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范文)

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范文)

举报
开通vip

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范文)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范文) 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 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 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 一、土地征收与征用概述 (一)土地征收我国的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按照国际间的共‎‎同规则,征收必须符合三项条件: 一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为“社会公共的利益”以外的 目的,不使用国家征收。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直接的利益”。例如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国防、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

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范文)
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范文) 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 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 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 一、土地征收与征用概述 (一)土地征收我国的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按照国际间的共‎‎同规则,征收必须符合三项条件: 一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为“社会公共的利益”以外的 目的,不使用国家征收。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直接的利益”。例如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国防、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均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为公共利益需要与公益项目不完全等同,公益项目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但一些经营性项目也可能属于为公共 利益需要,关键是要建立“为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和范围。 二是征收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因此,对于征收权限的‎‎规定,只能由法律作出。至于具体的程序规则,一般由特别法规定。如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征收所作出的规定。 三是必须对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公正、合理的对价。如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意味着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征收虽然具有强制性特征,但仍属于一种商品交换关系,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与税法上的税收制度和行政发上的罚款制度的根本区别,就在 于征收必须给与公正补偿。具体的征收行为,虽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但如果对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未给予补偿或未给予公正补偿,就变成了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无偿‎‎剥夺或者低价剥夺,这不仅违反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基本原则,也违 背了政府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神圣职责。 (二)土地征用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 集体土地,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为集体的一种行为,类似于临 时使用土地。《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只有在发生战争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严重威胁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而由国家宣布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形,才能依法征用单位、个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在紧急状态结束或者使用完毕之后,如果被征用的财产还存在,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毁损,则‎‎应当照价赔偿。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制性使用集体土地,使用完毕再返还原集体,并不改变所有权性质。我国已经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借鉴国际上通用的征用制度,依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应依法明确征用的具体范围。 (三)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与联系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这两个概 念具有一定的联系。两者都属于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而对公民的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形式,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也是明显的。首先,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土地使 用权的临时改变。这是两者最主要、也是最本质的区别。其次,二者的补偿不同。在土地征用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如果标的物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而‎‎在土地征收的情况下,不存在返还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移转 ,对其作出的补偿也相对更高一些。第三,二者的适用条件不同。土地征用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紧急状态,也适用于临时性的公共用途。而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实施土地征收。第四,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土地征收主要适用土地法和城市规划法 。土地征用适用的多是调整紧急状态的法律。最后,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由于土地征收要发生所有权的移转,所以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更为严格。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1X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形,统称“征用”。在我国201X年 最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里,区分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宪法第10条第3款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与《宪法》相适应,《土地管理法》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将《土地管理法》中原有的“征用”改为“征收”。从理论上看,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区分使我国的立‎‎法更规范和严谨,而且为我国的土地法和物权法进一步具体规范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从实践上看,不是所有的公共建设都需要进行转移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征收,一些临时性的项目可能只需取得土地使用权即可满足需要。土地征用可以填补这方面的制度 空白,主要适用于紧急状态的情形、‎‎临时性用地使用权的转移。这样有利于对被征用人的权利保护。征用管理的内容主要包含使用权转移的审批,征用审批以及补偿等。 二、土地征收审批 (一)土地征收权限《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分级管理制度,目前,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的征收批准权限1(基本农田,即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 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划补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超过70公顷的,即只要征收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批准权限征收下列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1(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内的;2(其他土地70公顷以 内的。在征收土地的审批中,要征收农用地,首先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二)土地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明 确在征地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和农民的意见。这就是征地过程中的“一登记二公告‎‎”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国务院28号文件对征地程序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 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并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征地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保障了农民的‎‎知情权,完善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更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各项制度已在各地落实。地方政府落实的具体程序如下: 1、征收土地情况调查征收情况调查,是指对被拟征收土地的村、组实地调查。对拟征收土地的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 土地面积等进行全‎‎面了解。依据土地登记或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核查土地权属,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核准土地的地类、面积,确保拟征收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基本状况详实。对各村、组的征地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土地分类面积表、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情况表和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表,初步测算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 2、征地预公告在征收土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调查结果确认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 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将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调查确认中,对拒不在调查表中签字盖章确认的,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也可以采用照像、摄像等取证方式,并将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4、组织听证在征收土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 5、拟定“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 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即“一书三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 地呈报说明书(即“一书四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6、公开征地批准事项征地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村组所在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公告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 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内容。 7、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征地补偿登记。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9、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裁决决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诉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 三、 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原则 1、按原用途补偿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即由征收单位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 支付给被征收村、组和农民补偿费用。 2、 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3、同地同价原则即同一块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不因征地目的及预期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4、协调平衡原则即在同一个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的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应相衔接,新标准‎‎应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的种类、计算方式征收土地的补偿费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X]3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方式包括年产值倍数法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法。目前普遍采用的计算方式‎‎为年产值倍数法,已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地区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年产值倍数法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对农民 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的长期投工和投资的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年产值的计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是: 根据统计年报表计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也可以采取由地方政府根据统计年产量,分区域定出年产量)乘以国家牌‎‎价(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或议价(指没有国家牌价的农产品)得出年产值。耕地的年产量包括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产量。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征收其他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这里所指的其他土‎‎地包括园地、鱼塘、藕塘、宅基地、林地、牧草地等。