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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哲学论文管理学哲学论文 浅析预防职务犯罪问题 摘要:当前的职务犯罪问题严重阻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文章阐述了职务犯罪的特征,从管理哲学的角度分析了职务犯罪的文化、法制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的几个辨证关系,并结合自身的工作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预防;职务犯罪;哲学;分析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中国正朝着建设法治国家的方向大踏步前进。在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中,随着法制的健全,原有体制下隐藏的一些问题开始浮现出来,其中,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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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哲学论文 浅析预防职务犯罪问题 摘要:当前的职务犯罪问题严重阻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文章阐述了职务犯罪的特征,从管理哲学的角度分析了职务犯罪的文化、法制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系统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的几个辨证关系,并结合自身的工作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预防;职务犯罪;哲学;分析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项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不断完善,中国正朝着建设法治国家的方向大踏步前进。在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中,随着法制的健全,原有体制下隐藏的一些问题开始浮现出来,其中,职务犯罪是实行依法治国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成为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阻碍因素。面对日益严重的职务犯罪问题,如何进一步认识职务犯罪、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展蔓延,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从事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职务活动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放弃职责或者进行其他渎职活动,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一类犯罪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类,具有犯罪的所有基本特征:(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受刑法处罚性。职务犯罪作为一类相对特殊的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独有特征:(1)主体单一性特征。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具有某种与公共利益相关职务的人。(2)行为的职务关联性特征。犯罪行为与其犯罪主体的职务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实施职务犯罪,必须是利用了与其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3)客体特殊性特征。职务犯罪侵犯的共同客体是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是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区别之处,也 是职务犯罪对国家政权和社会公众具有特别重大危害的主要表现。 从职务犯罪的以上三个独有特征,我们看出,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某种职务的人,后者则是一般主体,行为人有无职务不影响犯罪构成。(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后者仅通过自然行为进行犯罪活动,(3)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和社会公众利益双重特殊客体,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客体。 2当前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找出当前职务犯罪的原因所在,是搞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前提。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呈蔓延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1)法律制度建设滞后。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人治时代,虽然在某些封建王朝的某些时期,也曾经较为注重法律的作用,但所谓″法治″仍然是建立在人治基础上的。直到社会主义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的法律制度仍然处于极不完善的状态。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立法活动才真正进入正轨。近年来,立法进程明显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出台。尽管如此,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在飞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中仍然是显得滞后,与职务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也不例外:一是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事务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主观性强,随意性大,缺乏明确的规范,使某些公职人员可 以利用这些“弹性”作出有益于私利的行为,钻职务犯罪的法律空子。二是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不够周密,远不能适应当前职务犯罪形式五花八门、层出不穷的形势,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三是有关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保障不足,尤其是预防职务犯罪,迄今为止未见有一部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致使预防职务犯罪无法可依,无法形成全国性的、强有力的预防职务犯罪系统。 