进行发问? 贾辩:不需要。 长:被告人包志林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乙然进行发问? 包辩:不需要。 长:请法警将被告人乙然带下法庭,将被告人包志林带上法庭。 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包志林。 公:被告人包志林,公诉人问你几个问题,请你实事求是地回答。 包:好的。 公:你认识丁新吗? 包:在此之前不认识。 公:你和贾浩、乙然是什么关系? 包:我和贾浩是同班同学,又住在同一个宿舍。在此事之前我不认识乙然。 公:你与丁新是否有矛盾? 包:没有。 公:那你为什么要和贾浩、乙然一起去打丁新呢? 包:是贾浩喊我去的。从内心讲我不想去,但是不去又怕别人说我不够朋友,所以就硬着头皮去了。 公:你把打丁新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包:9月12日下午4点多时,贾浩喊我去打丁新,我不肯他就骂我不上路,我就只好答应了。第二天下午四点多时,我们在丁新回宿舍的路上等了将近半小时,看到了丁新一个人回宿舍,我们三个人就上前拦住了他,乙然先打了他一个嘴巴子,还骂了他两句,丁新就赶快跑。贾浩和乙然追上去,我也跟了上去,乙 然突然掏出刀砍丁新,丁新捂住流血的头倒在了地上,贾浩、乙然上前踢丁新,我也上去踢了一脚,丁新喊救命,我们三个人就跑了。 公:你是怎么归案的? 包:事发后,我特别害怕,不敢回学校,就在学校外面转。我越想越害怕,越想越后悔,就劝贾浩去自首。于是第二天一大早我就和贾浩一起去学校自首了。 公:你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包:我错了。我盲目讲“朋友”义气,我当时是应该劝止贾浩的,我很后悔。 公:公诉人发问完毕。 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 辩:有。 长: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告人。 辩:你是哪年出生的? 包:1988年7月8日。 辩:也就是说,打丁新时你还不满18周岁是不是? 包:是的。 辩:整个事件过程中,你打了丁新几下?怎么打的? 包:我就在最后用脚踢了他一脚,还没敢重踢他,就是意思地踢了一下。 辩:你知道乙然带刀吗? 包:不知道。 辩:审判长,没有问题了。 长:带被告人贾浩、乙然上庭。 长:下面由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证明本案的证据有: 在卷宗第一册第三册第20页,21页,22页,有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的供述和当庭三被告人的供诉一致,在此不再宣读。 在卷宗第二册第38页,39页,有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丁新头部长达8厘米刀口,被害人医药费单据15张,计2500元。 长:请法警将此份证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及法庭。 被告人有无意见? 贾:没有 乙:没有 包:没有 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两辩:没有。 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在卷宗第二册第43页有法医鉴定一份。 活体损伤鉴定书 镇公刑活体检字(2005)第38号 被检验者:丁新,男,17岁。镇江市朝阳区人。分析意见:根据人体轻伤鉴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被检验者丁新之损伤符合第32条规定,构成轻伤。鉴定结论:丁新之伤为轻伤,检验人:王飞(主任医师)许平(法医师)长: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贾: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乙: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包: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长:被告人贾浩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意见。 长:被告人包志林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现在公诉人宣读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2005年9月12日下午,我局值班民警张浩,李士华接到联想职业高中的报警,两位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见一学生倒在地上,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救治并从现场提取砍刀一把。后经鉴定刀上有新的血迹,刀柄有乙然的指纹,镇江市朝阳区公安分局。2005年9月13日,公诉人现在向法庭申请出示物证砍刀一把,请法庭准许长:本庭准许,请法警向被告人乙然、辩护人及法庭出示 乙:是这把刀 长:请法警将刀交还公诉人(法警将刀呈交给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后交还给公诉人) 长:被告人乙然,你是用这把刀砍的丁新吗? 乙:是的 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两辩:没有 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在卷宗第三册第61页,有联想职业高中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浩,包志林到学校自首, 在卷宗第一册第30页有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浩,包志林案发时不满18周岁。在卷宗第三册第43页有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和镇江市少管所出具的释放证,证实被告人乙然曾于2000年1月10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03年1月9日刑满释放。公诉人举证完毕 长:被告人贾浩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 贾:没有 长:被告人乙然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 乙:没有 长:被告人包志林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 包;没有 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贾:没有 包:没有 乙:有。这里是我家人代我赔偿给被害人丁新的医疗费,营养费3500元的收条 长:请法警向辩护人、被害人丁新及公诉人,法庭出示该收条 被害人对此份收条有无异议 丁:没有 长:公诉人对此份收条有无异议 公:没有 长;被告人贾浩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贾辩:有。现提供贾浩在校表现情况证明一份,证明贾浩平时表现尚可,并无前科劣迹。该次犯罪属初犯,偶犯。 长:公诉人对此证明有无疑义? 公:没有 长:被告人包志林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包辩:有。现提供被告人包志林所属居委会提供的平时表现情况证明包志林平时表现较好,能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等。居委会愿意对其帮助教育。 长:公诉人对此证明有无疑义? 公:没有 长:控辩双方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公:没有 贾辩:没有 包辩:没有 乙:没有 法庭辩论 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致公诉词,鉴于本案被告人贾浩、包志林涉嫌犯罪是尚未成年,在此请公诉人对两位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 长:法庭辩论结束。