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稿]河北省落实国企领导廉洁从业规定实施办法
河北省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贯彻执行~切实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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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贯彻落实本办法~要坚持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相结合,与构建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健全企业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相结合,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体制
财务管理体制半导体制程半导体制造半导体制造工艺基础半导体制造工艺流程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
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长效机制建设~确保《若干规定》在我省国有企业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将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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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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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登记上缴和收入申报等制度~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
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办法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一)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决策原则和程序~在每年底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
(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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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等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
(四)要结合本办法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按照《若干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立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各项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一)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诚信、依法经营为主题~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日常教育~提高领导人员拒腐防变能力。大力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努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为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营造良好氛围,
(二)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职务消费、经济责任审计和廉洁从业等制度~将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三)要整合监督资源~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出资人的监督~努力形成对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的合力。
加强党组织的监督。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企业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指导企业领导班子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促进企业领导人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发挥党员对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作用。
改进和加强职工民主监督。积极探索工会参与重大决策的途径和方式,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并履行职责,落实厂务公开各项制度~搞好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情况的公开。
强化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健全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配齐配好人员,围绕企业廉洁从业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效能监察,依纪依法认真处理信访举报~严肃查处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加强监事会监督。继续坚持和完善外派监事会、监事制度~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推进监事会建设,建立和完善监事会检查成果的运用、落实及反馈机制~对监事会检查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强化审计监督。认真开展各项审计~在审计中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审计结果的运用、落实和反馈机制~增强应用效果。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要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符合函询条件的~要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要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要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的~要减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受到降职、免职处理的~要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要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受到降
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办法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商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