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实物管理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固定资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制定配置标准、资产配置、验收、标识、入库、领用、使用、维护、调拨、处置、定期盘点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综合办公室为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办)。
第五条 综合办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实物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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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工作流程;
(二)负责对闲置资产进行调剂,对固定资产增加、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各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四)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工作,保障正常使用;
(五)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统计;
(六)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按市局要求通过“一本账、一套表、一张图”的管理模式,实现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负责配合综合办完成固定资产采购、报废、调拨及盘点等工作,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七条 各部门建立资产保管专员,负责妥善保管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采购、处置、调拨提出申请;
(二)负责新购置固定资产的领用、分配和登记;
(三)对职工离职(退休)交还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实登记,并报综合办(详见附件12);
(四)固定资产如出现损坏、遗失,应及时报综合办;
(五)每年5月中旬,11月中旬分别将本部门上下半年资产变动情况报送综合办(详见附件13)。
第八条 使用保管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配合相关部门及本部门资产保管员做好维修维护工作。
第三章 实物账卡
第九条 综合办按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门按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财务账及卡片。
(一)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是依据固定资产分类规定,按品种目录设置的明细实物账,详细记录日期、固定资产编号、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使用部门、使用状态等。其金额合计应当与财务部门固定资产总账金额核对相符,其数量与固定资产卡片数量核对相符。
(二)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原值、使用部门、开始使用日期、调入时已使用年限、使用状态、存放地点、维修记录、原价变动记录、内部转移记录、调出记录等。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并与财务部门记账金额保持一致,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条 综合办按使用部门设置保管清册,由综合办和使用部门各执一份,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取得日期、单价、数量、金额、使用状态、使用部门及其使用人(保管人)等情况。
第十一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报综合办审核同意后,方可与财务同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等有关记录。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综合办应当每月核对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并与财务部门对账,保证账卡、账账相符。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以固定资产“生命周期”为主线,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划分为配置、验收、标识、入库、领用、使用、维护、调拨、处置、盘点等十个环节。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造、受赠、调拨等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依据机构、职能、人员等相关因素,制定能满足正常开展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一)凡拟购、建房屋构筑物的,必须事前向局行文请示,说明必要性、可行性及资金来源情况,以及原房屋构筑物的相关情况。经本单位会同市局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请局长审批,方可实施。
(二)对除房屋构筑物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购置,各部门资产保管专员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在固定资产配置标准范围内,结合固定资产实际配备情况,向综合办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详见附件1),价值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综合办统一报本单位领导审批;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详见附件2)。
因工作特殊需要,购置标准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办统一填写《增加设施设备标准配备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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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3),经服务本单位审核,报局财务处、局长审批后,再办理购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确定的种类、品牌、数量、技术性能等指标和申报使用部门进行测试查验,并在《固定资产验收单》(详见附件4)上签署验收意见。对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由综合办牵头、财务部协助,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共同进行测试查验。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办理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等凭证,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固定资产经验收不合格的,财务管理部不得办理货款结算或接受捐赠手续,综合办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或厂家)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标识。综合办及时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加贴条码,录入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并确保资产的名称、类别、购买日期及资产是否新增等基本信息清晰准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入库。经加贴条码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及时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详见附件5),登记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类别、原始价值等信息,并和财务部门的经办人、部门领导签字。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部门在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当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详见附件6),写明所领用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原始价值、领用人、使用人或保管人等信息,并由部门使用人或保管人和综合办的经办人、部门领导签字。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固定资产使用包括为满足本单位职能需要自行使用,以及利用闲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用于抵押担保等行为。
(一)本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原则是:以责论处,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丢失谁负责。各部门公共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部门负责人及资产保管专员监管,
职工个人领用或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职工本人负责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对已入库尚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办负责妥善保管。对于失职、失责或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含失去正常使用功能)、损失、丢失等,除本人写明原因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综合办外,视损失情况,给予该物品的监管人、保管人或使用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赔偿。
(二)凡利用闲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按照市局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以固定资产抵押担保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未经批准,本单位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由综合办报本单位领导批准。
(四)收回因公出租、出借或暂时外用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当面进行核对检验,发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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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本单位领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五)综合办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抵押担保的固定资产单独登记、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维护。综合办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巡检(包括检测专用技术设备、运输车辆的技术指标),使用部门要及时对故障设备或固定资产提出维修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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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维修,消除不安全隐患,以保证人员和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各部门还要加强对所使用固定资产人员的教育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各使用部门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
本单位内部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相关使用部门提出调拨申请(详见附件7),经综合办审核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拨完成后及时变更固定资产保管清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对本单位闲置的固定资产,综合办负责及时调剂使用,以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应尽快处置。
(一)本单位处置房屋构筑物的,必须事前向市局行文请示,说明相关情况,报局服务本单位审核,经市局财务处、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处置。
(二)本单位处置房屋构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由综合办审核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本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本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详见附件8);本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市局审批(详见附件9),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资产评估报告书、工程决算书、记账凭证等复印件;
2.对出售的固定资产,提交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3.对报废的专用固定资产,提交鉴定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
4.对盘亏和报损的固定资产,提交非正常损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综合办会同使用部门,按照“有账必盘、逢物必点”的原则,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清查,认真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详见附件10),并与财务部门核对。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综合办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做好入库、领用等手续,并会同财务部门同步进行财务账和实物账卡调整。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因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的,由综合办负责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岗位变动
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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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1),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报上级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监管人、使用人、保管人调离或退休,需交清所监管、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低值易耗品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津鉴检测公司资产管理遵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8日起实行,原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