鉴于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尚未成年,现在由法庭对二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公: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镇江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呈多样性,如有的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该罪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如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本案中被告人贾浩因与丁新发生口角,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纠约无业青年乙然和同学包志林在校园内对丁新实施殴打,并致丁新轻伤,他们公然蔑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量刑情节 1、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浩提起犯意,且纠约他人;被告人乙然积极实施殴打,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包志林虽参与该起犯罪,但作用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罚。 3、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乙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有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乙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尚未成年,现公诉人对二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被告人贾浩、包志林。公诉人今天代表国家对你们提起公诉。看着你们那智嫩的脸孔,无助的眼神。公诉人心中无比沉重。法网恢恢、犯罪必惩。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公民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而年仅17岁的你们却给自己的人生抹上了污点。正处于成长阶段的你们,心理上尚未成熟,对生活中的琐事往往斤斤计较,耿耿于怀。狭窄的心胸,激化了你们的冲动,为报复而大打出手,却不知后果的严重性。你们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利,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精神上的痛苦,也使你们为你们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今天,挚爱你们的父母,培育你们的老师,关心你们的同学都为你们伤痛不已。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欲人爱己,必先爱人”,你们在积极学习法律的同时更要注重学习公民道德,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抛弃错误的思想观念,虽然你们今天涉嫌犯罪,但你们不要心灰意冷,只要你们勇敢的站起来,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培养良好人格,良好性格,良好品格,胸怀坦荡,乐观开朗,志存高远,言行一致,热爱生活,情感淳朴, 自尊自爱,尊重他人,乐于助人,并积极学习法律。相信,你们很快就会回到社会温暖的大家庭中来!你们的前途仍然一片光明,辉煌的人生正等着你们用双手去构建。 长:被害人 发言 中层任职表态发言幼儿园年会园长发言稿在政协会议上的发言在区委务虚会上的发言内部审计座谈会发言稿 。 被害人:在这件市的起因上,我也有一定的过错,如果当时我能客气一点、忍让一点,事情就不会发生,所以我觉得同学之间应当相互宽容、相互理解,遇市要冷静,不要冲动,希望其他同学和我们一样,都能从这件案件中吸取教训。 长: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首先由被告人贾浩自行辩护。 贾:我没有叫乙然带刀。 长:被告人贾浩的辩护人为被告人贾浩辩护。 贾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在本案被告人贾浩父母的委托下,本人受丽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出庭担任被告人贾浩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受理本案后,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便介入此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针对被告人紧张、焦虑的思想状态进行了耐心的法制教育,告之在侦查起诉阶段要实事求是的供述案情,积极的配合司法人员的讯问,争取从宽处理。 通过阅卷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贾浩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定性无异议,现就被告人贾浩所具备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贾浩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贾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也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贾浩系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其犯罪后能真诚悔罪,确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我坚信法律的神圣与公平,期待着贵院依法对我的当事人作出公正的裁判,给被告人贾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他毕竟还是个孩子。 希望为成年被告人贾浩以及旁听人员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在以后的成长道路上,认真的学习法律知识,注重个人品格修养的提高,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要沉迷于网络游戏,培养正确的是非荣辱观,善交良友,相互宽容、相互理解,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矛盾,顺利完成自己的学业,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长:被告人乙然可以自行辩护。 乙:是贾浩让我去帮他的,我知道我错了,我不该去,更不该带刀去砍丁新。请法庭看在我年轻,比较容易冲动,又积极赔偿受害人的表现上,对我从轻处罚,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长:被告人包志林你可以自行辩护。 包:我只踢了他一脚,为何也构成犯罪? 长:被告人包志林的辩护人为被告人包志林辩护。 包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受本案被告人包志林父母及包志林本人的委托,本律师受长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被告人包志林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阅读案卷材料,查阅相关法律文本,尤其是今天参与庭审,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包志林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定性无异议,现就被告人包志林所具备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2、被告人包志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也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包志林在本案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被告人包志林具有三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一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包志林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词发表完毕,鉴于被告人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请法庭允许本辩护人对其进行法庭教育: 正如你自已所说,未成年被告人包志林,站在今天这个被告席上,你也许很后悔.也有些迷惑"我就是和他们一 起去助了一下威.而且只轻轻踢了一脚怎么就成为被告接受审判呢?"法律是无情的,但只要我们好好遵守它“.