《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这就意味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国务院有权提高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再经过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为了切实保障 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X〕28号)明确提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目的就是在考虑执行 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同时,想方设法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 降低。 (2)安置补助费所谓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所需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安置补助费=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特殊情况下,计算所得的补偿和安置费不能维持原有生活和生产水平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3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应该认真确定以下几项基本数据: 准确核定征地面积;核定被征地单位的耕地面积、农业人口数,确定征地后农业人口实际占有的耕地面积。核定被征地土地前三年的产量和产值;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计算剩余劳力数量。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收土地,在拟定征地方案之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给予补偿。所谓青苗是指正在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地上附着物指原土地占有人投入劳动或资金的产物。如地上的固定建筑物或临时性建筑等。《土地管理法》规 定: 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凡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 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青苗补偿标准办理征地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 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 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被征土地上的房 屋等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收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好住房。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用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 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4)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是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统筹保险费用,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依据不同性别和年龄实行分类安置,支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费用,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或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纳入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费用。各地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简便易行 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其他规定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办法的特殊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是一个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工程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影响面大,而且又往往处于社会利益的需要,如三峡工程等。这项特殊规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并易于处理。临时占地及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 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过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使 用期满之后,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原有土地的耕作条件,对土地采取妥善的复垦措施;若用地单位一时无力直接承担这部分土地的复垦工作时,可以按恢复土地工作量向当地村组支付土地恢复费,交村组自行恢复。有的地区可以向用地单位直接收取土地复垦费,以统一进行该 地区的土地复垦工作。水利、公路、航道建设工程的空地或废弃地,经过平整可以耕种或开展多种经营的,不按征地处理,仍归农村集体所有,建设单位承担平整土地的费用,并补偿‎‎该耕地一年的产值。需要指出的是: (1)征地是国家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土地买卖。征地既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不是农民向国家卖地;国家征用土地再出让时,原土地与出让时‎‎的土地的地价差异是由国家投资所形式的,原则上这项收益应归国家所有。因此,国家对农民的补偿支付的费用是按原用途补偿,不能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2)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即征收土地后,通过补偿、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要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不到,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征地补偿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1)按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征地补偿的意义自,,,,年以来,征地制度改革一直是我部重点关注和研究的重大问题 。,,,,年,我部启动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和一些地方在征地制度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尤其是在完善征地补偿办法方面大胆实践,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都是试 点经验的总结。黑龙江省从,,,,年起,在全省实行了各市、县主 要地类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做法;浙江省杭州市、江苏省南京市和苏州市也从,,,,年起不再以产值倍数来测算补偿费用,而是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土地区位条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X〕28号),吸收了这些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做出规定就是要在其他地区进行推广。 《决定》要求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主要目的是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同地不同价等突出问题,体现了中央对征地工作的高度重视。可见,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对现行法律的补充和完善,是新形 势下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这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意义。 (2)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的基本思路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的基本思路是: 要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县域范‎‎围为主),在主导性农用地类别和耕作制度条件下,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为主要依据进行测算。以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其他条件,确定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测算时要考虑原土地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并应充分吸收农用地定级成果。区片综合地价应当分区片分土地原用途分别确定。 (3)各地是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还是区片综合价全国各地经 济发展水平确实不一,征地基础性工作也不尽相同。由于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与现行法律衔接得比较紧,应该说适宜性比较强,各地都可以实行;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受经济发展水平、城镇社会保‎‎障水平、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限制,比较适宜于大中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在一般情况下,东部地区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西部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应积极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其他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在同一地区内两种补偿办法也可以并用,如浙江省大中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征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范围外征地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说明两种补偿办法并用 是完全可行的。但实行两种补偿办法的相邻区域,测算的补偿标准应通盘考虑、协调平衡,使被征地农民易于接受。 (4)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如何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可采用农用地价格因素修正法、征地案例比较法和年产值倍数法等进行测算,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合适的方法进行测算。农用地价格因素法主要以农用地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人均耕地数量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修正。征地案例比较法主要是根据本区片和其他可比区片征地案例的实际补偿标准,进行比较确定征地区片 价。年产值倍数法是根据年产值倍数分别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确定征地区片价。单一用一种测算方法有其局限性,为了使征地补偿标准科学合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要采用多种方法合理测算,在两种或三种方法测算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确定。无论何种方式,都应 当划分区片,并按照土地原用途归类测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当是分区片分土地原用途的‎‎价格,比如区片A耕地综合区片价格为每亩8万元、园地为每亩6万元等。 (三)征地补偿费的支付与分配 1、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 个人。为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防止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X〕100号)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 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 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2、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1)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2)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必须专款专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 一安置,要求自主择业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四)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安置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探索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安置途径,目前,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农民的安置主要包括货币安置、保障安置、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方式。其中,货币安置和保障安置为最常用的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是指一次性支付足额的安置补助费,让有一技之长或者有生活技能的农民自谋职业。政府同时加以引导,将货币安置的一部分支付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统筹保险,或者征得本‎‎ 人同意,购买养老、医疗等各种商业保险,其余部分发给个人用于自谋职业。 2、保障安置。保障安置是用征地补偿费用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统筹保险或者商业保险费用,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依据不同性别和 年龄实行分类安置‎‎,或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纳入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3、农业生产安置。农业生产安置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对农民进行安置,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4、重新择业安置。就业安置是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并积极创造‎‎条件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5、入股分红安置。入股分红安置是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 在被征地土地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者将征地补偿费用归入集体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投资兴办 二、三产业,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 二、三产业收益;或者将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在内的集体资产‎‎实行社区资产股份化,将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内部所有成员,被征地农民获取其收益。 6、异地移民安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X〕28号)规定,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具有公益性,占地数量一般都很大,在征地过程中,除解决补偿安置问题外,还要进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移民安置,应按照就地安置的原则,首先在本乡本县内安置;在本乡本县内安置不了的,应在工程受益地 方安置;在受益地方安置不了的,可按照自愿协调的原则外迁安置。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人民政府和移民协商,签订协议,办 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按照201X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国务院令第471号)文件执行。公路、铁路等其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国家有专门补偿安置办法的从其‎‎规定。
本文档为【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范文)】,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3342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9KB
软件:Word
页数:18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7-11-13
浏览量: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