2)社会主义民主不成熟。当前职务犯罪现象蔓延,另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权力缺乏充分有效的监督。对权力实行民主监督,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主张。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 特别是领导干部。”从目前的情况看,对权力实行民主监督方面,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还远远不够,民主监督未能达到理想的实质效果。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成熟。一是群众的民主意识不强。在长期的封建主义、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老百姓只是被统治、被奴役的对象,在其思想意识中,“官”是主,“民”是仆,这种思想代代相传,到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今天,群众中当家作主的意识仍然较为淡薄,对于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不知监督、不懂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二是民主监督渠道不畅。我国当前,应该说是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民主监督形式体系,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等等,但这些监督形式往往存在不具体、不规范、不严密的缺陷,致使这些监督还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具体意志,监督形式与群众之间尚有一道无形的隔阂,民主监督仍然缺乏畅通的渠道。三是民主监督缺乏法律制度保障。我国宪法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些法律制度也有关于群众监督的零散规定,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有关民主监督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人事制度和其他一些审批制度上缺乏科学的、具有足够透明度的、真正体现民意、对人民负责的法律制度保证,使民主监督无法落实。 3)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残余影响。我国是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和百余年半封建半殖民地主义统治历史的国家,社会主义共和国建立不过五十多年,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不可能一下子清除,成为一些腐化堕落分子走向职务犯罪道路的主观因素。这些腐朽思想主要有:第一,官本位思想。不是为了做事,而是为了做官。当了官就高高在上,就可以为所欲为,“老子天下第一”,什么党纪国法一律抛诸脑后。第二,极端利己主义思想。“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置国家、人民和公共利益于不顾,只管运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第三,享乐主义思想。“人生如梦,及时行乐”,追求资产阶级纸醉金迷的生活方式,当个人的经济能力不足以保证这种生活时,自然萌发利用职权捞取金钱的念头。主观意志支配着实际行动,实际行动又进一步强化主观意志。职务人员头脑中存在的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是当前职务犯罪滋长蔓延的重要主观原因。 4)外部的消极因素、长期的闭关自守,客观上使得职务人员思想较为单纯。 对外开放固然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抉择,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外来的消极因素,也对部分职务人员原有的世界观、价值观产生巨大的冲击,造成了伦理道德的混乱。国外的高水平生活,打破了清贫的职务人员心理平衡。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成为部分职务人员的巨大诱惑,对外国的资本主义制度一知半解,使得他们产生盲目的崇拜和向往,这些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观诱因。此外,外部一些体制和制度的引入,在短时间内与我国的固有体制和制度产生矛盾和摩擦, 也容易造就一些漏洞和真空地带,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和肥沃土壤。 3、加强职务犯罪预防要处理好的若干辩证关系 要从源头上治理职务犯罪,必须实行职务犯罪预防。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几个辨证关系。 1)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犯罪与职务犯罪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如前所述,职务犯罪具有犯罪的一切基本特征,但也具有自己的独有特征。预防犯罪与预防职务犯罪也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预防犯罪的认识和方法对预防职务犯罪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预防职务犯罪有其特殊的原则和方法。任何犯罪的产生,都离不开一定的主客观条件。主观方面,就是犯罪的动机、目的因素,客观方面,就是犯罪的能力、便利条件因素。预防犯罪就是要在犯罪发生之前,发现并及时消除可能产生犯罪的主客观条件。这一普遍原理也适用于预防职务犯罪。主观上,我们要大力加强政治思想、法制观念的教育宣传,阻止腐败思想的萌生;客观上我们要健全法律制度,加强监督,消灭产生职务犯罪的便利条件。但由于职务犯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意志、客观行为等方面与其他犯罪不同的特殊性,在预防职务犯罪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用特殊的原则和方法。第一,职务犯罪主体大多是有知识有文化的人员,对于法律、政策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对这类人员采用宣传教育的手段可以收到很好的效果。第二,职务犯罪是与职务活动有关的犯罪,宣传教育的内容应侧重于有关职务、权力行使的法律制度以及职业道德方面。第三,职务犯罪是基于权力运用而实施的犯罪,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客观条件应着眼于权力活动的规范化和权力监督。第四,职务犯罪是与政治经济体制紧密联系的,预防职务犯罪应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深层次考虑。第五,职务犯罪的动机诱因大多是经济方面,加大职务犯罪的经济成本,适当提高公职 人员的正当经济待遇对于消除这一犯罪诱因有一定的作用。第六,公职人员大多不是亡命之徒,他们对法律的追究普遍持惧怕的态度,合理加重职务犯罪的惩处,可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针对职务犯罪的特性,所在单位采取了一系列预防性措施。围绕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搞好个案预防和系统预防。