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古训,你还记得吗?你此次的失足就在于你没有正确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这就要求你在今后的人生旅程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正确的做人原则。做自已的主人。不要被他人所左右、利用,不要盲从。古人亦说:“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所以你要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不必悲观失望。而要时刻矫正自已的人生目标。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把握好自已,相信你的明天依然阳光灿烂。谢谢! 长:公诉人就被告人包志林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公:虽然被告人包志林没有像贾浩那样提起犯意纠约他人,也没有向乙然那样持刀伤人,但由于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三被告人事前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三被告人对其所造成的后果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包志林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最。鉴于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一样,本案将被告人包志林认定为从犯,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长:被告人包志林,还有何辩护意见? 包:没有。 长:辩护人还有何辩护意见? 包辩:没有。 长:经过这一轮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 被告人贾浩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贾: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通过本次庭审,使我认识到违法犯罪给被害人、家庭、社会所带来的危害,同时也给自己的人生抹上了污点,我一定吸取这次教训,做一名守法的公民。 长:被告人乙然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乙:希望从轻处罚。 长:被告人包志林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包志林: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通过庭审,使我知道了朋友义气并非是所谓的“江湖义气”,不能为了发泄自己的私愤或者寻求刺激去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我以后一定会多学法律知识,使自己知法守法,在朋友违法的时候还应用法律来消除他们违法的念头。 长:被告人贾浩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言。 贾代:没有。 长:被告人包志林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言。 长: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将三被告人带下法庭。 (合议庭评议) 长:将三被告人带上法庭。 (敲锤)现在继续开庭,下面宣布合议庭评议结果。 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无视法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包志林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乙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浩归案后能认罪悔罪,而且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其进行帮教,依法对贾浩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包志林犯罪情节轻微,对包志林可免于刑事处罚。 鉴于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尚未成年,现由法庭对二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贾浩、包志林本应和同学们一起坐在课堂上聆听老师的教诲,但为什么你们会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呢?翻开你们的档案,我们看不到有任何受过违法、甚至学校处理的记录;走访学校,你 们表现岁不算优秀,但也算的上一名合格的学生;询问你们的父母,你们也是让父母骄傲和放心的孩子,但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你们两走上犯罪道路呢? 1。从本案的起因看,你们与被害人本无怨无仇,仅因一句口角,便怀恨在心,对被害人进行报复,该案集中反映了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即感情多与理智,易于冲动,情绪容易失控,犯罪偶发性强。虽然,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两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却也存在必然性。因为,两被告人平时忽视对法律的学习,不学法,怎能知法?不知法怎能够守法?如果你们知法,就应该知道你们行为的性质,知道你们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生命健康,知道你们会因此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丧失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人参自由,知道你们的父母会因此而日夜伤心流泪,知道老师同学辉为你们的前途惋惜不已,如果你们知法,你们一定会放弃这一违法犯罪的念头,去正确处理所遇到的矛盾。 2。交友不善。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与行为不端的人员交往,必然会受到他们错误的人生观、错误的思想、错误的行为影响,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上有一定依附性,从行为上看来有一定的附随性,很容易接受外界不良条件的影响,不知不觉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本案贾浩就是由于平时在游戏室里结交了一些品行不端的人员,在潜移默化中,他处人遇事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他的性格都受到这些人的影响,以至于他今天走上了被告席。 3、讲朋友“义气”,不讲法制道德。正如包志林所供述的“从内心讲,我不想去,但是不去又怕别人说不够朋友,所以硬着头皮去了。” 所谓朋友义气应当是指正义,正气,而决非封建社会所残留的那种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共同危害社会的江湖义气,包志林尤其应当吸取这次教训,见到朋友违法行为,要去制止他、帮助他,使他及时改正,而非纵容他、甚至与他一起共同违法犯罪,共酿犯罪的苦果。 贾浩、包志林虽然你们这次犯了罪,但你们今后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你们要记住:在那里跌倒的,就在哪里爬起来,今后你们一定要好好地把握住自己人生的方向盘,使它不再偏航。 长:你们两被告人是否听清? 贾浩:听清了 包志林:听清了 长:下面法庭进行宣判 书:(法庭人员起立) 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乙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包志林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现在闭庭!(敲锤)将三被告人带下法庭。 (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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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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