一是要细化个案预防,对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尤其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加强案例剖析工作,通过调查分析,找准症结,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坚持以人为本,严管重教,建立预防长效机制,“亡羊补牢”,筑起防止再次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铁篱笆”。二是要完善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按照“不求搞多,务求搞做实、做细”的要求,有重点地选择一些重大的、有典型意义的工程项目,积极参与工程的招投标、设备原材料购进、资金管理、工程造价审核等,以预防咨询为切口,把握关键环节的重点部位,实行跟踪介入监督,防止违法违纪的发生,切实增强预防工作的实效性。三是要在案件高发、多发、易发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加强检察建议工作。要加强与这些重点行业的配合协作,共同研究探讨系统预防的最佳模式和有效途径,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廉洁、高效行政。 2)教育预防与制度预防的关系。教育预防与制度预防都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二者是辩证统一的,表现为:第一,教育预防与制度预防二者统一于预防职务犯罪的手段要求之中。从预防犯罪的原理看出,要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主客观条件,教育预防和制度预防分别是消除犯罪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手段,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第二,教育预防和制度预防两种手段,统一于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现状要求之中。我国经历了 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部分职务人员中封建特权思想尚未彻底肃清,改革开放过程中,有的职务人员受到了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感染,人民群众中当家作主的意识尚未达到浓厚;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权力运作不规范。在这种现状下,通过教育预防消除封建特权思想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提高群众的权力监督观念;通过制度预防,健全法制,规范权力,都是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的。第三,教育预防和制度预防都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预防手段。从理论上讲,教育预防和制度预防分别消除职务犯罪的主客观条件,从 而达到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这一点,也得到了实践的证明。考察一个廉洁成风,从未发生过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基本上都是平时常抓廉政教育且各项规章制度周密完备的;反之,一个频频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不是教育松懈,就是制度疏漏,或者兼而有之。第四,教育预防和制度预防二者既是各自良性循环的,又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通过教育预防,提高了职务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使职务人员从被动的接受职务犯罪预防发展到积极参与职务犯罪预防,成为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一员,从而推动教育预防发展,也推动各项制度的完善。通过制度预防,也可以促进制度本身的再发展、再完善,且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成为对职务人员再教育的一个过程。邓小平同志谈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多次强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同时,他也明确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要教育人。”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中指也明确指出教育与法制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教育预防是思想基础,制度预防是手段保障,预防职务犯罪中,这两种措施应当双管齐下,不可偏废。一方面,我们要在广大职务人员中长期开展政治思想、法制教育,在人民群众中宣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另一方面,我们要结合办案,研究和发现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协助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同时,也积极为决策、立法机关出谋划策,搞好制度建设。 所在单位积极开展预防宣传、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一是建立健全社会预防网络。积极发挥魏都区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联合签署了文件,与各成员单位加强工作联络,营造出浓厚的社会化预防氛围。二是结合个案预防搞教育。根据近期我院查处的税务干部渎职案件,分别由副检察长带队,到发案单位地税局、203仓库、市交警支队、许昌学院开办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课,达到了警示教育和鼓舞士气的双重作用。三是利用联合办班形式搞宣传。与许昌市检察院、许昌市公安局联合举办6期全市金融系统安全防范培训班,就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专题授课。四是借助“五进入”造声势,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乡办3次、进机关12次,进学校、进企业各2次。五是利用职务犯罪宣讲团开展集中宣讲活动。分别有公诉、侦监、反贪、反渎负责人组团到相关单位集中讲法制课,营造了预防声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依靠群众与依靠法制的关系。法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保障。但单纯依靠法制去搞职务犯罪预防还不能收到最佳的效果。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过程中,还需依靠群众。首先,法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一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度的实施仍需靠人,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二是法律制度由于其成文性,制定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其内容与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况难以同步,法律制度常常不能满足预防职务犯罪的实际需要。法律制度自身的固有局限性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尚需 结合其他手段。其次,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主张,也是我们党克敌制胜的法宝之一,“我们党提出的各项重大任务,没有一项不是依靠广大人民的艰苦努力来完成的”。预防职务犯罪是党和人民愿望的体现,人民群众是成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进行职务犯罪预防,不但不能脱离群众,相反要大力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这说明了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依靠群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再次,依靠群众并不意味着否定依靠法制,重新回到搞群众运动中去。依靠群众是在依靠法制的前提下进行的,要用法律制度去引导群众,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始终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应当把依靠法制和依靠群众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是要相信群众,发动群众,强化人民群众的民主观念和监督意识,激发人民群众支持专门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要通过法制教育,增加群众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专业知识,以使群众能够更好地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活动。三是不断拓展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渠道,便于群众更好地参与此项工作。四是始终坚持法制原则,使群众性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所在单位持续推进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提高预防工作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和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和社会各有关部门的惩防体系,要同反贪、渎检等侦查部门结合,了解掌握、分析、研究发案单位出现腐败现象的特点及问题症结,剖析犯罪嫌疑人思想演变轨迹,放大个案预防的效果。与侦监、公诉、民行、监所、控申等部门结合,切实按照高检院、省院明确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实现“惩防一体化”的规范性措施。 4)打击与预防的关系。主张预防职务犯罪,并非否定打击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无论是预防还是打击,最终的目标都是遏制和消灭职务犯罪现象, 二者并没有根本的冲突,相反,打击和预防是辩证统一的。第一,预防是打击的目的。打击并不是为了惩罚犯罪人而去惩罚犯罪,打击是通过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并且通过惩罚某人的犯罪去警示其他人,预防其他人犯罪,在这一点上,打击实现了预防的目的。第二,打击是预防的基础和前提。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建立在打击的基础上,不打击则不能向社会表明职务犯罪的违法性,预防就不能获得社会的重视和认同;没有打击的基础和前提,预防是软弱无力、空洞无物的。第三,打击是预防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案后预防,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打击也是预防。第四,预防是打击的再认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遵循着“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规律。对于遏制职务犯罪,人们首先认识到“打击”这个方法,通过再实践,发现只有打击仍不能从源头上根除职务犯罪,从而产生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再认识。从认识发展规律这个角度看,预防职务犯罪是遏制职务犯罪手段的较高级认识,比以往的“打击”的简单认识大大前进了一步。因此,要遏制职务犯罪,必须坚持“严打击、重预防”的原则。第一,通过严惩职务犯罪,既对职务犯罪者加以法律制裁,又在社会上形成震慑和教育作用,产生预防的效果;第二,克服单纯办案的思想,在打击的同时,注重研究发生职务犯罪的根源和诱因,开展案后预防;第三,主动开展经常性一般预防,未雨绸缪,防患于前。 所在单位所做的专项预防包括:(1)对许昌市重点工程和许昌市城中村改造工程介入预防6次,针对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开展预防咨询78次;(2)针对招标方式、招标程序、采购活动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等主要活动重点预防,介入招标活动13次,涉及金额5920万元,为国家节省资金600余万元;(3)按照市院和检察长 要求,在区民政局、区教体局、区地税局、7家娱乐场所、区11家民办幼儿园、开展了分别针对低保审批、市区民办幼儿园等办学机构审批管理及地税娱乐场所税收征管问题开展预防调查工作,从中发现了不少问题,并及时向区民政局、区教体局、区地税局和区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其中针对区民政局低保审批管理开展的预防调查推进了区低保听证制度的推行,大大提高了低保审批工作的透明度,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针对市区民办幼儿园等办学机构审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的预防调查引起区政府和区教体局高度重视,非法办学机构被取缔,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得到整改,社会效果明显。针对地税局对娱 乐场所定额低、税负未及时调整开展的专项预防调查,促使税务机关补征税款60余万元,避免了地方政府税款的流失。 5)治标与治本的关系。我们遏制职务犯罪的任务,不但要使职务犯罪现象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控制(治标),更重要的是,要消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从而从根本上治理职务犯罪(治本)。要完成这一任务,应当正确认识治标与治本的关系。第一,治标是治本的基础和必经过程。没有治标,治本只能是空中楼阁。不能脱离实际盲目追求治本而放弃治标。第二,治本是治标的最终目的。一味治标,不思治本是短视行为,也将是劳多功少的。第三,治标与治本统一于遏制职务犯罪的最终要求之一,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标本兼治才是遏制职务犯罪的理想结果。第四,单纯打击只能治标,坚持预防才能治本,打防结合才能标本兼治。总之,在遏制职务犯罪的实际工作中,我们要达到治本的目的,但也不能忽视治标的作用,对治标治本关系的正确认识,使得遏制职务犯罪的原则和方法回到“严打击、重预防”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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